当前,大数据已经度过了幻灭期,步入稳定增长阶段,也就是低风险而高价值创造的时期。
然而,这里所说的“低风险”是相对于大数据技术本身而言的,并不包括其所引发的新型法律风险。恰恰相反,当大数据技术本身日益成熟并被广泛运用于侦查实践的同时,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多数国家的刑事司法规范体系却均表现出严重滞后性,面对陌生的新型技术手段,法律规制滞后于技术发展、法学理论落后于司法实践的现象愈发突出。
根据当前侦查实务的信息反馈,大数据侦查实践过程中由于偏重打击犯罪、提升侦查效能等因素的考虑,出现了包括隐私侵犯、权力恣意、程序规制缺失等在内的一系列问题、风险和实害,亟须实现大数据侦查的规范化和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