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随着当代刑法日益地由结果本位转向行为本位,如何根据刑法的发展需要而进行行为归责与结果归责,成为刑法体系首当其冲需要解决的问题。所谓的行为归责,主要与实行行为的界定相关,而狭义的结果归责则大致与刑法因果关系所讨论的主题相对应。本章与第七章、第八章讨论的重心都是刑法因果关系。不过,由于结果归责的判断不可避免地会涉及行为归责的环节,尤其是在客观归责理论的框架中,行为归责是作为判断结果归责时不可或缺的环节而存在,因而,这三章的论述实际上是在处理客观构成要件层面的问题。
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并非意在弄清行为与结果之间有无自然科学意义上的因果关联,而最终是为了解决归责问题,这一点当无疑问。因而,国内刑法界通常所谓的因果关系,其实指的是归责意义上的因果关联。晚近的德日刑法理论发展中,归因与归责出现分离的趋势,尤其是在客观归责理论的框架之下,归因问题与归责问题被区分开来;它们放在不同的阶段,并根据不同的规则来进行处理。归因层面意在解决行为是否是造成结果的事实上或者具有条件关系的原因;归责层面则进一步探讨结果是否可以当作行为人的作品而让其负责的问题。对此,有学者这样认为,“从理论发展的进程来看,大陆法系经历了从条件说、原因说到相当因果关系,再到客观归责这样一个学说的演进过程。其基本进程是将归因与归责加以区别,在归因的基础上再考虑归责”。
客观归责能否放在因果关系理论之中来论述,并视为后者的下位范畴,当然是个有争议的话题。在德国当前的刑法理论中,它们一般被视为客观构成要件中两个相互独立的构成要素:因果关系以条件说作为判断准则,客观归责则另有一套处理规则,意在使结果犯摆脱因果律的限制。不过,考虑到客观归责理论本是自因果关系理论发展而来,而且,尽管在局部的发展中,它已跳出因果关系理论的范围,但整体而言,客观归责理论并没有摆脱因果律的限制;它其实是取代了诸多补充的因果理论的地位与功能,是针对由条件说所筛检留下的因果关联进行的二次筛检。
基于此,将之纳入广义的因果关系范畴来理解,也不能算错。毕竟,“客观归责要素只在客观的构成要件中运作……对它在客观构成要件中的具体功能有意义的,只有‘制造危险’和‘危险实现结果’这个部分(当然这是主要部分)。就这个部分而言,它们所描述的正是‘因果关系’,此外其他部分,毫无用处”;由此而论,客观归责理论“只是用‘客观归责判断’的名称取代‘因果判断’的名称,实际上进行的仍然是因果判断”。
令人费解的问题在于既然客观归责本质上进行的仍然是因果判断,为什么当代的刑法理论却要发展出全新的分析框架来解决因果判断的问题。莫不成它只是德国学者为锻炼自己思维而发明出来的智力游戏,或者代表的是后者一厢情愿的努力,而跟现实的生活世界与刑事实践毫无关联?这显然是个值得思量的问题。倘若事实真是如此,则客观归责理论对于我国刑法学体系的意义将极为有限;反之,如果客观归责理论以社会发展的需要作为基础,它的出现代表理论对现实生活的积极回应,则当然就有必要对之进行认真关注,尤其是倘若中国社会也存在此种需要的话。鉴于目前国内关于客观归责理论的研究已经较为丰富,本章无意再为引介客观归责理论本身花费笔墨。与此同时,本章主旨也不在于单纯为其进行辩护(尽管行文中可能表现出对其的价值偏好),而是试图以此为切入口,去思考与探讨这样的问题:风险社会是否对刑法归责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这种变化又如何影响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走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