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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章小结

(1)观察晚近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可发现两道学术干流:一是在推进对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同时,初步构建起一套具有古典主义色彩的阶层性犯罪论体系;二是以风险社会或社会转型为背景,试图发展出一套旨在回应社会需要尤其是风险控制的刑法理论。刑法知识的转型命题,更多关注的是刑法体系的自主性的面向。风险刑法理论之于刑法体系的意义,主要在于它凸显了刑法体系的应变性的面向,即刑法体系必须对外部环境给出的压力做出必要的应对,实现自身的与时俱进,确保自身与全社会系统的协调性发展。

(2)当前有关风险刑法理论的研究,可分为两种进路:一是以风险社会为背景的刑法基础理论研究,关注的是整个刑法体系经历的演变;二是将之定位为刑法体系的局部领域的变迁,作为体系的特殊或例外部分来进行处理。二者之间的相异之处在于:前者着眼于整个体系的结构问题,认为其间涉及刑法教义学理论范式的转型,故相应的研究试图辨明并找出体系的发展方向;后者则聚焦于刑法体系之内局部领域的具体问题处理。其共同之处则在于,认识到刑法体系并非自在自为,而力图将社会结构变迁的维度整合于刑法理论的研究之中。

(3)刑法知识转型的出现与风险刑法理论的崛起,二者在思想基础、价值关注与方法论上均有所不同。前者的思想基础是古典政治自由主义,后者的思想基础则是以风险社会理论为代表的社会理论;前者将法的确定性当作至高无上的价值,后者的价值关注则主要放在法的适当性上;前者基本上仅依据单一学科的知识,在方法论上主要仍采取概念法学的进路,后者则期望以综合的多学科知识作为基础,其方法论受到社科法学的强烈影响。

(4)风险刑法理论的学术贡献在于,将社会变迁的维度整合入刑法理论的研究之中,努力从社会理论中汲取养分,不断探索刑法体系在当代的发展方向,以便确保其具备适度的应变能力。同时,现有的相关研究,其根本缺陷在于,始终未能实现社会理论与刑法理论之间的有效沟通。这种缺乏沟通的状态,不仅表现为风险刑法的研究者难以顺利完成由外在观察者的视角到内在参与者的视角的转换,也表现为经常混淆实然与应然,将社会理论观察得出的经验性结论简单地照搬到刑法体系之中,当作规范上的应然来追求,至于实然与应然之间究竟如何完成跳跃,则往往不作任何的交代。

(5)风险社会理论若想使自身成为刑法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促成对刑法体系自身的反思性调整,势必需要认真思索如何实现社会理论与刑法理论的沟通的问题。就风险刑法的教义学建构而言,在如何实现刑法理论与社会理论之间的沟通上,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①准确理解与把握风险社会的理论;②对社会理论的知识进行准确的定位,合理界定其与风险刑法理论之间的位置关系;③实现由外在观察者的视角到内在参与者的视角的转换;④合理处理经验性的实然与规范性的应然之间的关系。

(6)就风险刑法理论的体系化方向而言,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与回应型法的理论均难以成为可供借鉴的框架。法的系统理论所代表的法社会学研究,为我们指明法教义学构建的正确方向,即为了配合法律在现代社会中的正常运作,需要一套怎样的法教义学(包括刑法教义学体系);同时,卢曼关于系统的封闭性与开放性的关系的一般观点,也为法教义学体系如何处理自身的自主性与外部环境的关系提供了清晰的思路与方法。这样一种反思性的功能主义的进路,可以用来解决一直困扰风险刑法理论的体系化问题,推进该理论的自我更新。 uVmB3eiBTuBG1J8rjvPk3LCNhtr5FXpxVm2RduaZ3TDDD7O8W044NAuyDmuWqf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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