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我国晚近十余年刑法理论的发展,可以发现两道学术干流:一是在推进对刑法知识去苏俄化的同时,初步构建起一套具有古典主义色彩的阶层性犯罪论体系。这一发展走向被称为刑法知识论的转型,
主要以传统四要件论向阶层论的转变为标志,它代表主流学术领域中法教义学范式的形成。二是以风险社会或社会转型为背景,试图发展出一套旨在回应社会需要尤其是风险控制的刑法理论,此类理论一般笼统地被归入风险刑法理论的范畴。
与在刑法知识论转型上达成基本共识不同,有关风险刑法理论的命题,无论是在范畴的使用上还是基本立场的偏好上,都存在着重大的分歧。尽管分歧颇大,风险刑法理论的强势崛起仍是不争的事实。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这一学术干流的内容不断扩充,甚至还有渐成洪流之势。当前与网络犯罪、人工智能或是与大数据相关的研究,基本上可归入风险刑法理论涵盖的范围。在经历十余年的发展之后,我国的风险刑法理论究竟应当何去何从,正日益变得具有紧迫性。它不仅关涉风险刑法理论本身的命运,也涉及我国刑法理论的基本方向问题。就此而言,对风险刑法理论做必要的审视与反思正当其时。
本章首先论述风险刑法理论对于刑法体系之构建的意义所在,其意义在于提出刑法体系必须实现与社会外部环境的同构性发展的命题。在此基础上,继而检讨既有的风险刑法理论在研究范式上存在的缺陷,这种缺陷主要表现为,对社会外部环境与刑法体系的关系做过于简单的解读,导致社会理论与刑法理论之间难以实现有效的沟通,从而无法促进刑法体系本身的反思性调整。最后,就如何实现社会理论与刑法理论的沟通表达基本看法,并尝试在卢曼系统论的框架中,重新理解与定位社会环境与刑法体系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