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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章小结

(1)传统刑法理论的构建由于采取的是“内在视角”的研究范式,只关注不法/危害与罪过等内在变量的探讨,而忽视外在参数对刑法体系的构造性影响。这样一种封闭式的刑法体系,难以对外部环境的变动做出有效应对。政策成为刑法体系的构造性因素,与法学方法论上由概念法学向利益法学的转变紧密相关。随着刑罚的施加与否及施加程度日益地考虑现实的社会政治需要,政策已然成为影响刑法体系构建的重要因素。

(2)单纯规则导向的法律体系,缺乏与外部世界相沟通的管道。法律体系将政策纳入其中,旨在使体系保持必要的开放,故而政策的基本功能是要实现法律体系的应变性。当代社会的风险社会性质使刑法变成管理不安全性的手段,风险成为塑造刑法规范与刑法理论的最重要的社会性力量,这种塑造往往以刑事政策为中介。风险社会的到来势必导致外部环境的日益复杂化,这决定了抽离政策的分析范式将无法真正认识现代刑法。

(3)法律系统所处外部环境的复杂化,使刑法体系面临如何适应或者说如何与外部环境共同进化的问题。在现代“通过法律的社会治理”的基本框架下,刑法作为控制风险或威胁的重要手段,借助立法层面诸多的制度技术,包括拟制与推定的引入、行为范畴的拓展、入罪标准的前移、责任形式的扩张、构成要件要素的增减以及量刑情节的设置等,来努力使自身的规范适应变动的外部环境。

(4)外部环境的日益复杂化,使刑法体系难以仅仅依靠立法变革来实现自身的与时俱进;在司法适用层面,通过对现有法条进行重新解读并赋予其新的意义与内涵,成为刑法体系应变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从分析性态度转向以功能性的态度对待法律,政策在刑法解释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功能主义的进路与目的理性具有内在的亲缘性,由此使目的论的解释成为一种主导的解释范式。作为一种解释论工具,刑事政策对罪刑规范的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功能。它不仅为确定解释的目的提供有力的支持,而且时常给予价值判断上的指导,承担作为衡量某个解释结论是否较好或合理的判断标准的功能。 MrT33KHEXr3Ee/7h9DdKYRNrIjOkrVH/KbIBg4EW74OzH6cFVyFuME95ZGLvvbv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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