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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章小结

(1)风险社会中,刑法面临如何有效控制与分配风险的任务,个人依赖于国家所给予的保护;而传统刑法理论由于建立在国家与个人二元对立的基础上,难以对风险规制做出有效的应对。传统刑法理论的危机不仅体现在法益范畴无法涵盖新的权益类型和危害无法认定上,也体现在传统归责原则的失效问题上,由此导致“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现象。

(2)法益论在刑法体系内的意义指向两个维度:一是犯罪本质所指向的法益,二是刑法目的所指向的法益。这两个维度之间存在内在的紧张。法益在当代的日趋精神化、抽象化与法益关联性的稀薄化,意味着后一意义维度(刑法目的指向的法益)相比于前一意义维度(犯罪本质指向的法益)取得了优先的地位。作为刑法目的的法益的优位性,导致一种方法论的、目的论的法益论在刑法教义学中大行其道,同时也使法益的批判功能趋于崩坍。

(3)在预防目的的作用之下,经由对法益保护的强调,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立法层面刑事责任的基本模式。通过取消或放松罪过方面的要求,以及去除或降低结果和因果关系的要求,刑事责任模式呈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前者表现为严格责任犯罪在刑法中的兴起,后者表现为侵害结果及因果关系之于刑事责任成立的意义的不断弱化。侵害结果及因果关系地位的下降,与刑事立法从结果本位向行为本位的转变相关,也与超个人法益的大量引入以及刑法对法益保护的提前化有关。

(4)刑法体系在整体目的上转向一般预防,相应影响除了体现在法益论与立法层面刑事责任模式的演变之外,还体现在教义学理论的各个方面,包括以刑法的刑事政策化为基础的实质化思潮的兴起、归责思维及相应理论对自然因果论的取代、意欲要素在故意理论中地位的下降、不法类型的多元化、罪责的客观化与社会化,以及被害人教义学的出现等。教义学层面诸多理论所经历的重构,折射出犯罪论体系中应罚性与需罚性之间关系的重要变化。随着预防因素通过目的的管道进入体系之内,犯罪论表现出向功能主义方向发展的趋势。 /nd4O/ytgxi3FiijYFxYpLqEbHPHHsCCnNzb4M6qOoiedxUppS0sl0q8IwqIJ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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