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问题的科技治理、科技发展的风险治理和科技创新的规则治理,共同构成了当代全球科技治理的三个主要议题。针对问题的不同性质,也发展出了不同的治理实践和机制。
全球问题的科技治理,本质上是如何有效寻求全球公共产品提供的科技解决方案。在观念上,此类合作分歧最小,易达成共识。但是,由于“搭便车”问题的存在,市场机制失灵,研发资金来源和资源分配规则成为最大难点。除各国政府对国内相关科研计划的支持外,联合国及其下属机构、国际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等在全球资源的整合上发挥了较大作用。但由于相关研发和应用成本的高昂,在全球问题的科学应对方面,有效充分的资源募集远未实现。联合国面向2030年的报告指出,经济困难已使得各国政府普遍下调了国内科研投入。在世界经济下行的背景下,国际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的募资问题更显严峻。美国的频频“退群”无疑雪上加霜。此外,研发资源以及研发成果如何在世界范围内公平合理有效分配,也是此类治理的一个重要问题。世界卫生组织指出,当前大多数国际资助的研究项目都在高收入国家,而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国家获得资助的项目寥寥无几。这种状况在所有高科技研发领域普遍存在。因此,如何通过有效治理改善全球科研发展不均衡的不良循环,值得重视与探索。
科技发展的风险治理,本质为如何妥善处理科技和人与世界的关系问题。人工智能的广泛应用对就业的冲击、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泄露、基因科技的生物伦理等问题,都引发了人们对新兴技术的不安全感和不信任感。世界各国普遍呼吁加强对科技发展的风险治理,其核心是构建国际共同遵守的规则体系。在这一领域,国际层面广泛的公私合作尤为重要。一方面,由于专业和技术壁垒的存在,科技创新或实验的潜在风险很难为外界所知,因此,风险预警的第一步必须依靠行业内部的自我监督;另一方面,一个国家的行业监管必然是政府或公共部门的职责行为,因此,监管规则的制定又需要政府与专家、科技组织等主体的密切合作。对于全球化的科技风险,需要通过加强各国政府、科技组织之间的沟通协调和自我治理,谋求达成规则的共识。
科技创新的规则治理,包含一切新兴科技的研发与应用,是全球科技治理中挑战与冲突最大的部分。政府与市场是科技创新最主要的推动者。服务于商业目的的科技创新行为往往通过市场的机制和规则协调规范和引导。行业标准化体系构建是其中最核心的机制。一般情况下,行业标准由市场份额最大者、技术标准最优者引领,多方参与,普遍遵循,是市场自然发育的结果,对企业行为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
继蒸汽技术革命,电力技术革命以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革命之后,新一轮广度和深度都前所未有的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加速演进,许多国家都在努力把握机遇,力求掌握科技竞争的主动权,科技创新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在第四次工业革命驱动下,全球科技治理的主体呈现出扁平化特征。具体表现为:一是关注“方向性失灵”(指以经济效益或探索未知为导向的部分科技创新活动可能不利于人类可持续、包容性发展),强调将应对重大社会挑战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导向和使命。二是从寻找最佳政策工具转向注重整体的政策工具组合,注重通过工具相互作用,影响创新效能。三是注重跨部门横向协调,以提升科技政策有效性,包括竞争政策、财政政策、教育政策和宏观经济政策等与科技政策的协调。四是从社会和环境视角进行技术影响的预见、监测、效果评估及修正调整成为重要考量,尤其是在新技术大规模商用前。五是运用云技术、数字化等新技术推动研发资源和数据的开放获取甚至共享成为新趋势,例如欧洲开放科学云(是欧盟委员会于2016年提出的欧洲云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整合全球数字化基础设施、科研基础设施,为欧洲研究人员和全球科研合作者提供共享、开放的科学云服务,跨境、跨领域的科研数据存储、管理、分析与再利用服务)。六是更加注重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包括公众参与和用户参与。随着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兴起,“战略情报”地位进一步提升,选择战略新兴领域进行重点支持成为多国政策重点。为适应治理需求,扁平化、高层级的科技创新治理机构出现,例如芬兰的研究与创新委员会(2009年)、瑞典的国家创新委员会(2015年)等都由国家首相或总理等最高级官员直接领导,政策协调能力与推进能力远高于原有治理架构。此外,原有政策工具也发生新变化,如以激发创新为理念的功能性政府采购的出现。
国际竞争逐渐演化聚焦为科技竞争,政治、经济等因素愈发与科技议题交杂。比如,美国泛化国家安全概念对中国进行科技遏制,提出“反映美国价值观的人工智能(American values AI)”等概念,从价值观角度构建技术封锁与遏制借口。欧盟重提“主权”概念,科技主权、数字主权名为保护消费者,实为保护幼稚产业。英国在新版“研究与开发路线图”中提出“可信任研究(trusted research)”标准,将民主、人权等因素加入对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的指导与审查中。科技自身的发展和创新的政治导向越来越明显,科技受政治牵制而违背自身发展规律的事件时有发生。例如,特朗普政府取消奥巴马政府时期的清洁能源计划,放松对化石能源的发展管制,退出《巴黎协定》,大幅度削减美国环保局预算,停止绿色气候基金的资金投入等,改变了原有的科技发展方向,而拜登执政后重新加入《巴黎协定》,恢复原有政策,再次表明科技发展方向受政治影响。
随着关键技术的竞争开始呈现白热化趋势,通过构建技术联盟争夺技术标准、市场主导权的趋势已经显现。例如,美国以所谓“共同价值”“民主价值”推动“志同道合国家”和盟友,打击中国、俄罗斯等国家。在5G领域,美国国务院联合国际战略研究中心(CSIS)推出所谓的《电信网络和服务的安全性和信任标准》,充斥着政治化条件。基于“技术多边主义”战略,美国与其伙伴国家围绕5G、6G、人工智能、量子技术、半导体、太空科技等高科技领域组建“技术联盟”,通过联盟形式共同制定全球科技发展与治理的新规则与新标准,进而实现对新科技塑造的国际权力的争夺。
近年来,全球数字经济增长速度达到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的2.5倍左右,数字经济占GDP的比重不断上升。2020年,全球数字经济规模达到32.6万亿美元,占GDP比重已经达到40%以上。中国数字经济规模近5.4万亿美元,居世界第二位,占GDP比重也接近40%,且中国数字经济对GDP增长的贡献率超过了50%。数字化发展离不开数字治理,数字治理的背后是科技之争、规则之争,也是主导权之争。目前,全球范围内尚未形成统一的数字经济治理规则体系,大量的数字治理规则处于空白状态,制度供给短缺问题突出。新冠疫情暴发后,世界主要大国围绕数字产业链的稳定性、数字技术的掌控、数字主权的维护、数据安全与跨境流动、个人隐私保护等持续交锋。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越快,各国在这些领域的交锋就越频繁、越激烈。
当前,大国竞争博弈态势日益升级,各国争夺数字主权的新赛道将深刻改变全球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和安全格局。数据、算力、算法正在重新定义数字时代的关键生产力。数字技术、数字规则、数字主权正在成为大国博弈的新焦点。各国都想借助规则主导权加紧输出本国数字治理模式,延伸数字管辖权,并拉拢利益相关者构筑规则。近年来,美国从维护“数字霸权”出发,打出所谓“数字自由主义”旗号,并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以及《美墨加协定》《美日数字贸易协定》扩展其全球利益。同时,美国还主导建立《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跨境隐私规则》,吸收日本、韩国、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等国加入。欧盟则因其强大的规制能力与庞大的市场而形成“布鲁塞尔效应”。为追求全球数字规则领导权,除了推出《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成为全球数据治理模板之外,欧盟委员会还发布了《塑造欧洲数字未来》战略文件,提出要制定“全球数字合作战略”,并在七国集团、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等平台推广欧盟方案,致力于形成全球适用的数字经济国际标准与规则。而一些中等经济体也试图打造数字伙伴关系,争取在数字治理规则上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如新加坡、新西兰、智利签署的《数字经济合作协议》。由此可见,数字领域国际规则制定的竞争日趋激烈。
在工业时代,公司和国家相互需要和依赖,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家需要公司来创造一个不断增长的经济,公司需要国家来稳定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外汇市场和国际市场,这一时期的全球治理主要是在政府机构层面进行的。在数字时代,随着网络取代等级制度,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平衡发生了变化。数字经济主要受达维多定律(进入市场的第一代产品能够自动获得50%的市场份额)、摩尔定律(计算机硅芯片的处理能力每18个月就翻一番,而价格以减半数下降)和梅特卡夫定律(网络的价值等于其节点数的平方)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平台经济与头部企业的重要性。全球数字经济治理将随着数字技术的实践而不断拓展,日益超越技术、经济层面的需求,促使网络空间成为人类社会的“第五战略空间”。
当前,一大批数字科技龙头企业通过整合市场需求、应用场景和数据优势,把数字技术与数据科学融会贯通加以应用,极大地推动了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发展,也推动了以规模和超大型公司增长为特征的“颠覆性”行业。尤其是新冠疫情及对其应对使社会更加清楚地看到,以大型互联网企业为代表的平台掌握着海量数据、先进技术和种类丰富的数字服务,对履行社会职责、提供公共产品、防范公共风险等社会治理活动都可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连接产业链和用户等多方主体的纽带,平台和企业依托日益强大的影响力,部分承担起居中解决争议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