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发展格局的战略部署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国内大循环,必须坚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水平,以新供给创造新需求,科技创新是关键。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也需要科技实力,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这就告诉我们,无论是推动国内大循环,还是畅通国内国际双循环,都离不开科技自立自强。当前,中国已初步建成中国特色国家创新体系,但还存在整体效能不高、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硬实力”不强、科技创新资源配置不够合理等诸多问题。我国在基础研究与原始创新、关键核心技术等方面与世界先进水平仍存在较大差距,探究国际科技强国的创新发展格局,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自身国情提出可借鉴的经验,可为我国科技创新支撑新发展格局路径提供有益探索。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瑞士的全球创新指数(GII)在全球132个经济体中排名第一,属于全球创新领导者,这也是瑞士连续第11年成为排名第一的创新国家。具体而言,瑞士科技创新发展格局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征和优势。
瑞士具有丰富的科技创新资源。自2000年开始,瑞士的国内研发总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百分比不断提高,由2000年的2.26%提升至2019年的3.15%,始终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平均水平,处于世界前列。而在研发人员方面,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数据库数据,2019年瑞士每1000名雇员中就有9.37名研发人员,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2019年的平均水平,即每1000名雇员中有9.07个研发人员。
瑞士形成了包括经济部门、教育和科研部门、公共促进部门和区域创新联盟在内的较为完善的科技创新组织(见图2.1)。各部门定位明确,共同支撑瑞士的科技创新发展。在此背景下,瑞士在科技创新成果上表现不俗。2019年瑞士在欧洲专利局(EPO)、日本专利局(JPO)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交注册的三方同族专利数达到1225个。瑞士的科研人员论文产出效率也在全球表现十分突出, 2016年每万名科研人员论文产出数超过了7200篇,这一数据超过了美国、德国等科技创新强国。
图2.1 瑞士科技创新组织体系图
从历史来看,“中立国”带来的稳定的社会环境使瑞士积累了宝贵的人才和资金,1815年后,瑞士从未卷入过任何局部战争和国际战争,包括两次世界大战都宣告中立。这不仅帮助瑞士免遭战争破坏,而且为瑞士集聚了大批躲避战争灾难的人才和资金,为日后瑞士的创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企业看,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双引擎”推动瑞士产业创新。瑞士创新体系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私营企业的规模多样性,其中包括作为全球领导者运营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以及数量众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开放创新的范式下,大中小企业协作是取得持续竞争力的关键。而大企业是瑞士国家创新体系的支柱和建构者,维系着高校、中小企业和服务商等多边网络。大企业研发投入比重高,创新能力强,创造了大量高质量就业岗位,并通过与高校和本地企业合作,带动了国际技术转移,强化了本地创新网络。从教育看,职业技能教育成为瑞士创新链条上的重要一环。在人才培育上,瑞士发展出了独具特色的“三元制”职业教育模式。这种职业教育模式既具有德国“双元制”、学徒制等职业教育特色,又具有法国、意大利的职业教育特色。瑞士职业教育的蓬勃发展为瑞士产业发展,尤其是制造业发展提供了源动力,这也让瑞士在医疗设备、信息通信、纳米技术等新兴产业领域形成技术积累,保持快速发展。从大学看,以应用为导向的科技成果为瑞士产业创新提供了动力。瑞士拥有一批世界知名的高等学校,包括苏黎世大学、日内瓦大学、巴塞尔大学等,这些高等学校专注基础研究,具有强大的原始创新能力。从政府看,“松绑”为瑞士科技创新营造了良好环境。瑞士联邦政府在瑞士本国创新生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瑞士联邦政府在尊重市场力量的基础上,将自身定位于创新环境的营造者,坚持“由下而上”的原则和高度的自治,将支持创新的重点放在服务上,这为创新主体营造了优越的制度环境。
为促进瑞士科技创新全方位协同发展,瑞士出台了系列科技研发、人才供给、支持计划等多方面政策措施,有力保障了科技创新活动的开展,有效提高了全社会创新活力和水平。
第一,出台《研究与创新促进法》以确保用于研究与创新的政府资金能够有效地被运用,并监测各研究机构间的合作情况,必要时得以介入协调。2011年《研究与创新促进法》通过修正,明确政府责任已从单纯的“促进科技研发”推动角色,扩展至“科学和创新政策与科学创新过程融合”的管理角色,对“科学研究和以科学为基础的创新”提供支持并减少职能重叠。
第二,制定人才供给政策,主要包括高等教育制度、现代学徒制度及职业教育制度等方面。各类人才供给制度相辅相成,共同构成多元化、层次化的完善人才输送体系。在高等教育人才供给方面,瑞士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进行规范,《高校促进和协调法》规定,由联邦和州合作保障高校质量和竞争力。该法还对高校资金来源、成本密集领域的分工和联邦基础资金保障作了规定。《联邦理工大学法》对联邦理工大学和专门研究机构的任务和组织进行了规定。在学徒培训方面,瑞士现代学徒制度最具特色。瑞士现代学徒制的管理机制十分明确,分别由联邦政府、各州政府和各相关组织共同监管。其中,联邦政府对现代学徒制的主要管理职责包括:保证学徒培训质量、完善学徒培训体系、保障学徒培训课程公开性、管理学徒培训经费分配、制定学徒培训相关法律等方面。在职业教育人才供给方面,瑞士为发展职业教育,对《联邦职业教育法》进行了修订,主要涉及:提供新的有区别的职业教育途径、提高职业教育体系和其他教育体系通融性、引入绩效导向的包干经费机制、给予职业教育更多投入、赋予地方办学者更多责任等方面。
第三,出台系列支持计划,包括产学合作计划、创业家计划、新创事业计划、种子资金投资竞赛等(见表2.1)。
如在产学合作计划方面,给予符合创新性、市场性等条件的研发计划总经费50%的补助,以激励科技创新;在创业家计划方面,提供系统的创新资源与训练课程;在种子资金投资竞赛方面,出台竞赛机制,以缩短新创公司走向市场的时间,增加衍生公司数量。
表2.1 瑞士政府出台的系列支持计划任务及成效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瑞典的全球创新指数在全球132个经济体中排名第二,其在创新投入与创新产出方面也排名第二,属于全球创新型国家的领军者,被誉为“北欧科技之星”。瑞典的科技创新表现为研发投入强度高、企业投入占比大、政府关注度高和自治理念强等典型特征。
瑞典创新投入具有强度高以及来自企业的研发投入占比大两方面的特点。瑞典的研发投入强度长期高居发达国家前列,一直稳定在3%以上。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数据库数据,瑞典2020年的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53%,这一强度要高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而且显著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盟的平均水平(见图2.2)。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瑞典总研发经费中,来自国内企业的占比就已经超过60%,2000年前后更是超过70%,之后虽有所降低,但也一直维持在60%以上。而政府研发经费占比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一直低于30%。在创新产出方面,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数据库数据,2019年瑞典持有的同时在欧洲专利局、日本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三方同族专利数达852个。除此之外,从人造心脏、伽玛刀、心电图等的发明,到沃尔沃、爱立信、ABB、阿斯利康等全球知名创新企业,瑞典科技创新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图2.2 主要地区和国家研发投入强度情况(2000—2020)
瑞典形成了可分为六层的完整科技创新体系。第一层为政策制定,由议会以及财政部、教育与研究部、能源与交通部等政府内阁组成;第二层为技术与创新规划实施层,主要由负责基础研究的研究理事会、专职事业署和专门的基金会组成;第三层为研发操作层,主要由公立研究机构(主要是大学、政府民用研究所)、半公立机构(工业研究所)、国际科技合作者和私人研发机构(公司的研究部门和私有的非营利性机构)组成;第四层是技术扩散层,主要包括大学和产业界合作建立的能力中心、卓越中心、科学技术园区、技术转化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还包括地区商会、技术扩散项目等;第五层是针对公司的研发资助层,主要是各种公共资助机构(各种协会、基金会、省级和地方政府研究资助机构)、半公立和私有的金融公司(风险投资公司、创新中心)等;第六层为法规与信息层,主要是瑞典专利局。
在科技创新领域,瑞典模式在很长一段时期都被视作一种经验,被很多国家学习和效仿。瑞典模式也经历了起源、起步、兴盛、没落以及复兴几个阶段。自2000年至今,瑞典模式处于复兴阶段。从2000年开始,瑞典在科技创新治理方面开始进行改革。2001年瑞典创新署成立,专门负责国家创新体系建设,除了支持大学的优势研发和促进大学与业界的互动外,瑞典创新署也支持中小企业的研发活动。与此同时,自2008年开始,瑞典会定期颁布新的《研究与创新法案》,伴随法案的颁布,目标性较强的战略研究领域、战略创新领域和挑战驱动的创新项目相继设立。此外,瑞典开始加大对知识资本的投入,目前知识资本占GDP的比重已达10%,而知识资本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是经济增长新动力的源泉。瑞典设立战略研究领域、战略创新领域和社会挑战项目,加大对这些领域的资助力度,引导大学和企业在这些项目上开展合作等一系列举措,实际上代表了以产业聚焦和政府引导为特征的瑞典模式的回归。
自1982年起,瑞典国会每4年制定1个法案,决定未来4年公共研究和创新支出的资金分配,并设定优先发展领域。在创新人才培养层面,北欧国家公立学校实行从小学到大学的免费教育制度,鼓励终身学习。瑞典鼓励成人上大学,大龄学生在享受学费全免的同时,还可获得低息贷款、生活补贴和育儿补贴等补助,雇主被要求为上大学的员工保留职位。瑞典还设有各类成人培训机构,培养了大批推动科技发展的中坚力量。北欧国家重视创新能力的培养,通过各种方式培养创新型人才。瑞典政府建立创新教育体系培养青少年的创新意识,由政府拨款支持“灵感教育”和新发明竞赛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瑞典还注重企业科技创新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政府通过研发经费免税优惠、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企业创新竞争、扶持中小型企业创新等举措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创新精神已经成为企业文化必不可少的部分。瑞典的研发投入以大型企业为主,瑞典企业研发投入约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总额的2/3,许多大企业都设有研发中心。瑞典政府为促进产学研合作,要求大学在做好学术研究的同时要向外界传播学术研究信息,使公众可获取相关科研成果。瑞典高校大部分专业都和当地的优势产业紧密联系,与大学有过合作的生物技术企业达93%,爱立信公司通过委托高校或与高校合作完成的科研项目占全部科研项目的七成以上。
瑞典一直以来都致力于科技进步与产业发展的紧密结合,把可持续城市发展理念融入科学城的建设中,西斯塔科学城就是典型的代表。西斯塔科学城创立于20世纪70年代,刚开始只是单一的产业园,生产制造并进行电子批发贸易。随着企业的发展,西斯塔渐渐形成了ICT产业集群,完善了城市的配套服务设施,增强了与机场轨道交通的联系。在有了良好的区位优势后,爱立信等产业逐步进驻,更有出色的科技创新体系,这使得西斯塔逐渐蜕变为具有影响力的科学城,实现了从产业园到“欧洲硅谷”的转变。此外,西斯塔科学城还通过改善科研创新环境来提升创新能力。最初的西斯塔一度生产功能单一,办公住宅面积巨大,且采用了鲜明的职住空间区分,随着转型的进行,西斯塔逐步加入了绿色步行场所和适合人们娱乐的场所,改善了整体环境,并在交通站点设置了大型的商业中心(Kista Galle-ria),里面涵盖了购物、娱乐、停车等综合性服务,环境的转型为学生、员工以及科研人员提供了更好的服务。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美国的全球创新指数在全球132个经济体中排名第三。美国综合科技创新能力居世界首位,其活力迸发的创新创业环境和持续有力的科学发现能力,不仅使美国科技驱动型经济增长势头强劲,同时引领了产学研企科技创新的全球浪潮。在研发投入方面,自2009年以来,美国的研发投入总额不断上升,2020年达到7080亿美元,居世界前列。在研发产出方面,2020年美国持有的国际专利族专利数量为95347个,处于全球领先水平。2005—2015年间美国ESI论文数量为368.74万篇,论文引用率达17.12%,论文数量与论文引用率均列世界第一位。
美国形成了完善的国家科技创新管理体系,包括行政体系和非行政实体两大部分。行政体系包括美国多个行政部门和独立科学机构与委员会,它们共同承担和资助科学技术研究,指导科学技术政策。
美国产学研企具备全球领先的科研竞争力,2018年美国占据QS世界大学综合排名榜的32个,在《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18年全球最具创新力企业百强榜单中,美国有51家科技企业入围。《2018年欧盟工业研发投资排名》对全球企业研发投入前2500家企业进行调查,美国登榜778家企业。
美国国家创新生态系统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创新资源要素投入、创新主体间产学研协同创新等主要特征。
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国家创新生态系统构建提供制度环境。美国拥有全球最完善、最广泛的科技创新法律体系,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创新、技术成果商业化等诸多领域,为美国的创新发展营造了优越的制度环境。
高效的创新资源要素投入为国家创新生态系统构建提供关键支撑,具体包括资金、人才、创新基础设施、基础研究以及科技投融资体系五个方面。美国持续、有效地提供大量资金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每年投入约占GDP总额3%的资金作为研发经费,支持基础研究、重要产业关键共性及前沿性共性技术的开发。美国特别注重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在人才引进方面,高级技术型人才移民是美国创新人才队伍的主要构成,美国通过政策调整不断放宽高级技术型人才获得永久居留证的条件。在人才培养方面,美国高度重视基础教育,运用多元化、创新启发式教学开发学生的科学探索与创新精神,打造世界一流的启蒙教育体系。在创新基础设施方面,美国致力于建造21世纪最系统全面的物理基础设施和信息化服务设施。而在基础研究方面,美国非常注重基础研究,对基础研究的支持为美国科技原始创新提供了科学知识和成果储备。大学作为基础研究的主要根据地,立足自身基础研究优势,在科研上夯实基础、精益求精,为创新生态系统的构建提供了亟需的知识、技术支撑。此外,美国发达的科技投融资体系为国家创新生态系统的构建提供了强大的财力支持。美国成立了专门的联邦政府部门(如小企业管理局)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资本支持,并且还大力发展风险投资市场,包括鼓励开设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等。
深化创新主体间产学研协同创新是国家创新生态系统构建的重要条件。无论是政府主导还是民间自发,美国产学研协同创新始终注重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瞄准市场需求,迅速整合大学、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身的创新资源,最大化地实现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效果。在协同创新模式上,美国建立起企业主导的多元主体参与型协同创新模式。目前,美国已经形成多种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包括科学园区、合作研究中心、产业合作中心、高新技术咨询中心等模式。美国政府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也发挥着积极作用,以创新主体各方需求为主要着力点,扮演引导者、管理者与服务者的角色。
当今的科技创新已经进入高度市场化和与金融机制相结合的时代。美国现代高科技创新的成功关键在于高效利用全球(包括自己)的资源建立了一整套支持创新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股票市场、垃圾债券市场、收购市场、知识产权法律、狙击型知识产权诉讼等环环相扣的机制。正是美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为不同的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退出路径,为美国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使美国在国际分工中牢牢掌握了主动权,取得了国际竞争的比较优势。
美国的科技创新金融市场机制包括:最早开始成立风险投资;向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政府对创业企业的大量优惠政策;科技创新资金来源多元化;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投资者利益;创业企业资金投入与退出保证。以上科技与金融环环相扣的科技创新金融市场机制,是美国成为世界科技大国的关键。
美国非常重视科技创新政策的前瞻性、战略性。为继续主导世界科技创新,强化科技优势地位,早在2016年6月,美国就公布了一份长达35页的《2016—2045年新兴科技趋势报告》。该报告不仅有助于美国相关部门对未来30年可能影响国家力量的核心科技有一个总体上的把握,而且为国家及社会资本指明科技投资方向。除此之外,美国还注重及时制定并动态调整科技政策,近年来先后发布了《21世纪美国国家安全科技与创新战略》《开放政府数据法案》《核能创新与现代化法案》等一系列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战略性政策及法案。为应对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美国还针对发布的科技政策进行补充和调整,及时破除阻碍科技发展的制度因素。
德国是世界公认的、全球领先的创新型国家之一,其科技创新以及制造业实力不容小觑,“德国制造”更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在美国彭博社公布的“2020彭博创新指数”排行榜中,德国获得了综合排名第一位,其工业制造附加值、科技专利、制造业竞争力、高科技公司密集度等各项指标均排名领先。具体而言,德国科技创新具有重视高科技开发、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发达等特征和优势。
德国十分重视高科技开发,其高科技产业主要集中在激光、纳米、电子、信息通信、现代制造、新材料等领域。近年来,德国稳固在世界汽车和机器制造领域技术的中心地位,并在2019年发布的《国家工业战略2030》中提出将激光技术和机器人技术、微电子技术等相关领域作为进一步发展的重点,在完善法律框架的条件下,进一步促进生物技术领域的投资。在环保技术方面,德国2020年以18.9%的市场份额取代了美国的霸主地位。在世界贸易中,德国高科技附加值以19.5%的市场份额居于世界之首,日本以19.3%位于第二位,美国则为13.1%,排名第三。德国在传统技术和高新技术领域均拥有雄厚实力,有“欧洲创新企业密度最高国家”的称号。
自20世纪中叶以来,德国的制造业在国际上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尤其是德国的机械制造业出口,长期占据世界第一的位置,“德国制造”已成为世界市场上“质量和信誉”的代名词。“德国制造”根植于科研机构,科研沃土源源不断地为其输送养分。300多所高等学校、数以百计的研究机构,“制造科技”都是其研究的重点。纳米、电子技术被定位为德国的创新发动机,对芯片行业、汽车和机械制造行业都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德国为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将发展重点转向高科技产业,采取措施鼓励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自20世纪80年代起建立的高科技中心成为促进地区经济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有效手段,最典型的两个高科技中心是慕尼黑高科技工业园区和海德堡科技园区。
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创造了近代西方国家的近代大学模式,教学与研究职能的结合,使得很多西方国家纷纷效仿,被誉为“帝国王冠上的一颗宝石”。德国从此走向了发展教育和科技的强国之路。20世纪80年代,德国重新调整科技政策,使得科技政策与本国实际相结合,政府通过大量增加科研经费来刺激本国科技的研究能力。21世纪初,德国将科技创新作为国家科技发展的突破口,于2003年3月提出了“2010年议程”一揽子方案,实行全面改革。同时,德国政府已将2004年定为“创新年”,借此推动德国的科技创新和全面改革。
为了实现教育和科技的融合,德国建立了一套结构完整、分工明确的科研体系,实现了产学研相结合。高等学校、独立研究机构、企业科研机构是德国科研体系的三大支柱。德国共有300余所大学和专科学院,它们既是一支很强的基础理论、应用研究队伍,也是培养科研后备力量、保证科研力量不断更新的重要基地。为了刺激市场竞争,全部研究与开发经费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承担,这也促使德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集中面向市场,顺利将研究成果落实到实际应用当中。
德国在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方面十分发达,以理学、工程技术而闻名的科研机构和发达的职业教育支撑了德国的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以汽车和精密机床为代表的高端制造业是德国的重要象征。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德国科技服务体制最大的特点在于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联邦与各州的议会及政府负责制定执行与教育、技术和创新相关的政策及实施细则,并负责创新外部环境的建设。德国弗劳恩霍夫研究协会采取以合同研发为核心的市场化运作模式,下设75个研究所,负责中小企业的研发委托合同。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组成部分的科研机构、高校与企业拥有相应的独立决策权,这造成了德国国家创新体系的半自治状态。德国的行业协会,主要包括雇主协会、专业协会和工商协会,负责信息咨询和职业教育,如德国工程师协会,主要负责技术开发、监督、标准化和专利方面的工作。德国有很多技术转移中心或平台
,一部分是企业化运作的私人机构;另一部分是政府运作的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技术交易服务、咨询服务、专利及信息服务,如德国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是完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此外,德国在各大学和研究机构都有技术转让办公室,负责科研成果的商业化,如德国柏林工业大学高有技术转让处。同时,德国通常会在大学附近建立科技园,便于转化大学高科技成果、孵化高科技企业。
德国不断出台法律政策,搭建基础性研究和公共服务平台,以营造创新环境。在法律法规方面,德国政府出台了《科学技术法》《关于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中小企业结构政策的专项条例》《德国专利法》《德国专利商标局条例》等,德国各州均出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因地制宜制定政策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与创新。
在科技创新战略方面,德国既注重不同背景下战略的差异性又重视政策的连续性。德国平均每五年发布一次高科技发展战略。2006年,德国首次提出《德国高科技战略》,确定了德国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明确路线。2010年,德国政府在前者的基础上提出了《德国2020高科技战略》,在能源、航空、生物技术、健康等领域进一步推动技术发展。再到如今的《德国高科技战略2025》,德国政府持续制定系列政策推动创新。
在公共服务方面,德国政府还资助了众多研究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德国弗劳恩霍夫研究协会、马普学会、亥姆霍兹联合会等重点研究机构的运营和科研活动,均以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支持为主。德国政府还支持国家技术创新与创业中心联盟(ADT)、工业应用研究所(AIF)、工业界联合会(IGF)等专业研究机构,致力于搭建包括德国集群信息平台在内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此外,德国政府还对中小企业税收提供优惠,如新建企业可在所得税项前扣除动产投资额的50%,中小企业盈利中再投资的部分可免交财产税等。
英国曾引领了世界第一次和第二次科技革命,在世界科技史上做出过重大的贡献,有着悠久的科学文化传统和良好的根基,具有国际领先的科技创新能力。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中,英国的全球创新指数在全球132个经济体中排名第四。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策源地,英国经过不断探索与实践形成了高效的国家创新体系,与其卓有成效的科技创新政策共同推动了英国科技创新的发展。目前,英国的高新技术主要集中在能源、电子科技、空间技术、环境、生物和新材料等领域。其科技创新格局的具体特征有完善的科技治理体系、高效的国家创新体系等。
在英国科技治理体系中,科学技术办公室主要负责国家层面的科技政策与科技创新活动的战略规划,主要职责是宏观指导和调控。英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相当于英国首相的顾问班子,负责向首相提供战略政策和框架的咨询,甄选和确定英国一定时期内的重点科技领域。英国技术战略委员会(TSB)归属于创新、大学与技术部,属于咨询机构,是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科技评价办公室主要负责促进合作研究开发及知识转移,建立和运营知识转移网、合作研发网等。贸工部和就业部建立了14个地区技术中心,为企业提供技术转让、培训和专家咨询服务。此外,英国还有一些私人营利性中介机构,负责将政府的科研成果转入市场,提供专利申请、技术转让与评估、专利授权等业务,如英国技术集团。同时,英国的各大高校也有校办专职企业,负责将高校的研发成果商业化,如剑桥大学的剑桥企业,牛津大学的艾赛斯创新公司等。英国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其科技治理体制也必然是分散与集中相结合型,介于多元分散型和高度集中型之间。
自2016年以来,脱欧焦虑始终笼罩着英国的科技和产业界,因此英国政府在2018年以来陆续发布的《现代产业战略》中非常注重支持本国新兴技术研发的措施。一是增加量子技术研发投入。2019年,英国首相已经宣布为量子技术领域新增1.5亿英镑投资,这意味着英国国家量子技术计划的总投资将超过10亿英镑。英国的量子计划已经建立了3个量子研究卓越创新中心,受到全世界的瞩目。二是进一步鼓励企业对早期研发的参与。英国政府将采取措施确保行业、企业了解这些新技术的影响,积极帮助企业研发正处于商业化边缘的新技术,使其进入市场时能够满足企业的要求。英国政府在对新技术进行投资时,特别注意给不同规模的企业都带来新技术的收益,例如通过高性能新通信技术改变不同规模新旧企业的业务模式。三是增加对新兴技术的投资。投资新技术本身是有风险的,但英国为未来保持自己的研发优势,不仅以政府的投资充当种子基金,而且还支持国家银行在企业不敢投资的地方进行投资。英国政府为未来新技术投资制定了明确战略,承诺将把研发投入的GDP占比提高到2.4%,并且要确定未来投资方向和目标。四是改善对新兴技术的法律规章和监管体系。对新规则的设计可以消除或减少新兴技术发展的障碍。新技术总是会产生新的监管问题,英国政府组织制定适合的规章制度,以保护新技术能够蓬勃发展。
英国历来重视人的创新能力培养,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已较为成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联合发布的2020年全球创新指数排行榜显示,英国排名第四,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发挥的作用不可忽视。英国高校历史悠久、积淀深厚,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创新人才培养的主战场。一方面,英国高等教育以创新能力培养为核心,提供自由和多元的学习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能动性。英国很多高校都设置“三明治课程”,采取“学习-工作(实习)-学习”的方式进行人才培养。另一方面,英国政府大力支持创新人才培育。2017年英国商业、能源与工业战略部发布的《英国工业战略》将人才作为英国工业战略的六大要素之一,希望通过重点打造世界一流的技术教育培训体系,加强科学、技术、教育、数学(STEM)技能基础,建立国家新型再培训计划这三项举措,进一步丰富其创新型人才储备,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此外,英国还很重视国际交流合作。英国科学研究以开放的姿态拥抱世界,吸引着来自全世界的顶尖科研人员。
英国作为近代科学和工业革命发祥地,长期以来一直保持着世界一流的科技创新能力,这离不开其高效的国家创新体系。近30年来,英国政府对科技创新的重视程度持续加大。为适应新一轮科技变革,英国政府不断调整完善英国的国家创新体系。英国国家创新体系十分复杂,英国智库国家科学、技术和艺术基金会(NESTA)以企业创新为中心,从知识和创新维度、上游创造赋能和下游开发服务维度将创新体系划分为4个象限,即知识创造体系、知识开发体系、创新赋能体系、创新服务体系。
当前,英国政府科技创新管理体系的架构见图2.3。
图2.3 英国政府科技创新管理体系架构
英国创新署在2017年实行了创新贷款资助计划试点,该计划通过向符合计划贷款要求的企业提供贷款的方式支持创新企业发展。创新贷款根据创新企业的成长特点将使用和还款安排划分为使用期、延长期和还款期,并且在担保方面不要求企业提供不动产抵押。针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创立初期生存难的问题,创新署还协调各方资源,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早期发展提供金融支持。一是推出企业融资担保计划,由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撬动1000英镑到100万英镑规模的商业贷款,为较难获得普通商业贷款的中小型企业融资提供帮助。二是设立国有政策性银行——英国商业银行,提供1.25亿英镑,扩大创业投资催化基金,为高增长企业增加后期创业投资。三是设立绿色投资银行(GIB),围绕节能和政府碳减排目标,向海上风电、垃圾回收、非家庭用能效、绿色方案等领域进行投资。四是为初创企业提供多元化融资渠道。英国《产业振兴战略》提出建立长期资本投资审查制度,帮助发展中的创新型公司寻求扩大规模的长期资金。
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高科技产业发展迅猛,其规模和水平超过了西欧。日本推行自主研究和创造型科技战略,发展独创性科学技术,力图获取简短的高新技术,推动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将生命科学、信息通信、环境、纳米技术与材料等领域作为重点方向进行研发。在电子科技产业方面,日本在总体规模和水平上超过德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电子信息产业研发、生产、制造强国,处于全球电子信息产业的行列前端,在许多特色产品上处于领先地位,对全球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在纳米研究方面,日本政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研究开发活动基本处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阶段。具体而言,日本科技创新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及优势。
日本许多高科技产业是在引入国外成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典型例子是半导体元件产业。在从美国引入有关技术后,日本通过消化吸收,对其进行改善。许多数字化产品,如录像机、数控机床、机器人等所需的高新技术均是由欧美国家首先发明的,但日本通过技术引进,在产业规模、销售利润上却超过欧美。2020年5月,《国家战略特区法》修正案在日本参议院表决通过。该法案规定以“超级城市”为试点,建设数据基础、开展集中投资、实行制度改革;开展国际拓展,通过G20倡导设立的全球智慧城市联盟,促进关于智慧城市全球通行的政策及规范;构筑和推行安全可信的共享经济。
日本作为20世纪后期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仅用不到半个世纪的时间就实现从战后的一片废墟到经济的腾飞升级,跻身发达国家的行列,在这一过程中日本经济的发展多次遭遇低谷,产业转型迫在眉睫。而每次产业结构转型与优势产业的崛起背后都少不了日本政府技术创新政策的支持,可以说正是日本的科技创新力造就了日本经济的崛起。日本的国家创新体系是在政府的有效支持和干预下,对国立大学、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研发部门等进行整合与规划,建立起的有市场针对性的创新研发体系。这个国家创新体系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是典型的民间主导型创新模式,但政府影响又显而易见。日本企业研发投入的总量逐年上升,占全国研发投入的比重也逐年上升。为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日本制定并实施了各种优惠政策。一是税务政策。实施研发费税额扣除制度,从法人税中免除研发费的8%~10%,但不超过法人税的20%;中小企业从法人税中免除研发费的12%,但不超过法人税的20%;对新增研发费的部分免税;对于购置研究用设备的企业,按价格的一半免税;对企业将研究设施建于国立大学或公共研究单位,提供公用的,可减免大半固定资产税。二是专利扶持政策。大力支持本国企业在海外申请专利,积极与欧洲和美国联合构建专利申请和检索系统;从财政上提供资助,如经济产业省为在国外获得专利的生物技术提供一半的维持费等。三是政府的信贷“税收”财政补贴等经济手段。高新技术可获低息贷款,若开发成功,按低息还本付息;若开发失败,则免付利息。同时,政府还规定对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工程等高科技产业实行优惠税制与折旧制,对企业的高技术研究开发给予补助。此外,日本建立国际合作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实现产业化。二是在国外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三是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四是兼并收购国外的高科技企业。五是赞助外国大学的实验室。日本通过购买或赞助的方式,占有或部分占有美国名牌大学的实验室,以利用国外智力资源,掌握先进科学技术的进展情况。
近年来,日本科技投入有所下降,科研资助的分配更注重竞争式项目。针对科技领域迟滞不前的问题,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改进措施:一是强化对国立研发法人机构的改革。国立研发法人的职能与使命要满足国家战略需求,实现公共研发成果的最大效益;同时,这些法人机构要达到世界级的研究和管理水平,起到国家创新体系的核心作用。二是以国立大学使命为基础,制定发展愿景、目标、战略,构建自主、自律的发展改革体制。三是尝试转向社会需求度较高的研究领域,加强大学的学科重组与建设,加强与创新型企业的合作。四是每隔五年对未来的科技发展方向进行科技预测调查。
2019年,日本最近的一次《科学技术预测调查综合报告》面向2050年,为未来的科技战略、创新政策以及《第6期科学技术基本计划》提供了基调。日本科技和产业界的专家们选择健康、医疗、生命科学、农林、水产、食品、生物工程七个领域作为未来研发焦点,并进一步细化为58个主题和702个关键技术,如健康、环境、资源、能源、ICT等方面。
日本的科技发展决策机制历经三个发展阶段,逐渐形成了权威专业的决策支持。1959年日本设立科学技术会议(Council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CST), 2001年调整为综合科学技术会议(Council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CSTP),2014年进一步调整为综合科学技术创新会议(Council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CSTI)。在历次调整中,该会议的职能不断强化,地位不断提升,形成了内阁主导的自上而下的综合决策、权威评估和协同发展机制。根据日本《内阁府设置法》,CSTI在内阁总理大臣(即首相)的直接领导下,总揽全国科技创新大局,综合策划科技政策,统筹协调各部门行动。其主要职责包括审议重大科技战略和政策方针;分配政府科学技术预算,调配人才等科技资源;推进国家重点研发项目并组织评价;推动形成有利于研发成果实用化的技术创新环境。
基于对瑞士、瑞典、美国、德国、英国以及日本的科技创新格局特征的梳理,不难发现,上述科技创新强国均具有研发投入强度高的特点,并且瑞典还具有企业投入占比大的特点。研发投入作为重要的创新资源,是创新能力增强的关键动力,而中国虽然基础研究投入持续增大,但研发投入强度仍与发达国家有一定的差距。此外,我国还存在资金来源集中于中央财政的特点。对此,提出以下两方面建议:一是继续增加科技研发投入总量,并且引导资金流向关键技术以及前沿科学重点领域;二是优化研发投入的结构,通过对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实行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实现多渠道投入,以形成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
人才是科技创新持续发展的关键动力。由高等教育制度、现代学徒制度和职业教育制度共同构成的完善人才输送体系促进了瑞士科技创新的不断发展。而瑞典则通过建立创新教育体系培养青少年创新意识和鼓励终身学习等措施进行创新人才培养。相比较而言,英国则形成了以高校为主战场的成熟人才培养模式,同时通过增强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吸引全球高层次科技人才。未来,我国也应重视创新人才培养与引进,以提升我国科技人才数量和水平,为科技创新持续注入动能。具体而言,在培养层面,在关注高等教育发展的同时,推进产教融合改革和职业教育发展,推动多元人才供给体系的形成;在人才引进方面,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等人才专项,并推动重点实验室和科技研发平台建设以增强对科技人才的吸引力。
美国投入大量研发经费支持重要产业关键共性及前沿性共性技术的开发。英国多举措支持新兴技术研发。瑞典和日本则通过定期发布法案,确定战略研究领域,为科技战略和政策创新奠定基调。这都体现了突出有限目标,瞄准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基础核心领域,将更有利于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掌握竞争主动权。对此,在新发展阶段,我国应通过加大联合攻关力度、制定明确的路线图等方式加快推进“卡脖子”技术清零
,疏通经济循环堵点。同时,应注重科技创新战略政策的前瞻性,紧跟国际科技创新局势并根据自身实际,阶段性调整和明确科技核心领域,抓住新一轮科技革命机遇,掌握国际竞争的主动权。
西方科技强国十分注重产学研协同合作,以实现多个创新主体的资源优势互补,推进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其中最典型的为瑞士、美国和德国。瑞士设有公共促进部门专门促进高校与企业间的合作,美国形成了多种产学研协同创新模式,德国则通过结构完整、分工明确的科研体系,实现了产学研相结合,并且在各大学都设有技术转让办公室负责科研成果商业化。未来,建议中国一方面通过普惠性政策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举措提升企业在创新体系的地位,增强企业对科技创新的参与度,另一方面通过促进公有以及私有科技中介机构的建立,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打造良好的科技治理体系对释放创新潜力、吸引创新要素投入和实现科技创新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为此,建议我国不断完善科技创新相关法律政策体系,如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政策等,为科技创新创造制度环境。同时,加强相关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的政策解读,营造创新氛围,不断吸引创新要素投入。
无论是美国形成的科技与金融环环相扣的创新机制还是英国采取的创新贷款试点和支持中小创新型企业的一系列举措都体现了金融服务对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意义。对此,建议我国完善科技金融体系,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和资本市场。在间接融资方面,推动商业银行数字化背景下创新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研发;在直接融资方面,继续完善科创板、创业板相关制度与机制,促进多种金融工具共同助力科技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