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要探讨第一个问题:宋神宗去世之时,人们对新法是什么态度?这个问题至少可以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如何看待“新法”作为一种已经推行的政策,二是如何看待“新法”所代表的更革有为之理念。后者将放在第二章进行讨论,本节主要谈第一个层次。
王安石曾说:“法之初行,异论纷纷,始终以为可行者,吕惠卿、曾布也;始终以为不可行者,司马光也。余人则一出焉一入焉尔。”
也就是说,随着新法的推行,“正反”双方的意见、阵线都在调整,有所靠拢。关于这个问题,罗家祥已就若干人物作了较好的论述,并认为当时两大派别的冲突有缓和的可能
。本节将在其基础上再作申论,特别要突出的是:既然有缓和的可能,为何统治集团内部的分裂仍无法弥合?即作为权力核心的司马光、高氏,他们的特殊性在哪里?
新法的支持者确实看到了“新法”有调整的必要。神宗刚去世,调整新法的呼声在“熙丰旧臣”中甚为明朗,也确实付诸实施了。王安石变法的主将之一章惇说:“保甲、保马一日不罢则有一日害。如役法,熙宁初以雇代差,行之太速,故有今弊。”对于役法,他认为“今日正是更张修完之时”
。章惇还说:“役法可以缓改,非如京东铁马、福建茶盐,不改一日,则有一日之害也。”
另外,据苏轼称:“近见章子厚言,先帝晩年甚患文字之陋,欲稍变取士法,特未暇耳。”
神宗是否想改取士法当考,但至少说明章惇是认可其弊的。
此外,黄履也是新法的干将,神宗去世后,他与另一因新法而进者安惇谈及了福建路盐法、茶法之弊,朝廷于是派出了陈次升、黄降分别去江南西路、福建路体察
。
神宗去世时的宰相蔡确,在元祐元年(1086)罢相前曾上表,史不载全文,但言官在弹劾他时有所引用:
请收拔当世之耆艾,以陪辅王室……蠲省有司之烦碎,以安慰民心……严边备以杜二敌之窥觎……走使轺以察远方之疲瘵,如张汝贤、陈次升往福建、江西……明法令之美意,以扬先帝之惠泽……厉公平之一道,以合众志之异同……
这六句话可看成是蔡确在神宗去世后的自我总结,分两个方面:一是对被排斥在外的臣僚略加引用,即所谓“收拔当世之耆艾”,“合众志之异同”;二是对神宗之政略加更改,以合民心。虽然其表被孙觉以“自陈功劳,颇更矜伐”为由逐条批驳,但其自陈的内容仍是有迹可循的。
针对“请收拔当世之耆艾,以陪辅王室”一句,孙觉驳云:“若如其言,则是司马光、吕公著之徒,今位在执政皆其所引也。”但蔡确并非虚言。吕本中(1084—1145)《杂说》就提到蔡确在邢恕的劝说下,“有意改更政事,收用旧人”,“元丰末,刘挚、梁焘、孙觉、李常以次收用,皆恕劝确为此”
。按孙觉、李常在神宗去世前已经召回,此李焘已指出。朱熹也说:“他(邢恕)家自有一本《言行录》,记他平日做作好处……盖元丰末,邢恕尝说蔡持正变熙丰法,召马、吕,故《言行录》多记此等事。”
蔡持正即蔡确,此正可与吕本中之说相印证。另外,苏轼之进,也与蔡确有关:
既而朝廷缘先帝意欲用公,除起居舍人。公起于忧患,不欲骤履要地,力辞之,见宰相蔡持正自言。持正曰:“公徊翔久矣,朝中无出公右者。”公固辞。持正曰:“今日谁当在公前者?”公曰:“昔林希同在馆中,年且长。”持正曰:“希固当先公耶?”卒不许。
按,苏轼除起居舍人在元丰八年末。可见,神宗去世后,蔡确对司马光、吕公著、苏轼等反新法人物的重新进用,是有推动作用的。
蔡确对神宗之政的更改也不是没有踪迹可循。张汝贤、陈次升往福建、江西事前已述及。另外,侍御史刘挚说:“(蔡确)阳为协顺,将一二小事依应增损者,此非真能奉宣圣意也,盖欲以此安其身,为不去之计而已。”
又说:“陛下自去年以来,凡政令未便于民者,略已更改,虽未能尽去其根本大害,然节次所改者不少,皆是确久来护持以为善法者也,而今合同众改之。”又言蔡确在神宗朝从未言法令未便,神宗去世后“乃稍稍语于人曰:‘在当时岂敢言也!'”
苏辙也说:“陛下即位以来,罢市易、堆垛场及盐、茶、铁法,此蔡确之所赞成也。放散修城人夫、罢保甲保马等事,此韩缜与宋用臣、张诚一等所共建也。先帝之所是,确等亦是之;陛下之所否,确等亦否之,随时翻覆,略无愧耻。”
这些批评言论说明,蔡确等熙丰臣僚参与了元丰末元祐初一系列的对熙丰新法之调整。
那么,原来新法的反对者又如何呢?
首先要谈到作为“异论之宗主”的司马光。神宗去世后,元丰八年四月,司马光上《乞去新法之病民伤国者疏》,在这一上疏中,他对“新法”下了一个定义:
不幸所委之人,于人情物理多不通晓,不足以仰副圣志;又足己自是,谓古今之人皆莫己如,不知择祖宗之令典,合天下之嘉谋,以启迪清衷,佐佑鸿业,而多以己意轻改旧章,谓之新法。
既有此一概观,则在司马光看来,凡是“新法”就是不合理的,皆属“舍是取非,兴害除利”。由此可见,从熙宁初到元丰末的十几年中,司马光始终未改对新法的全面否定态度。
但是,司马光这种论调在当时绝对属于“异类”,更多人持相对温和的态度。吕公著在熙宁初反对新法,元祐时期又是除司马光外最重要的主政者,他的态度就与司马光不同。熙宁八年十月,吕公著对神宗说:
臣今所言,亦非谓今日法令皆不可行也。陛下诚能开广聪明,延纳正直,公听并观,尽天下之议,事之善者固当存之,其未善者则当损之。苟为非便,不为已行而惮改;言有可取,不以异议而见废。
可见吕公著并不全盘否定新法。又神宗去世后,元丰八年六月,吕公著上奏说:“今陛下既已深知其弊,至公独断,不为众论所惑,则更张之际,当须有术,不在仓卒。”他还说,青苗法“但罢逐年比较”,免役法“须少取宽剩之数”,保甲“止令就冬月农隙教习”,保马、市易、福建江南等路茶盐法则可直接罢废
。吕公著看到,新法内容庞杂,不可一概而论、一刀切地废除,而必须渐次更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其余如范纯仁在神宗去世后所持的“徐徐经理”之立场,学者已注意到
。再如熙宁初力驳新法,又因新法而几至于死的苏轼,态度也发生了变化,学者亦已提及
。苏轼谪黄州后,在一封给滕元发的信中说:“吾侪新法之初,辄守偏见,至有异同之论。虽此心耿耿,归于忧国,而所言差谬,少有中理者。今圣德日新,众化大成,回视向之所执,益觉疏矣。”
他确实觉得新法行之得当也能利民
。又李常在熙宁初也曾批评新法,特别是青苗法。神宗去世,哲宗即位后,他上疏论七事,其一为“修役法”,他说:“臣愚以谓法无新陈,便民者良法也;论无彼己,可久者确论也。”
类似的如王觌,神宗朝屏居累年,元祐初又反对司马光一刀切地废免役法、行差役法,认为“法无新旧,惟善之从”。
还有一个例子是曾巩。曾巩与王安石本极友善,却因变法问题而发生了分歧
,但元丰三年,曾巩却对宋神宗极力吹捧变法:
(陛下)慨然以上追唐虞三代荒绝之迹,修列先王法度之政,为其任在己,可谓有出于数千载之大志。变易因循,号令必信,使海内观听莫不奋起;群下遵职,以后为羞,可谓有能行之效。今斟酌损益,革弊兴坏,制作法度之事日以大备,非因陋就寡、拘牵常见之世所能及也。继一祖四宗之绪,推而大之,可谓至矣。
可见曾巩对于熙丰新法的观感已有所不同。
反对者态度的改变,有一个重要的催化因素,即他们实际也参与了新法的推行。如苏轼熙宁四年至七年通判杭州,“时新政日下,轼于其间,每因法以便民,民赖以安”
。苏轼后连续知密州(治今山东诸城)、徐州、湖州。他虽曾激烈反对新法,但作为行政官员,不能完全抵制新法,所以是“实践教育了他”
。熙宁元丰间,苏轼先后在杭州、密州、徐州、湖州等地任官,这就是一个密集接触新法的过程。再如李常本就参与了新法的讨论,因论青苗法罢谏职后,历任滑州通判、知鄂湖齐州、淮西提刑,元丰五年已被召入京
。王觌熙宁七年在权润州观察推官任上,曾就青苗钱的催理问题上言,诏送司农寺详定;后来他还任司农寺主簿、丞,检详三司会计,又被韩绛辟为许州(忠武军)签书判官
。他们无疑都曾讨论、推行新法。
绝大多数所谓的“反新法”人士都有这样的经历。如王岩叟,元丰八年九月言:“臣昨在河北为知县,奉行青苗、免役、保甲之法,亲见其害至深至悉,非若他人泛泛而知之也。”
当然王岩叟一直是坚定的反新法者。又吕陶于熙宁十年三月上《奏乞放免宽剩役钱状》《奏为役钱乞桩二分准备支用状》
,虽然是异议,但都是根据自己在地方推行免役法所见而言。又程筠《上神宗皇帝论新法疏》云:“比制置三司檄至臣邑,举行新法。臣初奉命恐后,惧稍迟缓,干旷职之诛。及布之民间,率多不以为便,臣于是不敢不强于民,民亦不敢不强为臣应。”
这些事例说明,新法的反对者同样是新法的参与者;故即使是反对,也是了解之后的反对。
另外,对于曾巩的前后变化,朱熹有个解释,他认为这是曾巩“连典数郡,欲入而不得”,所以改辙吹捧神宗:
曾子固初与介甫极厚善,入馆后出倅会稽……必是曾谏介甫来,介甫不乐,故其当国不曾引用。后介甫罢相,子固方召入,又却专一进谀辞,归美神宗更新法度,得个中书舍人。丁艰而归,不久遂亡。
朱熹的这一解释未免过于尖刻,实际曾巩自熙宁二年通判越州,历知齐州、襄州、洪州、福州、明州、亳州,至元丰三年入朝,共在外12年,所至有政声。这一点朱熹自己在编《三朝名臣言行录》时就根据曾肇所撰《行状》多有采录
。曾巩态度的改变,一方面固然是因有入朝之望,另一方面也是因他一直在地方接触、推行新法。曾肇所撰《行状》就提到曾巩在知齐州任上的作为:“在齐,会朝廷变法,遣使四出,公推行有方,民用不扰。使者或希望,私欲有所为,公亦不听也。”
在史料中还可以看到一种现象,即在有些熙丰时代之人的墓志铭中,作者往往用一种赞赏的语气描绘传主平心以待新法。这反映了双重现实。一方面,如果墓志铭作者是反对新法之人,则说明他们接受了新法推行的现实,且看到了新法的合理性。另一方面,这种叙述反映了传主、作者所在的熙丰时代之实景,即对多数人而言新法是一种日常事务,必须执行,不涉及信仰、意识形态的争论。
比如吕陶,在传统的分类上属于反新法的,他在杨宗惠墓志铭中说,杨知绵州巴西县(治今绵阳),“是时苗、役之令初下,远方郡邑行之或过与不及,独君能体法意,推广以序,民得不扰。使者请君赍奏而上,谓可迁进,君以亲年高辞不行”
。在吕陶笔下,杨宗惠所行之新法就不扰民。且杨是个恬退的人,无论是熙丰还是元祐时期,都不依附。这其实是因为,对这样的基层官僚而言,所谓熙丰、元祐没有本质的区别。
再如范镇,是最先与王安石立异者,被司马光称为“勇决”,他在鲜于侁墓志铭中说:
是时新法行而公平心处之,苏子瞻以谓:“上不害法,中不伤民,下不废亲,为三难云。”人以为知言。
鲜于侁被司马光立为元祐时代的“转运使模范”
,但他也主要是个地方官员。又如曾肇,是曾布、曾巩之弟,后入元祐党籍。曾肇所撰的韩宗道墓志铭云,韩任成都府路转运判官时,正值新法推行,他“讲议法制,必究利病,因革损益,视理如何。不务纷更,不胶旧贯”
。
此外如王公仪:
公为商州,方朝廷患天下之事承平岁久,有偏而不起之处,主上慨然思欲振起而鼎新之。乃尊用儒术,旷然大变。首差役之议,推散敛之术。使者相望,交于道路,责在郡县,专奉新法。公于是时,不比不异,救偏补敝,归于中道而已。
该墓志铭的作者王森主要也是任职地方
。
又,安焘在元祐时期被视为熙丰臣僚之一,但其实在新法问题上表现得相当中立:“出为荆湖北路提点刑狱,会行新法,而奉行之吏或异趣为高,或迎合求进,而焘平心以奉诏条,号无所倚。”且对于免役法、手实法、青苗法推行过程中的问题,“焘数有陈论”
。元丰六年七月,安焘同知密院,还提出对西夏罢兵、将“非要害处”赐之以换取和平
,有意促使神宗改变对西夏政策。
新法是熙丰时代最大的政治任务,也是当时整个官僚体系必须应对的日常事务,因此即使那些在起初高唱反调的人也必须面对这一现实
。自熙宁二年新法推出到元丰八年神宗去世,这十余年的时间足够多数人了解其真实的面目。这样的话,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司马光是个“异类”:一是因为他对于政治秩序、更张方式的理解与王安石不同(详见第二节),二就是因为他于洛阳修《资治通鉴》十几年,除了短暂地任职永兴军(治今西安),很少接触实际的行政事务,因此对“新法”的了解主要是理论层次的,反对也最激烈
。
除了司马光,还有一个人的情形是类似的,这就是垂帘听政的太皇太后高氏。
王安石变法时期,仁宗后曹氏、英宗后高氏分别是太皇太后和皇太后,而根据现有的零星材料,曹氏和高氏都是反对新法的。漆侠先生认为,当时有一个大商人、官僚士大夫、国戚皇亲结成的反变法同盟;其中,近习国戚们的利益因新法受损后,代表他们发声的就是曹、高
。不过,无论是曹氏还是高氏,在史籍中都以不私外家著称
,很难说她们会屈从于家人的耳边风。阶级分析法在探讨社会构成时具有不可替代的犀利之处,但由此进一步衍生出的“代表论”,即将曹、高视为某个反新法集团的利益代言人,需要跨越很大的逻辑和事实漏洞
。关于曹氏、高氏在神宗时代反对新法的几条材料,都是可以质疑的。其模式化、戏剧性、人为撰造的痕迹是很明显的。而且,材料的主角是曹氏,涉及高氏的记载较少。为免枝蔓,具体辨析请参考本书附录一。
曹氏、高氏反新法在史料上之零星与暧昧,基本印证了一个常识,即按照宋代一般的政治传统,曹氏和高氏应该很少参与熙丰朝政,也不太会直接卷入新法之争议
;因此完全不必把她们两位,特别是高氏,视为某种政策取向的代言人。
曹氏、高氏是否反对新法是一个问题,她们在支持新法或反对新法两拨人中更同情哪一方,则是另一个问题。这个问题是可以追踪的。看看新法主要反对者的名单——范镇、司马光、吕公著、吕诲、范纯仁、吕大防、傅尧俞、韩维,会发现他们与反对英宗称濮王为皇考者有高度的重合。简单地讲,在“濮议”中,宰执认为英宗应该称生父濮王为皇考,而范镇、司马光等人认为应该称其生父为皇伯,英宗乃仁宗之子。范镇、司马光等人自然是在维护仁宗的利益,而作为仁宗之后、当朝太后的曹氏,对这一点无疑看得很明白。在宰执等人的压力下,太后曹氏虽曾下手书尊濮王为皇,夫人为后,皇帝称亲
,但这绝对不是曹氏的本意。
更进一步,在英宗与太后曹氏失和的情况下,司马光极力调和,始终将仁宗、曹氏的利益放在首位,他甚至用了一个极为通俗的比喻:“设有闾里之民,家有一妻数女,及有十亩之田、一金之产,老而无子,养同宗之子以为后。其人既没,其子得田产而有之,遂疏母弃妹,使之愁愤怨叹,则邻里乡党之人谓其子为何如人哉!”
因此,曹氏留在零星史料中的是一个反对新法的形象,但更合理的说法应该是:曹氏更为同情反新法之人,因为这批人在仁宗去世、英宗登基后曾极力维护仁宗的利益,故曹后对这些人甚为感激。据《吕氏家传》,熙宁十年吕公著自知河阳(治今河南孟州南)入朝,时为太皇太后的曹氏得知之后,“尤喜曰:‘积德之门也。'”而且赐宴之际,吕公著所用的器皿款识皆有曹氏“庆寿宫”字样
。
那么神宗的母亲高氏呢?高氏是英宗之后,这就必须略及仁宗晚年立英宗为太子的问题。仁宗储贰之议先后有至和(1054—1056)末嘉祐(1056—1063)初、嘉祐末两次高潮。范镇首发于至和末,其余人中文彦博参与了前者,司马光两次都参与了,吕诲则是在嘉祐末发言。起决定作用的是嘉祐末年的韩琦和司马光
。高氏垂帘后,英宗继统一事确实被再度翻了出来,先是肯定了至和末范镇的首发之功
。后来关于至和立储与嘉祐立储之功孰大又引发争议,最终以肯定后者了结,其实是突出了韩琦“止用谏官司马光章疏”
。张邦炜先生曾指出,高氏垂帘依靠的是她丈夫宋英宗时代的元老重臣司马光、吕公著、文彦博以及吕大防、范纯仁等
。如前所述,英宗继统与文彦博、吕诲、范镇、司马光等人有莫大的关系。因此,在新法“少年”与反新法的“老成”之间,高氏因为英宗继统一事,与后者更有历史渊源。
正是这种渊源,决定了高氏垂帘听政、亟须建立自己的权威之时,就更容易想起司马光,而不是在朝的熙丰旧臣。新的君主(或代行君权者),虽然继承了君主之位,但并非自然地就继承了前任的所有权力、权威,而必须建立自己独有的权力结构以操控朝政,在这种时候,历史的渊源就成为其用人的一个重要标准。这一点本书后面还会论及。从这个意义上说,高氏并不是因为阶级立场而天然反对新法,这方面的史料并不充分,而且实际上她对新法推行介入较少、了解有限,但高氏与反新法之人更有渊源,这些人是她用人的首选。
正因如此,从对新法的了解程度而言,高氏与司马光同属一类。但不同的是,司马光是具有理论高度的,而高氏多出于现实考虑——既然是现实考虑,则当现实改变时,立场也可调整,这是后话。
上面简单陈述了神宗死后各种人物对“新法”的态度。就多数人而言,自然完全没有必要站在正方或反方,他们只是政令的奉行者,法之新旧其实不构成太大的困惑。如果把观察范围缩小一点,则无论是正方还是反方,态度都有所改变,反新法者的态度有了缓和,支持新法者有了反思。但是,神宗死后的政治轴心人物太皇太后高氏、司马光恰恰是“少数派”。
在这样的局面下,神宗死后的政策变动是必然的,但绝不意味着对新法作有限更张就能达成众人皆可接受的结果,统治集团内部的分裂就有弥合的可能。因为掌握主导权的是高氏与司马光——接触新法最少、反对新法最力的人物。元丰八年八月,监察御史王岩叟上疏,以为新法之害,大半犹在,因为:
奸邪遂非饰过,而巧辞强辩以欺惑圣听,将至深之弊略示更张,以应副陛下圣意而已……天下识者皆言,陛下不绝害源,百姓无由乐生;不屏群邪,太平终是难致。
既然凡持“略示更张”思路者皆被斥为奸邪,那么,尚在其位的熙丰臣僚试图做有限更改的努力自然很快归于失败,元祐政治也由此确立了一个新的起点。
但这个起点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司马光既然从理论的高度要全面抛弃熙丰之政,那么他到底要绘制一幅什么样的蓝图?第二,既然女主高氏和司马光都是少数派,那么她要构建什么样的权力结构以控制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