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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版序

摆在您面前的这本文集包含了我最近20年的主要论文,我挑选其中29篇,以展现我所重点关注的问题,希望这些问题也是您所感兴趣的。这些论文共分四个专题:(1)法哲学与法理论,尤其是20世纪的法哲学与法理论;(2)刑法基础与刑法总论,并在一定程度上重点关注正当化事由;(3)刑法分论的一些重大课题;(4)刑事诉讼法的一些热点问题。这些论文辑录成书,所贯穿的是汉斯·阿尔伯特和卡尔·波普尔的哲学,力求体现其中的批判理性主义的科学理论精神。

本书第一编是7篇法哲学与法理论的论文。作为序幕,第一篇论文概述了法实证主义的核心命题,介绍了法实证主义思想的四种版本。第二篇和第三篇论文以社会契约的各种理论为主题,不仅讨论了霍布斯、洛克、卢梭和康德等古典社会契约论者,还探讨了罗尔斯、诺齐克和布坎南等现代社会契约论者,希望表达的是,法治国必须以公民的启蒙利己主义为前提。接下来,第四篇论文从认识论上反对自然法命题,该命题认为,一个规范体系只有在至少“不是不可忍受的非正义”的情况下,才能有效。第五篇论文批评了规范论中的各种路径,这些路径试图以自然主义的方式将规范归因于制裁。第六篇论文处理的是批判理性主义对法学基本争论的影响。本编最后一篇论文提到的问题涉及德国《基本法》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以启蒙哲学为基础。

本书第二编是关于刑法基础与刑法总论的15篇论文。首先,有些学者认为法益理论是德国刑法学最重要的成就之一,我在第一篇短文中对该理论做了批判性检视。随后的两篇论文则是对这一批判的深化。第四篇和第五篇论文概述了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刑法中的行为理论,处理了规范性在法律解释中发挥作用的不同层面。在随后的第六篇论文中,我以个人的主观权利为基础,主张一种纯粹个人主义的紧急防卫权根据。为了深化这一主题,第七篇和第八篇论文研究的是,为了救助遭到侵害的被害人,可否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强迫侵害人说出相关信息;阐明第三人在哪些条件下有义务向被害人提供紧急救援,以防止他受到进一步侵害。第九篇论文将要说明如何证立正当化的紧急避险制度,根据此一制度,为避免危险而侵害无辜第三人的法益是正当的,并且在第十篇论文中解释了为什么这一正当化事由不能适用于同一法益主体内部的利益冲突。第十一篇论文致力于研究假想防卫过当免除责任的可能性。第十二篇至第十四篇论文讨论的是,当行为人想引诱被害人落入陷阱,让他实施自我损害行为时,未遂从何时开始。重点在于,行为人在哪些条件下可以从既了未遂中不受处罚地退出。我将表明,与广受支持的观点相反,在不作为犯的未遂中,行为人同样可以通过保持单纯的无所作为成立不可罚的中止。本编最后一篇论文讨论的是判例中自始至终都未能得到统一回答的问题,即在不作为犯的因果关系方面,应当对故意提出哪些要求?

本书的第三编以刑法分论中一些重大课题为研究对象。首先阐明的是,通过间接正犯的方式实施自杀,同样是可能的,其后果是,行为中介人不具有刑事可罚性。有两篇论文重点讨论身体伤害致人死亡中的各种问题。另有两篇论文涉及自杀问题,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受嘱托杀人作出的刑法评价导致了诸多歧义和矛盾,饱受诟病,但在事关死亡协助的判例中却表述了极有价值的观点,我亦表示支持。

本书以两篇刑事诉讼法论文结尾,主要是为了跟进欧洲人权法院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彼时的重要判例。追问的是,不自证己罪原则会对卧底侦查产生哪些限制,以及根据德国《基本法》和《欧洲人权公约》,判决协议的条件和限制为何?

本书结集出版的倡议者,是我在慕尼黑大学的中国学生邓卓行博士,他承担了本书的迻译工作,一定非常辛苦。我向他表示诚挚的谢意,也希望本书能让读者喜欢,并且为中国的法学事业作出些许贡献。

阿明·英格兰德
2022年9月于德国慕尼黑 jIQqbHlGIvpy9BJF2We+3sZyfZx33eRroV8SqADBh7mx6jtjowiWftzNgrvMz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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