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改增”会打通和延长增值税抵扣链条,企业可能通过重组来重构增值税抵扣链条以作出应对。
“营改增”的目的并不只在于降低行业税负,其更重要的意义在于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理顺产业间投入产出关系,促进产业结构演进升级。深入微观层面,税收推动企业边界调整是公司财务的重要研究话题,企业通过兼并、分拆等重组方式加快产业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但是,现有研究文献主要关注企业所得税如何调整企业边界(de Mooij和Nicodème, 2008),并未直接涉及增值税改革与企业重组之间的关系。深入理解以增值税为核心的间接税改革如何推动经济增长,意味着需要深入研究增值税改革在企业实体经济行为层面的作用机制和影响因素。“营改增”能否在微观层面推动企业边界调整,进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问题。
“营改增”为从企业重组视角研究增值税对企业边界的调整提供了契机和场景。“营改增”对专业化分工的促进作用可能引起企业分拆重组事件的发生。企业分拆重组即资产重组主体通过资产剥离、公司分立等手段,缩小企业资产规模以及业务种类跨度,优化资源配置,将企业从负协同效应中解脱出来,明确发展方向,强化核心业务,使资本增值最大化或资本损失最小化。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为避免重复缴税,部分企业会选择自行生产在营业税纳税范围内的中间投入品或自营生产辅助性服务(陈钊和王旸,2016)。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部分中间投入品或生产辅助性服务由营业税纳税范畴转为增值税纳税范畴,从而能够得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这将促使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将自营的辅助业务分离出去(陈钊和王旸,2016),新设子、孙公司或投资联营、合营企业,即“营改增”可能促进企业重组,推动企业边界的调整。企业从中间投入品中获得的进项税额抵扣越多,“营改增”的企业重组效应越强。“营改增”后进行的分拆重组,一方面可以使母公司专注发展核心业务,并通过从分拆形成的关联企业处购进中间投入品或服务获得进项税额抵扣,降低企业税负,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关联交易获得价格优势,提升专业化程度,增加企业利润。
陈钊和王旸(2016)指出,“营改增”对上下游企业分工的促进作用由两种途径实现:一是企业将原本由自身提供的生产性服务业务直接外包给“营改增”试点企业,二是企业在“营改增”后开始对外经营该辅助性业务。我们的理论基础源于上述第二种路径:企业在“营改增”后开始对外经营该辅助性业务。对外经营的方式可能是在自身经营范围内增加该项业务,也可能是在集团公司中由关联企业经营该项业务。考虑到企业对外经营辅助性业务的目的是实现专业化分工,那么企业更可能采取由关联企业单独运营该项业务的方式,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关联方数量将会增加,企业关联方数量的变化可以作为企业进行分拆重组的反映。
国内外已开展了诸多关于企业进行分拆重组的原因或目的的研究。Stewart和Glassman(1988)总结了引发企业重组的多项因素,包括吸引力极大的外在诱因、停止低绩效的部门或事业的运营从而减少现金的无意义流出、提高资产的使用价值、增加企业的负债容量、节约税负、使管理者聚焦于核心业务、使业务单纯化从而得到独特的投资机会等。Chen和Guo(2005)提出企业进行资产剥离的三个假说理论,其中,聚焦假说(focusing hypothesis)提出企业会通过将非主营业务剥离出去以集中发展核心业务,从而稳固其主业,增强企业竞争力。基于现代企业理论,市场和企业同为协调经济活动、配置市场资源的机制,通过市场配置资源产生交易费用与通过企业配置资源产生组织费用和管理费用之间关于边际成本的博弈使企业存在一个理论上的临界点。Comment和Jarrell(1995)研究发现经营多项分散业务的企业更倾向于将低效率的业务单元剥离出去,着重发展主营业务。John和Ofek(1995)也认为将非相关事业的资产出售或分割有利于企业专注经营本业从而提高企业价值。Denis等(1999)指出拥有一定比例股权的管理者常会通过重组活动提高企业经营绩效。
税与企业重组的相关研究目前主要关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研究发现企业或股东利用企业分立等重组手段,使重组后各相关企业(或股东)的纳税总额小于原企业(或股东)所纳税额,从而降低企业总体税负(Plesko和Toder, 2013; Rhodes-Kropf和Robinson, 2008; Utke, 2019)。国内研究方面,学者们多关注企业如何利用分拆重组进行税收筹划。黄梓洋(2003)提出了企业通过分立实现增值税筹划的两种途径:第一,对于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通过企业分立分离出低税率和免税项目,充分享受低税率和免税优惠;第二,对于兼营和混合经营不同税种的应税项目,可通过对经济业务性质加以区分分离出单独运营的项目,使低税率项目、减免税项目等能分别纳税以减轻税负,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对企业所得税与企业重组的研究基本上达成一致结论,即税是影响财务协同的重要因素,企业税务在企业组织形式选择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意味着可以节税(Devos等,2009;Goolsbee, 2004)。Goolsbee(2004)使用1959—1986年的美国公司数据发现企业通过分拆应对企业所得税累进税率。企业的组织形式(如C型、S型)适用不同的税率,成为企业重组收益的一个来源(Plesko和Toder, 2013)。Rǎdulescu和Dîrvǎc(2016)发现欧洲企业通过重组(包括收购、合并、分拆、撤资)进行税收套利。在个人所得税与企业重组的研究方面,现有研究也发现税负会影响股东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偏好和持股比例(Utke, 2019)。Utke(2019)发现股东的所得税会影响其对有限合伙制的选择,这种形式对于税负敏感的股东来说具有减税的作用,而对于免税的股东来说则会增加税负;当企业中免税股东较多时,企业更可能不分拆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反之,当企业中税负敏感的股东较多时,企业更可能分拆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对税负敏感的股东会降低在原母公司中的持股比例,提高在有限合伙制企业中的持股比例。
对增值税与企业分拆重组的研究较少。Onji(2009)对日本1989年增值税改革的研究发现,由于不同规模的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规模小的企业增值税税率低,因此,许多大型的日本企业集团内部分拆出众多小规模企业。这是我们检索到的为数不多的增值税改革对企业重组的影响研究。
对税制改革与企业实体经济行为的研究大多关注所得税改革。在我国,“营改增”后,增值税占到税收收入的近四成。相当一部分的OECD国家消费税收入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Brühne和Jacob, 2019)。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增值税贡献的税收收入占比超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因此,研究增值税改革对企业实体经济行为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政策指导作用。但是,目前对增值税与企业实体经济行为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增值税被认为具有“税收中性”特征,但是为数不多的新兴研究已经发现,增值税作用于企业实体经济行为的机制和传导渠道相对丰富,意味着增值税与企业实体经济行为的研究领域还需要更多维度的细致研究(Jacob等,2019)。我们基于“营改增”与产业分工的分析视角,研究“营改增”的企业重组效应。由于“营改增”将增值税抵扣链条延伸至现代服务业等行业,意味着企业外购服务等可将进项税额用于抵扣销项税额,因此,“营改增”后企业会将原有的辅助性业务剥离出去以实现专业化分工,并对外经营该辅助性业务。企业可能采取由关联企业单独运营该项业务的方式,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关联方数量将会增加,企业关联方数量的变化可以反映企业进行的分拆重组。
产业互联程度刻画了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关联程度,企业与上游企业的关联度越高,意味着企业从上游企业购入产品或服务的中间投入品越多。上游企业的收入是下游企业的成本费用,因此,产业互联有助于使企业私有的收入、成本费用信息变为具有半公共品特征的行业信息。
本研究关注产业互联、“营改增”对企业盈余管理的作用及影响机制。主要基于以下原因从产业互联与“营改增”的角度对企业盈余管理进行研究:第一,供应链产生信息分享功能从而具有重要的公司治理作用(Luo和Nagar-ajan, 2015)。近几年,公司治理研究已超越关注股东、债权人、经理层之间利益与制衡机制的狭义分析框架,扩展至关注包括上下游企业在内相关内容的广义分析框架。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提升会计信息质量。企业间的产业互联程度增强了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利润信息的相互比对,可使企业的私有信息变为具有半公共品特征的行业信息,增强了供应链的信息共享和揭示功能。第二,税制产生重要的公司治理效应(Naritomi, 2019; Ghoul等,2011; Desai等,2007)。作为重要的税制改革举措,“营改增”打通了企业上下游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提高了企业上下游之间的信息依存程度以及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揭示程度。那么,产业互联能否提升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营改增”能否对产业互联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产生调节作用?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