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体而言,中国海外利益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两大类任务目标:第一,国家必须为海外公民、财产和关键资产提供安全保障;第二,国家需要促进影响中国经济活动的领域的稳定。这两大类使命,从微观的个体或企业,到中观的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华侨群体,某一东道国的由我国投资的基础设施、能源地,再到宏观的海上或陆上通道的保护,是一个递进的层次,而在不同的层次中,需要完成海外利益安全治理的主体也不相同。例如,安保公司可以满足在海外的中国公民个体或位于某一东道国的我国投资的企业或工业园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完成一定规模的反恐任务;但打击海盗、保护海上或陆上能源通道就只能由军队或维和部队来完成。
从传统海外利益安全治理来看,包括如下典型领域:
(1) 海外公民个人安全。中国面临的最基本和最广泛的安全治理任务是需要保护在海外生活和旅行的中国公民的生命和安全。由于在海外工作和旅行的人数众多,无论在亚洲、非洲、中东和其他任何中国公民面临危险的国家,都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为了执行这项任务,国家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潜在威胁警告的情报分析、路线规划和旅行护航。拥有更多资源的公民或企业可以选择雇佣人员担任保镖。负责个人安全工作的个人需要一个可靠的通信系统和运输工具。对于要求更高的任务,可能需要更复杂的监视系统和小型自卫武器。有时,可以依靠东道国提供的安全部队,这是最方便和政治上最低调的选择,但这一选择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因国家而异。举例来说,据报道,在伊拉克的某城市,在因财产纠纷而被村民袭击的一家中国公司,绝望的商人向伊拉克警察求助。而令人沮丧的是,原来伊拉克警察也参与了抢劫。
为了提供更可靠的安全保障,雇用海外安保公司成为许多企业和一些旅行者的可行选择,但由于国内禁止使用枪支,这些安保公司提供的保护十分有限。据报道,许多中国安全承包商训练武术或携带非致命的自卫武器,但用这些方法对抗装备精良的威胁的有效性可能会受到质疑。
(2) 资产安全。保护基础设施、工厂和其他资产依旧是一个主要的安全需求。相关职责包括警卫职责、监视设施、人身安全以及对驱散犯罪或叛乱分子袭击的快速反应。与个人安全类似,执行这项任务所涉及的设备可能是相当基本的。同样,这一类安全也可以由东道国提供的部队来完成。例如,鼓励其他国家在参与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中提供地方安全的特别安保公司,专门保护与中国投资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例如,巴基斯坦已经成立了一个由约800名警察组成的特别部队和一个1. 3万人的安保队伍来保护关键基础设施。
(3) 海上线路。海上线路相关的安全治理内容包括护送商船、海上巡逻、海上人质救援、侦察和作战行动,包括反水面、反潜和反空行动,以摧毁对中国船只的威胁。这里主要是针对海盗的安全治理,但也不排除未来可能发生的其他海上冲突。在这一领域中,我国展现了在海外规模最大、最成熟的军事行动。从2008年12月到2015年初,我国在亚丁湾部署了多轮打击海盗行动,包括超过16000名水兵,以及1300名海军陆战队和特种作战部队人员参与护航近6000艘商船。这些任务涉及30多艘不同的计划舰艇,持续时间长达6个月。中国护卫舰还营救或协助了60多艘被海盗跟踪或劫持的民用船只。
(4) 撤侨。撤侨也被称为非战斗人员疏散。这也是近些年民众熟悉的领域。我国开展了多次撤侨行动,包括重大自然灾害或内战的突然升级可能会威胁到海外中国公民的情形。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展现了使用任何可用的民用或军事手段,快速、安全地运送大量人员的能力,如民众熟知的利比亚撤侨、也门撤侨等行动。
(5) 维和行动。维和行动也是传统的海外利益安全治理内容,主要是确保中国在某一东道国开展经济活动所需的内部安全。相关任务包括巡逻、分散攻击、执行警卫任务、保护关键设施以及监督派系解除武装的行动。有报道称,我国在联合国维和部队中部署了约2600名士兵,是联合国维和部队中最大的一支队伍。特别是针对苏丹等国,由于我国在这一类高风险国家投资量巨大,由我方参与的联合国多边维和部队有利于保护我国投资苏丹的石油生产设施。除此以外,我国还向这些具有战略价值的东道国投入资源,共同建设合作,共同提升展开维和行动的能力。
(6) 反恐。包括侦察、监视、巡逻和特种部队行动以消灭恐怖主义分子等任务。有时东道国会选择与中国联合行动,以打击叛乱组织。中国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进行了多次演习,如与阿富汗、巴基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建立了“四边形机制”,使军事合作和协调能够对抗“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力量”。该机制使四国能够在“反恐研究、情报共享、反恐能力建设、联合反恐培训和人员培训”中“相互协调和支持”。同时,中国还寻求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外的双边反恐合作,包括但不限于哈萨克斯坦、巴基斯坦、泰国和美国等。
(7) 人道主义援助、救灾工作。这一领域包括提供紧急食物、水和避难所等方式,展现了我国对其他国家及人民的救助,如供应食物、水、临时住房和发电设备、海军医疗船等方式参与全球大规模的救援行动。这与传统的中国海外利益保护距离稍远,但从国家国际形象建设和履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号召角度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中国海外利益安全治理的核心领域有所转向。首先,2008年以后,通过加强各种形式的安保防范,境外针对中国员工的袭击有所减少,我国政府展现出了各种灵活、有效的谈判和运作能力,以保护海外劳工人身安全;而后针对类似利比亚、也门式的大规模的政治动荡,我国也展现出了高效的动员和组织能力,很好地保护了海外中国公民的安全。然而,新的海外利益安全议题浮出水面,即中国在海外投资项目以及相关资产安全出现了困难,在发达国家的投资中遭遇国家安全审查条款的阻击。王碧珺等统计发现,中国在OECD国家的能源、科技产业投资频频受阻,被东道国以“国家安全审查”等理由劝退的比比皆是
,例如2014年底在希腊被叫停的雷埃夫斯港务局项目。在发展中国家,东道国国别安全风险对海外利益威胁不断上升,如政治风险、社会动荡导致的海外资产威胁。例如,2013年阿富汗艾娜克铜矿开发中由于安全和社会风险导致骤然提高的开发成本,使得中冶江铜不得不暂缓开发;2015年因斯里兰卡国内政治斗争,汉班托特港项目等受到严重影响。随着中国在全球范围内投资布局的展开,与能源、资源深入合作的重要战略地区相互依赖和一体化水平的提升,这些针对海外重要资产和投资项目的利益安全治理成为最新的议题。此时的海外利益安全治理侧重统筹规划中国长期的海外经营,而非突发性的救火事件。这是研究该议题今后的重要方向。
中国海外利益安全治理的困境主要有国际因素和国内因素两个方面。
国际因素:随着中美关系的变化,西方霸权主义的兴起,越来越多的“长臂管辖”和不利的国际关系环境使得中国海外利益保护面临更为严峻的形势。
(1) 武装冲突及局部战争。非洲、中东、南亚、东欧和东南亚的部分地区一直是最容易发生冲突的地理区域,这些领域也是中国公民和商业资产增长的重要领域。在非洲,中国的工人和企业是在长期不稳定、武装冲突和政府应对人道主义灾难的能力有限的背景下运作的。在中东地区,持续的不稳定、冲突和恐怖主义已经使中国在叙利亚、伊拉克和其他国家的投资面临风险。
在拉丁美洲,政治不稳定和来自国内叛乱分子的袭击可能会威胁到中国工作人员和主要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
自俄乌战争以来,中国在乌克兰的基础设施和海外资产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的规模和力度,既有直接的因战争损毁,为安全考虑撤离而使得大量当地基建及固定资产受到影响,也有间接的因俄罗斯被西方国家广泛制裁导致的损失,这些方面仍需全面的评估。
(2) 恐怖主义、叛乱、犯罪和海盗。自21世纪初以来,恐怖袭击及其导致的死亡人数显著增加。根据2015年全球恐怖主义指数,自2000年以来,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死亡人数增加了9倍,从2000年的3329人上升到2014年的32685人。
南亚面临的威胁包括伊斯兰恐怖分子可能发动的袭击,目前中国主要依靠巴基斯坦的安全部队来确保稳定和保护相关的关键资产。在亚太地区的较贫穷国家,如菲律宾,中国公民同样面临着相当大的危险。2015年两名中国外交官在马尼拉被枪杀。中国公民在菲律宾和马来西亚多次成为绑架和抢劫的目标。
海盗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公海领域,近年来,东南亚已经取代了非洲,成为最容易发生海盗活动的地区,如2015年,东南亚发生了178起海盗活动——主要发生在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附近。
而中国“一带一路”倡议沿线国家投资的资金主要流入地均在东南亚地区,这是值得注意和警惕的部分。
(3) 自然灾害和新冠疫情。气候变化加剧了自然灾害的频率和破坏程度。例如,中国在非洲、拉丁美洲的大坝因严重的洪水、泥石流导致损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同时,极端天气也可能加剧传统的安全因素,如武装冲突。例如,在叙利亚,一场毁灭性的干旱导致了重大的作物歉收,并被认为引发了大规模的难民迁移和暴力冲突。
而自2020年初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以来,中国海外利益面临双重困境,一方面是物流与人员完全无法互相联通的困境,受疫情管制的影响,全球被迫进入了一个暂缓或阶段性切断联系的状态。物流的切断就意味着大量原材料的供应跟不上,久而久之,中国在当地的产业链以及在全球产业链布局中的位置就会动摇。人员无法互通,就意味着大量基建工程要按下暂停键,技术人员缺失,无法轮岗的海外劳工的困境,都造成了大量的损失。
国内因素:中国应对海外利益威胁的挑战,来自于国内的主要影响,包括外交政策传统、政治制度、历史和经济形势。
中国坚持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但与此同时中国的公共和外交政策决策也重视加强国际参与,以解决脆弱性。两者之间如何协调平衡,是海外利益安全治理的关键。
(1) 外交政策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将不干涉其他国家内政作为外交政策的关键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共同构成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我们承诺不会将意志强加给其他国家,也尽量减少国家海外军事存在。那么,如何在维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处理日益增长、不断面临新问题新威胁的海外利益?怎样切入海外利益安全治理?这是一个挑战。
(2) 中国周边地区的安全环境。中国周边仍有不少与他国的领土争端,如何处理这些争端也直接影响中国在周边地区的海外利益保护。
(3) 经济形势。中国和世界均面临着严峻的经济形势,无论是经济增长预计放缓,或者是全球经济下行危机愈发明显,都使得国家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需认真考虑如何分配的问题。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十几个领域的安全都至关重要,但资源的局限性就使得国家不得不作出选择。而中国的海外利益安全治理也面临资源受限的问题,可能会出于经济上的考虑,限制中国保护其海外利益的能力。而海外大量基础设施或资产的流失,反过来又会使得经济形势更严峻。这也是近期不得不面对的重要挑战。
(4) 国有企业面临的特殊问题。2000年提出“走出去”的战略,中国资金在国有企业的引领和推动下涌出国门。2008 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中国的海外投资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增长,2016年中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2020年中国海外投资存量超过 2. 3万亿美元,总体规模达到历史高点。
作为国家重大战略的执行者,国有企业一直是中国海外投资的主力。
国有企业投资也面临着很多挑战。一方面是外部挑战。东道国利用国内法律机制对国企投资进行限制。因为国企与中国政府的紧密关系,东道国会抱着怀疑的态度看待中国国企的投资,如果东道国是发达国家,它们会担心国企的目的不是为了投资,而是为了间接获得本国的高新技术,如果东道国是发展中国家,它们往往会担心国企垄断它们的基建产业,并掠夺本地资源。
例如,美国《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规定,要对所有的前来投资的国企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针对中国国企的并购,专门规定了特别风险审查,要审查中国国企的并购有无转移美国高新技术、掩盖间谍事实的目的。
再如,欧盟通过竞争规制制度对中国国企投资进行限制,它适用“单一主体理论”来判断国企的市场份额和支配地位,因为是国有企业,国企中的大部分股份都由国家持股,所以造成的现象就是中国在欧盟投资了很多行业,前来投资的国企也不一样,但由于欧盟采用“单一主体理论”标准,只要是同一控股股东,那么该企业的市场份额加上其他所有国企的份额,从而导致很多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国企被认定为“为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无故受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另一方面是内部挑战。在“一带一路”投资初期内部挑战尤为明显:一是国企的海外投资风险评估能力尚待提高,企业风险管控体系有待完善。二是国企海外投资缺少核心技术的情况较为普遍,由于核心竞争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较差,管理国际品牌和营销渠道的经验不足,因此海外投资亏多盈少。三是我国央企普遍缺乏全局的海外投资战略,没有将海外资源的整合、配置与国际市场接轨,仅将国内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法应用到国外项目,缺少全局性的战略定位、具体执行方案及全球产业利益分配的主导权。
目前,海外利益安全治理中涉及国有企业最大的难点在于:国有企业在“一带一路”投资当中的问题更多地表现为机制性、结构性问题。例如,企业在响应国家政策时参与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项目建设,但在遭遇到政治和社会风险时,各部门又会主张企业的项目合作是市场行为,又要自行承担海外利益保护的职责要求。
国企在谈判中处于较不利的谈判地位,也与响应落实国家合作倡议要求等政策的考虑有一定关系。再如,企业在海外的社会影响不在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的标准之内,或者说所占比重不高——更重要的考核指标是获取外汇收入的多少。
如果参照海外利益安全治理的四种基本类型,不难发现,中国的海外利益保护安全治理模式基本是通过低强制性的东道国主导型来实现的,而较少使用高强制性的外交保护型措施和立法强制型措施。近年来,中国逐渐认识到安全聚合型措施的必要性,但总体来说,其利益保护主体的多元程度还是有限的。
第一,虽然外交部为海外利益保护付出诸多努力,但仅凭领事保护是远远不够的。高度依赖于领事保护会造成其“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由此,有必要促进发展较为缓慢的安全聚合型措施,推动利益保护主体多元化。如今,外交行为主体除政府主体外,还包括媒体组织、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和普通民众。充分调用非政府主体有利于保护中国海外投资利益。从现实而言,中国海外投资企业资金“走出去”了,却因违背当地文化风俗而面临“文化冲突”的问题。这时,跨文化交际能力就尤为重要。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与非政府主体合作,进一步了解东道国的商业惯例和习惯,以他们的思维和行为方式行事,实施本土化经营;另一方面增进民间交流,塑造中国海外企业良好形象,从而降低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
第二,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东道国存在政治体制不完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
这不仅限制这些国家自身发展,我国海外投资企业也因此面临政治安全风险和经济风险。除了进行风险评估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我国可以协助这些国家发展更有利的投资环境,拓展基于东道国主导型措施逻辑的问题解决途径。在帮助东道国在社会资源、制度建设、投资环境方面更加完善的同时,为我国企业“走出去”提高竞争力和吸引力。
第三,我国海外投资企业遭遇政治风险之事屡屡发生,如2022年俄乌冲突时的撤侨行动。因此,除了做好预警,我们还需要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证我国海外投资企业能“走出去”,还能“走回来”。在风险信息预警阶段,我们可以通过较为“软性”的安全聚合型措施和东道国主导型措施来解决。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具有高强制性的外交保护措施显得尤为重要。此外,海外投资企业也应发挥自主能动性,实现企业与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联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