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外利益保护” ( oversea interest protection)是我国政策和学术界近年来高度重视的新概念。陈伟恕认为,“中国海外利益又可称作中国境外利益,是指在有效的中国主权管辖范围以外地域存在的中国利益,即以边境和海关为界而划分的,它的对应物是中国境内利益或曰中国内部利益”。他强调,狭义的中国海外利益,是指中国机构和公民在海外的生命、财产和活动的安全,其中财产是指他们在海内外所持有的外币和以外币计价的资产;而广义的中国海外利益,还包括在境外所有与中国政府、法人和公民发生利益关系的有效协议与合约,在境外所有中国官方和民间所应公平获得的尊严、名誉和形象。
刘莲莲梳理了国家海外利益安全治理的不同语境,将其指代为境外公民安全保护和新型国家利益建构两种内涵。她强调,境外公民安全保护的视角具有物质主义特征,其关注的问题是国民跨境迁移给传统国家治理模式、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带来的挑战。通常而言,海外意味着跨越国境线,是针对属地和属人管辖带来的冲突。而新型国家利益建构的视角则是在系统层面,即国家在国际社会的角色变化带来的利益结构变化。
特别是当国家的国际角色有所转变时,其在国际上拓展话语权、创制国际制度权益等议题,这些利益的安全治理具有长期目标性,而不是仅仅针对某一突发事件,落脚点在于国内与国际两个治理层级的体系问题。
学术界对于海外利益的含义大体分为两种研究路径:一种是广义说,如王发龙、门洪华、毕玉蓉等学者强调海外利益包括了国家境外整体利益以及企业、机构、公民的局部利益,包含了政治、文化、外交、战略利益等;另一种是狭义说,如苏长和、李众敏等聚焦于中国政府、企业和公民在他国的人身和财产保护。前者包含的政治、战略和文化利益在国际层面难以达成共识,特别是非法律的权益保护实践中面临挑战,需要通过扩大海外政治、战略和文化影响来增强中国的国际存在;而后者聚焦“合法海外利益”也遇到了新的问题,例如合哪国的法?东道国的法律受国际政治经济情况变化而对投资不友好时,所依据的规则已经变化了又如何维护?又或当我国反外国制裁相关法律与东道国本地法律冲突时,没有良好清晰的双边协定时,如何解决?因此,这些问题需要系统厘清。
从海外利益安全治理的前提来看,需要分别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两大学科入手阐述。
首先,从国际法学科来看,海外利益安全的前提是承认以领土界定的国家身份,即近代以来国际法上关于国家主权的认定。国际法兴起之初,格劳秀斯、黑格尔等就提出了国家主权论,即国家间主权平等,并要尊重他国主权。国家主权原则包括国家间相互尊重领土主权的义务,国家主权的独立平等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特别是二战结束以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前殖民地国家追求独立自主、民族自决,很多第三世界国家都将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交往中的重要信条,特别是用以抵抗帝国主义和前宗主国的强权及影响力。国家主权原则首先强调以领土为标准的国家属地管辖权,这种管辖权是排他的,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物拥有绝对管辖权,不仅包括对本国领土内居民,也包括对在本国领土内依照本国法律成立的公司法人的保护和约束。其次,国家主权原则也包括国家对公民和法人形成的属人管辖权。在现代国家理论形成过程中,霍布斯将其作为理论重心,强调国家基于国民作为共同体成员的身份,而对其拥有保护和约束的权力。这里很明显的例子就是侨民——侨民虽然移居他国,但并没有放弃自己的国籍,依然享有作为一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具有投票权等。在海外遇到困难,自然可以向驻当地的使领馆求助,而使领馆对本国在海外的公民也负有义务,如协助换领护照证件等。这既是常识,也是国际法国家主权原则中属人管辖的基本含义。因此,谈及海外利益安全治理,就不得不注意到,国籍国的海外利益,可能已经位于东道国的属地管辖中;而海外利益又属于国籍国的属人管辖的延伸,因此,如何协调东道国的属地管辖和国籍国的属人管辖就是海外利益安全治理需要面对的基本理论框架。
从国际关系学科角度来看,如果一个国家没有频密的对外交往,闭关锁国,就无从产生海外利益保护的现实条件。恰好是因为全球化的高速发展,各国经贸往来深入、人员往来频繁、大家在全球产业链上分工协作,形成了类似地球村的效果,深度融合,才能产生所谓的海外利益。国家海外利益的产生是全球化的产物,而全球化的不均衡性又决定了海外利益保护需求迫切的主体是那些海外资产体量较大、综合国力较强的大国。而在海外利益安全治理的领域下,如何处理强国与弱国的关系、大国与小国的关系,也是海外利益保护需面对的重要议题。特别是,既要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又要解决国籍国庞大的海外利益保护如何与东道国协作的问题。而与东道国的国际关系,在这一框架下又要细分为两个方面:一是东道国的动机和意愿——如果东道国本身就没有什么积极动机保护他国海外利益,甚至拒绝承认乃至觊觎他国的海外资产,国籍国该怎么办?二是东道国的能力——如果缺乏保护能力,如毒枭泛滥的地区,东道国本身国内治理都存在很大困难,又如何对国籍国的海外利益予以有效保护?这都是需要面对的问题。
除了上述理论框架,海外利益安全治理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这也是需要探讨的概念内涵。此处以我国海外利益保护范畴为例,持续关注海外利益安全的兰德公司于2018年发布了专门针对中国海外利益的报告《中国对海外安全的追求》,值得我们注意。在该文中,作者总结了中国海外利益的范围,包括:(1) 能源资源。如中国大约有85%的石油进口需要通过马六甲海峡运输,对重要航道的依赖,明显具有脆弱性;再如,中国在中东地区与主要能源国家的关系,包括沙特阿拉伯、伊朗都是中国最大的石油供应国,中亚地区的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都是中国天然气来源国。与之相应,中国的石油公司亦在伊拉克、叙利亚和其他国家开展业务等。(2) 贸易与投资。如中国自2013年起超过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商品贸易交易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和存量大幅飙升;对大宗商品、关键原材料严重依赖,包括木材、铁矿砂等。与之相应的就是中国建立的广泛的基础设施,如庞大的铁路网,包括将连接肯尼亚的港口城市蒙巴萨与乌干达、卢旺达、布隆迪和南苏丹的铁路;连接安哥拉、赞比亚和刚果民主共和国东南部的铁路重建;连接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和吉布提,以及乍得的铁路网;无数的机场、港口码头设施、供水及燃料管道、天然气液化厂、各类高速公路升级等。(3) 国外的中国公民。既包括过去几十年间各大洲不断增长的庞大数量的华侨,也包括出国留学和旅游的中国公民。
这是在中国发起“一带一路”倡议之后几年内美国系统梳理、观察中国海外利益、评估中国海外利益保护现状、困境,以及中国的策略对美国有何影响的全面分析。
这一报告中关于中国海外利益范围的定义与我国讨论的内容大致相同。
然而,在现实中,在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统筹规划中国的海外经营,并不能仅仅依赖于外交部涉外安全司。外交部门没有协助扩展中国海外经济存在的能力和兴趣(容易被西方指摘为干涉市场经济活动);而经济部门在运营时,衡量合作项目在东道国的政治、社会和安全收益也会力不从心。因此,推进全球治理,促进国内与涉外法治相协调,建立我国的海外利益安全保护机制刻不容缓。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与世界各国的交往密切加深,海外利益保护也逐步成为中国对外战略的一部分。“9·11”恐怖袭击事件之后,2004年,在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等地也发生了针对中国人的恐怖袭击,我国继而提出了保护海外利益的议题。例如,2004年8月,胡锦涛主席在驻外使节会议上作出了“增强我国海外利益保护能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改进工作作风,满腔热情地为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和法人服务”的重要指示。
在该时期,海外利益保护聚焦于保护海外人员群体的安全。相应的,同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中国加入《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以便于通过法律的形式保护我国派出的日益增多的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人员的安全,遇到中国维和人员安全受到侵害时,中国可以根据公约要求有关国家对嫌疑犯进行起诉或者将嫌疑犯引渡中国处理。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外事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切实维护我国海外利益,不断提高保障能力和水平,加强保护力度”
。这一时期,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规模增大,投资趋势增强,海外利益安全的关注点开始逐步侧重丰富海外利益保护的手段,而不仅仅是在国外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我国对外投资比重逐步增大,2020年末,我国对外投资存量达到2万5千亿美元,是2002年的86倍,攀升至全球外国直接投资存量第3位。
保护中国海外利益就成为更加迫切和现实的议题。
2021年11月18日,中央政治局审议《国家安全战略( 2021—2025年)》,强调要加强海外利益安全保护,为了更有力地应对海外利益风险挑战,将海外利益安全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与粮食、资源、太空、深海、极地等诸多领域共同作为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特别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无论是从战略高度还是实务经验,“海外中国”建设的目标侧重已由投资欧美转向于“一带一路”沿线的高风险国家,这进一步增加了中国所面临的海外利益侵害,因此中国海外利益的保护需求与政策、能力间的显著差距体现了海外利益安全课题的急迫性和必要性。
首先,近年来我国企业、公民面临各种情形的海外侵害不断,遭受重大损失的境况没有好转。例如,公民安全方面:中石油天然气公司和中铁十四局在苏丹和阿富汗遭遇袭击,人员伤亡惨重;资产安全方面:政治动荡,导致已达成的投资协议、已实施的投资项目频繁遭遇逆转,特别是能源和科技产业,如缅甸密松大坝、阿富汗艾娜克铜矿开发、希腊比雷埃弗斯港务局私有化等导致我国海外投资面临重大威胁。这些标志性事件表明,我国海外利益安全仍不稳固。
其次,我国独特的大型海外投资运作模式使得投资风险不敏感的问题长期积累。这一现象主要是源于企业投资时偏重国家的政策导向,而不是单纯的市场经济考量。在“一带一路”沿线,特别是拥有丰富自然资源的国家,我国大多采取“政府推动—国家金融机构支持—大型国有企业执行”的投资模式,因而加大了国有企业的困境。企业一方面是以市场主体参与投资,但同时要实现增进中国与东道国关系、巩固与当地社会利益联系、建立利益共同体的长期目标,在多元使命下,企业在合作中处于不利地位,同时缺少安全保障。
最后,海外活动性质的巨大变化,亟须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增强国内政策统筹保护海外利益。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已由初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创汇需求转化为以长期利益为目标的海外经营,最终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海外活动性质的变化必然导致既有的管理制度与海外活动实践“脱轨”,如果不能及时系统地解决这一结构问题,将对中国整体海外利益带来普遍损害。
如上文所述,我国不断深化“走出去”战略,持续扩大对外投资规模,而风险因素也随之上升。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政府的海外投资保护意识也在显著增强。从保护外派维和人员以及侨民的人身安全到广泛的涵盖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能源资源、产业链等海外利益保护,再到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的三个阶段来看,我国的海外利益安全治理的政策或手段也不断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第一,作为海外投资的后起之秀,为避免与美国等发达国家在成熟市场的竞争,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我国将海外利益的重心转移到经济落后、局势不稳、风险高、投资环境差的国家和地区。这样一来,我国就需要面对很大的政治安全风险以及经济风险。因此,我国不得不建立起评估不同国家和地区投资风险的风险信息预警机制,以此指导企业投资和控制海外投资风险。
例如,根据当前国际形势和地区特点,我国外交部对我国主要海外投资地区和潜在投资地区进行综合评估(其中包括政治形势、经济状况和文化习俗)形成相关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二,为保护海外利益,国际社会都倾向于签订一系列双边或多边协议。其中,由两国政府签订的,旨在鼓励、促进和保护两国间投资的双边投资协定(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 BIT)最受关注。特别是我国在推进“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由于投资、制度、营商环境差,部分国家可能会损害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利益。双边投资协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东道国制度环境的替代或补充机制,保护和促进缔约国的双边投资。
第三,为更好贯彻“以人为本”外交理念,中国政府设立了领事保护处和领事保护中心。中国政府重视海外华侨、华人、中资机构、留学生,通过他们建立起领事保护联络员制度,构建领事保护立体网络。同时,在新媒体网络时代,中国政府开设了微信公众号“领事直通车”,建立了“中国领事服务”网,方便信息的及时发布和交流。
第四,中国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等有关海外直接投资公约的成员国。通过积极参与海外投资国际条约保护体系,中国政府可以借助国际多边平台,公平且透明地解决利益争端,与东道国建立投资互信关系。与此同时,这也是对中国尚未发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了补充,为中国海外企业降低政治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