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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历史制度主义的新进展
——渐进制度变迁

一、制度变迁中的突变与渐变

直到20世纪80年代为止,历史制度主义的主要研究兴趣在对制度和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历史事件上,比如革命、民主转型、政变等。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越来越多的历史制度主义学者开始关注社会稳定期的制度变迁问题,代表性的著作是《结构化政治》。 在该书中,历史制度主义的代表性学者对欧美国家的社会福利、失业政策、经济政策等进行了深度的比较分析,提出了后来对历史制度主义分析方法影响较大的一些思想的雏形,如政策结果的非意图性、观念在制度和政策中的作用、政策或制度否决点等。在之后的研究议程中,虽然对民主化、革命等重大事件的研究仍然是主流,但不少历史制度主义者把目光转向了稳定期的制度变迁问题。渐进性制度变迁成为历史制度主义新的研究亮点。

由于制度被视为一套“嵌入政治和经济组织结构中的正式或非正式的程序、日常惯例和规范” ,因此,三大制度主义流派对制度的关注焦点也更多地集中于解释制度为何能够保持稳定或者延续。制度的延续被打破一般被归因为外部力量的冲击,间断均衡理论、关键节点理论均是解释制度为何发生断裂的代表性理论。但是,将制度截然分为稳定期和突变期的分析方法存在严重缺陷。在其代表作《制度是如何演化的》一书中,西伦(Kathleen Thelen)通过对德、美、英、日的技能形成体系一百多年来的演变进行分析后指出:在间断均衡模式理论看来,只有在历史转折巨变的背景下才能出现大的制度变迁;但与间断均衡模式理论相反,我们总是能够看到经历了非常的历史时刻后,制度依然会保持连续性,而且即便是在不会带来任何重要制度变迁的稳定时期,依然一直会有冲突行为和不断的讨价还价行为存在。 她指出,在解释制度稳定性时,“停滞”是一个典型的容易误导人的概念,制度存续不仅是源自其“黏性”,而且会随着外界政治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进行适应性调适。马奥尼和西伦在2010年的著作中指出,三种制度主义都解释了为什么制度会一直维持下来,同时也解释了制度变迁受到外在冲击或改变的情形,但是它们所缺乏的是一种解释制度变迁的一般模式,特别是一种可以包含外生性和内生性制度变迁的模式。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渐进性制度变迁理论对制度的分析还建立在学者们对制度变迁的特殊界定的基础之上。在他们看来,制度变迁并不仅仅指制度形式的变化,同时也指制度运行的结果发生变化。哈克认为制度变迁过程中,基本正式制度未变的情况下制度的功能和效果发生改变也属于制度变迁。 当制度本身不变而与之相关的社会环境发生变化时,往往会导致制度运行的效果发生变化,这种情形也属于制度变迁的一种。

二、制度变迁的形式

渐进性制度变迁理论认为,制度形式的变迁和制度结果的变迁都属于制度变迁。在制度变迁中,有的属于制度外在的形式发生变迁但制度的结果没有发生变化,有的属于制度结果发生变化而制度形式未变化,有的则属于制度的形式和结果均发生了变化。

早在1999年,西伦就指出,理解制度变迁和演化的关键在于能够洞察具体制度在制度再生和反馈过程中的作用机制。 随后的十多年中,以西伦、马奥尼等为代表的历史制度主义者在理解和概括制度变迁的具体机制上做出了不少努力。在后续的几本著作中,历史制度主义者们对渐进性制度变迁的类型、动力机制以及脉络、制度、行为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释,概括出了渐进性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并在该框架下研究和分析了发达国家或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土地产权、威权政体延续性等问题。 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历史制度主义者在研究各国的渐进性制度变迁的方法论、概念及理论体系。

沃尔夫冈·斯崔克(Wolfgang Streeck)和西伦从制度变迁的过程和制度变迁的结果两个维度划分出了四种制度变迁类型。 在此基础上,他们着重对发达国家中的渐进性制度变迁进行了案例研究。渐进性制度变迁理论主要对B类型的制度变迁展开分析(参见表5-4)。

表5-4 制度变迁的维度

资料来源:Streeck,Wolfgang,Kathleen Thelen.“Introduction: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dvanced Political Economies.”in Streeck,Wolfgang,Kathleen Thelen(eds.). Beyond Continuity: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dvanced Political Economi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 9.

表5-5 政策变迁的类型

资料来源:Hacker,Jacob.“Policy Drift: The Hidden Politics of US Welfare State Re-trenchment.”in Streeck,Wolfgang,Kathleen Thelen(eds.). Beyond Continuity: Institution-al Change in Advanced Political Economie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5,p. 48.

在《超越连续性》一书中,斯崔克和西伦概括出了五种制度变迁的形式,在随后出版的《解释制度变迁》一书中,马奥尼和西伦又进一步将变迁的形式概括为四种,即更替、层叠(layering)、漂移(drift)和转换(conversion)(参见表5-5)。

更替,即新制度替代旧制度。通常伴随政变或革命发生,属于制度突变,由旧制度的失意者引进。如果旧制度的支持者无法阻止新制度,那么渐进性的制度更替就会发生。

层叠指将新规则附加在旧规则之上,从而改变既有规则对行为的约束。这种通过亚体制(sub-institutional)的转型来实现制度转变来自三个基本条件:旧体制依然存在并强有力;有强力行为者不再从旧体制中受益并开始建立新制度;两种亚体制兼容,不使一方陷入不利境地。西伦在分析德国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的演化时,即认为存在层叠式的制度变迁方式。 当前中国高校在人事和职称改革方面施行的双轨制(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基本属于此类。

漂移:规则没变并被严格执行,但规则执行的情境变了,从而导致规则执行的结果出现差异(制度未能适应新的环境,主要是因为抵制制度变迁力量的存在)。制度的形式未变,但是在制度发挥的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其运行的环境时,环境的变化也就意味着制度发生了变化。因此,制度自身完全未发生变化的情况并不意味着制度没有变迁,“无所作为往往意味着有所作为”。 例如,在日本,原有的选区划分已经不适应城市化的进程,但该选区的划分规则却一直未变,这样就导致居民迁出地选出的议员与迁入地选出的议员在代表性上出现差异。在中国,不少地方在行政事业收费规定被废除以后仍然继续收费,这也是制度漂移的一种表现。

转换:规则没变,但行为者对规则的含义和如何执行规则做了新的解释,从而使规则结果发生变化。这种情形类似于漂移,制度的形式未发生改变,但是行为者对该规则进行了再解释、歪曲或者延伸,从而使规则的运行和结果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往往由于行为者无力或无意改变正式规则,因而以变通的方式改变规则,类似于阳奉阴违。申盖特通过对美国众议院规则的三次重要改革的分析,指出重要人物可以利用制度的模糊性这一属性,对规则进行创造性的解释,赋予制度和规则新的含义,从而改变规则。

漂移与转换发生的共同原因是,改变正式规则很难,漂移和转换增加了政治系统现状偏好(status quo bias)的力量。 两者的差别则在于对规则的解释和使用上,精准程度上也存在差别 ,例如,最低工资(很明确),贸易限制(不明确)。漂移往往在制度规定上很精确,因而无法轻易改变规则,而转换涉及的规则往往是模糊的,有很大的解释和自由裁量空间。漂移往往发生在制度或政策运行的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形,而转换往往在执行政策的行为主体发生改变,比如官员更替之后更容易发生。在实际政策制度中,决策者为避免漂移而陷入转换,为避免转换而又不得不冒漂移的风险。 漂移和转换主要用来分析民主体制下制度创新变得十分困难因而寻求变通时制度变迁的方式。制度变迁和制度再造或延续是硬币的两面,而漂移和转换将两者连接起来。 漂移提醒我们制度的复制并不是单纯保持静止,而是有赖于制度积极地做出调整以便适应新的环境。转换则提醒我们,制度的演化可以通过旧制度对新目标的适应来达成。

三、制度变迁的机制

脉络、制度、行为者、因果机制、制度的模糊性是历史制度主义者们分析制度变迁的主要概念。历史制度主义强调权力斗争或权力分配在制度变迁中的关键作用。因此,无论是制度的突变还是制度的渐变,不同政治力量之间的较量就成为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行为主体在特定政治脉络中与既存制度的互动构成了渐进性制度变迁的演化过程和机制,并决定了制度变迁的方式和方向,而制度自身所固有的模糊性则为渐进性制度变迁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余地。当然,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在不同的案例中均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学者们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具体分析,为人们展示了渐进性制度变迁的作用机制和过程。

制度的模糊性是历史制度主义者分析渐进性制度变迁时使用的主要概念。在他们看来,模糊性是政治制度的基本属性。由于制度的挑战者缺乏摧毁现有制度的能力,因此,他们往往利用制度的模糊性来重构制度变迁的方向,使制度的功能和效果向自己希望的方向发展。不同行为主体围绕制度的解释以及制度的执行展开论战和较量,而“规则与解释”以及“规则与执行”之间存在的空隙,即是制度变迁的增量空间。规则越模糊,规则在操作过程中面临的情形越复杂,那么制度发生变化或者被扭曲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在学者们对欧美国家的政策或制度变迁的案例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相关行为者是如何在遵从现有规则的条件下利用制度所固有的模糊性来创造性地解释、阐述、歪曲甚至破坏规则的。

任何制度变迁都需要行动者的行为才能推动或阻止。马奥尼和西伦按照两个标准对制度变迁中的行为者进行了分类。这两个标准是:(1)行为者是否寻求维持现有的制度规则;(2)行为者是否遵守现有的规则。按照这两个标准,可划分为四类行为者:反叛者、共生者(具体分为寄生式的和共生式的)、渗透者、机会主义者。 不同类型的行为者和不同的制度变迁模式相关联(参见表5-6和表5-7)。

表5-6 制度变迁中的行为者

资料来源:Mahoney,James,Kathleen Thelen.“A Theory of Gradual Institutional Change.”in Mahoney,James,Kathleen Thelen(eds.). Explaining Institutional Chan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 23.

表5-7 脉络、制度变迁方式和变迁主体

资料来源:Mahoney,James,Kathleen Thelen.“A Theory of Gradual Institutional Change.”in Mahoney,James,Kathleen Thelen(eds.). Explaining Institutional Chan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p. 28.

制度的变迁形式之间往往存在关联或者相互间会发生转换。从哈克(Jacob Hacker)等人对美国公共社会项目(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退休金制度等)的分析中可以看到,漂移、转换和层叠往往交织在一起。当政府为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社会风险而力图更新相关政策的努力失败时,制度的漂移就发生了,而这些政策在操作层面的运行与其初始目标不一致时,就出现了制度的转换;当那些意欲取代或威胁现有制度的政策开始上位同时旧制度仍然被保留时,制度的层叠就出现了。 这种结果对美国的社会保障框架造成了侵蚀。采取什么样的策略去改变制度,政策制定者们将依据制度变迁的成本—收益计算来进行。因此,在制度变迁的具体细节和机制上,历史制度主义实际上并不排斥理性选择的解释范式。 NPbHbGlrfcChdYhR5NdePXbDb779Y6bdUBZ9cZL86IrtdPi1fNqlTbcGLFCwxj+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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