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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律所在华发展面面观

“今天课前先做个小调查。”魔法师说,“如果不考虑家庭经济状况,有多少同学愿意到北京、上海求职并长期发展?”

放眼望去,200人的阶梯教室里大约一半的同学举起了手。小 D 想了想,这个比例或许是因为学校所在地的经济也不差,又或许是本地生源的同学希望在离家近的地方长期发展吧。

“那么,如果有一份工作可以让你在毕业五年内实现百万年薪,但需要在北京、上海或者香港打拼,而且竞争非常激烈,有多少人愿意尝试这样的机会呢?”

举手的同学多了一些。

“最后一个问题:有多少同学已经打定主意要进律所工作并且坚定地想从事诉讼、仲裁等争议解决业务?”

与大部分同学一样,小D迅速地把手放下了。

魔法师仿佛早就知道答案一样,“这三个问题的答案与今天的课程主题相关:外资律所在华地点与业务。”

一、何谓外资律所

在介绍地点和业务之前,首先明确一下这节课所讨论的外资律所的范围,因为市场中有来自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律所。按照业内俗称,起源于港澳的律所从广义来讲也属于外资律所。

外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最早于1992年开放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司法部的相关通知和暂行规定已于2002年被明确废止。根据1997年起施行的《律师法》,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从事法律服务活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据此,《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于2001年底由国务院公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在国务院的前述条例基础上,司法部先后发布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简称《 司法部规定 》)。至此,针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的规范体系已形成。

根据2004年修改后的《司法部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是指在我国境外合法设立、由外国执业律师组成、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以外的法律服务活动,并对外独立由其全部成员或部分成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但下列情形除外:1)外国政府、商业组织和其他机构中的法律服务部门,2)不共享利润、不共担风险的二个或二个以上外国执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联合体。按照业内俗称,“外资律所”或“外所”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及其境外关联主体。

二、外资律所在华地点

我国对于在境内设立外所有一定的限制。根据《司法部规定》第10条,外所申请在境内增设代表处,须在华最近设立的代表处连续执业满三年,自代表处住所地的司法主管机关首次办理开业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在境内,绝大多数外所优先选择在北京或上海这两大中心城市之一设立代表处,而后视业务情况适当在其他地点增设代表处。

根据司法部官网报道,截至2021年底,已有来自22个国家和地区的237家律师事务所在境内设立292家代表机构,其中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208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70家,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建立了23家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有8家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实行联营。 根据2021年12月23日发布的司法部公告,共有188家外所(不含港澳律所)通过了2020年度检验。

大家看看图1,回想一下课前小调查的前两个问题。在境内,大约95%的外所代表处集中在上海和北京,二者分别为中国的经济中心和政治中心。其中,仅上海一地的代表处数量约占六成,且比北京多50%左右,这与上海开放的投资环境和发达的外资经济密切相关。2002年,上海出台全国首个吸引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政策,此后便始终是中国境内吸引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最多外资的城市;据统计,2022年底,上海累计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已达到891家,研发中心累计达到531家。 着外资涌入中国市场,被外资客户信赖且高收费的外所也相应地在其主要客户聚集城市设立代表处。北京靠近权力中心(尤其是指导和审批外商投资的有关部门),拥有发达的金融业和互联网产业,因而外所代表处也相对较多。根据2021年12月23日的司法部公告排名第三的广东省仅有8家外所代表处(广州5家、深圳3家) ,足见外所代表处在京沪的集聚程度之高。所以,如果在座的同学对外所感兴趣,建议做好在北京、上海长期发展的准备。

图1 外所境内地域分布对比

不过,除了京沪,对于想在外所发展的内地背景法律人而言,还有第三种常见选择,便是去香港。香港通常为外所在大中华地区乃至亚太地区的总部,规模及业务范围比内地代表处更胜一筹。虽然香港与内地分属不同法域,香港的法律市场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内地市场,内地市场中的部分商事合同和商事仲裁也会选择适用香港法,业务往来频繁,且香港的国际化程度较高、薪资更高、税赋较低,吸引了不少中国内地律师谋求职业发展。但这里又需要区分“外所”这一概念在内地和香港的差异。外所在香港设立的并非代表处,而是独立实体。对于起源于香港之外的律所(含内地律所),如果想从事香港法业务,需要先和香港本地所联营三年;目前绝大部分内地概念上的“外所”均已注册成为可执香港法的“香港律师行”,少部分外所仍为香港的“注册外地律师行”。两类“外所”的完整名录均可在香港律师会官网查询。

再看一张图,图2。在两百多家在华开设代表处的外所中,超六成来自美国和英国,且大多数声誉排名靠前的美所和英所都设立了在华办公室。其中,美国律所占据了近一半的数量,以排名靠前的“白鞋所”为活跃群体;英国“魔圈所” 及其他若干家英所的在华表现也引人关注。除了英美律所,欧洲律所、离岸律所等也有不俗表现。在后续的实务交流课中,特邀嘉宾会为大家展开关于美国律所、英国律所、欧洲律所、离岸律所的更深入介绍。

图2 境内的外所国别分布

在港京沪之外,极少部分外所也在广州、深圳、大连、烟台、杭州、海口、重庆设立了代表处,且几乎是该所在华的唯一代表处,外所普遍未在澳门开设办公室,见表1。

表1 港京沪之外的外所概览

(续表)

此外,根据2021年12月23日发布的司法部公告,共58家香港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通过2020年度检验,其中24家在广东设代表处,17家在上海设代表处,11家在北京设代表处,福建、江苏、山东、浙江、四川、重庆各有一家代表处。

三、外资律所在华业务

接下来我们来回应课前小调查的第三个问题,关于业务的选择。

外所的在华业务范围

根据国务院《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在华外所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1)向当事人提供该外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2)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所的委托,办理在该外所律师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的法律事务;(3)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4)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5)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但不得就中国法律的适用提供具体意见或判断。在华外所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受限于上述条例及《司法部规定》,外所被禁止:(1)以律师身份在中国境内参与诉讼活动;(2)就合同、协议、章程或其他书面文件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具体问题提供意见或证明;(3)就适用中国法律的行为或事件提供意见和证明;(4)在仲裁活动中,以代理人身份对中国法律的适用发表代理意见;(5)代表委托人向中国政府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办理登记、变更、申请、备案手续以及其他手续。

对争议解决业务感兴趣的同学可以重点留意上述外所的在华业务范围。严格来讲,上述规定并未禁止外所代理在华国际仲裁,也不禁止外所代理涉及适用中国法律的仲裁案件;在香港,符合资质的外所也可代理香港诉讼。因此,实践中,在华外所往往将其执业重心置于非诉业务,少数仍从事争议解决业务;外所在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时,通常会标注免责声明,表明其不具有从事中国法律服务的资格、执照或能力,且其雇员不能作为中国律师执业。针对这一点,建议想以中国法为业的同学慎重考虑,哪怕外所有机会使你在毕业五年内实现百万年薪。关于待遇的问题,后续的实务交流课会予以介绍。

关于外所的业务范围和各自的优势业务,个人评价的主观色彩比较强,因此我建议大家横向结合每年更新的各公开评级榜单,同时结合内部人士的体验,予以综合评判,详情可见表2。目前,较受业内认可的法律评级机构主要包括:钱伯斯(Chambers and Partners)、汤森路透旗下的亚洲法律杂志(Asian Legal Business,简称ALB)、法律500强(The Legal 500)、国际金融法律评论(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aw Review,简称IFLR)、中国法律商务(China Law & Practice)、商法(China Business Law)、国际仲裁评论(Global Arbitration Review,简称GAR)、投中集团、清科集团等。但是,榜单毕竟带有商业成分,务必兼听则明。

表2 大中华区各业务领域的第一梯队外所

(续表)

(续表)

如果大家对外所的简称足够熟悉,则不难看出,在各业务领域中,英美律所的在华表现相对强势。但是,英美律所之外,其他国别的若干外所也有不俗表现。例如,可以横向综合参考钱伯斯亚太中国区指南、法律500强 、IFLR 1000 、中国法律商务 的中国区榜单的数据。

表3 除英美律所之外的在华活跃外所

(续表)

与内资律所相比,外资律所的差异化在于:(1)外资律所通常历史更悠久,部分律所已执业近300年、具有良好的国际声誉,深受国际客户的信赖,在人员、资源、经验、软硬件设施等方面,都比内资律所更具优势;(2)在跨境交易中更常适用英美法系的法律(含香港法),外资律所在全球遍布办公室,便于在跨境交易中提供不同法域的服务;(3)外资律所通常以英文为工作语言,还可提供多语种法律服务(包括中文及其他客户母语服务)。

四、外资律所的联营与退出

近年来,外资律所的本地化趋势与中国律所的国际化趋势相交汇,在政策的鼓励下,联营律所有可能成为外资律所的新发展方向。2014年11月,上海市司法局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实施办法》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的实施办法》,启动中外律所联营试点。根据上述实施办法,一家内所或外所只能与一家外所或内所建立互派或者联营关系,且不得再与第三方建立联营或者互派合作关系。联营期间,内所和外所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各自保持独立,各自拥有各自的意见签字权,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因为不是独立的法律实体,无法拥有独立的账户进行日常的财务运营。

联营期间,境内律师和境外律师可以境内或境外法律顾问的名义,在被派驻方的办公场所内,向客户提供涉及境内及境外法律适用的咨询服务和相关代理服务,以分工协作方式与被派驻单位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同时,在联营合作机制下,内所与外所可以共同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在各自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范围内,办理中、外法律事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但该等规定不意味着向外所开放中国境内法律事务。截至2023年8月,已有8家外所与内所在上海自贸区内进行了联营,见表4。

表4 中外联营律所概览(截至2023年8月)

(续表)

在中外联营律所的探索之路上,海南、广东亦是先行者。2019年10—11月,海南省先后出台了《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实施办法》及《海南省中外律师事务所互派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实施办法》,成为第二个推动中外律所联营的内地省份。2023年2月13日,广东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实施办法》,允许深圳前海开展中外律所联营试点,其中要求申请联营的外国律所“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或者已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代表机构满3年且已在广东省设立代表机构”。

此外,内地与港澳联营律所的数量亦蓬勃增长。2003年,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开放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同年,司法部颁布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14年8月,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与上海自贸区的模式大同小异;在广东,联营律师事务所可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形式设立,并可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2019年1月,司法部《关于扩大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地域范围的通知》发布施行,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的模式有望在未来拓展至全国,见表5。

表5 内地与港澳联营律所概览

(续表)

与联营趋势相呼应,外所中亦不乏选择全面退出中国市场者。自2015年起至2023年8月,已有超过55家外所代表处陆续被司法部批准注销。究其原因,大致在于:(1)受限于中国法律法规,外所难以在中国法领域施展拳脚,可从事的中国业务被极度压缩;(2)由于证照、晋升、税务等因素,具备外所经验的人才陆续向内所回流,外所在法律服务质量上面临来自内所日益严峻的挑战;(3)受限于总部政策,外所的定价偏高,而内所更具有价格优势和灵活性;(4)部分外所的本地化略逊,依赖外国人士进行管理,在业务开展中与客户的沟通存在文化、语言等隔阂等。

鉴于外所在华发展的两极化越来越明显,个人建议,同学们在择业时,在外所中优先考虑本地化较好、声誉和业务水平相对领先者,谋求长远的职业发展。

小D速记

按照业内俗称,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含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及其境外关联主体统称为“外资律所”或“外所”。

境内大约95%的外所代表处集中在上海和北京,超六成来自美国和英国;香港通常为外所在大中华地区乃至亚太地区的总部。

极少部分外所在广州、深圳、大连、烟台、杭州、海口、重庆设立了代表处,且几乎是该所在华的唯一代表处,规模小;外所普遍未在澳门开设办公室。

在华外所可以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但通常会标注免责声明,表明其不具有从事中国法律服务的资格、执照或能力,且其雇员不能作为中国律师执业。

在华外所往往将其执业重心置于非诉业务,少数仍从事争议解决业务。

关于外所各自的优势业务,建议结合每年更新的各公开评级榜单以及内部人士的体验,予以综合评判,兼听则明。

在联营合作机制下,内所与外所可以共同接受当事人或其他律所的委托,在各自获准执业范围内,办理中、外法律事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近年外所中不乏选择全面退出中国市场者,外所在华发展的两极化越来越明显;建议在外所中优先考虑本地化较好、声誉和业务水平相对领先者。 L8Oa8rV9q/vfp8rtMira3N+DiX1xS8WWskoIh2OHSCVqVJO/LjKVt24y27lWhpX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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