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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章小结

法律保留原则的深层含义在传统理论中未被完全揭示。虽然该原则被创立的初始目的在于实现立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保留的适用只能针对横向维度。准确地说,法律保留是一种权力“配置”模式,而非权力“分配”模式;该模式不是要在保留主体和保留所针对主体之间进行彻底的权力划分,而只是要实现领导者对从属者的权力控制。因此,在诸如联邦制这样的分权模式下,联邦和州的权力相互平行,联邦不能向各州授予联邦立法权;而在单一制国家的法律保留模式下,中央立法机关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向地方立法机关授予保留范围内的立法权,且这种授权本身还可能存在程度的区别。

我国作为单一制国家,采用法律保留的模式而非分权模式进行央地立法权的配置。通过对我国《宪法》《立法法》和有关法律条文背后的规范理据的分析,可以发现,政治统一和市场统一是影响法律保留范围的主要考量因素。同时,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在涉及基本权利限制和社会主义国家基础制度的方面,需要贯彻严格的法律保留。规范角度的分析可与相关经验研究相呼应,为明确我国中央和地方的立法关系提供学理支持。 aDRpbJ4gTszUC/c2mTggxebXBRtUF+An1S4CZwKzQIZpezO+YVdw94cpbC23p57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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