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气氛首先是一种现象,其次才是一个概念。它无异于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遭遇的那种现象。我们说一个聚会的热烈气氛、一个花园的宁静气氛、某个夜晚的神秘气氛、某个性感男女的出场带给人的色情气氛……气氛美学正是以其作为出发点,加以描述和反思,并将其提炼为一个具有广泛解释力的概念。
伯梅并没有对气氛给出一个统一、严格的定义。在《气氛》一书中,他既谈到“气氛似乎是以情感基调充盈着的雾气一样的空间” [114] ,“它(气氛)就是空间,因为它通过事物、人的在场或者环境布局——也就是说,通过出窍——得到染色” [115] ,又谈到“呈现之物的当下性,亦即图像的气氛” [116] ,“气氛就是某人、某物在空间中的可察觉的在场” [117] 。在更多时候,气氛作为一个主词,通过各种谓词来描述,我们从这些谓述中大致获得气氛的特征。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气氛不是一种“物”,然而也并非一种“感”。它具有客观性,它的客观性在于没有人可以主观地臆造一种气氛,它并非一种心理现象,而是每个人身临其境都会感受到的、被侵入的一种身体性现实,它是主体可以遭遇的现实;但与此同时,它又并不可以归为客体或者物,因为它并不能脱离主体的经验而独立自存,它无法用仪器来测量和确证,所以它具有主观性,虽然不由某单个主体来杜撰或控制,但也不能脱离主体而存在。在传统二元论视野中,这是不可能的,某物若不能被归为客观的存在,就要被归为主观心灵。但气氛恰好是一种“居间”之物(Zwischensein),它就置身于这种主客之间,既有“准客体性”(Quasi-Objektivität),也有“类主体性”(subjekhaft),具有一种现象学意义上的真,具有主体间可互证的实在性。 [118] 伯梅沿用施密茨的术语,称其为“半物”(Halbding)或者“类物”(Dinghaft)。 [119]
而这一点之所以可能,就在于“身体”。身体正是主客体之间的“桥梁”,更确切地说,身体既是主观的,又是客观的,气氛起作用,正是通过身体实现的。所以,气氛和身体密不可分。气氛是身体性在场的证明,身体是气氛出场的基础。气氛让人意识到自己是身体性的在场者,置身于空间中。所以伯梅说“气氛就是空间”,人总是先置身(于空间中),才有了其他一切认识与行动,这种置身(Befindlichkeit, leibli-che Anwesenheit),就是对气氛的觉察。因为从常识来说,我们似乎无论何时都是置身在世界上的,然而,我们并非时刻在场,真正的置身就是在场,就是要对自身的身在性有一种察觉,自我察觉(Sich-Spüren),一种自我在场感(Sichbefinden)。而气氛正是自我察觉的第一步,我们对自己在场性的察觉,总是对气氛的察觉,察觉到自己置身在空间中。在这个意义上,“气氛是可察觉的在场”。值得指出的是:对气氛的察觉,根本上是一种自觉。
这种察觉,换成另外一种表述,就是情感震动(affective Betroffen-heit)。施密茨—伯梅带来的不仅是一种新现象学,也是一种新身体观。这是一种整体观,区别于分析性地划分为五种感官的身体观,而体现为一种浑身性的情感震动。 [120] 对身体性在场的察觉,是通过情感震动来实现的,我们感受到空间的情感性,感受到从外侵入内在的一种情感。我们感到阴森、友好、色情、明快、压抑……这些气氛正是情感性的。我们通过情感震动察觉到气氛。气氛,在这个意义上,可称之为准客观的情感(quasi-objektive Gefühle) [121] ,它是且只是当我们置身于某空间时所感受到的独特的情感基调(Gefühlston)。所以,对自身在场的察觉,是一种情感性察觉,是作为身体,以情感震动的方式实现在空间中的在场。
在这个意义上,伯梅指出:气氛是一种被“定调”或“染色”(tönt o-der tingiert) [122] 的空间。我们姑且把它表述成一个“身体—情感—空间—在场—气氛”。气氛不是中性的,它一定是带有特定情感基调的空间感。正是通过来自当下空间的特定情感震动,人才身体性地在场,感到一个被染色和定调的环境,用本雅明的词来说,“呼吸”着这个环境(气氛、空间、灵光) [123] 。
所以,“气氛就是空间”,反过来,“空间就是气氛”。这里的“空间”自然不是物理学意义上的空间,但也绝不是心理空间、想象空间。它毋宁是基于身体在场、情感震动而来的一种空间感。这种空间,区别于传统认识论、存在论意义上的空间,不是亚里士多德充满了物的占位空间,也不是牛顿的绝对空间、康德作为直观纯形式的空间,而是现象学意义上的空间,也就是经验到的空间,在这里,确切地说,是通过身体情感震动经验到的空间。“身体”和“空间”也是二而一的。我们无法体验到身体,如果我们不体验到它在空间中在场;我们无法体验到空间,如果我们不身体性亲在地去体验。跟施密茨一样,伯梅也用身体的“紧张”与“松弛”来揭示这种二而一的身体—空间。也就是说,我们通过“紧张”与“松弛”来体验“宽”与“窄”这对基本的空间感。 [124] 换句话说,我们通过体验气氛,体验到空间。
气氛因而有一种认识论、存在论上的先在性。我们总是先置身于某个空间,再开始别的活动。在伯梅看来,我们总是先感到一种气氛,然后才辨认出气氛中的个别事物。 [125] 从身体现象学来看,传统“感觉元素主义”的图式是造作的、错误的、违反现象的。人对环境的觉察不是收集,不是先进行分门别类的信息摄取再进行汇总,而是,总是,先觉察到一种总体性的基调,然后再进行分辨。我们转进一条大街、进入一个聚会现场、步入图书馆、走到一座花园、突然面向大海……感到的首先是一种定调了的气氛,环绕身体的一种空间,觉察到自身的在场,获得总体性的感知,然后才有了接下来的其他认知。
气氛虽然是一种具有确定情感基调的空间(感),但也正因此是一种不确定的某物。它不具有概念规定性,只具有情感规定性。它越是具有情感上的强烈确定性,就越是具有认识上的模糊性。它的极端情况是一种“暮色”(Dämmerung) [126] ,像“雾气一样”笼罩着身体性的此在。可以说,气氛是不可还原、不可分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