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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语义学和形式本体论的真理条件

形式-对象逻辑的研究对象是作为一切理念性可能科学基础的形式结构,这既涉及其语句以及这些语句整合为理论体系整体的结构,也涉及其对象以及这些对象整合为统一研究领域的结构。纯粹逻辑学的研究对象是“意义一般” 本质 和“对象一般” 本质 的最普遍形式和组合定律。作为关于一般科学论述和一般科学研究领域之本质结构的科学,作为关于“科学一般”本质的科学,纯粹逻辑学是关于所有(理念性可能)科学的形式科学: 纯粹逻辑学是普遍数学 (mathesis universalis)。至少,这是纯粹逻辑学的目标。胡塞尔很清楚,为了达到这个目标首先要完成更基本的任务。只有当纯粹意义逻辑澄清了什么是命题一般以及诸命题如何形成逻辑一致的整体,纯粹逻辑学才能进一步研究对一门科学理论而言的独特语句关联整体。只有知道了什么是一门理论,我们才能进一步研究不同的理论形式,以及才具有从最高的理论形式将它们推演出来的可能性。通向意义逻辑普遍数学的道路是漫长而艰苦的。这是一条“上升的整合之路”。在这条路上,先前独立的意义形式显现为统括性意义形式中的一个非独立要素。以此方式,人们一步步爬升至一般科学理论的最高形式,而中间不能跳过任一层级。按照《导引》(§67-69)和《形式与先验逻辑》(§13以下和§28以下)的一致判断,这种形式意义逻辑或语义学包含:(1)关于意义形式的学说;(2)演绎逻辑;(3)关于可能科学形式的理论。

形式意义逻辑的第一层级致力于构建关于意义形式的学说,胡塞尔称之为纯粹逻辑语法学。作为形式-逻辑科学,这种纯粹语法学既不关心理念性意义在个别语言行动中的主体性实现,也不关心其实在内容规定。构成意义逻辑研究对象的所有意义是形式性的意义本质。这种纯粹语法形式学说的首要研究对象是命题意义的本质。这门科学可以细分为三层先后奠基的学科领域:(甲)关于原始意义范畴形式的学说;(乙)关于(句法)组合定律的学说;(丙)关于语法操作的学说。 1 第一门子学科不仅穷举基本的意义范畴,而且还从独立性与非独立性的视角出发对之进行系统化。例如,“述谓性命题”是一个独立的意义范畴,而“谓词”则是属于该独立意义范畴的非独立意义要素。对涉及非独立意义范畴联结的组合定律的明确研究,则已是第二门子学科的任务。这门子学科研究上述“较低层级的意义元素”如何作为不同形式句法联结的“材料”。例如,同一个“词”(更确切地说,以前句法方式形成的“核心材料”)如何嵌入诸如述谓命题、定语命题、合取命题、假言命题等不同的统一整体中。纯粹语法学的第三个子学科紧接着这个理论任务,在更高的普遍性层级上研究语法“操作”的系统。这些操作以基本句法形式为基础并借由句法结合定律来构建新的句法形式。名词化便是这类操作的一个例子。通过名词化,主词形式(‘dass Sp'……)可以从述谓命题(‘S ist p')中推导出来。这里涉及的是奠基于句法“组合定律”和原始意义范畴形态学之上的语法“复合定律”。就我们目前问题而言,最重要的首先是这门语法学意义逻辑的特点及其在科学论方面的功能。虽然纯粹-逻辑的语法学研究自然关联着有意义的语言表达构成,但它不涉及杂多的自然语言和它们各自特殊的结构规则。相反,作为先天语法学,它涉及的是“在种的含义上”(《第一研究》§11)的语言表达,并且前提是该表达是单一意义的载体。为了成为可能的有意义表达,一切语言表达必须对应的普遍(纯粹-逻辑-语法的)条件最终并不涉及使这些语言表达结构化的语言符号系统,而涉及这些语言表达的意义内容。胡塞尔由此得出结论,纯粹语法学应当被视作关于意义的形式逻辑的一个分支。它首先涉及的是逻辑思维的意义内容,而仅当语言陈述单义地表达或表象逻辑思维内容时,它才与语言陈述相关。后面我们还必须再来追问,我们是否可以从语言哲学角度以这种方式合法地从思维的意义结构导出对 言说一般 的规定,而在意义逻辑框架内把该思维的意义结构主题化为形式性 对象 。在当前所探讨的客观-形式意义逻辑的认识论功能语境中,需强调的是任何违背纯粹语法学定律的认识行为(或语言陈述)都无法提出真值诉求。意义逻辑的语法学表述的是可能科学认识的最小条件,即 避免无意义 (Unsinn)或范畴形式的无意义连接。纯粹逻辑语法学指向的是“构成理论统一性理念的 诸概念 ”及其“基本联结形式”(《导引》, §67)。

在此基础上,纯粹逻辑的 第二个任务 是在有意义的或良好构型的命题组合中 避免悖谬 (Widersinn)。如“所有的A都是B,但有些A不是B”这类形式语句虽然满足纯粹语法的要求,即在语法上是有意义的,但却违背了演绎逻辑的要求(《导引》§68;《形式与先验逻辑》§14节以下)。演绎逻辑或“无矛盾逻辑”特别涉及复合命题形式之可能(形式)为真或为假的理念性条件。这门逻辑由一些旨在避免矛盾的定律构成,这些定律可以被整合进一个统括性理论中。传统的 三段论 就是这样一个理论。演绎逻辑挑选出语法上可能的复合命题或推理形式,并确定其中哪些形式“具有形式性本质定律的价值,即作为关于判断的逻辑一致性的普遍真理:关于从前提判断中(‘分析的’)推论出与其如此这般形式相对应形式的判断”(《形式与先验逻辑》,§14)。正如纯粹-逻辑语法学一样,这里的基本结构也是整体和部分的结构;但两者的差别在于,在此除了语法的“可能性”之外还要关注“相容性”或无矛盾性。 2 我们将看到,这种演绎逻辑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真理逻辑:它处理的是可能真理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它仍处于“明确性”(Deutlichkeit)而非“明晰性”(Klarheit)的明见性领域(《形式与先验逻辑》, §16)。由它所确保的现实性还不具有事实规定性,而只是意义在其数学存在含义上的单纯形式“可能性”。

最后,纯粹意义逻辑的第三层次不再研究科学理论的理念性前提(语法的可能性和意义形式之间的演绎逻辑相容性),而是研究理论的理念本身及其可能变换。纯粹意义逻辑的最高任务是对将语法上有意义的和分析上彼此一致的命题复合体纳入科学理论的公理-演绎整体之可能性条件加以表述。对可能的科学性认识之最高和最全面形式条件的研究导向了“可能理论形式之理论”的构建(《导引》,§69;《形式与先验逻辑》,§28和§35)。胡塞尔对此的理解显然是关于可能的科学理论形式的等级体系,类似依公理和推演方式表述出来的数学流形论。这样一种“关于理论一般的理论科学的最终和最高目标”没有历史先例,而胡塞尔也只是对它给出了大致勾勒。这门科学的精确含义来自其“对象相关物”,即与理论形式之理论相对应的对象性认识域。根据数学方式的把握,严格科学的认识域具有 确切的流形 形式。也正是这种形式概念“为一门科学中无限发展命题的整体赋予 系统性统一形式 ,该统一形式可以通过逻辑-范畴概念从有限数量的纯粹公理形式中先天构建出来”(《形式与先验逻辑》,§35b)。因此,更确切地说,这种理论形式之理论是关于“判断系统整体”的理论或“演绎体系理论”(《形式与先验逻辑》,§28)。

一方面是科学理论的条件与形式,另一方面是科学理论的对象,两者的关联在《导引》中已被提及而直到《形式与先验逻辑》才得到充分研究。纯粹-逻辑语法学、演绎逻辑和理论形式之理论完全以 意义 概念为导向而展开。胡塞尔将统括它们三者的纯粹-逻辑科学称为“ 形式语义学 ”,而与之相对应的纯粹-逻辑科学则是以形式对象概念为导向的“ 形式本体论 ”。 3 因此,纯粹逻辑对为真科学性认识之可能性的形式条件的表述既着眼于其意义内容方面,也着眼于其意义意指对象方面。与形式语义学相对应,形式本体论所讨论的也不是具体对象的内容规定,而是“对象或某物一般”这种形式类本质及其以种的方式在各类同样形式性对象本质中的个别化。与形式语义学相对应,形式本体论也有三个层次。对应纯粹语法学的是形式对象范畴形态学,如“对象、事态、单一、多数、数目、关系、联结等,——所有这些概念都摆脱了认识材料的特殊性”(《形式与先验逻辑》,§27b)。语义学中的演绎逻辑涉及(形式性)真与假的必然(而非充分)条件,而与之对应的形式-本体论科学则涉及“对象一般,事态一般等的存在与非存在”(《导引》,§68, A : 246 /B : 245)。如果说三段论是语义学中演绎逻辑的一个例子,那么“复多论”(Vielheitslehre),“基数论”(Anzahlenlehre)或算术便是形式-本体论的演绎逻辑的例子。与关于可能理论形式的语义学理论相对应的是形式-本体论的纯粹流形论。

流形论是关于与某理论相应的“认识域”之形式的学说。如果我们将这种形式概念替换为具有特定事实内容,但仍是普遍的对象性存在概念,那么我们就得到了所谓的“ 质料本体论 ”(参见《观念一》,§10;德文版《胡塞尔全集》第八卷,第125页及以下)。质料本体论并不像形式本体论那样指向“对象一般”或“可能科学性认识之领域一般”所展开的,而是指向特定存在领域的概念。在早期文本中,胡塞尔仍将这种质料本体论称作“先天的实在本体论”或“先天形而上学”。它研究的是把握实在之物本身之本质的“基本范畴”。也就是说这样一组研究必定可能,它们只考察所有那些对思考实在一般而言必需的东西。这包含着整个先天时间学说、先天运动学说以及纯粹几何学……(手稿F I 16[1906],第186页及以下)。质料本体论的其他例子还包括与心灵存在领域相关的“理性心理学”,以及与物体存在领域或与“从形式方面考察的自然”相关的理性物理学。这些理性的、质料本体论科学先于“一切经验科学……”(同上)经验科学对事实进行观察和分类并确定其规律,而质料本体论则研究作为这些事实基础的存在领域的本质规定。比如,空间性存在是有广延的,这并不来自以归纳方式对经验事实的普遍化;广延性是空间性存在的本质规定。理性科学或质料本体论所表述的是与有事实内容的对象性现实性相关的不同经验科学的先天条件。然而,这些可能科学性认识的质料-本体论条件并不是最终条件,因为它们还要服从可能真理的客观-逻辑条件和主体-现象学条件。质料-本体论语句所使用的概念是从事实内容角度对形式语义学和形式本体论范畴的特殊化。不同质料本体论科学所处理的不同存在领域都落在一般可能科学的统一性领域这一形式本体论范畴之下。而对这一最高的形式本体论概念在内容上的特殊化,对不同存在领域的区分自然都落在形式逻辑学之外。在将现实存在区分为不同存在领域时,质料本体论所采用的引导线索是在内容上有所规定的自然世界经验或各门科学的传统划分(但它并不同时采纳其经验性存在设定)。这种对事实性科学理念可能领域进行的对象导向的区分需要在认识论上得到辩护,但该辩护只能通过对理念上可能的事实性经验或为真认识的不同形式进行现象学-反思分析来达到。因此,可能科学认识的质料-本体论条件在如下两方面还需要现象学奠基:一方面,只对通过现象学方式获得最终辩护的形式-逻辑有效性加以事实性应用;另一方面,把以现象学方式描述的事实性经验的全部范围分解为不同存在领域(一方面是受个别科学特殊兴趣规定的存在领域,一方面是生活世界的全面经验范围:对这两者之间关联的先验现象学研究在胡塞尔晚期的科学论设问中越来越重要,并且在《危机》中占据了关键位置)。我们还会回来讨论对可能的(先天和经验)科学之事实性的现象学-认识论证明。

形式本体论的数学特征单从其子学科的定义便可以看得出来:“复多论”或“基数论”以及“流形论”(或集合论)是已经得到承认的数学学科(参见《形式与先验逻辑》§24)。《算术哲学》中关于集合或数目概念及其与形式的“某物一般”关系的讨论已经是向该书原计划第二部分的“形式算术”方向的探索,也就是向构建形式本体论方向的探索(参见《形式与先验逻辑》§27a)。按照《形式与先验逻辑》,形式语义学也可以被表述为数学学科。 4 使形式语义学和形式本体论适合数学学科的结构,这对我们的问题域而言十分重要,因为它影响了对形式-逻辑诸学科的认识论价值的规定。如果形式-逻辑定律被理解为可能科学的形式条件,而形式逻辑是一门数学学科,那么便可以得出,由这门逻辑所规范的可能科学认识也隶属于公理-演绎科学的理念。又因为形式-逻辑的真理条件和现象学的真理条件具有本质统一性(参见上文第一节),我们就有理由猜测,这种数学的科学概念也为 现象学认识论 确定了标准。我们后面会看到,在胡塞尔那里情况确实如此;现象学认识论以数学科学的理念为导向,这同时也本质地影响了对 语言 功能的现象学分析。不过还需追问的是,让形式语义学和形式本体论适合数学结构是否也意味着把形式逻辑彻底等同于数学。胡塞尔在《导引》(§71)中的答案仍是逃避性的而且也并不令人信服。但《形式与先验逻辑》提出了“数学家之数学”和逻辑学家之数学之间区分的明确标准,即后者特有的认识论或科学论兴趣(§51以下)。至于这种形式逻辑兴趣的具体表现,这要等我们进一步澄清形式语义学和形式本体论之间的区分后才能得到充分理解。

语义学的意义学说和形式-本体论的对象理论之区分与“关于判断之判断和关于对象之判断”的区分相呼应。后面这个区分有赖于不同态度的区分并且基于不同的兴趣。对象态度是更为自然的;通过对自然经验和科学研究的直接对象进行形式化,我们就得到了形式本体论。意义态度是附属性的,形式语义学将目光从直接对象那里移开,反思地转向意指所需的意义媒介。语义学的独特反思是对特殊认识批判兴趣的表达(《形式与先验逻辑》§§44、48)。除了对形式逻辑两面性的主体性阐释之外,我们还须从客体内容角度对该两面性进行刻画。意义(作为语义学的对象)是在附属和衍生含义上的“对象性”;不是“‘真的’或‘现实的’对象性”,而是“ 作为被意指者的被意指的对象性 ……纯粹作为在设定之句法进程中的 被设定者本身 ”(§44b)。对象和意义不是在同样的态度中被意识到的。在原初的判断意识中,意义根本不是“对象性”地被意识到的;但作为语义学逻辑的对象,意义标示着自然经验直接对象的一种衍生性形式(§44)。在此含义上,形式语义学也依赖形式本体论。但形式本体论的这一优先性并不排除形式本体论语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转变为形式语义学语句,即将其对象把握为在意指方式中的对象,把握为“对象-意义”(§54)。

将判断对象转化为“对象意义”或作为被判断者的对象,其本质根据在于语义学特有的批判兴趣,该兴趣不再把其对象当作不言而喻的直接对象。不过只有当逻辑学家质疑意义或判断内容与现实事物是否相一致时,他的这种认识论兴趣才得到充分表达。这样,正如《形式与先验逻辑》所特别展示出的,激发语义学逻辑态度的认识论兴趣推动我们超出语义学逻辑的界限。第一步是直截了当做出判断并对被判断者本身或其(意向相关项的)意义进行反思。在此之后还有第二步:对这些意义和现实是否一致展开研究。这种研究是 真理逻辑 的特殊任务。但这种真理逻辑不应与形式逻辑的第二层次,即演绎逻辑相混淆。演绎逻辑只研究真理的形式条件,即真的言说的纯形式一面,而真理逻辑研究的是真理的综合条件,即为真言说的事实性内容,这是该言说意指现实的条件。真理逻辑含义的真理条件预设了演绎逻辑含义的真理条件(§15);作为形式化的真理逻辑,演绎逻辑的目的指向具有内容的真理逻辑。按照胡塞尔的理解,这种具有内容的真理逻辑正是主体导向的 现象学 认识论。作为对认识 内容 之形式-逻辑规范的补充,这种认识论不仅为个体性认识 行为 的有效性奠基,同时它也为在形式逻辑中独断设定的形式语义学和形式本体论之间的同型相应或一致性奠基。

1 参见《形式与先验逻辑》第13节和第22节,《导引》第67节和《第四研究》第14节。关于胡塞尔纯粹逻辑语法学的理念,参见J.M.Edie, Speaking and Meaning.The Phenomenology of Language: Studies in Phenomenology and Existential Philosophy, Bloomington and London: Indiana University Press, 1976, S.45-71 und 202-211。这部著作不仅对胡塞尔在(尤其是)《第四研究》和《形式与先验逻辑》中的论述给出了细致诠释,而且对大量二手文献做了详尽评述,并最终将胡塞尔的纯粹语法学理论和乔姆斯基的语言深层结构理论和“语言能力”理论进行了对比。

2 参见《第六研究》第30节到第35节对于相容性和不相容性的讨论。关于胡塞尔的“整体与部分”逻辑在《逻辑研究》全书中的核心方法论功能,参见Robert Sokolowski,“The Logic of Parts and Wholes in Husserl's‘Investigations'”.in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 Vol.28 (1967-68), S.537-553。该文也收录于J.N.Mohanty (eds.).Readings on Edmund Husserl's Logical Investigations,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76, S.94-111。

3 《形式与先验逻辑》,§§37-46;另外参见§25和§27。《导引》中相应的初步讨论,参见§67, A/B: 244; §68, A: 246/B: 245 f.; §70。

4 特别参见§24、§52。关于《形式与先验逻辑》中逻辑学与数学之关系,以及更一般的,关于在二手文献中常被忽略的《形式与先验逻辑》第一部分,参见Robert Sokolowski,“Logic and Mathematics in Husserl's Formal and Transcendental Logic”.In D.Carr and E.S.Casey (eds.).Explorations in Phenomenology.Selected Studies in Phenomenology and Existential Philosophy 4, The Hague: Martinus Nijhoff, 1973, and in: Robert Sokolowski, Husserlian Meditations.How Words Present Things, Evanston: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74, pp.271-289。 u3t8fKolAehSbuoK/ctS0hGArFTMSU0dIydbrMoMEV203s6rA1lvSTGuVcwItl0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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