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塞尔对形式逻辑的关注始终带有科学论或认识论方面的兴趣。这种兴趣一方面表现在形式逻辑语句关涉的是“自在真理”,而“自在真理”同时是一切科学真理之可能性的分析性-理念性条件。另一方面,这种认识论兴趣表现在这些形式逻辑定律尽管被规定为必要的但却不是真理的充分条件。形式逻辑的真理条件需要无关逻辑内容而与科学认识 行为 相关的真理条件作补充:“作为关于逻辑之物的一般科学并具有最高的、统括所有其他逻辑形式的形态,作为一般科学的科学,这种逻辑学具有双重指向。整体而言,它涉及理性活动并且是在施行的行动之双重意义上……另一方面,则涉及由此实现并持续固化的结果。”(《形式与先验逻辑》, §8)《逻辑研究》第一卷《纯粹逻辑导引》已经区分了主体性真理条件和客观性真理条件,并由此也将形式逻辑和现象学置于统括两者的共同的认识论问题域中。这一点值得注意,因为《导引》恰恰尖锐批评了对逻辑学和心理学的混淆,而且正是通过其对逻辑心理主义的决定性驳斥使它的影响力远远超出对现象学感兴趣的哲学家和心理学家,而在更广泛的读者中获得了关注。对可能的有效认识之诸理念性条件的研究分为客观导向的形式逻辑研究与主体导向的研究;《导引》在两个不同的问题语境中分析了这两类研究合理的或必然的结合。其中一个问题语境是对规范性逻辑之理论奠基的讨论,而另一个语境则是在科学论导向中的对“纯粹逻辑理念”的界定。在这两侧,正是激发形式逻辑本身的认识论兴趣推动研究超出形式逻辑的范围并过渡到对认识 行为 之本质条件的分析中。
实践-规范逻辑学是“科学认识的技艺”。 2 它规定为了获得科学认识应当遵循哪些准则。属于这类规则的如以下实践命题:“应该在对被判断事态拥有充分洞见时才做出判断!”这些逻辑-实践规则分为如下两类:一类可以直接从科学认识的基本规范中推导出来的规范性命题,另一类是在具体认识行为中实现这一基本规范的实践性指南。规范性命题所关涉的是正确的思考、判断和推理中的逻辑内容以及它们在理论的系统性整体中的位置;而实践性指南涉及的是被这些命题所规范的科学性思考、判断和推理之个别行为的本质规定以及实施这些行为的事实情境。实践-逻辑规则预设了理论性洞见,而这些理论洞见既涉及对科学性认识规范的规定,也涉及将具体思考行为和被思考事态置于该普遍规范下的过程。实践逻辑的这种理论基础、对基本规范和规范性操作的界定与合法性证明既蕴含了对一般科学性认识本质条件的纯粹逻辑研究,也蕴含了对它们的心理学以及现象学研究。只有当我们既在其逻辑内容方面又在其主体实施的现实可能性方面知道科学性认识本质的构成,我们才能表述出达到科学性认识的有意义准则。在《导引》中,胡塞尔并没有在主体一侧足够清晰地区分科学性认识可能性条件的现象学与心理学规定。这种情况无损于我们目前首要关注的洞见,即规范-逻辑准则必然同时要求客体-逻辑奠基与主体导向的理论奠基。因此,上面例子中引入的逻辑-实践准则一方面预设了对融贯 判断 的形式逻辑规定(命题构型,避免形式矛盾……),另一方面预设了对必然性本质组分的现象学规定(事态的直观所与)以及对做出该逻辑容贯判断的 判断行为 之事实性特征(专注……)的经验心理学刻画。
然而,《导引》并未把对科学性认识双重界定——客体-逻辑的与主体-现象学的界定——的洞见之有效范围限制在实践-规范逻辑的理论证明问题中。该洞见对纯粹理论逻辑本身也同样有效,因为纯粹理论逻辑研究的是“科学或一般理论之可能性的理念性条件”(§65)。分别按照科学可能性的问题是指向“认识内容”(§66)还是“现实认识”(§65),这一研究具有双重意义。具体说来,可能科学的“认识内容”既包含其理念性的意义内容也包含该意义内容所意指(同样是理念性的)对象的范围。纯粹逻辑不考虑对可能科学的意义与对象在内容方面的规定,它研究的是可能意义与对象的单纯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可能的理念性组合与变更的必然定律。纯粹逻辑学中与可能科学的认识内容相关联的分支最终给出对分析性普遍定律的表述,这些规则涉及一般意义与对象可能的形式有效性并由此也涉及一切科学性语句可能的形式有效性以及它们在高阶理论体系整体中的位置。矛盾律就是这类定律的一个例子。有关科学可能性的另一方面问题是与其“现实认识”相关的问题。只有当这一问题涉及“认识本身的理念”而非认识行为的经验心理学性质时,它才属于纯粹逻辑学的范围(§ 65)。这种关于可能的科学性认识之主体条件的问题最终引向对普遍的,也即对一切认识行为本质规定有效的先天必然定律的表述。更确切地说,这些主体导向的普遍定律包含着与客观-逻辑普遍定律有所不同的先天性概念,即具有实事性(sachhaltig)规定的先天。无论这种现象学定律的先天实事性具体该如何理解,现象学的先天是作为时间上个体化的和内容上有具体规定性的可能认识行为的条件而发生作用的。由此,这种主体-先天的考察除了涉及认识行为的普遍本质,还要涉及不同种类的认识行为和不同层次的认识活动之间的可能差异。纯粹逻辑学中主体导向的分支指向“一般思维主体”,研究“为实现理论认识而施行的各类行为之”“可能性的理念性条件”(§ 65)。在《导引》中,胡塞尔把这种主体导向的纯粹逻辑科学称为“意向行为学”(Noetik)。
在《逻辑研究》第二卷中胡塞尔更倾向把意向行为学称为“现象学”。现象学与对意义和对象的形式逻辑研究(在《形式与先验逻辑》中被称为“形式语义学”和“形式本体论”)一起构成了系统性整体。《导引》从科学论与认识论的共同兴趣背景下出发界定这个整体的意义,并由此也阐述了将客体导向的意义与对象逻辑,和主体导向的意向行为学一并置入纯粹逻辑的总括性整体中的动机。意义与对象的形式逻辑和意向行为学刻画了科学性认识之可能性的互补性必要条件;形式-逻辑学与意向行为学关于有效性的定律共同构成了有效认识本质(而非经验)存在之可能性的充分条件。一方面,现象学的认识行为与其他一切有效科学性认识行为(这也包括建立形式逻辑科学体系的那些认识行为)一样,受可能有效性的形式-逻辑条件约束;另一方面,只有当我们关照到这些形式-逻辑定律由之被给予和被把握的那些认识行为的明证性时,这些定律的意义和有效性才完全清晰地得到规定和辩护。在《导引》中,首先获得考察的是前一种依赖关系,即意向行为学的有效性定律对客观-逻辑、分析-理念性的有效定律之依赖。例如,可能明见性的理念性定律是从客观-逻辑定律推导出来的:“通过先天可能的……改造,人们就可以从每个纯粹逻辑学规律中看出特定明见性命题,或(如果人们愿意)明见性条件。由矛盾律与排中律组合起来的原理肯定是与如下命题等价:在一对矛盾判断中,明证性 可以 ,但也只能在一个判断中出现……对任何纯粹逻辑定律而言都与此类似。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因为,‘A是真’和‘某人可能带有明见性地判断这是A',这两个命题之间明见地存在普遍等价性”(《导引》,§ 50;另外参考§ 39)。这种“等价变形”也使得“自在自为有效的客观-逻辑定律向(理念上)可能的有效认识个别行为的应用”成为可能(§ 29)。反过来,客观-逻辑定律也依赖于有效个别认识行为,也就是依赖把握这些定律的“理念化”行为(§§ 29, 39)。在《导引》中,这种通过个别认识行为 把握 逻辑定律的过程,完全与将逻辑定律 应用 于个别认识行为的过程相对称:在对具有理念-逻辑普遍性的形式有效性定律的应用中,我们下降到个别认识行为;相反,在把握逻辑普遍性所要求的对个别认识行为的理念化行为中,我们上升到对逻辑-形式种类的把握。此外,按照《导引》的看法,上述个体化应用以及通过明见性认识行为对形式-逻辑有效性定律理念化把握的结构还回答了理念性意义与其在个别意义意向中所予之关系问题。“正如种类是与众多可能个别情况相对的理念性同一者……,同一意义或概念和以其为‘内容’的概念性表象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就像我们通过理念化行为直观地把握概念之物……我们也能获得逻辑规律的明见性……由此,整体而言,我们也就提供了运用逻辑规律的可能性。” 3
然而,在形式-逻辑定律的个别化应用和普遍化把握这两者的功能同型背后隐藏着一种张力,这种张力尤其也形塑了《导引》和《逻辑研究》第二部分之间的关系。《纯粹逻辑学导引》的论证始终从形式-逻辑真理的理念性自在有效性出发,而这些真理只以附属方式与理念性的可能的个别认识行为关联起来。胡塞尔对形式-逻辑的有效性的这种柏拉图式理解主要受到洛采和博尔扎诺的影响。按照种柏拉图式的理解,逻辑定律向个别认识行为的 应用 过程自然要比对逻辑对象的主体把握受到更多关注,毕竟,对这些逻辑对象而言,“被思考和被表达都是偶然的”(《第一研究》,§ 35)。与此相对,在《逻辑研究》第二卷“现象学和认识论研究”中,胡塞尔越来越明显地持以下观点:理念性-逻辑定律的有效性仍然需要认识论辩护,而只有通过现象学分析在其中这些定律被明见性地直观给予与把握的认识行为,这一任务才能完成。经由“理解”的客观-逻辑有效性的方向性转变,“可能认识”的主体-现象学条件相对于其客观-逻辑条件取得了优先地位。对认识的现象学分析所规范的不仅是个别认识行为施行的可能性,它还为构成可能科学性认识客观条件的客观-逻辑定律之有效性奠基。从这种全新视角来看,对 把握 逻辑定律的分析就成为核心,其重要性优先于对其应用过程的分析。我们还将看到,通过对我们把握逻辑对象的过程进行现象学分析而为形式-逻辑有效性提供知识论奠基的任务在胡塞尔后来对真理逻辑问题域的研究中占有核心地位。《逻辑研究》之后发展出的本质性新洞见一方面在于对这种把握过程自身(作为本质变更过程)的规定,另一方面则涉及该把握过程对逻辑定律有效性和意义的构造功能。这种构造思想的发展还依赖胡塞尔对现象学-先验意识及其活动 生成 的理解之发展,并最终归入下述思想:逻辑对象不只在以感性方式奠基的有效认识行为中被把握,而且首先在其中获得构型(gebildet)。我把对形式-逻辑定律现象学奠基的进一步考察以及由此对一般可能真理的主体条件的分析留给本文第3节。在下一节中,我将首先考察胡塞尔对形式-逻辑有效性定律及其作为一切科学性认识(包括现象学)客观条件之功能的分析。
2 《导引》的“自我介绍”,载于德文版《胡塞尔全集》第18卷,第261—262页。
3 《导引》,§ 29.在其他文章中,我批评了理念性意义的种类(spezifisch)个别化模型以及一般而言将意义的理念性规定为种属式的(gattungsmässig)本质的做法。参见Rudolf Bernet,“Bedeutung und intentionales Bewusstein.Husserls Begriff des Bedeutungsphänomens”.In Studien zur Sprachphänomenologie.Phänomenologische Forschungen , Nr.8 , Freiburg/München:Alberm, 1979, S.33-39 und 48-58.【译者注:该文的中译文收录为本文集的第3篇论文《意义与意向性意识:胡塞尔的意义现象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