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十分惊异的是,胡塞尔的《第一研究》并没有直接探讨符号的本性这一问题。相反,胡塞尔的讨论开始于对两种类型符号的区分:表达和记号(indications, Anzeichen)。在《声音与现象》中,德里达将胡塞尔未能直接探讨符号之本质连同其以两类符号区分作为理论出发点的做法都视作形而上学预设的后果。对德里达而言,符号不过是其他符号的“痕迹”,是不在眼前的存在者的替代物,因此它必然无法为一种在场形而上学所容纳。而胡塞尔对两类符号的区分和对表达的崇拜正合于其将符号视作意义的内在性在场和所指的外在性在场之忠实反映的策略。德里达的解释框架牵涉甚广,但在我看来它确实捕捉到了隐藏在《第一研究》理解符号本性(而且主要是语言符号)的方式中的一些形而上学预设。在本文中,我将讨论上述解构性诠释是否适用于“1914年文本”。然而,我的主要任务始终是详细解释胡塞尔对符号理论的改进,并避免把一切简单化为在场或不在场的问题。
如果我们仔细对待胡塞尔的文本而不只是一门心思地寻找所谓的形而上学二元对立,我们会发现,不只“1914年文本”,在《第一研究》中胡塞尔就已经区分了三种类型的符号:(1)自然符号,如“脊椎动物的化石指示着史前动物的存在”;(2)非语言性的人造符号,如“标志”(旗帜、火焰)和“记忆符号”(在手巾上打的节);(3)语言性的人造符号,即“表达”。非语言性人造符号(2)和语言性人造符号(3)的共同特点在于其意指(bezeichnen)功能。自然符号(1)无意指功能,因此不能算作“真正的符号”。《逻辑研究》认定只有“特意创造”的符号才有意指功能,这一观点在胡塞尔1914年对意指功能的进一步研究中仍起着引导作用。1901年和1914年的文本都将自然符号(1)称作“记号”,将语言性人造符号(3)称作“表达”。前后两期文本对记号和表达作用方式问题的看法也基本一致,尽管1914年的文本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更为明晰。
唯一的根本区别涉及的是非语言性人造符号(2),如信号、标志、记忆符号等。《逻辑研究》将它们与自然符号统称为“记号”,并认为这两种符号与其意指对象的关联方式是一样的。相反,“1914年文本”则将这类非语言人造符号(2)视为同语言符号(3)一样的“真正符号”,并认为两者都“意指”其对象(尽管具体的意指方式有所区别),也即都“指向”(Hinweisen)其意义所指。两期文本的这一差别主要在于,《逻辑研究》出于认识论和形而上学的偏见认定只有语言符号(3)才是真正的符号。而到了1914年,胡塞尔不仅将非语言性人造符号视作真正的符号,而且还将其视作包括语言符号在内的所有真正符号的典范案例。尽管有此根本差异,两期文本对于记号和真正符号的功能性特点及其差异的基本看法是一致的。下面的分析便由此入手。
《第一研究》对记号与其指示对象的关系给出了以下精确刻画:“某人现实地知晓一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这些对象或事态在下列意义上为此人指示了另一些对象或事态的存在:他把对一些事物存在的信念(尽管根本不是明见性的)体验为对另一些事物存在的信念或推测之动机。”(§2)就记号而言,符号与其指示对象以自然方式联系在一起,其关联要么是物理的(如烟指示火的存在),要么是心理的[借用纳博科夫(Nabokov)的例子:经由习惯性联想,对某个人脸的感知总是让我想起母牛的乳房]。《逻辑研究》主要强调的是从对一个(被认作记号的)经验事物的感知引向对另一个经验事物或事态实存信念的动机要素。依照这一说法,信念的动机引发并不基于明证性,也就是说,并不基于任何认知证据、任何逻辑推论或必然联系(§3)。在最常见的情形里,从记号到其所指示的对象之间的动机乃是基于物理因果性(因为看到烟所以相信着火了)或物理同一性(因为看到脊椎动物化石所以相信史前动物的存在)。
在“1914年文本”中,胡塞尔主要强调的是记号将我们直接从符号引向其被指示者而不经过意义意向。看到A时我们直接看到或注意到B。自然符号(1)是此类记号的最典型案例。如果“自然”在此指的是这种不经过特意的意义意向而建立的直接指示关系,那么所有记号都可以称作自然符号。在这个意义上,面孔的“表情”也可以被称作自然符号(即记号);甚至人为制造的符号当其意义消失后也可以成为自然符号。当代语言学家通常不愿意将自然符号称作符号,因为对符号而言,能指和所指具有必然的强相互依存关系;而在自然符号中,能指本身是一个独立对象,可以不依赖其所指而被把握(如烟可以不依赖火而被把握)。自然符号不能被视作真正的符号,因为能指与所指之间的关系在物理意义上太过紧密(自然的相互依赖)而在意指意义上太过疏离(意指的相互独立)。因为类似的原因,胡塞尔在1901和1914年都拒绝将自然符号(记号)当作本真符号,因为其意指并不具有意义意指的形式。
那么,什么是所有真正符号特有的“有意义的意指”(meaningful signifying)呢?从否定方面说,这首先意味着真正符号的意指关系不依赖任何自然的、物理的,或心理的关联。如胡塞尔在1914年的一篇文本中所说,其意指没有任何实事性的基础,或者我们也可以说,没有任何实存物的基础。相反,就记号而言,符号与其意指对象之间的关系具有这样的实存物基础,其意指是以实存物的方式被奠基的。
从肯定方面说,真正符号的意指基于慎思决定,基于意愿。真正符号的意指功能所依赖的意愿包含两个决定。其一是有意意指某物的决定,这一意指可以采取思维、回忆或想象的形式。真正的符号通过胡塞尔称之为意义意向或“意指意向”(significative intention)的意向性行为来意指其对象。其二是有意地使一个感性对象成为有意义的符号。真正符号通过个人主观意愿,或共享的信念,或符码意指其意义。胡塞尔说,真正的符号通过“表义意向”(signitive intention)意指或“指向”(hinweisen, hinzeigen)其意义,通过“意指意向”意指其意向性对象。真正的符号产生于两种决定的结合,它以“表义”方式指向其意义而以“意指性”方式意指其意向性对象。这种双重意向、这种间接意指是所有真正符号的共同特征。除了语言符号,“1914年文本”还列举出很多其他类型的真正符号: (1)记忆符号 (比如胡塞尔提到的一个例子:用手帕打的结来提醒自己成为更好的人); (2)标志 (比如用围巾来帮助人们相互承认是同一支足球队的支持者); (3)信号 (比如在湖边用旋转的黄色灯光来告诉我风暴即将来临以及我应当驾船返回港口)。
所有这些真正符号的共同特点在于:它们对某事态的意向性意指都是经由并且仅仅借助意义来实现的。而这一意义,作为真正符号的意义,反过来也是经由符号而意向性地进行意指。胡塞尔将意义视为真正符号的决定性组分,并因此常常将符号视作意义的意向性意指赖以完成的媒介和工具。比如,手帕帮助我铭记自我完善的决定。然而,因为符号仅仅经由其意义而有所意指,我们也可以将意义视为符号意向性地意指其所意指的媒介。更确切地来说,我们必须说:(1)在所有符号中,符号经由意义意指,含义经由符号意指。(2)在上述两种情形中“经由……意指”的含义不同:当我们说符号经由意义意指,意思是意义给符号提供了意指对象,而当我们说意义通过符号意指,意思是符号为意义提供了可被辨识的感性在场。在胡塞尔看来,这意味着符号的感性在场指向意义(表义意向)而意义意向性地意指所指对象(意指意向)。我不再进一步探讨胡塞尔对意向性意指及其意义真值的现象学分析。 5 下文将限于从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研究感性符号与其意义的关系:(1)使感性对象成为符号的意义赋予;(2)对符号及其指向意义的经验。“1914年文本”在这两方面都有新的发展并且内容上也有所丰富。以下分析主要基于这些文本。
对一个以感性方式被给予的对象赋予含义, 或换言之,创造或使用有意义的符号,这是 意愿决定 的结果。胡塞尔在《逻辑研究》中讨论语言符号或“表达”时已经强调过这一点。在《声音与现象》对《第一研究》的诠释中,德里达着重指出了造成有意义表达的意义意向的意愿性。他因此建议将意义意向理解为“言说之意愿”(vouloir-dire)。由于胡塞尔(在“1914年文本”中)扩展了真正符号的集合,使其将记忆符号、标志和信号囊括在内,我们可以说记忆符号源于回忆的意愿,标志源于使某物作为如此之物被再度识别的意愿,信号源于让人注意某物并让人们照此行动的意愿。这一意愿既是某一符号产生的理由也是该符号以其特定方式指向其意义的理由。真正的符号及其意指功能的任意性或约定性都植根在这种创造性意愿中。
在1914年所写的《第六研究》第一章修订稿中,胡塞尔甚至把这种意愿类比于运动感的“我能”。言语行为或书写行为只不过是意愿性身体活动的另一种方式,一种出自内在决定而完成于外在世界的行动。因此,对胡塞尔而言,将语言符号称作意义的表达性身体不只是一个隐喻。胡塞尔在此处表达的思想后来通过梅洛-庞蒂的工作为我们所熟知,但胡塞尔似乎没有完全放弃精神性意义和物理性符号之间的形而上学二元对立。但表达性意愿的功能正在于“沟通”二者:它既赋予符号以意义又使得符号指向其意义。对胡塞尔而言,特意创造或使用有意义的符号就等同于使符号指向其意义。他说,使一个感性对象有所意指的意愿必然对应着从符号转向其意义的义务(Sollen)。这种意愿通常是属于某人或某共同体的意愿。从感性符号向其意义的指向伴随有服从请求或要求(Zumutung)的意识。而我们后面会看到,特别对语言符号而言,这种意愿可以变为非个人性的、匿名的,随之而来的义务也会变为“无意识的”,以一种“盲目的习惯性倾向”方式服从。
对有意义符号的经验, 与产生有意义符号的表达性意愿一样,既有感性的一面也有精神性的一面,并且两者紧密关联。此感性的一面在《第一研究》和“1914年文本”中都被称为从感性显现到意义的指向(Hinzeigen,Hinweisen)。1901年的文本和1914年的文本在以下这一点上也是一致的:受这种指向的支配,当一感性对象成为符号时,它就不再作为独立自主的对象被经验。胡塞尔的符号概念几乎与意指(Bezeichnen)功能相重合,因此他通常更愿意把此处的感性对象称作“符号显现”(Zeichenerscheinung)而非符号。这种感性符号现象的独特性在于:它是为了其所指向的意义而非为了自身的缘故吸引人的兴趣。对感性符号现象的经验是通向意义的一种“媒介”、一种“工具”。当《第一研究》提出词语“激起”(erregt)赋义行为(§10),胡塞尔的意图与这一表述的洛克式含义截然相反。赋义行为完全不是由词语的物质性出现造成的,而是一独立的精神存在物,并在“词语表象”(Wortvorstellung)的经验中仅仅找到其感性的“支撑”。
对意义意向和感性符号关系的这种理解让胡塞尔逐渐消除符号的物质性。对于感性符号是构成真正直观呈现行为的对象这一问题,《第一研究》已经有所犹豫。一方面,看起来确实如此,因为胡塞尔说,意义意向奠基于另一个行为之上,而感性符号正是在这后一个行为中被经验到的(§23)。另一方面,我们也能找到如下表述:“词语仍然直观地在场……但我们不再意向它,它不再真正构成我们‘心灵行为’的对象。”(§10)这后一种看法在“1914年文本”中得到了前后一致的发展。这些文本坚称,符号只是媒介,符号之被经验不是通过终止于其中的对象性呈现,而是通过“中介意向”(Intention als Mittel)。重要的不是感性符号的物理实存,而是其作为媒介的功能。在下文中,我们还会遇到胡塞尔消除感性符号物质性倾向的另一个例证;他认为在某些情形中对词语的 纯粹想象 便足以完成言语行为或具有语言结构的思想。胡塞尔对符号物质性的消除导致他未能认识到,意义可以通过不同的能指在“能指链条”或语境中以“水平方式”彼此意指来获得确定。这种对符号物质性的消除以及由之而来的对意义生产之语境形式的忽视乃是源自胡塞尔很强的 逻辑和心理学 兴趣,这使他实际上把符号还原为意指功能并进一步将这一功能还原为一种间接的意向性意识行为。与之相反,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第17节中对符号的本体论解释没有忽视语境性现象,即便它并未对语言符号作专门思考而只勾勒了一个理论轮廓。
胡塞尔强调,对感性符号的边缘性或过渡性意识与其对意义的“指向”紧密关联。1913年,这种指向也被称作符号的“表义性”(Bedeutsamkeit;此词不应与Bedeutung混淆)。基本说来,这就是使符号有所意指的东西。胡塞尔再次强调,从感性符号到意义的这种指向不是独立的意向性行为,而只是一种单纯倾向或“过渡意向”(Übergangsintention)。作为过渡意向,这种指向具有双重非独立性:一方面它依赖感性符号现象,另一方面它依赖意义意向的施行。通过其指向,符号现象引向意义,但并不使该意义以对象形式呈现。因此,这一指向不是真正的意向性行为,甚至不是对界域的非主题化意向性意识。但我们应该如何分析这一指向,这一“结合形式”,这一“意向层”?胡塞尔说,这种对含义的指向是我们在经验符号现象时经历的一种“张力”。这种张力造成转向意义的“倾向”;而当感性符号的意义被达致时该张力便得到“释放”。
因此,对感性符号的经验与一种对“要求”(Zumutung)的经验联系在一起。在这一点上,胡塞尔与当代法国语言学家托多洛夫(Tzvetan Todorov)的观点非常相近。托多洛夫将我们对能指指向所指的体验描述为能够唤起一种倾向的“缺乏”(manque)经验。 6 众所周知,对拉康来说,有意义对象的缺乏和对有意义对象的追寻不仅刻画了我们对语言能指的经验,而且刻画了无意识欲求的工作方式和内在结构。胡塞尔与托多洛夫和拉康的不同之处在于,他声称这种对缺乏和要求的体验根源于主体性意愿。感性符号是被特意赋予意义的,而这是通过对感性符号的经验要求意义补充的方式被体验到的。用胡塞尔的术语来说,以感性符号表达意义的“意愿”对应着一种义务,即该感性符号“应当”(Sollen)指向其意义。换言之,符号的指向来源于一种与“言说意愿”相伴随的意义意向。就语言符号而言,从这种用感性符号表达思想的在先意愿决定来导出符号“表义性”的方式显然是成问题的。不过,我们将会看到,胡塞尔的立场还是比这要更微妙。就语言符号而言,他在我们接收并满足词语感性经验所包含要求的不同方式之间做出了区分。
在“1914年文本”中,胡塞尔对真正符号经验中包含的各种元素的分析常常以记忆符号作为典型例子。这一点丝毫不令人惊讶,因为记忆符号的确很好地展示出真正的符号(如手帕系的结)如何由意愿(记住如此这般)创造出来,也能很好地展示出,经验到这个符号如何会让我们再次识别出这个特殊意愿。同其他真正的符号一样,在记忆符号中,“意指意向”(意向性地意指某对象或某事态)和“表义意向”(指向符号现象的含义)交织在一起;也同其他真正的符号一样,在记忆符号中,特意产生的任意符号是使得该意义意向得以表达和理解的媒介。令人惊讶的反倒是《第一研究》把记忆符号、信号以及其他类似符号视为记号而非真正的符号。
诚然,如胡塞尔在1914年所指出的,在其意义力量消失以后,真正的符号就只被当作单纯的记号使用。我们都很熟悉交通信号灯经由反复使用变成了直接意指的记号;我们也都曾被商品标签所欺骗,这些标签并不提供任何关于具体商品的信息而只是直接意指一个消费者天堂。但这并非胡塞尔将记忆符号、信号、标志等称为记号的缘由。胡塞尔这一归类的缘由在于《逻辑研究》将所有非(语言)表达都视作记号。在语言表达中,感性符号与其意义的联系远比在记忆符号之类中来得紧密。按照《逻辑研究》的看法,语言符号的结构与其意义之关系,同语法形式与思维形式或范畴之关系,二者严格平行。这种平行几乎等于融合;《第一研究》声称一种意义只能在一种语言符号(或符号组合)中得到充分表达:“它是一种充分表达其意义的方式,且是唯一方式。”(§11)手帕系的结可永远无法梦想能如此完美地服务其意义,因而也无法让自己绝对无可替代!
5 我在两篇早先的文章中处理了这两个问题。Cf.R.Bernet,“Bedeutung und intentionales Bewusstsein.Husserls Begriff des Bedeutungsphanomens,”Studien zur Sprachphänomenologie.Phänomenologische Forschungen, vol.8 (1979), pp.31-64; and R.Bernet,“Logik und Phänomenologie in Husserls Lehre von der Wahrheit,”Tijdschrift voor Filosofie, vol.43 (1981), pp.35-89。以上两篇已收录于本论文集;见第3篇论文《意义与意向性意识:胡塞尔的意义现象概念》以及第4篇论文《胡塞尔真理学说中的逻辑学与现象学》。
6 T.Todorov,“Signe,”in D.Ducrot and T.Todorov, Dictionnaire encyclopédique des sciences du langage (Paris, 1972), pp.131-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