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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权众筹

众筹即向公众募集资金,它来自英文crowdfunding一词,而互联网众筹则是指借助互联网融资平台向公众募集资金,投资者付出少量的投资金额从融资者处获得实物或股权回报。众筹最早期的概念其实是奖励众筹,2009年4月,以支持创新、创造、创意为宗旨的专门网站——Kickstarter正式上线,通过网络平台向公众募集小额资金,旨在通过众筹帮助一些导演、艺术家、发明家等完成他们提出的有创意的项目, 网站成立之初就为几个创意项目成功募集到了资金,这种独特的募集资金方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奖励众筹模式的成功,公益众筹、债权众筹以及股权众筹等迅速崛起,而其中股权众筹是最有争议的一种。学界将股权众筹定义为发起人作为融资者“出让一定比例股份,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向普通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者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的一种互联网融资模式” 。 2014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办公厅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对股权众筹融资的基本含义进一步予以了明确,认为股权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新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一、域外股权众筹的行为样征

(一)英国的非上市证券模式

英国的很多行业已经加入了一系列项目,以期用众筹的方式进一步扩大商业和文化范围。如互联网众筹平台EBCI平台,Abundance Generation是其中专注于可持续能源项目的,秉持着“民主金融”模式已经资助了多达140万英镑的项目; EBCI 平台上还包括Crowd-cube,它是经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 FSA)批准并作为开放的一个平台,投资者可以查看项目、创意点和其他生态系统,其中Microcosom是值得注意的项目之一,在第一轮众筹中以10%的股权获得了5万英镑的收入,在第二轮众筹中以5%的股权获得了10万英镑。英国将股权众筹纳入非上市证券范围,依照非公开发行的监管体系将股权众筹合法化,强调筹资者只能通过众筹平台向合格的投资者融资,在没有打破原公募股权融资体系的前提下,确立了股权众筹非公开发行的合法地位。在准入方面设立了分级许可制度,即股权众筹平台提供尽职调查、投资者教育、支付服务以及投资建议等不同的融资服务,需要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许可和授权。将投资者分为成熟投资者和非成熟投资者,对于前者投资额不受限,后者则最多不超过净资产的5%,但对融资总额没有限制。对于募资方及众筹平台的约束程度相对较低,只重点对作为资金来源的投资者进行管控,要求投资者在参与股权众筹项目时接受众筹平台的适当性测试,以保证其了解股权众筹投资活动中存在的各类风险。同时,众筹平台需要全面查询筹资方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情况,并及时将所查询信息对外披露,从而缓解投融资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2014年,英国以《金融服务和市场法》(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为基础编制了《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指出此类产品性质为不易变现证券,模式风险相比于其他模式更高,因此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且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更加慎重, 将借贷型众筹和投资型众筹纳入《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及其他相关立法调整,在此基础上英国金融监管机构又根据众筹的特征发布了指引,在合格投资者、审慎、信息披露、监管豁免等方面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则,采用了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相结合的双峰监管体系。

(二)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后,中小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融资困难进一步加剧,美国银行的惜贷行为使中小企业无法从银行获得贷款,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经济增长,众筹在美国兴起。从美国证监会到投资者,都将众筹视作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效补充和延伸。 2012年,美国出台了《 JOBS法案》,确立了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通过豁免制度免除众筹产品的证券法注册要求,在公募的体系中确立了股权众筹的合法地位, 设置了一系列放松融资监管的规则,明确降低了对初创公司外部融资等活动的监督及管理力度。 2015年,SEC根据《 JOBS法案》又通过了股权众筹实施细则Regulation Crowdfunding, General Rules And Regulations(以下简称《众筹条例》),规定中小企业在众筹平台融资额度低于100万美元,可以对其上市注册的业务予以豁免,旨在减少股权众筹的风险。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JOBS法案》将上市注册人数规定提高至2000人;为防止众筹平台与融资者相互串通,规定融资企业需要披露发行证券数量、持股比例超过20%的股东姓名、募集金额、发行价格的定价方法、募集时间、财务状况、财务报告、公司运营状况、付给平台的费用等。《众筹条例》还规定融资企业融资总额在10万美元以下的,只需披露财务报告;企业融资总额在10万美元以上50万美元以下的,必须披露由外部会计师评估合格的财务报告。在投资者的投资限额上规定个人投资者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下的,在众筹平台上每年的投资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个人投资者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每年投资额不得超过年收入的10%,并且投资总额全部不能超过10万美元。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放开对小投资者的限制,不管是否具备投资经验均能参与股权投资。此外,禁止众筹平台向投资者提供任何投资建议,不能进行广告促销相关活动,同时不能给予代理商补偿费用。可以看出,美国一方面在放宽对中小企业融资限制的同时,对投资者的资格、经验、资产等不作限制;为提高股权众筹的运作效率,对众筹不到100万美元的可不作注册,符合一定条件平台就可以免予注册成为经纪交易商,增加了股权众筹的便捷性。另一方面又加强了监管,通过要求平台提供明确投资方向的相关信息,对融资总额、投资总额进行限制等,让投资者清晰投资所需承担的风险,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以此来控制风险。

(三)意大利的资金募集方监管模式

与英美两国以投资者利益为监管重心不同,意大利以资金募集方为监管重心。意大利作为全球首家制定相应立法的国家,为有效保障股权众筹积极作用的发挥,在股权众筹兴起后即制定实施了众筹法案,要求资金募集方必须具有高新技术特性,存在实际收入上限,成立时间为两年及以下且不能为上市企业。可以看出,意大利对开展股权众筹的募资方要求必须为创新型初创公司,同时符合要求的公司要想组织开展股权众筹,只能通过注册券商或金融机构等平台,各平台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对资金募集方开展尽职调查并有效组织开展信息披露。

(四)法国的平台监管模式

法国将股权众筹平台作为监管重心,在2014年制定实施了《参与性融资法令》,鼓励个人投资者及高新技术类新创建企业积极应用此种方式开展投融资活动。在资金募集方面,制定了小额豁免标准,只要股权众筹项目在一年内的筹资总额不多于100万欧元,资金募集方仅需定期向投资者提供资金募集进度等信息,并向平台提交项目基本信息,无须向监管部门提供说明书。但要求平台需要加入行业自律协会,严格按会规组织开展筹融资活动,除法规允许范围外其他各项业务均不能开展。相应管理人员须遵守自律规定,同时平台还需要获取相应顾问牌照方可运营。在此种情况下,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只需按照规定对行业自律协会进行监督管理,即可实现对整个行业的有效监督,此种监督方式以间接监督为主,监管方与各活动主体之间并不存在直接联系,监管成本也相对更低。

二、我国股权众筹的三阶段发展与异化

我国的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曾经同是互联网融资的主要模式,也是在促进普惠金融构建的背景下兴起。 2008年次贷危机后,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规避风险普遍采取了惜贷的政策,股权众筹进入快速发展时期。 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颁布的《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将它与网络借贷一起列为分类指导,需要明确监管责任的一种互联网金融行为,并指出它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

股权众筹的发展在我国共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萌芽期,2011年至2013年前后,我国出现了第一家股权众筹平台——天使汇,随后一批股权众筹平台纷纷上线,成为帮助企业众筹融资进行创新创业的中介服务平台。在众筹的模式和样态上,国内的众筹主要借鉴国外的一些经验,并在与本土的实践、国情相融合后自具特色。第二个阶段是崛起期,2014年至2015年前后,一系列互联网巨头相继加入了众筹行业。 2016年3月,李克强总理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互联网+集众智汇众力的乘数效应”,打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平台,构建大中小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创客多方协同的新型创业创新机制。 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不仅体现在中央政府的态度上,地方政府更是摩拳擦掌、跃跃欲试,争取成为众筹的试点区域。如2016年5月,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在其发布的《关于加快众创众包众扶众筹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中明确提到,“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事业,鼓励众筹社会资本参与组建各类功能的创投基金……支持股权众筹。鼓励微型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争取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规范发展网络借贷。鼓励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探索开展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试点” 。第三个阶段是洗牌期,2016年至今, 2015年开始出现部分众筹平台倒闭的情形 。随着以P2P为代表互联网金融平台爆雷、跑路等现象的频现,互联网金融的热潮逐渐退烧,众筹行业也受到了较大影响。截至2017年6月底,我国处于运营状态的众筹平台共有439家。 截至2018年6月底,全国共上线众筹平台854家,其中正常运营的为251家,下线或转型的为603家。 截至2020年1月底,我国处于运营状态的众筹平台共有66家。 单纯从众筹平台数量和直线下降的趋势,可以看出众筹的热度已经不再。同时,因为2020年春新冠疫情的暴发,众筹行业备受打击,号称中国最大众筹平台的“众筹家”及其旗下的“人创咨询”在发布《 2020年1月中国众筹行业月报》之后,至今未再更新之后的月报。

股权众筹在我国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凭证式众筹,即投资人投入资金后取得与企业股权相关的凭证,但不意味着拥有企业股东的身份。二是会籍式众筹,即投资人在熟人范围内选择投资,投入资金后直接成为股东。三是天使式众筹,即投资人借助平台选择投资企业或者项目,投入资金后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具体众筹方法上采用“领投+跟投”方式,筹资方与领投申请人“双向选择”中,可确立具有一定专业能力与经验、抗风险能力强的投资者成为领投人,领投人既是投资人也是管理者,代表其他跟投者与筹资企业接洽、调查并负责投资后的管理。 众筹蓬勃发展意味着各种交易结构的众筹项目纷呈,但部分众筹超出了合法金融行为的边界,如汽车众筹项目中,有的约定车商未成功销售或销售利润过低,车商按最低年化收益率支付投资人本金及分红。从这一最低保本分红的结构来看,这一类众筹实质上成为变相吸收存款行为。而我国相关监管部门,对股权众筹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又收紧监管,对于金融创新的合法与否缺乏及时回应。在这一背景下,众筹市场欺诈事件层出不穷。 2016年,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例举了股权众筹的异化行为: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变相公开发行股票,非法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违法广告宣传,挪用或占用投资者资金等。 qisCBWXZj7QXsWO2B/dE2HnPoLZQGjhXG100HYGwj1OF4Vm6rCc7CqGOmp/Oqws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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