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2015年公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将互联网金融的主要业态分为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其中,被刑事司法领域较多关注的是网络借贷与股权众筹融资。对于网络借贷的定义,根据《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规定是指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系为投资方与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的网络平台,为借贷双方的直接贷款提供信息服务。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借贷方为当地银行或者贷款机构。
英国2005年成立第一家提供P2P贷款的平台Zopa( 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即“协议空间”,上线以来短时间内便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它最初的定位是作为提供借贷的专业平台,在线上组织借贷双方完成投融资服务,以期快速将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和出借人的闲置资金对接。
2010年,另一家名为RateSetter的平台在世界上率先成立风险准备金来防范借贷者违约。在英国,P2P行业遵循自治P2P金融协会的标准,P2P存款人不在金融服务补偿计划的保护范围内,P2P金融协会要求所有成员公司妥善安排,以确保即使平台组织破产也能提供贷款。
英国的P2P借贷主要分为两种模式:一是自动匹配微借贷模式,主要以Zopa为代表。 Zopa的注册投资者和借款人的所有投资活动都由平台交易系统自动匹配完成,Zopa并不在借款人和投资者之间促成直接交易,而是先向投资者承诺具体的投资收益率,待投资者将资金存入注册账户后平台的交易系统为这些资金自动匹配进行借贷。在某个时间段内,全部投资者的资金都会被汇集在一起,但当总额超过系统设定的某个限额后,交易系统会将资金分为每笔10英镑的微型贷款以覆盖所有审核通过的贷款申请,除非投资者清空自己的账户,否则平台交易系统会将这些资金持续性投入到新一轮的放贷中。二是订单驱动交易模式,主要以Rate Setter为代表。借款人在 Rate Setter平台填写资料进行注册后就可以申请一定期限和金额的贷款,投资者在平台注册后填写意向投资额并存入相应资金,与其他平台明显不同的是,Rate Setter的投资者可以自行填写投资期限及利率水平
,这就是“订单驱动交易”投资模式的要件。
美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始于2006年2月Prosper即“繁荣”的成立,之后 Lending Club 即“借贷俱乐部”和其他贷款平台相继出现,上述两个平台占据美国主要市场份额,2016年全年贷款成交量分别为86.65亿美元
和22.57亿美元
。 P2P网贷平台在美国呈现强劲发展态势,对金融体系起着重要补充作用。
早期的P2P平台对借款人资格没有有效限制,大多数贷款的期限至少为三年,这导致了贷款缺乏流动性以及高违约率的出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在2008年要求P2P平台根据《 1933年证券法》( Securities Act of 1933 )将其产品注册为证券。由于繁琐的手续、高昂的费用,导致Prosper和Lending Club暂时停止提供新的贷款,Zopa和其他平台被迫退出美国市场。在SEC批准Prosper和Lending Club可以通过提供的贷款收到的支付提供投资者票据后,Prosper和Lending Club均建立了二级市场,为投资者带来流动性便利,也使得P2P平台的贷款申请与常规证券化市场相比对二级买家和放款人更为透明。 2009年,当美国非营利组织Zidisha率先通过其平台直接连接借贷者和贷款人时,P2P融资水平进一步提高。
美国P2P网络借贷主要分为三种模式:一是本票模式,以Lending Club的交易模式为代表。 2008年之前,Lending Club仅在线为借贷双方提供投融资的信息服务,它向借贷方发放相应需求的资金,并将这些借款金额转换成借款本票转让给平台上的投资者,平台仅通过收取服务费的方式盈利,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可以看出,此种模式平台仅起信息中介的作用,不参与借贷。二是证券产品模式,以Prosper的交易模式为代表。 2008年之前,在线银行放款给平台上的借款人,同时对该笔交易制作相应的信用凭证,平台上的借贷双方通过信用凭证直接关联,平台则通过有偿发放该凭证给平台上的投资者来换取平台上的投资资金。
2008年,SEC认定Lending Club出售的信用凭证是未经认证的证券产品,责令其暂停业务并向 SEC 提交注册申请。三是债权转让模式,这是Prosper在向SEC注册并通过静默期后采取的模式。 Prosper平台上的借贷双方不再通过在线银行直接联系,而是在线银行将信用凭证出售给Prosper,Prosper再把信用凭证出售给平台上的投资者。此种模式下,投资人与Prosper平台之间变为无担保债权关系,Prosper平台将负责对违约方的欠款追偿。 2008年之后的Lending Club也采取了债权转让运营模式,即向在线银行购买信用凭证后转卖给投资者,并将借款人的借款信用凭证出售给在线银行,如此投资者也变成 Lending Club 的债权人,一旦发生违约情况,将由Lending Club负责追偿。此时投资者投资的已经不是实际的贷款,而是一个收益权信用凭证,这实质上形成了债权转让模式,更大程度上保证了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英美两国网络借贷作为替代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市场发展较为健康,没有出现过波及整个行业的系统性风险。近年来,网络贷款成交量增长速度虽然有所放缓,但成交量依然保持平衡上升。在英国,根据英国剑桥大学新兴金融研究中心( The Cambridge Centre for Alter- native Finance,CCAF)的一项报告显示,2017年英国网络借贷平台累计发放了46.6亿英镑的贷款,虽然增长速率较往年有所下降,但市场已逐渐走向成熟。美国自第一家网贷平台Pros-per成立以来,网贷市场规模逐渐扩大,2017年美国替代金融总规模为428.1亿美元
,其中P2P贷款组成部分(商业贷款、消费贷款和不动产贷款)的占比为37.63%,近年来P2P网贷业务规模占替代金融总规模比例有所下降,反映出美国替代金融开始向差异化、多样化发展。
英国在2013年4月1日之前,都由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对金融活动进行管理。随着2007—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英国政府决定重新调整金融监管体系,最终FSA被废止,其架构革新并被两个新组织所取代,分别是金融行为管理局( FCA)与审慎监管局( PRA)。根据《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规定除非得到该法授权或豁免,任何投资都是受监管的活动,旨在防止未经授权或非豁免的个人向公众提供产品。 2013年,FCA确认投资型众筹平台(包含P2P平台)一样受到监管,FCA新规延伸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
截至2014年4月,互联网金融中介平台必须获得许可才能准入,要求中介平台必须有合规负责人,寻求资金的公司必须向有关部门提交招股说明书并获得批准,必须提前公布招股说明书,准确披露财务信息、投资目标、组织结构和风险因素,招股说明书还必须说明经理刑事处罚情况等。FCA担心投资会接触到不成熟的投资者,规定平台只能与认证为合格投资者的零售客户、高净值投资者的零售客户、已收到投资建议的零售客户以及不会投资超过其净投资组合10%的零售客户进行直接沟通。
此外,英国在监管过程中还让渡了一大部分权利给市场的行业自律,如Zopa、Ratezetter、Fundnding Circle三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了行业协会,设计了他们自己认为最适合这个行业的监管框架。
经济大萧条使得美国《 1933年证券法》应运而生,为了保护投资者免受来自猖獗欺诈的高危风险,美国监管者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严格监控,《1933年证券法》是对美国证券监管必要的改进,防止未来发生这样的灾难,要求进行证券众筹的人首先必须准备一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有效的登记表
、一份复杂的披露文件,并且禁止出售未经注册的证券。美国SEC认为P2P网络借贷实际上是证券发行与销售,要求P2P平台将发标作证券登记,平台必须接受来自联邦和各州证券法的持续性监管。随着P2P市场的违约率增高,美国在市场规范与监管方面也出台了多部法律,如通过了 SEC v. WJ. Howey Co.和Reves v. Ernst & Young两个法案,规定P2P网络借贷属于证券融资监管的范围,P2P产品被归类为证券类,因此受到证券法规制,发行人忽略重要事实将需要对不实信息承担责任。自1978年开始,美国出台了140多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分别从法律定位、监管主体、准入机制、业务运转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平台开展业务需遵守《1933年证券法》《真实借贷法案》《信贷机会平等法案》《个人隐私及数据安全法》等,平台诞生伊始就要受SEC、FTC(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CFPB ( 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FDIC(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地方监管机构的监管,形成联邦和州的多头监管机制。
我国P2P网络借贷兴起于2007年左右,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在上海成立,2010年P2P平台数量为10家。 2013年进入快速扩张时期,一些有线下放贷经验的创业者开始关注网络借贷平台;与此同时,一些软件开发公司亦嗅到了商机,开发了大量相对成熟的网络平台软件,给网络借贷提供了技术支撑。 2014年平台数量快速增长为1575家,2015年为2595家,2016年下降为2448家,2017年反弹为6535家,但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仅为2409家,累计问题平台2003家,累计停业转型平台数量2123家。 2018网贷平台为6605家,正常运营平台数量进一步下降为1071家,累计问题平台2700家,累计停业转型平台数量2834家。其中问题平台主要发生在上海、北京、杭州、深圳等一线大城市;同年7月,由于一些借贷余额大的平台爆雷,引发了全行业投资人的恐慌,从而又引发了其他平台的挤兑风险,对网贷行业造成了较大影响。 2019网贷平台为6606家,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仅为344家,累计问题平台2923家,累计停业转型平台数量3339家。 2020年11月,平台数归零。
就衡量平台经营规模、安全程度的P2P网络贷款余额
情况来看,2010年至2015年网贷贷款余额分别为0.6亿余元、12亿余元、55. 83亿余元、268亿余元、1036亿余元、4394.61亿元,总量每年均在成倍增长,其中北京、广东、上海、浙江分列前几位。 2016年为8303亿元,上海超过北京排在第二位。 2017年网贷交易额集中分布又发生了变化,上海跃居第一,其后分别为广东、北京和浙江。 2018年起网贷行业借贷余额开始下降,为7311亿元,较2017年下降39.33%,2019年为4915亿元,较2018年继续下降32.7%。就投融资人数、投资额情况来看,2016年我国P2P行业活跃借款人在572万左右,人均借贷金额为34.16万元,投资人为998万左右,人均投资额为19.6万元。 2017年,行业活跃借款人和投资人均快速增长,分别为1350万和1250万,人均借款金额和投资额分别为20.1万元和21.7万元。2018年,和网络贷款余额一样,投融资人数和投资额均开始下降,行业活跃借款人为1252万左右,人均借贷金额为12. 9万元,较2017年减少了36%。
对比网络借贷平台数量的发展与变化,可以看出平台数与网络贷款余额的发展轨迹相同,从2010年起曲线上扬,2017年达到顶峰,之后开始下降,真实反应了P2P网络借贷从起步、繁荣再到衰败的过程。
第一,交易平台的中介功能发生变化。网络借贷平台的最初定位只是信息中介,只提供借款信息上传和发布,借款事项由交易双方决定,投资人自己承担出借后产生的逾期坏账风险。这种模式平台不提供担保,本身不承担责任,交易成本很低,比传统企业更具有网络效应扩张,相对传统企业有成本优势,会增强社会融资透明度,降低社会融资利率,
中国最早的网贷平台拍拍贷开始时即采用这种风险自担的模式。但该模式要求投资人具备一定判断风险的意识和承担风险的能力,由于中国本身的征信特点以及投资人希望获取固定收益回报而不是通过定价来自己承担风险的传统,该种模式业务量规模受限。2010年,自英国的RateSetter公司通过建立风险储备金为投资人提供本息保障后,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纷纷效仿这一模式,通过建立风险储备金、设立关联子公司、寻找合作担保公司等方法,为投资者建立一种“本息无忧”的投资环境。目前我国网贷平台大多采用了此种担保发展模式,实际上由原本的信息中介转向了信用中介,
但我国有关部门仍然按照信息中介的定位对网贷平台进行监管,
导致国内网贷平台发展迅速,数量和金额都快速增长。虽然后续我国相继出台规定禁止资金池的设立,为非法集资设置红线,但网络借贷平台融资模式不断翻新,出现了债权转让交易模式、引入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模式、小额贷款公司+P2P平台+担保公司等多种“创新”,
实质上设置了资金池、对标的物进行了拆分、期限实施了错配等,把本应由投资者自己承担的风险转移到了网络借贷平台本身,筹资成本急剧增加。如上海陆家嘴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 2011年成立,系通过国务院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的金融资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披露2015年亏损金额中的80%以上是获客成本
及系统投入;
“宜人贷”披露的2016年年报中,营销费用是重要成本支出,占运营成本的近80%。
上述筹措资金的方式也系其他P2P公司的主要营销方法,这为之后P2P的爆雷潮埋下了伏笔。而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而言,亦突破了传统小额贷款公司的限制,使传统小额贷款立足县域业务的要求流于形式,部分地方政府先行先试,将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布局全国,或者允许其开展资产证券化等业务,本质上拓宽了融资渠道,使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实质上具有了部分金融机构的属性,但却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要求进行监管,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积聚。
第二,业务模式发生变化。英美两国在坚持P2P平台面对高端客户的前提下,还秉持着小额且分散化的原则,平台的制度设计为小额贷款,将贷款违约风险降到极低的程度,使P2P平台业务品质甚至能超过银行。此外,投资者还可以选择自动投资组合工具,根据自身对收益与风险的偏好分散投资,并在借款达成之前可以获得借款人的详细信息,从而可以进行风险预判。如果产生违约风险,则由投资者个人承担,平台不会提供额外的信用担保。为了保证借贷资金的安全,平台会对借款人的信用采纳费埃哲信用分( FICO 信用分)标准,
并结合借款人的其他基本信用信息,如债务收入比、工作状况、所在地、月收入等,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这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坏账率较低。但我国P2P平台对借款的资金体量和业务模式均没有严格要求,单笔大额的业务风险和整体业务的集聚性风险均十分突出,一旦出现违约,由于所涉金额较大,对平台正常资金流转会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且在征信体系并不健全的情况下,借款人违约的概率比较高,这也是非法集资频频出现涉案金额超过亿元甚至百亿元,平台频频爆雷的缘由所在。
第三,业务对象没有实质限制。互联网技术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彻底消除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借款人通过平台向投资者借贷,三方并不像传统金融样直接接触,网络借贷具有明显的脱媒性,交易过程中如何保证借款人及时有效还款是网络借贷面临的首要问题。英美两国成熟的P2P平台精准锁定了高端个贷市场,依托本国发达的信用体系筛选出高质量的客户,再以优良的风控模型与自动化的运算处理,表现出传统银行难以企及的低人力成本和运营成本。比如美国的两大P2P平台对借款人信用资质要求很高,个人信息评级比一般的信贷机构还要高。英国的P2P平台对客户的要求也持审慎态度,如Zo-pa要求借款人为年满20周岁的英国公民,在英国居住超过三年,年收入不低于1.2万英镑,且能够提供Zopa认可的信用记录和完整的还款记录。 Rate Setter借款人的平均年收入为2.94万英镑,但平均贷款额度却仅为4710英镑。
我国网络借贷被看作是实现普惠金融的重要途径,通过互联网平台将金融服务的门槛降低,在信用评级不完善的现实情境下,一些借款人借钱不还没有任何违约成本,一些非法集资行为人更是将平台作为吸收资金的工具。
在互联网金融的浪潮下,网络借贷被称为“草根金融”“普惠金融”属性的互联网金融新样态,但在我国现实的法律和社会背景之下,网络借贷从模式到运行均存在诸多风险,这些风险的客观存在也正是刑法对网络借贷规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网络借贷兴起之时,人们很难将其与集资诈骗犯罪相关联,但时至今日P2P网络借贷已几乎沦为集资诈骗犯罪的“马甲”,并导致国家政策对P2P网络借贷从鼓励支持走向管制和疏导退出,P2P网络借贷的异化进路如何形成值得研究与探讨。 2010年,互联网金融进入创新发展时期,互联网融资发展迅速,随着国务院201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5年公布的《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互联网融资新模式不断丰富,与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不断融合创新,出现一大批互联网金融创新企业。但在创新的过程中,原本应是信息中介的互联网平台变相公开进行投资交易,互联网企业通过权益拆分等行为公开进行投资活动,风险不断加剧,导致2016年底“爆雷潮”开始出现。同时,在国内投资面过窄、投融资渠道不畅等因素综合作用下,投资者对新兴行业的投机心理普遍较强,短期获利后快速抽身离开是投机者普遍的心理状态,投资的内容和长期持续赢利互联网融资中不是主要考量的因素,“击鼓传花”式的牟取暴利、转移风险是我国互联网融资之初的实相。但当投资人持有的某一互联网产品存在兑付问题时,多会收回其他同类平台的投资以便及时止损,同时通过微信群等新型社交媒体的交流和讨论,使不信任情绪在互联网环境下快速发酵和扩散,这便是群体性恐慌导致严重的挤兑、抛售潮的连锁反应。一家接一家P2P公司爆雷后进一步加剧了风险的蔓延,最终平台停止经营形成行业性的“爆雷潮”。
上述现象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 P2P公司进入门槛低,行业监管没有及时跟进。互联网的虚拟投资场域使投资人与集资者不再面对面,对投资人而言,双方的交流被平台阻隔,其能够获取的信息不但有限而且真实性难以辨别,平台在运营时是否按产品描述配置钱款也不可知,这一环境下投资人始终处于低信任度状态,易对部分信息过度阐释,故当一家企业出现兑付暂时性困难时,会对投资者心理产生一定的冲击和压力。第二,非法集资行为多在平台跑路或爆仓后才进入警方视野,除了非法集资行为的隐蔽性较强以外,打着金融改革、金融创新旗号的投融资行为给侦查机关造成了困扰,金融改革创新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不再像传统模式那么泾渭分明,对于新类型、新模式、新事物司法实践领域也存在一个面对、了解、熟悉的过程,这也是社会公众普遍质疑侦查机关行动滞后的原因所在。第三,P2P等网贷公司改变信息中介的角色定位自投自融已成为行业普遍现象,万众创新、万众创业下大量互联网企业的诞生,裹挟在互联网金融的洪流中往前发展,使侦查机关无暇顾及,只能在平台爆仓后为维护社会稳定爆一个打一个,进一步加剧了爆雷潮的演变。
第一,担保与托管的模式为网络借贷的异化提供了条件。基于网络借贷最大的风险是借款人违约的预测,为了减少违约风险给投资人带来的资金损失以吸引更多的资金,网络借贷引入了担保与资金托管。在抢占市场、扩大规模等因素作用下,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分别设立关联公司提供担保服务、资管公司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在此种模式下,网络借贷平台已不再是单纯地提供中介撮合服务,实质上已成为影子银行或者变相的金融机构。在担保、资金监管不足或不到位的情形下,担保和资金监管渐渐成为网络借贷的营销手段,投资人的资金处于风险境地。第二,网络借贷天然资金池的存在是非法集资的基础。网络借贷的本质是集聚小额资金借贷给资金需求者,从这一基础出发,投资人的钱款应直接对接借款人,网络借贷平台只负责中介撮合,并不参与资金的管理和风险的承担,也并不必然产生资金池,但资金募集和项目开展中必然存在时间差。投资者的资金进入托管账户是为了与借款者的资金形成匹配,但前提是必须要有足够多的投资者和借款者,否则难以形成借款人的借款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期限与投资人的资金情况、对利润的心理预期等得一一匹配。为了提高网络借贷的成功率,平台对将借款人的资金形成资金池具有天然的心理倾向。第三,信息的不对称为非法集资提供了便利条件。虽然投资人可以对网络借贷的项目进行选择和监管,但是这种选择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一方面投资人很难判断融资项目的真伪、资金用途等,另一方面网络借贷中平台、筹款人、担保人混同的情形并不罕见,在信息披露、中介服务、资金托管、第三方监管等配套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借贷平台、虚设理财项目、虚假造势等诱惑性手段更容易实现非法集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