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联邦制在其发展过程中,往往面临来自集权与分权两方面的压力。一方面,大量的公共事务、全国一体化乃至全球一体化的推动,要求美国联邦政府必须不断地扩张权力;另一方面,联邦政府远离地方的政治现实、地方自治的盎格鲁-撒克逊传统以及巨大的财政压力,又要求美国必须下放权力。这两方面的压力有时候东风压倒西风,有时候西风压倒东风,最后的结果就是美国的联邦制呈现出集权—分权—集权的钟摆效应。
大致上而言,这个钟摆效应经历了从1789—1933年二元联邦制、1933—1970年代合作联邦制、1980—2000年竞争联邦制、2000年至今四个阶段。
从美国第1任总统乔治·华盛顿到第31任总统胡佛,美国的联邦—州的关系经历了工业化、南北战争、重建时期、“一战”等许多重大事件。在这漫长的100多年时间里,联邦政府因为美国的社会巨变而获得了越来越大的权力。尤其是南北战争更是美国政治的一个转折点,它意味着联邦主权以暴力的方式最终压倒了州的主权,但除了联邦军队对战败的南方州的军事占领时期(重建时期),州的权力仍然在州内的民生、社会生活等方面享有非常明显的优势(事实上这种州权在州内事务的决定性也最终让南方黑人的解放成果变得极为有限)。总的来说,联邦与州的关系逐渐由建国初期的州权挑战联邦主权,变为州权与联邦主权各安其位的状态,在这个状态背后是日益强大的联邦权力。当小国寡民、田园牧歌的州内生活日益被跨州的贸易、巨型的托拉斯所冲击,这为联邦权力以经济管理的渠道干涉各州不仅提供了正当理由,而且提供了急迫动机。一个安静地在小村庄养猪的农民是不是就可以拒绝联邦的干预呢?答案是不能!因为饲料可能是跨州贸易,猪肉的销售可能是跨州贸易,甚至猪的价格也受到全国价格的影响。
而且随着联邦财政的日益充盈,联邦政府也开始学会运用补贴来驯服州政府。在1911年塔夫脱总统时期,美国联邦政府通过了历史性的《威克斯法》,该法案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确立现代补助模式的法案。各州如果想要获得这种联邦的补贴,那么州政府就要接受联邦有系统的监督,而联邦政府发现这对于干预各州内部事务极为便利。一句话,想要钱就要听话,这也称之为“购买服从”。令人感慨的是,虽然在当时购买服从只是塔夫脱政府的小聪明,随着后来联邦政府职能的扩张,这个小聪明已经成为美国政治中最常见的中央—地方交易。尤其是在奥巴马政府时期,几乎已经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究其原因,乃是在美国的联邦制下存在着根本的矛盾,那就是社会现实往往要求联邦政府采取干预,但是许多公共领域事务的管理权又属于州政府,所以最后就只能交易。相比于和州政府没完没了地打官司,以财政补助政策为核心,以技术标准政策、法律优先政策和城市复兴政策等为手段的间接控制要灵活高效得多。
美国联邦政府的发展最为重要的转折点始于胡佛政府时期的大萧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罗斯福为了应对大萧条而进行的新政甚至比南北战争更深刻、持久地改变了美国政府与美国社会的关系,其中也包括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1929年,美国爆发了史无前例的经济危机,在经济危机面前仍然坚持放任主义的胡佛政府因为其应对无能而彻底失去民心。新上台的罗斯福推动以3R(复兴Recovery、救济Relief、改革Reform)为主要内容的“新政”,其本质是以强大的联邦权力对经济和社会生活进行干预。罗斯福“新政”极大地扩大了联邦权,甚至可以说他的权力不仅超过了美国历史上的任何一任总统,而且他也是在华盛顿之后最接近帝王的一任总统。在他任内联邦官僚机构扩大了5倍,仅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就达3556项。其干预范围不仅包括传统上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而且也包括许多传统上的州权事务,包括教育、卫生、社会福利、工业管制、劳资关系等。尤其是《联邦紧急救济法》以及联邦救济总署,更是对州政府构成了前所未有的干涉。由于这个时候大部分州财政都陷入空前的危机之中,所以州政府必须配合联邦政府。但在合作时,往往都是联邦决定州政府执行,这就是所谓的“合作联邦制”。
这种大政府的状态在“二战”之后由于美国社会的空前富裕与自信达到了巅峰。如果说这种扩张对外表现为美国在朝鲜、越南空前的干预欲望,对内就表现为联邦政府对于长期在州权庇护下的种族隔离现象、贫富分化现象的强势干预。其中,艾森豪威尔在阿肯色州的小石城事件中的表现尤为明显。到了约翰逊时代,1964年联邦政府推动通过的《民权法案》、1965年《选举权法》和伟大政府的一系列计划更是跨越了种族问题这个在以前的自由主义改革中不太愿意涉及的联邦和州关系的红线。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约翰逊政府的“伟大社会”项目改变了罗斯福时代以联邦部门直接介入为主的干预方式:更多地通过补贴、援助的方式,让州和地方政府成为实施联邦政策的下级单位。与此同时,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也用一系列重要判决来积极推动联邦权力扩张。比如1962年的“贝克诉卡尔案”裁决联邦政府拥有监督州选区重新划分的权力,1966年“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让联邦有权对地方治安严格监管,1967年“拉文诉弗吉尼亚州案”让联邦权力进入了婚姻这一州权的长期禁脔。总而言之一句话,就是美国强中央—弱地方的格局基本形成。
罗斯福新政 “新政”一词,来源于罗斯福在1932年的竞选演说。为了挽救美国的政治制度,避免美国社会走向共产主义或者法西斯主义,罗斯福希望通过改变传统的自由放任资本主义,以大规模国家干预的方式来应对危机。他提出了一系列积极干预的政策主张,被统称为罗斯福新政。其主要政策内容包括:促进金融稳定的《联邦证券法》《证券交易法》《格拉斯—斯蒂高尔银行法》;稳定实体经济的《全国工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保障民生的《社会保障法》《全国劳工关系法》《公平劳动标准法》;遏制资本垄断和贫富分化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财产税法》。新政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大萧条当中的美国社会,但并没有让美国社会彻底走出经济危机,事实上是“二战”的爆发才让美国彻底走出了危机。
伟大社会的关键是钱。美国自罗斯福以来的大政府模式几十年后,在1980年的总统选举中,沿袭了民主党大政府传统的“好人”卡特输给了主张“政府不能解决问题,政府本身就是问题”的演员里根。一场旨在削弱联邦权的过度扩张,恢复州权的“新联邦主义”运动勃然兴起,这固然是因为肯尼迪和约翰逊时期造就的大政府模式已经让美国社会难以忍受,更重要的原因是美国联邦政府面临的巨大财政压力。里根政府以及其后的老布什政府通过重新调整联邦与州的关系,转嫁负担,压缩政府规模,减少预算开支,最终希望通过权力的下放来实现责任的转移与财政负担的减少。这种放权的改革一直延续到克林顿政府,只是相比于里根的减负,克林顿政府更注重充分调动州与地方的创造性。克林顿认为,将州政府从联邦政府的约束中尽可能地解放出来,能够提高地方政府在承受预算压力下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能力。克林顿政府甚至更进一步地将这种放权从州下沉到县、市,希望通过分权来实现:1)满足多元社会的多样化需求;2)降低公共物品成本,避免浪费与搭便车;3)通过地区竞争,调动地方积极性;4)实现联邦财政负担向州与地方的转移。
不论是里根政府还是克林顿政府,他们的改革都受到了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强烈影响。他们不仅青睐于缩小政府规模,而且将公共服务视为类似于市场服务的竞争性产品,他们试图通过将公共服务在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私人组织之间分配,让这些机构与部门彼此竞争,从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也正因如此,这种联邦制改革的动向被称为竞争联邦制。坦率而言,竞争性联邦制的出现与美国之前的行政改革的总体方向是相反的。它不是以扩大行政权力、膨胀政府职能为目的的,而是以收缩行政权力、缩小政府职能为前提的。这实际上是让官僚组织革自己的命,这只有在美国这样官僚制没有充分发育、笃信市场机制和商业精神的社会才可能发生。美国人在马克斯·韦伯所说的“官僚组织的天性就是自我膨胀”的铁律下,总是心有不甘地寻找传统官僚政府的替代形式,总是试图用非官僚化、市场化、竞争和分权来取代政府,这也许是一个长期自治的社会难改的初心。
自2001年小布什政府起,美国的联邦制实践又出现了新的变化。美国联邦政府重新表现出日益强烈的扩权倾向,其原因一方面是社会进步思潮和部分利益群体在极化的美国政治中日益得势,从而让它们有机会利用联邦政府的权力去改变各州的“保守”或“激进”的现状,比如奥巴马时期LGBT群体借助联邦政府推进有利于他们的政策,特朗普时代保守群体则利用联邦权力进行报复;另一方面则是美国的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地区差异日益扩大,从而让美国联邦政府经常主动或被动出击以应对各种危机。不管是奥巴马的新政、特朗普的移民政策,还是拜登的《美国就业计划》《美国家庭计划》都是这种现状下的应激产物。
当然,这几任美国总统在干预的领域上各不相同。比如小布什的干预主要是在教育领域,在“温情保守主义”理念指导下,他通过《不落下一个孩子法》扩大了联邦对中小学教育的干预。该法规定了美国对学生考试、课程和教师的标准,对未达标的学校实行财政惩罚,被称为“自‘伟大社会’以来联邦对中小学教育的最大干预”。又比如奥巴马执政时期,由于面对美国最严重的金融和经济危机,奥巴马政府实施了总额高达7870亿美元的大规模经济刺激。奥巴马政府以联邦对州的资助为杠杆,尤其是利用联邦政府对州政府在医疗补助上的补贴,前所未有地强化了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的影响。当然,自诩为精明的生意人的特朗普在经济政策上是不主张过度干预的,但在移民政策上,他的政府与民主党的地方政府却产生了异常激烈的冲突。最后,拜登的民主党政府基本延续了奥巴马新政的风格,在疫情危机下,也进行了强力的干预。拜登政府推出的《美国救援计划法案》和新冠疫苗接种计划的确起到了一定程度的积极效果,在2021年,美国的就业增长的确创历史新高,经济增速到达1984年以来的最高点,GDP超过疫情前的水平,并在降低儿童贫困率方面取得了巨大进展。当然这也意味着美国社会必须同时承担令人难以忍受的通货膨胀,以及在不远的将来非常可能面对的债务危机。
美国的地方债 美国实行财政联邦制,政府间财政分权较彻底,州和地方政府的负债是在财政分权条件下发生的。早期的美国地方政府经常滥发债券,导致多次债务危机发生,现在的美国地方债受到了比较严格的限制。主要包括:1)负债程序限制。许多州法律规定州和地方政府负债必须得到有关机构乃至全体选民的授权或批准,作为债务人的有关政府部门或机构本身不能擅自决定举债。从实际情况看,授权或批准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全体选民、议会、专门委员会、政府财政部门或机构等,多数州和地方政府都对不同类型的负债规定了不尽相同的程序限制。2)债务数量限制。有不少州和地方都在宪法或其他法律中对政府负债规定了最高限额,不过大多针对的是一般责任债券,所规定的限额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绝对数额、一般收入的一定比例、财产价值的一定比例等。3)平衡预算规则。平衡预算是针对州和地方政府的经常性预算的。美国州和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管理方面的做法与联邦政府不同,州和地方政府预算一般都实行分类管理,将预算分为经常性预算和资本预算等,经常性预算和资本性预算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资本性预算可利用负债筹集资金,而经常性预算一般都要求平衡。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赤字必须在年度财政中予以消化,禁止结转到下一年度。
尽管在美国联邦制的发展变化中,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在不断调整。近几十年更是出现了“州权复兴”的现象,但中央政府或者说联邦政府越来越具有优势却是一个难以阻挡的大趋势。这里最重要的一个原因是经济上的,不管州权主义者在权力上如何与联邦主义者抗争,州财政越来越依赖联邦财政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对于州和地方政府而言,一方面,税收的大头都被联邦拿走,光是联邦个人税一项就超过了地方政府的各类税收总和;另一方面,它们却要承担着越来越大的地方公共开支,尤其是联邦制下,公民、企业都是用脚投票,各个地方政府必须争相用优厚条件来进行竞争。这就让州财政的独立性大为削弱,大部分州的收入和支出都存在严重的不平衡,从而使得它们必须去全力争取联邦政府的各种拨款与补贴。拿人手短、吃人嘴软,想要拨款,就要听话,这就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其实,如果真的是听话换胡萝卜也算不错,最近十年中,由于联邦政府自己也不宽裕,联邦政府开始越来越多地运用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执行来驱动下级政府,即上级政府通过立法,直接对地方政府下命令,要求地方政府必须执行某一政策或项目,或者承担该政策项目的成本。说白了,就是给大棒不给胡萝卜,又要马儿跑得快,又要马儿少吃草。所谓权力下放也好,州权复兴也好,往往都是责任压下去很多,钱却不给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