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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联邦制还是半联邦制?:美国联邦制的特殊性

对于建国时代的美国而言,最重要的是中央与地方关系,因为美国是先有地方而后有中央,所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与理顺,地方同意让渡权力给中央,实在是国家能否建立的生死存亡的大事。而对于中国社会而言,这种历史语境是从来不存在的。中国社会的地方取决于中央的安排,即便有分封建制甚至是事实上的割据,这种中央决定地方的观念也好、合法性也好,都从未动摇过。这种单一制的国家基因也许在大禹治水时就已经种在了中国社会的根子里。尤其是在今天,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是中国这样一个大国不至于分裂的根本保证。所以我们要了解美国政治,对于美国政治的优点也要承认与学习,但是切不可盲目复制。同为大国,历史不同、国情不同、周边环境不同,国家治理模式也难以相同。说句不客气的话,要是美国的北边是俄罗斯而不是加拿大,美国的南边是日本而不是墨西哥,美国也不会是今天这个样子。

尽管今天的人们一谈起联邦制都会以美国为例,但实际上美国的联邦制只是众多实践中的联邦制中的一种,瑞士、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马来西亚、委内瑞拉等国家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制是相对单一制而言,它与单一制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安排。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意味着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中央政府。最经典的单一制下,地方政府就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代表。地方政府的设立、变更甚至废除,都是由中央决定。通常在单一制国家,都要求有着强大的中央政府、从上至下的层级制度以及中央地方之间各部门的对口管理关系。说句大白话,单一制就是从首都到地方一条线管到底。

那么联邦制呢?相比于单一制下的条条,联邦制的权力结构更像块块。它最大的特点在于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有各自的权力,地方的权力不完全来自中央的授权,具有很强的独立性。中央对一些地方性事务无权介入。联邦制的国家通常有两套甚至多套政府,即代表全国的联邦中央政府和代表各级地方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在自己的权力范围内实行自治。这就意味着在像美国这样的联邦制国家,联邦政府的很多事情不能像在中国这样的单一制国家一样,通过下级的对口部门去落实,而只能单独设立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去行使权力。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比较在这些年算是一个比较热的话题,但实话实说,每个国家在这种重大问题上的选择,往往不是什么学者理论设计的结果,而是复杂的历史与现实因素决定的。比如像中国、法国这样的陆地大国,由于国家安全局势严峻、公共工程浩大,必须有一个极为强大的中央政府才能保障国家的统一与战略,而像英国、美国、马来西亚这样的国家,国内的地方势力非常强大,中央政府受到各种分散权力的强大制约,所以也很难建立单一制。老实说,尽管《联邦党人文集》把联邦制的好处说得非常清楚,但美国的联邦制根本不是联邦党人设计的,而是美国当时的政治现实决定的。美国社会是先有的州,再有的联邦,换句话说,在那个时刻建立单一制是根本不可能的:一方面,北美十三个州都是享有主权和独立的政治实体,拥有强烈的主权意识;另一方面,美国内部的地区差异极大,地方矛盾尖锐。北方城市商人、新英格兰工厂主和蓄奴的南方种植园主之间,不同人口不同宗教的大小州之间,联邦派和州权派之间,可以说是矛盾重重。采用单一制原则,甚至可能立刻爆发内战,也只有采用联邦制才能最大限度地争取各方妥协,从而使宪法得以通过和得到各州批准。

美国联邦制不是类似于俄罗斯那样的中央有序向下放权,而是从州的组合—邦联而来,美国的国名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其实说得明明白白:美国是州的联合。在美国初期的邦联时代,各州保留主权,几乎不受限制地进行内部治理,邦联的存在和运作都依赖各州的支持,国会只对各邦议会负责,并非直接对各邦人民负责。邦联议会仅对外交等整体事务负责,没有独立的财政权,也没有至高无上的军事权。尽管《邦联条例》要求各邦遵守邦联国会的决定,但却没有强制权力。所以美国的联邦制的本质是州向联邦让渡某些权力,以处理单个州无法处理的共同事务。这种让渡的确是一种集权行为,但在其初始阶段,州权远远大于联邦权力。联邦党人是这样卑微地说的:“新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很少而且有明确的规定,州政府则保留了同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以及州的治安、改良和繁荣等方面有关的一切权力。”在美国联邦初期,州侵犯联邦权力的可能性更大。汉密尔顿、麦迪逊等联邦主义者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只有两个明显的目标:一是建立能够有效解决邦联困境的更有权力的中央政府,二是这个中央政府直接与人民发生联系,而不是只能通过州政府对公民行使间接权力。

注意!在美国,州的权力是先决性的,联邦的权力是通过州的让渡而形成的,是州在一起开会决定联邦是什么,而不是联邦设计需要什么样的州。这就是为什么联邦权力需要列举,而州的权力不需要列举的原因。就此而言,美国的历史决定了美国的联邦制其实是州的联邦+州内单一的半联邦制,州内的市、县、镇虽然在其后的政治发展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自治权力,但从权力根源上却无法与州权力相提并论。中央政府与州政府是联邦制架构的,但是州政府与州内的市、县、镇是单一制架构的。最为明显的一个证据就是:在麦迪逊制定的《权利法案》中,只提到了防范联邦政府对人民的权利的侵害,而限制州政府侵害人民权利的条款却在参议院的讨论中被删除了。这实际上意味着在当时,对于公民的言论、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联邦政府必须保护,而州政府却不必如此。当然,之所以会有这样奇怪的现象出现,除了参议院相比于众议院更代表州而非人民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奴隶制的问题。奴隶主们非常担心《权利法案》可能会干预蓄奴州的奴隶制,所以将之抵挡在州权之外。其实麦迪逊自己就是个大奴隶主,而且他也来自一个畜奴大州弗吉尼亚州。麦迪逊在制宪会议上一直的立场就是坚决捍卫各州采用奴隶制的自由。

美国的半联邦制 美国的半联邦制(州外联邦—州内单一)和北美殖民历史有关。因为美国当时的市、县、镇等地方政治实体,人口数量较少、人员流动性很大,很难建立起稳定的地方政治,美国的地方政治的兴起是随着城市、郊区的发展壮大而出现的。但许多现代采取联邦制的国家,在他们采取联邦制的时候,市、县、镇已经比较稳定,所以也在联邦制中拥有了权力。比如奥地利、德国、俄罗斯以及南美国家巴西和委内瑞拉的宪法中都有关于地方政府的规定。在12个联邦制国家中,宪法对地方政府完全未作规定的有美国、澳大利亚。联邦制体现了纵向权力的分立,它允许地方性事务根据地方规范和惯例来处理,只有各州共同的问题才由联邦一级来解决,由此来尊重地方权力,发挥地方的主动性,防止权力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联邦制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权力的分隔让州和联邦政府彼此制约,就如《联邦党人文集》所说,在美国的复合共和国里,人民交出的权力首先分给两种不同的政府,然后把各政府分得的权力再分给几个分立的部门。因此,人民的权利就有了双重保障。两种政府将互相控制,同时各政府又自己控制自己。

相对美国联邦制的集权目的,很多国家的联邦制是为了分权,其动机有二,一是通过领土单位自治来保护少数派的利益从而避免国家陷入更激烈的分裂,比如1848年的瑞士联邦、1867年的加拿大联邦。瑞士是代表中央集权国家的自由党派与捍卫自主权的保守天主教内战后的妥协结果,加拿大则是英语区和法语区冲突不断的情况下为了缓和矛盾而进行权力下放的产物。二是通过中央—地方功能性的分工来提高地方积极性、降低中央财政负担,以实现治理绩效的提升。比如俄罗斯联邦制就是一个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在财政负担巨大和远离地方难以有效治理的现实压力下进行的分权设计。

如果更仔细地对联邦制国家进行比较,那么可以根据国家权力的性质——立法权、执法权、司法权进行三个维度的比较:

根据立法权的划分有三种基本的方式:第一种是列举联邦权力,未列举的权力归属于州,美国、瑞士、澳大利亚、阿根廷和巴西属于这种;第二种是列举州的权力,未列举的权力归属于联邦,加拿大、印度是其中代表;第三种是通过将立法权在全国和地方范围内做各种专业性细分,再根据各个不同的专业事项如民事、刑事、诉讼、经济调控和社会服务等,将权力在联邦和州之间进行分配,宪法未涉及的权力归属州,俄罗斯、德国和奥地利是其中代表。

根据执法权的划分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联邦与地方各自执行各自的法律,美国、加拿大、阿根廷、巴西和澳大利亚属于这种;第二种模式是联邦的法律部分由联邦执行,部分由地区政府执行,瑞士、德国、奥地利、俄罗斯和马来西亚属于这种。

根据司法权的划分可以分为两种模式:第一种是联邦法院与地方法院各自根据联邦法律与地方法律进行司法审判的模式。美国与阿根廷是典型的代表,它们都有两套发达的平行法院体系;第二种模式是地方法院与联邦法院系统一体化的审判模式。有许多国家虽然采取了联邦制,但是其司法系统却类似于单一制国家,其地方法院的法官任命都受联邦控制,澳大利亚、俄罗斯、加拿大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ABYC2baxfF9y177aas5hTtp82jnGEHy2n72PsmejGS4RNppvXgdnO9e/NrkBDn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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