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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治价值体系诸要素分析

1.正义(justice)

正义是政治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法学最常使用的概念之一,它是指公正分配奖励(rewards)和惩罚(punishments)的道德观念。简单地说,正义就是给每个人应得的本分。它可以应用于包括自由、权利、权力、财富、休闲等价值在内的所有社会利益的分配之中。正如“公正分配”的范围非常大一样,正义也可以被看成一个本质上充满争议的概念。

人们经常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正义”,从而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正义观念。“程序性的”(procedural)正义和“实质性的”(substantive)正义是常见的划分 。前者指的是形式的正义,即产生结果的方式和支配人们行为及相互作用的规则的公正性。例如,一场公平的体育比赛,只要求比赛规则公平,并有独立的裁判做出裁定。它为不同的参赛者提供了一样的场地、一样的规则和一样的裁判。在同样的程序下,结果肯定是不同的。后者指的是真实的(或内容的)正义,即它关注结果本身(要求结果相同或相等),通常在“量罪定刑”的思想中得到体现。犯什么样的罪,就该给什么样的惩罚;同样的罪行,给同样的惩罚。

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也经常使用“法律的正义”(legal justice)和“社会的正义”(social justice)的概念。这也可以说是正义概念的又一种划分。法律的正义指的是根据错误行为特别是违法行为的结果来实施惩罚。所以,我们经常说司法机关是正义的化身。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不等同于正义。有正义的法律,也有不正义的法律。同样,司法机关可能公正司法,也可能司法不公。公正司法的积极作用也许还不算很明显,但是司法不公的破坏作用却非常明显,它会动摇和摧毁人们对一个社会的正义体系和正义观念的信心。

社会的正义指的是社会价值如财富、收入、社会地位等实现公平分配。许多人把社会正义概念应用于社会平等方面,把它看作社会主义原则。

正义一直被认为是政治思想的主要概念。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起,政治思想家们就把一个良好的社会视为“正义的社会”。所以,政治理论讨论的核心问题就是“谁应当得到什么”(who should get what)。在涉及法律正义的时候,这个问题通过发展和采用各种程序性规则(如司法中立原则、注重证据原则、陪审团制度等)来加以解决。到目前为止,在这方面所产生的分歧和争议似乎也不算太大,尽管各国的法律体系可能有所不同。

但是,社会正义问题却是一个一再争论的问题。一些人,包括“新右派”(New Right)的支持者,极力削减社会正义的思想和概念,认为把诸如正义这样的道德原则应用在财富和收入分配方面是不合适的,因为它们纯属经济事务,只能用“效率”和“增长”一类的标准去评价和衡量。由此出发,他们认为,那种把穷人说成非正义的“牺牲品”(victims)的说法是十分荒谬的。相反,社会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者赞同社会正义观念,他们反对把经济和伦理分开,不主张把财富和贫困这类问题都留给市场去解决。对社会正义的同情,往往使他们与支持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人们走到了一起。当然,自由主义的社会正义模式与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模式可能也完全不同。前者建立在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和知识精英(meritocracy)责任的基础上,而后者建立在集体主义(collectivism)以及支持社会平等和公社制的基础之上。

2.权利(rights)

权利被认为是做某种事情的资格(entitlement)或正当性。在常见的讨论中,权利一般被分为法律权利(legal rights)和道德权利(moral rights)。前者被归结为正式的法律和行为规则,具有强制性;后者被认为是一种道德的主张或哲学观点。 人权(human rights)和早期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均属于道德权利的范畴,尽管现在也经常被引申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内容。

对权利的认识和阐述有两种不同的角度。对权利的上述基本划分(即法律权利和道德权利的划分),都包含了这两个不同的角度:积极的(positive)权利观念和消极的(negative)权利观念。消极的权利观念划出一个行为不受限制的领域,约束他人,尤其是约束政府不要侵占“我”的领地,那是“我”的权利范围。自由主义者所鼓吹的公民自由如言论自由等,多属于这种权利观念。这种权利观念在实践上要求政府和我们的同类不要干涉我们,让我们自己好生待着(leave us alone)。积极的权利观念要求别人,特别是政府给我们提供资源和支持,因而要求政府和我们的同类对我们承担责任。社会和福利方面的权利,如受教育权利、社会受益等权利,多属于这个范畴。这种积极的权利观念在实践上要求政府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提供服务,保障社会资助。

权利观念起源于17和18世纪,最早来自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或天赋权利(God-given rights)的思想,特别被社会契约论者广泛使用。自然权利观念是个人权利观念的表述,是权利观念最早的理论形态。早期的西方思想家洛克、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卢梭等都是它的阐发人。自然权利(或称为个人权利观念)被提出来是要解决社会政治的一个根本问题:政治共同体的起源和基础是什么?这个问题也就是:政治服从的根据是什么?为什么我们要服从公共权力?用我们今天的话说,是要解决一个政治合法性的问题。由于神学的解释不被认可和采纳,人们需要找到一个合乎逻辑的解释。社会契约理论就给出了这样的解释。那么,公共权力的行为规则是什么?它的标准和依据是什么?它就是上帝赋予我们的生来就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当初被称为“自然权利”,今天被称为“人权”(人之为人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今天有的成为法律(即前面提到的“法律权利”)被规定了下来,有的还没有成为法律,而只是作为一种道义力量存在(即前面提到的“道德权利”)。

从历史的角度看,国际范围内权利观念的发展经历了“三代”:第一代“权利”指传统的自由权(traditional liberties)和公民权(privileges of citizens),如宗教宽容、免受专制逮捕、自由言论、自由选举等权利。第二代“权利”指社会经济权利,如受教育权利,居住、健康、选择职业和保持最低生活标准(adequate standard of living)的权利(这被认为是较为激进的主张,但基本上还属于个人权利观念的范畴)。第三代“权利”指向社团(communities)和群体,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权、民族自治权、维持整体环境和经济发展权等。 如果说第一和第二代权利基本属于个人权利观念范畴,那么,第三代权利则过渡为团体权利(group rights)观念。

从自然权利观念产生到现在,关于权利问题的争论,主要不是围绕要不要权利或权利到底存在不存在而展开,而是围绕什么权利该优先(priority)和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而展开。这是左、中、右不同政治派别在权利问题上的分歧所在。自由主义者从消极的权利观念出发,把权利视为个人抵御专制政府的手段;社会主义者反对私有制和由此产生的阶级不平等,从积极的权利观念出发,为福利供给和经济干预辩护;“新右派”人士由于认为福利供给和经济干预会助长个人依赖性而大力谴责积极的权利观念。今天,团体权利观念又得到了发展,代表社会少数派利益的人也加入这场争论之中。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要求平等对待受到歧视或处于社会不利地位的人,包括妇女、同性恋者、残疾人、儿童等。也有人要求对某些群体给予特别权利,如妇女避孕和堕胎的权利、坐轮椅的残疾人便利行动的权利。生态主义者则进一步将人权扩大至非人类的范围,要求给动物和植物以权利。随着社会文明化程度的提高,这些权利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可,而且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作为施政原则而加以执行。

当然,对上述权利观念提出疑问的也大有人在。马克思主义者运用阶级统治的观念反对普遍和抽象的自然权利和人权观念。功利主义者认为权利观念是无法验证的哲学主张(坚持说公共服从的基础是功利计算,政府的原则不是权利标准,而是功利最大化原则)。保守派和一些社群主义者(communitarians)认为,倡导权利观念的文化会导致利己主义,会削弱社会道德规范。

3.平等(equality)

在政治学中,平等概念有多种用法,它既是一种哲学信念(强调本质上的平等,即人是平等的动物),也被认为是一种分配原则(指人与人之间应在收入、社会机会和政治权利等分配上享有平等)。

讨论平等的含义,只有回答“在什么方面平等”才有意义。根据所分配的对象的不同,平等概念的应用也完全不同。

(1)根本平等(foundational equality):指一种坚信人类生而平等的思想,强调人类的生命在价值上是等值的。这就是上文提到的平等的第一种用法。

(2)形式平等(formal equality):指社会成员在权利和资格方面的正式身份的平等,主要包括“法律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和“政治平等”(平等享有选举权,一人一票,每票等值)。

(3)机会平等(equality of opportunity):指每个人起点相同,生活机会相同。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它区分了两种不平等的结果:由于社会的区别对待而产生的不平等和由于个人在价值、才能和工作意向方面的不同而产生的不平等。它反对的是前者。

(4)结果平等(equality of outcome):指收益的平等分配。通常被认为属于“社会平等”的范畴,即收入、财富和其他社会利益的平等分配。

上述不同用法有时互相对立,例如,强调机会平等,可能就要为社会结果的不平等展开辩护。在实践中,上述平等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原则:绝对平等原则和相对平等原则。绝对平等原则适用于第(1)(2)(3)种平等,意味着人们在权利、法律和机会方面完全平等。相对平等原则是分配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第(4)种平等。它强调,对于那些非基本权利的分配,应该根据人们对社会贡献的大小和多少来进行,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多劳多得”的原则。然而,人们对非基本权利分配所采用的相对平等原则也存在争议。以罗尔斯为代表的一派,本着“社会合作”原则,提出社会应该不平等地分配非基本权利,实行“补偿原则”:获利较多者必须给获利较少者以补偿,因为获利较多者比获利较少者较多地利用了他们共同创造的资源——“社会”与“社会合作”。这种观点成为现实生活中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理论基础。以诺齐克为代表的另一派,反对“社会平等”的观念,也反对罗尔斯的“补偿原则”,认为那会侵犯那些有才能的人的个人权利。

平等观念是一种现代的政治思想。古代思想家一般倾向于认为等级制是自然的或者不可避免的。而现代思想家们很少有人公开反对平等观念。因此可以说,现代人都是平等主义者(egalitarians)。所以,平等问题上所展开的现代论战,绝不是平等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之间的论战,而是在什么领域和如何实现平等问题上不同观点之间的论战。在上述4种平等概念中,前面3种基本上不存在重大分歧。分歧主要产生于第4种概念,即结果平等上。

假如我们用光谱来描述平等问题上的不同观点,可以看到,左派广泛支持社会平等的思想,而右派则持反对意见。支持和反对意见可以列表如下:

支持和反对“社会平等”的观点比较

在历史上,平等概念是由新兴的产业阶级提出的(有产阶级、所谓的“第三等级”),他们提出平等要求,主要是针对传统等级化社会的贵族特权,所以,其平等的理想主要是谋求政治平等。后来,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运动也采用这一概念,并且将它引申到经济平等的方面,使之成为无产阶级针对有产阶级提出的经济要求,即“剥夺剥夺者”,实现产权的公有化。

4.自由(liberty/freedom)

自由在中文中的含义为“由于自己”而不由于外力,即“自己做主”。在中国古代思想中,自由也就等于自然,自然就是“自己如此”。

在英文中,自由有两个不同的概念,liberty和freedom,被看成两个可以互相置换的术语。在日常的英语表述中,自由被定义为免受强制或阻碍(the absence of constraints or obstacles),即一个人的自由意味着他的行动和选择不受他人的强制或阻碍。

广义而言,自由就是一个人按照其意志去思考和行动的能力。自由一般被划分为两种,即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 。所谓消极自由就是“不受干预”(non-interference),即个人不受外部因素的限制,可以按其意志来行动。选择自由、公民自由和个人隐私等,皆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所谓积极自由就是在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个人能够实现其意志的能力,通常表述为个人发展或个人实现。

在英文中,自由的上述划分通常也被表述为being free from something和being free to do something的区别。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这种区分只是反映了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比方说,你想得到不挨饿的自由,就得去而且能够弄到食物。你想免受无知的困扰,就得去学习和接受教育;而你要去学习和接受教育,必须既要有不受强行限制学习和受教育的条件,又要自己具备学习和受教育的意愿和能力。同样,你想获得选择的自由,那么,第一,必须没有人限制你做出选择,第二,你必须有选择的意愿并学会如何选择(比方说,你需要掌握一定的信息,你要学会比较等)。所以,自由的这两个方面的含义又被概括为一个简单的公式:“X is free from Y to do or be Z.”

“X is free from Y to do or be Z”这个表述包含了对自由两个方面的理解:(1)当你要做某件事情的时候,必须不受别人强制或干涉;(2)当你要做某件事情的时候,你自己必须具备做这件事情的能力,否则就是没有意义的幻想。前者强调的是自由的条件——“你别干涉我”;后者强调的是自由的能力——“我能做我想做的”。从前者的角度讲:我不自由,因为有人管制我,不让我做;从后者的角度看,我不自由,因为虽然你不管制我了,可我仍然无法实现自己的目标(因为我不具备实现目标的能力)。所以,前者是“消极自由”的表述,又被理解为“外在自由”,而后者是“积极自由”的表述,又被称作“内在自由”。

现在让我们做进一步的解释。广义来说,自由就是不受限制地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那么,一个人想做的事情可能很多,有现实的,也有不现实的。这个时候,限制其自由活动的障碍可能来自两个方面:(1)外在的——自然的障碍(如自然的对抗)和人为的障碍(如制度的不合理或者他人的意志和行为与自己相冲突);(2)内在的——自身能力的不足。那么,要克服这两个方面的局限,一方面,要尽量减少外界干预和限制,如改善自然条件,改良社会制度,确立解决行为冲突的合理方式,从而为个人自由发挥创造条件;另一方面,要不断学习,扩大视野,增长才干,提升自己做事的能力。

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s)坚持自由的狭义概念,即“消极自由”,他们把所谓内在的自由视为个人能力的问题而交给个人去处理,将关注点放在自由的外在性方面,力图消除限制人们自由的外在因素。也就是说,在如何确保个人自由问题上,他们更倾向于和更关心所谓“消极自由”。而现代自由主义将自由延伸和扩大到广义的概念,在如何确保个人自由问题上,除强调“消极自由”外,更加强调“积极自由”的重要性。

那么,“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争论的意义何在?传统自由主义所坚持的“消极自由”观念有一个基本假设:人是有理性的智慧动物,在涉及自己利益的问题上,能够做出明智的决定;让每个人充分发挥自己能力的社会是最好的社会;如果不加限制和干预,相信每个人都能够发挥自己的最大潜能,去追求和实现自己的幸福。所以,构建一个社会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尽可能少地对个人行为进行人为干涉;政府作为公共权力,除了维持一般秩序之外,对社会采取放任自由的态度是最好的。如果非要让政府承担更多的事情,特别是让政府来帮助个人提高其能力,那势必会为政府(公共权力)践踏个人自由打开方便之门。那个时候,政府会说,你要追求幸福吗?我不反对,可是你自己并不清楚你的幸福之所在(认识能力有限),还是听我的吧。你不是要选择自由吗?我可以不限制你做出选择,可是你所做的选择并不明智(选择能力有限),还是让我来帮你选择吧。你不是要言论自由吗?我是可以不限制你说话,可是你所说的话不是真理(说话能力有限),只能扰乱视听,还是让我来说吧。

现代自由主义所坚持的“积极自由”观念也有一个基本假设:个人能力的不足阻碍着个人自由的实现,而提高个人能力绝非个人所能;再说,现代社会非常复杂,好多事情关系到整个社会,根本不是个人所能办到的。他们辩称,政府对个人行为不加限制,让人们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当然是好事,可是,对于一个靠要饭为生的人,如果政府说“我不限制你,你有要饭的自由,如果哪天你不愿意了,你也有不要饭的自由”,那么,这个政府简直就是最不道德的;对于深受疾病折磨而又无钱医治的病人,如果政府说“为了保障你的个人自由不受侵犯,我同情你,但我不能管你”,那么,这个政府简直就是最不人道的;对于一个无钱上学的孩子,如果政府说“你现在有上学和不上学的自由,将来还有择业的自由”,那么,这个政府无疑就是最不负责任的。所以,“消极自由”限制了政府作用的发挥,降低了政府所承担的起码的道德责任。此外,“消极自由”的观念把“整体”看成“个人”之总和,根本没有注意到个人和整体、眼前和长远利益之间的复杂关系,从而忽视了政府在调节这些关系问题上应当承担的作用。

自由被认为是社会最高的政治价值,是人类幸福安康的基础。尽管它是如此流行,但不同的政治思想家和不同的思想传统依然从其自由的信念中引申出了完全不同的结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争论反映的是两种不同的政府模式:(1)“消极政府”——政府是一个无为的旁观者,一个不代表任何利益的中立性的裁判,一个在大街上溜达的治安警察;(2)“积极政府”:政府还应该为人民实现自由提供基本保障,甚至更进一步,政府还应该成为人民幸福和福利的创造者。古典自由主义和新右派把国家政治权威压缩至最低限度;而现代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扩大国家的责任范围,特别在关系到社会福利和经济管理的时候。在争论的双方中,一方把国家看作个人自由的敌人(当它从外部限制个人自由的时候),而另一方则把国家看成个人自由的保障(当它为个人发展和自我实现创造条件的时候)。保守主义(conservatives)把自由视为对义务和责任的心甘情愿的认可。这种立场的极端代表就是法西斯主义,它把所谓“真正的”自由描绘成对领袖无可置疑的服从与个人对民族社会的完全融入和奉献。

自由和秩序的平衡关系也是政治理论的核心主题。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崇尚自由,认为人的理性能力能够保证人们做出聪明的选择;而保守主义强调秩序至上,认为人是软弱的、有限的甚至是腐败的动物,需要有权威凌驾其上。

在自由问题的讨论中,政治思想家们也围绕它的心理作用展开了争论。以密尔为代表的乐观主义者认为自由会促成人类的繁荣;而当代思想家弗洛姆(Erich Fromm)却对“自由的恐惧”(fear of freedom)给予关注,认为在必须做出选择而选择后果又不确定的情况下,自由也会成为人们的一种心理负担。 特别是在政治不稳定和经济危机时期,人们可能倾向于逃避自由(flee from freedom),寻求服从集权领袖和极权主义国家下的安全稳定。这种理论可以用来说明法西斯主义和宗教原教旨主义产生的原因。

最后,自由的价值是什么?它是人类基本需要的反映,还是达成其他基本需求的先决条件?面对如此问题,政治思想家也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并给出了两种答案:(1)浪漫主义者的答案:强调自由的内在价值——自由是最深刻的人性的需要。马斯洛(A.Maslow,1908—1970)的需要层次论(生理、安全、爱、尊重和自我实现)反映了人的最基本的需求,由此可见,自由是一种比生理需求更高的需求;汤因比也曾经指出:没有一种最低限度的自由,人就无法生存,这正如没有最低限度的安全、正义和食物,人便不能生存一样。(2)功利主义者的答案:强调自由的外在价值——自由是达成自我实现和社会进步的根本条件。自我实现的根本条件是个性的发挥,而个性的发挥需要自由;社会是每个人的总和,个性的发挥是社会繁荣和进步的根本条件。

5.宽容(toleration)

宽容是指对不同观点和不同意见的自制和忍让。它既不同于赞同许可(permissiveness),也不同于漠不关心(indifference)。许可是一种允许他人随其心愿而行事的社会态度,它既可能出于道德上的不关心,认为对产生争议的行为无法做出道德判断;也可能出于道德上的相对主义(relativism),认为道德判断只能因人而异。宽容建立在两个道德判断的基础之上:(1)不赞同某种行为或某一种观念;(2)运用自己的观点明确拒绝或说服别人。所以,宽容并不是简单忍受不可改变的事实,比方说,受丈夫虐待的妻子出于恐惧而忍受丈夫的行为很难说成宽容。此外,宽容也不能简单等同于不干涉,虽然它也不意味着干涉和限制别人。宽容意味着通过道德的榜样和理性的说法去努力影响别人。宽容有时候也可以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积极的宽容态度意味着欢迎、鼓励多样性和多元化。消极的宽容意味着被动地接受多样性,或者只是采取“自己活也让别人活”(live and let live)的态度。

宽容是互相冲突的观点和立场之间互相理解、允许彼此存在并力求说服和影响对方的行为态度。它是个人之间、组织之间一种比较文明的行为方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彼此承认不同意见和立场是可以理解的;

(2)彼此能够文明地(辩论而不是暴力)对待不同意见和立场;

(3)三种行为选项:①必须合作的时候,本着求同存异的原则进行合作;②发生争议的时候,本着理性说服的原则影响对方(可能被说服,可能不被说服;可能你被说服,可能他被说服);③在不能合作或不必合作的时候,本着“自己活也让别人活”的原则,互不干涉。

宽容是现代社会生活的一种核心原则,它被认为是个人自由和社会繁荣的手段和条件。早期的政治思想家如洛克和密尔等人都曾经为宽容辩护。洛克特别为宗教宽容说话,认为国家无权在“人的灵魂方面”多管闲事。他坚信人是有理性的,真理只有在不同观念和信念的自由竞争中才能产生,所以,最好是让它们“独立谋生”。密尔将宽容视为个人自由的一个方面,认为宽容反映和代表着个人自主和独立,宽容地对待不同意见、鼓励不同观点之间的争论有助于促进社会智力和道德的健康发展。他们的观点特别得到了多元主义的赞同。

然而,宽容也有限度。即使是提倡宽容的自由主义者,为了防止宽容导致的不宽容(intolerant),也不得不对宽容采取保留意见。对那些反对宪法和挑战共同价值的极端党派采取不宽容的态度,是因为一旦他们上台,可能取消宽容,实施极权和独裁统治。另外,我们也不能过于相信人类的理性能力和抵御恶劣观念的能力,人们也常常容易受到极端思想的蛊惑。对类似法西斯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极端思想的宽容,只能使社会所形成的共同价值和文化遭到破坏。

6.自治(autonomy)

自治(self-government)是“指某个人或集体管理其自身事务,并且单独对其行为和命运负责的一种状态” 。自治被认为是一种社会生活的价值目标。在国家状态之下,自治具有两重意义:就个人而言,它意味着自决(self-determination)和免受干预的自由状态(freedom from intervention);就一个共同体而言,它意味着一个地方、一个社区、一个村落和一个组织通过其代表决定共同体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事务,控制共同体的资源和社会政策的状态。自治也被认为是“国家政治的相对物”,当国家最高公共权力涉足不到或者不去涉足时,自治的概念便产生了 ,因此,合理的自治也是国家善治的必要条件和基本要素。唯其如此,考察社会自治的发展历来是政治学家观察一国政治发展状况的重要方面。

从字面上理解,自治即自我统治和自我管理。如果说自由是相对于个人而言的,那么,自治则主要是相对于组织和团体而言的。它的主体一般指非个人的组织和机构。例如,某一国家、某一机构或某一团体,如果享有独立性,并实行自我管理,我们可以说它实现了自治。

我们经常提到“自治国家”“民族自治”“区域自治”“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等概念。概括地说,自治概念被用在两个不同的层面:国际政治和国内政治。在国际政治中,自治国家指的是独立的实现自我管理的主权国家。这种使用在反殖民主义斗争时期是常见的。在国内政治中,自治一般与分权化(decentralization)相联系,它主要针对上一级组织和下一级组织的关系,特别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问题上,自治对于社会组织更被视为如自由对于个人一样重要。在当代政治学的研究中,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和中介组织的自治发展,更被视为民主化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7.民主(democracy)

尽管民主的基本含义非常简单——“人民统治”(rule by the people),尽管民主已经在当代政治生活中受到了普遍赞誉,但是,为民主理想所做的辩护和民主理想的实施却非常复杂,而且充满了争议。 民主概念起源于古希腊语的“demokratia”,其字面含义就是“人民统治”。当时的“人民”(demos)只是指“穷人”或者多数人。后来,穷人被“人民”(people)的概念所取代,但也由此衍生出许多含混不清、语义不明的表述。今天,民主成了一种富有争议的价值,各种不同的政治体系都以民主相标榜,这更增加了理解民主的难度。

对民主最著名的表述也许出自亚伯拉罕·林肯。他用赞美的语言表述民主就是“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and for the people”。这种简短的表述概括了民主的三个核心特点:(1)政治平等;(2)公民参与;(3)公共利益。在当代政治生活中,民主被普遍认为是一种政治体系,其中所有成年公民可以广泛分享参与决策的机会。

迄今为止,民主可以划分为许多不同的模式。其中,直接民主(direct democracy)和代议制民主(representative democracy)是最重要的划分。

直接民主通常也被称为古典民主(classical democracy)、激进民主(radical democracy)和参与的民主(participatory democracy)。直接民主以公民直接地、持续不断地参与管理工作为基础,消除了管理和被管理、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界限,成为民众实现自我管理的体系。直接民主的成功案例就是古代雅典民主。古代雅典曾经确立一种群众大会的民主政体,所有城邦事务都要通过公民大会表决。直接民主最普遍的现代表述就是公民投票和全民公决。

代议制民主也被称为“自由民主”(liberal democracy)。它是一种有限的和间接的民主体系。所谓有限的,是指它将民众参与限定在每隔几年举行一次的公民投票行为中。所谓间接的,是指它不允许民众直接实施权力,只允许他们选择代表来实现统治和治理。目前世界上的民主国家都以代议制民主作为其主要的实践形式。

民主一开始并没有像今天这样受到热烈欢迎。政治家和政治思想家们普遍转向民主是政治历史上最富有戏剧性的重大事件。19世纪以前,民主一直被看成一种“暴民政治”(mob rule)。现在,几乎所有的人都成了民主人士。自由主义者、保守主义者、社会主义者、共产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甚至是法西斯主义者,都声明支持民主,并表现自己是民主的使者。

民主问题上的争议主要来自不同理论和不同模式之间的较量。争论的焦点是:如何实现民主?民主的实践范围应该有多大?其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代议制民主的适应性,即民主原则究竟应当被严格限定在政治事务方面,还是推广到家庭、工作单位以及经济权力的分配方面?

关于民主的优缺点的争论也在延续。下表概括了争论双方的不同观点。

支持和反对民主的观点比较 pOhys8P+nosqhgD10rhJ5o8O8ajLtRRgz761u67kkp5DHPIoE+DcwVmaa7SHl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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