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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国式微罪体系概念的提出

从调研和查阅的文献来看,重罪、轻罪、微罪研究已引起实务界和学界的广泛关注。许多实务部门和学者进行过深入思考,并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及独特观点,但仍有体系化研究的提升空间:(1)理论界包括实务界对轻罪和微罪的范畴还缺乏统一认识,更多是在刑法之内来谈轻罪和微罪,没能关注到在刑法之外也存在大量微罪的问题,由此可能导致刑法之内与刑法之外轻罪和微罪的交叉与混淆,故有必要在刑法之内和刑法之外统一研究和思考轻罪和微罪问题,包括统一标准的划分和界定。(2)从研究的系统性来说,由于我国刑法“构罪标准”的复杂性,尤其是《刑法》第13条“但书”中“既定性又定量”的规定,以及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立法体系,导致刑法之外的微罪问题十分突出,而且学界的研究非常分散,未能形成统一的立法体系与理论体系。(3)从研究的深度来看,许多学者虽然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建立轻罪的主张,但对构建轻罪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缺乏深入研究,未能在刑法之外提出微罪的概念与主张,包括对微罪的一般原理和基础理论也缺乏深入研究,更未能形成系统的微罪理论体系。(4)从具体制度的建构和立法方案的选择上来看,立法部门和学界缺乏对微罪具体制度的建构,尤其是缺乏成熟方案的系统分析和立法方案的具体设计,如微罪体系的调整范围、微罪罚的具体种类,以及微罪案件审理的程序性设计和审理微罪案件的基层法庭的普遍设立等,更多还是停留在概念和理论上的思考与分析,缺乏对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成熟方案研究。故本章从对域外轻罪和微罪概念的梳理入手,在提出刑法之内和刑法之外轻罪和微罪概念的基础上,对我国微罪体系性的建构和理论性的设计进行系统的研究,包括对微罪体系在刑法之外的系统思考,以及对微罪体系建构的必要性和体系性定位与结构性设计等核心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也就是说,在我国不仅要研究微罪概念,更要研究微罪体系的理论建构和立法操作性方案的实施,这是因为我国未必完全适合域外立法例中只在刑法之内建构轻罪和微罪概念的方式,比较切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实际的是在刑法之外建构微罪体系。 0AGeUuZsNhQCm5DK4xSLOb+29bSMZNjnHjggU4VVJ+vFmsrTuckWy0Kq2GOUnk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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