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资本市场在改革开放中持续改革发展,包括资本市场的要素平台,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交易所、债券和股票发行、上市交易行为和主体不断浮出水面,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人们感到,资本不再是像马克思在《资本论》里讲的,“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反而觉得它就是金融工具,掌握在谁手中,谁就可以自由地运用。市场经济发育发展的最根本标志就是资本市场的形成。如何进入经济建设主战场,不光是基础建设工程,更重要的是有资本、劳动力、生产资料等生产要素的市场配置。服务资本市场从哪里入手?我最直觉的就是金融机构,而管理金融机构的最大机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于是,我把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客户目标开始研究。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它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的解放区石家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其为国家中央银行。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确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法定地位。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机制,搞活金融,发展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制度创新。中国人民银行曾利用诸如光大集团下属的资产公司处理不良资产。1999年,东方(农行)、长城(中行)、华融(工行)和信达(建行)四家资产管理公司(AMC)分别对口成立。财政部分别为四家AMC提供巨大资本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巨大再贷款。中国人民银行完全成为以货币政策进行信贷宏观调控的政策银行,以求达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稳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贷膨胀”“经济过热”及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海口、北海等地疯狂的房地产开发信贷风被刹住,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1993年7月—1995年6月)的朱镕基总理由此成为银行行长“最害怕”的人。
我找到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跟他们谈了我们要为中国人民银行提供法律服务的意愿。当然,不只是简单地讲讲,他们非常认真地听我谈了服务计划,提出大量问题,我一一作答……不啻一场考试。我早已仔细研究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和条法司的职责。其中都是与法律相关的重要任务:拟订相关法律法规草案,拟订、审核规章;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承担合法性审查和中央银行法律事务;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统一协调各地发生的金融风险和案件指导;还有一些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研究。此时,与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支行有关的一件案子,直接促进了我们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合作。
中国律师事务中心(案号19930003)法律顾问协议书。 1993年5月1日,我与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童赠银先生在《聘请法律顾问协议书》上签下各自的名字。我荣幸地受聘担任中国人民银行的常年法律顾问。协议书内容除了常规的法律顾问,我们还承担为中国人民银行设立法律顾问室的任务。在此期间,发生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衡水支行(简称“农行衡水支行”)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
中国人民银行征求我们的意见时还没有形成案件,只是外国某银行要求农行衡水支行确认兑现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农行衡水支行向农行河北分行汇报,农行河北分行又向中国农业银行总行汇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报告了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开始只是说有件事情要咨询,后来情况紧急,需要我们研究提出法律意见,需要对这件事情定性,农行衡水支行不兑现信用证的法律责任是什么,现在可以采用什么措施控制住局面。我了解情况后立即和李贵方、高宗泽组成专案组,仔细研究材料。感到这就是诈骗,绝对不能给他们兑现,而且要立即报案。今天看来,这个案件的刑事定性与决策层快速判断处置起到关键作用。
1993年2月底,美籍华人梅直方、李卓明回国与王发运相会,相约以3039备用信用证引资。王发运找到农行衡水支行行长介绍亚联集团“采用国际上八大财团通用的3039备用信用证方式”融资,农行衡水支行只需要签署一份“承诺书”:开证银行对所发出的信用证不负任何责任,只是贷款程序,使用贷款的单位不还本、不付息;亚太集团承担融资中的一切费用。梅直方、李卓明制作的备用信用证英文版本中有“亚联集团因信用证而产生的贷款债务将由衡水农业银行全部承担”,中文版本备用信用证删去了此内容,在其收买的翻译的帮助下作了隐瞒。1993年4月1—2日,梅直方、李卓明与农行衡水支行签署三份分别为16亿元、34亿元、50亿元的“合作引进外资开发协议书”,共计100亿美元(大致相当于1993年国家现汇结存的一半)。梅直方、李卓明拿到农行衡水支行的信用证,立即去国外银行贷款,贷款不还的责任由开具“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农行衡水支行承担。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4月5日,农行衡水支行行长赵金荣在亚联集团是申请人、农业衡水支行是开证行、巴哈马莎物德投资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1年期可转让但不可撤销的到期即付的200份总金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上签字盖章(编号1101—1200,共计100份,每份金额是2500万美元;编号2101—2500,共计是50份,每份金额是5000万美元;编号3101—3150,一共是50份,每份金额高达1亿美元)。4月6日,梅直方、李卓明要求把这200份备用信用证寄给加拿大维多利亚矿务有限公司的罗伯特·麦西华以便早日引资。农行衡水支行行长派专车把李卓明送到天津,以国际快递的方式寄出备用信用证。4月7日,从澳大利亚传过来三份咨询函,主要是索要编号1101、2101、3101三张一共1.75亿美元备用信用证的确认函。赵金荣让梅直方代为制作确认函,自己签字盖章。梅直方、李卓明又哄骗赵金荣开了多份确认函。4月17日农行河北分行要求赵金荣、徐志国汇报有关“引资”一事。二人找到梅直方、李卓明,后者炮制一份以“联合国共和银行”抬头制作的反担保文件,让二人拿给上级看。
看到这份反担保文件,律师确定必是诈骗无疑。5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在京开会确定对本案的应对处理。此事被参会的赵金荣透露给副行长徐志国,二人要求翻译赵永强再给之前向国外发过确认函的机构发一次《否定确认函》。徐志国让赵永强给梅直方、李卓明报信。赵永强报信后又按梅直方的指示,把《否定确认函》都发到了梅直方的美国金辉公司。梅直方、李卓明二人准备逃走时于5月17日被逮捕。
1993年6月17日,《人民日报》头版登出了新华社刊发的中国农业银行的声明:“……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国际业务部’名义开出、赵金荣签字的备用信用证,系国内外不法分子采取诈骗手段……所以,该全部信用证自开出之日起就是无效的……我行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和后果……”为查清案件,国务院成立9341专案小组。一年后,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在衡水开庭,梅直方、李卓明等各被告人被判决有期徒刑20年至2年不等。本案的处理,尤其是在高层下决心作出具体的判断和解决方案上,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德恒)律师的工作功不可没,律师的能力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信任。
1998年10月5日中秋佳节,德恒新迁入中粮大厦,新办公室一派喜气洋洋。上交所聘请德恒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签字仪式在诸多贵宾见证下隆重举行。司法部原部长邹瑜、副部长刘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副司长和上交所总经理与副总监出席并见证签约。
上交所总经理介绍说中国证券业发展迅速,但证券立法相对缺乏,交易所要履行证券发行交易与监督上市公司、监督交易市场职责,也要接受行政和司法监督,接受广泛的社会监督。交易所的运转是否能正常有序事关证券市场的稳定,甚至对整个金融秩序和经济的正常发展都有着重要影响。上交所聘请德恒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使交易所的法制建设跃上一个新的台阶。我表态一定像为三峡总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中国科学院、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服务那样为上交所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当时我们正在筹建上海分所,将优先派出京沪两地专业律师团队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司法部副部长刘飏在讲话中赞扬德恒是司法部直属律师事务所,多有改革、创新和开拓之举,与吉林大学联合创办的目前国内唯一一所专门培养律师的全日制德恒律师学院,在国内有着知名度很高的客户,在涉外诉讼中成绩不凡。德恒靠服务质量、靠实力、靠信誉赢得了客户的信任。德恒与上交所签约合作可谓强强联合、珠联璧合,要不负厚望、不负重托,搞好服务,当好参谋。邹瑜老部长提笔致贺,勉励两所签约合作能像三顾茅庐、隆中对那样以诚相见,携手奋进,文韬武略,共图大业。
能够担任上交所顾问律师,德恒是有底气的。1993年1月,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颁布行政规章,创设了证券律师许可证制度,按照规定,从事证券法律服务,除取得律师资格外,还须取得“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一个律师事务所至少有三名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才有资格申请机构许可证(正式名称为“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1993年3月,首批35家律师事务所和大约120名律师取得了机构和个人的执业许可。1993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公告(第一号)》确认中国律师事务中心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资格,并公布了中心的地址与电话信息。我、涂建、李贵方首批获得证券律师资格,之后,陈建宏、陈静茹等都获得证券律师资格。德恒的证券法律业务从一开始就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十三五”时期,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会”)管理的资产总规模52535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23.93%。社保基金会累计投资收益额6857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7.58%。自受托以来,养老基金累计投资收益额1986亿元,年均投资收益率6.89%。企业年金基金披露2021年业绩:规模达到2.64万亿元,同比增长17.4%。
将近8万亿元资产规模的以上两类社会保障基金是中国人民的养命钱,它们的设立是金融和社会保障改革开放的举措,它们的发展是二十年来中国社会进步与金融创新的重大成就。我有幸成为社保基金会专家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的专家,为这两个基金的建立发展尽了一份力量。
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筹资与投资。 全国社保基金是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是国家重要的战略储备,主要用于弥补今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社会保障需要。全国社保基金是具有社会主义基本性质的老百姓“养命钱”。全国社保基金的资金筹集来源于国有企业持有的国有股减持划入资金及股权资产、中央财政拨入资金,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及其他投资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保基金会直接运作的全国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全国社保基金其他投资需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和运作并委托托管人托管。社保基金会委托投资管理人投资运作的基本原则是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增值。
由于全国社保基金的资金来源、投资原则、管理方式等与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具有特殊性,因此,其适用的法律亦有别于证券投资基金。目前,全国社保基金在中国境内的投资管理,适用财政部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12月13日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其在境外的投资管理,则适用2006年3月14日颁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
受聘担任社保基金会法律顾问。 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在我国是开创性的事业,对于维护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社保基金会作为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其在选聘常年法律顾问过程中,非常注重法律顾问在资本市场与基金投资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综合实力。我把社保基金会作为重要客户目标,组织强有力的专业律师服务团队。我们研究了社保基金会初创本身的法律服务需求,也针对其投资管理所需要的专业法律服务,精准对标提出服务方案。最终,我率领德恒律师团队从众多资本市场出色的竞争对手中脱颖而出,2003年担任首届社保基金会法律顾问。这一服务从2003年以来一直持续了二十年。
鉴于全国社保基金的特殊性,社保基金会作为全国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其一举一动都受到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社保基金会对社保基金管理的合法合规性就显得尤为重要。德恒金融、民事、合规、劳动等专业律师为社保基金会的建章立制、法律治理和日常运行,提供专业的常年法律服务,为社保基金会与相关部门沟通落实社保基金如何依法合规开展工作提供法律支持。社保基金会与相关专业机构的合作,从建立账户到委托管理、托管业务、清算等具体业务操作,涉及对证券、基金等相关法律法规具体条文的理解,需要有关部门进行界定。比如,社保基金会委托多家机构、多个账户与一个最终管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符合《证券法》对证券投资账户的规定。我们发挥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监管等机构服务的实务运作经验,支持社保基金会与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清算机构沟通形成顺畅的工作流程,在每个流程节点上,明确操作规范,阐明法律依据和监管规范,确保社保基金投资运作行为合法合规。同时,作为律师,我被社保基金会选聘为专家,参与委托投资人评审工作,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地履职,受到社保基金会的好评。
为企业年金客户提供投资咨询与专项服务。 企业年金作为企业为个人所上的补充养老金制度起步晚、发展快,已经形成非常大的影响。企业年金法律服务是一项比较新的法律服务业务。近年来,随着企业年金相关制度和政策的出台和完善,企业年金的发展呈现良好趋势。
德恒金融业务部设有专门的企业年金业务团队,长期关注企业年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通过对企业年金法规政策的深入研究、理解和把握以及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德恒为客户提供长期、专业的企业年金法律服务,赢得了如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知名的客户群。德恒为客户提供企业年金业务法律支持,包括协助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协助金融机构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运作、起草有关法律文本等全面的法律服务。企业年金的主管部门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我被选聘为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从2005年开始履职,尽职尽责地完成了专家评审工作。
社保基金会以雄厚实力,先后作为战略投资人,斥资450亿元人民币入股交通银行(简称“交行”)、中国银行(简称“中行”)、中国工商银行(简称“工行”)、中国农业银行(简称“农行”)四大商业银行,并收获了丰厚的上市收益。德恒律师团队为社保基金会战略投资入主四大商业银行并在境内外上市提供了专业法律服务。
德恒助力社保基金会入主交行及交行成功上市。 2004年6月,社保基金会作为战略投资者,与交行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投资100亿元,以每股1.8元的价格认购了交行约55.6亿股股份,并于2005年6月23日在香港成功上市,又于2007年5月15日回归A股在上交所挂牌上市。德恒作为社保基金会的专项法律顾问,在战略投资、尽职调查、合同拟制、法律问题咨询等方面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社保基金会成为中国首家H+A上市的全国性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的第三大股东。
德恒助力社保基金会入主中行及中行成功上市。 2004年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06年3月,社保基金会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100亿元人民币取得中行约85.14亿股股份。该等股份与汇金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划转给社保基金会的28.03亿股共计113.18亿股均转换为中行H股。2006年6月1日,中行H股在港交所挂牌上市。这是当时全球金融业最大IPO,是全球有史以来第四大IPO。德恒律师为此次社保基金会入主中行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德恒助力社保基金会入主工行及工行成功上市。 2005年10月2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2006年,工行选定战投高盛和美林、中金投行团、瑞士信贷、德意志银行、工商东亚金融控股等五家IPO承销商,引入高盛、安联和美国运通境外战略投资人。2006年6月19日,社保基金会与工行签署战略投资与合作协议,向工行投资180.28亿元人民币。2006年10月27日,工行H股在港交所、A股在上交所同步挂牌成功上市。工行是第一家内地A+H公司,创造了IPO募集资金额全球第一。德恒律师为此次社保基金会入主工行提供了全程专业法律服务。
社保基金会作为唯一战略投资人入主农银及农行A+H上市。 德恒又一次荣享农行创出新的IPO融资额全球之最的辉煌。
社保基金会对银行股的强势布局成了中国股市的风向标。社保基金会及其委托投资的养老金组合对银行股的青睐是由其投资理念和资金性质所决定的,因为它们作为长线资金,都需要一个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2019年9月,社保基金会国有资本划转账户接收财政部一次性将农行、工行、交行三家银行合计股权划转总市值约为1344.88亿元人民币。社保基金会的强势迅猛发展,也成就了德恒资本市场专业法律服务团队和业绩高速成长。德恒在和社保基金会的成功合作中,积累了为类似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宝贵而独特的经验。同时,德恒在社保基金会选聘境外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重大事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因一件税案与财政部结了缘。 建所头几年,我们已经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和客户。我个人也学到并做了很多法律实务工作,很多新业务,包括反倾销案件等都能上手了。尤其是应对来自美国的“一次性打火机”反倾销案件的成功,使我们在几个中国的进出口商会获得信任。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简称“医保商会”)、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简称“机电商会”)等也邀请我们担任法律顾问,处理所遇到的棘手问题。其中有一件是我亲自经办,而且办成功了的案子,这是值得记载并对中国党派社团的党费、团费和商会会费税收制度有重大影响的案子,并从此与财政部结下了缘分。
1997年年初,机电商会领导找到我,紧急反映他们被税务执法大队立案稽查的情况,因为机电商会自身收缴的会员会费没有交营业税而被税务部门稽查并将部分资金(相当于应税金额)划扣转走。我们认真研究了案情,认为这是一件行政执法案件。如果是应缴税而未缴税,稽查部门立案并划扣税金并没有错。而机电商会反映,他们的会员会费是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数额收的,用作一年的开销还很紧张,被划扣后就没有钱了。有人提出要走行政执法救济程序,提起行政复议。经过仔细研判,我认为从行政执法上恐怕也没有多少理由可以救济。商会的性质属于社会团体,当时国家并没有关于会费收税的规定。我突然想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事法律原则,行政执法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的对商会会费收税的法律规定,强行征收就是违法的。回到本案,如果税务部门是有法不依或是执法犯法,或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但此事属于没有税收依据,在行政程序中要么按照税务部门的惯例,要么上溯到立法层面,案子拖的时间就长了。
直接与税务主管部门交涉,从政策层面解决问题。 我想到这个办法,客户不甚乐观。因机电商会与北京市税务部门已经有过交涉,感到他们态度强硬,不会改变已经作出的决定。那就要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是财政部管理的国家局。我通过正规委托手续找到财政部,并与财政部办公厅主任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会谈。会谈气氛很严肃,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是已经执法不可能退还。我的意见是没有执法依据不应当强行执法。两边谈得挺客气,但表达的意见针锋相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同志一再强调“没有明文规定免税的一律收税”。“共产党员的党费、共青团员的团费没有规定不收税,你们强行划扣了吗”?我的最后一问,他们没有再作回应。
会谈之后不久,问题得到了解决。机电商会的会费不再收取营业税,同时我提出的问题也以一个“通知”的方式予以解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中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组织。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的党费、会费,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此事的处理得到商务部和财政部对德恒工作的认可,尤其是对我们处理问题的方式比较满意。律师接受委托处理棘手问题,不是简单地抡起法律大棒诉诸法律程序从而挣到律师费,而是能够在有限的范围内,用妥善的方式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这个事情使德恒在财政部留下了一个好口碑。从2003年开始,财政部聘请德恒担任法律顾问,从常年到专项,二十年间,我牵头和李贵方、陈长斌、张安灏、丁亮、陈特、晏子楠等律师,前后为财政部及其下属条法司、国库司等提供诸多法律服务。
2002年9月4日,在南非约翰内斯堡举办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闭幕这天,我作为中国参会的非政府组织(NGO)代表受到朱镕基总理的接见。总理和夫人饶有兴致地问了我几个问题,听到德恒能做国际业务,总理连声说好。陪同接见的国务院副秘书长高强看到我这个曾跟财政部打过交道的老朋友很高兴。高强原是财政部的领导,时常提起“会费官司”,德恒是财政部的法律顾问,可是给财政部帮了大忙。
“为国出力,为民分忧”,善莫大焉。
200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通知,成立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聘请了一部分专业人士和中国证监会系统内的同志担任并购重组委委员,我也位列其中。
我受聘履职中国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委员后,认真履职,尽职尽责,对所审核的案件事项独立发表专业意见,遵守制度与纪律,廉洁自律,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与差错。第一届任期一年,任职届满后,我又被聘为第二届并购重组委委员。中国证监会对我专业上的认可,使我从内心找回了德恒律师的尊严。此后,戴钦公、徐建军、黄侦武、陈静茹等多位同事被聘为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他们清正廉洁、严谨高效、专业精准、工作勤奋。德恒律师为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和证券业的改革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同时,取消发审委和并购重组委。在中国证券业发展史上,我们完成了“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的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