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并购夏利法律财务双顾问。 德恒律师服务并见证21世纪初中国汽车工业史上最大重组。2002年1月中国加入WTO后,国际汽车巨头加快进入中国汽车尤其是轿车市场。2002年年初,德恒应聘担任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简称“一汽集团”)法律顾问,担任其收购天津汽车夏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津汽车”)交易律师。当时天汽集团、天津汽车巨额亏损,亟须注入巨额资金。其合作伙伴天津丰田汽车欲与一汽集团合资,按当时合资政策1+2,即一家外国汽车公司只能与两家中国汽车公司合资设立汽车整车厂,天津丰田汽车与一汽集团合资的前提是,必须由一汽集团收购天津丰田汽车中方出资者天津汽车的股权。此事得到天津市政府大力支持。
2002年4月,一汽集团与天汽集团进入法人股协议转让的实质谈判阶段。2002年6月14日,双方在北京签署关于天津汽车国有法人股的《股权转让协议》,7月3日获得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9月9日,财政部以财企〔2002〕363号批复批准本次股权转让。2003年2月18日,中国证监会豁免一汽集团向天津汽车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的义务;2月28日,一汽集团与天汽集团办理股权过户手续。至此,一汽集团正式持有天津汽车(一汽夏利)50.98%的股权,天汽集团继续持有33.99%股权。天汽集团还将其子公司华利公司75%的中方股权全部一次性转让给一汽集团。2003年4月9日,一汽集团与丰田汽车在日本东京签署关于天津汽车与丰田汽车的合资合同。一汽集团从丰田汽车引进四款新车。通过重组,中国最大的汽车生产企业一汽集团将中国最大的经济型轿车生产企业天津汽车收入囊中,天津汽车、丰田汽车各得其所,实现多赢。
德恒律师实际承担了本次收购过程中的全部法律顾问和大部分财务顾问工作,在收购方案制订、重要框架设计、主要障碍克服、政府部门沟通等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主导作用,提供了超值服务。天津汽车对天汽集团应收账款为35.4亿元,构成交易重大障碍,且有被ST的风险。德恒律师建议,该债务必须全额偿还,或以其持有的其他资产、股权承担担保责任。在一汽集团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时,中国证监会的核心反馈意见就是要求天汽集团全额偿还对天津汽车的欠款。这一条最终由两个还款协议及两个补充协议加以落实,新董事会对如期归还发表了意见。在律师的建议与帮助下,经过各个层次的沟通解释,中国证监会出具了豁免一汽集团要约收购义务的确认函。根据律师建议,就天津汽车与天汽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大量关联交易,在收购协议中加入了关联交易处置条款,并在其后的天津汽车重组中得到贯彻。就天汽集团要求一汽集团在股权过户前将转让金14.2亿元中的13亿元交由其托管一事,律师建议,一汽集团应与天汽集团签署股权托管协议约定,将标的股权中除处置权及收益权之外的权利托管给一汽集团,使其提前行使股东权利,对天津汽车进行资产重组,从而缩短从股权收购至资产重组的时间跨度。从后来的发展来看,股权托管很有必要。此外,在律师的建议与协助下,对本次收购过程中的资产和业务重组、避免同业竞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等问题都作出了妥善处理,为收购工作及后续经营提供了有力保障。
托起“金色的太阳”。 “金色的太阳”是中国重型汽车集团(简称“重汽集团”)在境外以红筹方式整体上市项目的代称。重汽集团曾因1960年4月制造出中国第一辆8吨黄河牌重卡受到毛主席视察参观。作为老牌国企,重汽集团下属有卡车、商用车、特种车、专用车、客车、动力、发动机、桥箱等公司和华沃卡车合资公司,以及房地产、进出口、财务等经营性二级公司。要解决其资金紧张、债务沉重的历史包袱,上市融资是关键一招。首先要下大力重组,德恒担任重汽集团常年法律顾问和重组、红筹上市的中国律师。
我带领德恒合伙人律师徐建军、李广新、赵怀亮、李嘉慧、袁凤等组成的律师团队与其他中介机构一起,通过法律尽职调查,提出重组方案和以红筹方式设立全资子公司在香港上市的方案,通过资产划转、收购卡车股份资产,增发股份,设立重汽BVI公司,设立重汽香港作为上市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募集资金使用、法律文件起草、重组合同和境内外报批等方面,我们帮助重汽集团解决了一系列“老大难”法律问题。第一,在起草境外注资协议时加重对注入资产的保证。在起草重组协议时,对重组事项的过程和完成的法律状态及重汽集团对重组事项的承诺与保证进行了详尽描述。两个顺序、内容衔接的协议,满足了两个协议主体的相关性及具体事项的逻辑性要求。第二,针对重汽集团与另一家企业的多件纠纷,我们对每一事项的法律性质及后果作出分析,提出解决方案,并参与谈判、起草和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等,最后圆满解决问题,为重汽集团上市扫清障碍。第三,针对重汽集团过往经营中不规范的情形涉及多个行政法律部门,境外中介机构对此的不同理解,我们全面研究了该事项的性质和相关法律关系与政策规定后,提出解决思路,出具法律意见。后来相关监管机构出具的意见及中介机构走访相关政府部门得出的结论,确认我们的意见是完全正确的。
2007年11月28日10时,中国重汽(香港)有限公司在港交所成功上市,发行股票7.02亿股,筹资90.4亿港元,创造当年港交所上市规模最大的红筹股。发行认购倍数达311倍,冻结资金2840亿港元。德恒律师在现场见证了这一激动人心的时刻。数年并肩战斗,争论论证,加班熬夜,一切都值了!德恒律师被誉为“为项目取得成功而扎实工作并积极动脑筋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一直战斗在一线的德恒重汽改制上市项目组主办合伙人李广新律师,写下一篇感人至深的随笔《在济南的日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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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恒拥有令人尊敬的汽车行业客户。 德恒在汽车行业里的法律服务不断拓展宽度、广度、深度,站在了领域高地。我们为一流的汽车行业包括研发、制造、贸易、投资、金融等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公司合规治理、技术知识产权、国企改制、混合所有制改革、投资融资、股票发行、债券、票据、境内外IPO等非诉讼、诉讼、仲裁、调解、谈判斡旋等专项法律服务。德恒积累了一大批国际知名、令人尊敬的中外客户,除前述一汽集团旗下轿车股份、一汽财务、汽车金融、天津夏利、天津丰田、马自达等公司外,还有北京汽车集团及其旗下产业投资、北汽福田、北汽奔驰、北汽工业控股、北京福田戴姆勒,东风汽车集团系列公司、中国重型系列卡车股份、商用车公司,长安标致雪铁龙、特斯拉汽车(北京)、阿尔特汽车技术股份、沃尔沃汽车金融、德国大众汽车(中国)投资、大众汽车金融(中国)等。德恒创造了汽车领域法律服务骄人的业绩。
新世纪中国能源电力改革。 国务院于2002年2月发布《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国发〔2002〕5号),为打破电力行业垄断,通过引入竞争提高行业效率,促进电力行业发展,推行以厂网分开重组国有电力资产为主的电力体制改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原国家计委配套下发《关于国家电力公司发电资产重组划分方案的批复》(计基础〔2002〕2704号),对原国家电力公司发电资产作了明确划分;为支持电力企业主辅业分离重组,改善辅业单位的经营状况,将国家电力公司参股发电资产权益容量中的920万千瓦,划转给重组设立的辅业集团公司,该权益暂由国家电网公司代管,单列财政账户。
2006年8月,为进一步巩固厂网分开,加快推进电网主辅分离改革,根据国务院和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的决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简称“国家电监会”)正式启动预留920万千瓦发电权益资产变现工作(简称“920项目”)。组织变现920万千瓦发电资产是“十一五”初期电力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920项目涉及38家标的企业,从发电资产类型看,其中有6家为综合型发电企业,29家为火电企业,2家为水电企业,1家为铝电联营企业;从企业类型看,其中7家为上市公司,3家为电力控股公司,8家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1家为股份公司。截至2006年6月30日,38家企业总装机容量为4711万千瓦,920项目对应的权益容量为1081万千瓦,出售股权对应账面净资产值为119.7亿元。920项目涉及的38家企业股权分散、资产情况复杂、经营状况差异大,变现工作组织实施专业性强、技术难度较大,具有很大挑战性。
为确保项目操作独立、公正、高效、合规,不留后遗症,国家电监会对920项目变现工作采取市场化并购处置方式,进行了周密部署。在选聘中介机构时,国家电监会采取“公开发布信息、有限邀请竞标”的方式,择优选聘四类中介机构。
项目准备阶段。 德恒接受委托后,迅速组织以戴钦公律师为总协调人、以徐建军律师为总负责人的920项目团队。920项目团队一方面立即着手开展前期准备工作。根据电力资产分布情况,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华中、西北和南方区域组,杨继红、刘焕志等律师各自带队进入各区域组。李晓明律师负责上市公司组。另一方面着手准备法律尽职调查问卷及相关文件,针对38家企业分布于21个省且具有发电企业资产特殊性,对参加法律尽职调查工作的律师进行系统培训,明确本次法律尽职调查的工作重点,确定工作流程和工作分工,由专人研究和撰写920项目可能涉及的重大关键法律问题备忘录。
2006年8月上旬,国家电监会组织召开920项目工作会议和尽职调查动员培训大会,与会者包括相关政府部门、股权代持单位、目标企业、大股东及中介机构,律师就法律尽职调查的具体内容、要求和注意事项向参加会议的全体人员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讲解和辅导。
法律尽职调查阶段。 2006年8月中旬,920项目所涉38家企业的尽职调查工作陆续展开,德恒从北京、上海、广州调集四十多名律师,分成七个组赴21个省对920项目所涉企业展开全面法律尽职调查。具体工作包括对31家非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对22家网省公司采用下发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与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结合现场访谈方式进行调查;对7家上市公司采用收集公开信息资料、下发法律尽职调查清单与要求提供文件资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查。徐建军、杨继红等律师还陪同和配合国家电监会920项目工作组有关负责人赴华中、东北等区域的省级电力、电网公司进行专项调研和访谈工作,有针对性地协助工作组从网省公司渠道了解和掌握更多的有效信息,以促进920项目后续工作的开展。
本次法律尽职调查任务重、时间紧,发电厂位置偏僻,现场环境较为艰苦和恶劣,当时山西运城市暴发了流行性乙型脑炎。德恒律师积极组织应对、团结协作,化困难为动力,幸而未被影响,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根据国家电监会要求,坚持“日报”制度,律师在西柏坡电厂尽调时,结束一天的工作后,晚上到镇里找网吧上网发出日报。在湖北汉川电厂,住地距离电厂50公里,中介机构人员每天来回往返,白天与公司沟通搜集材料,晚上回宾馆整理撰写文件,很是艰苦。通过对尽职调查情况的梳理、分析并汇总,形成重大法律问题汇报文件。在向国家电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及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进行了多次汇报并不断完善之后,2006年9月27日,德恒920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汇报文件和38份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定稿提交,各类报告共计130万字。德恒对尽职调查中所发现的企业股权、融资、担保、软贷款、集资办电等方面的全部重大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和措施,并协助国家电监会与920项目相关企业、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和有关省网公司进行协调和磋商,有效推动了影响920项目实施的相关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理。
资产出售阶段。 2006年10月中旬,为提高出售的竞争性,国家电监会在官网和《中国电力报》上发布《关于邀请投资者参与920万千瓦发电权益资产变现的公告》,公开征集投资者。这一公告标志着920项目正式进入资产出售阶段。实际上从920项目尽职调查现场工作结束后,国家电监会、国家电网公司、财务顾问、律师等各方协调会就开始频繁举行。项目进入实施阶段,国家电监会办公楼现场协调会经常在晚上,甚至半夜或双休日密集召开线上电话会议。920项目各类法律文件数不胜数,时间要求非常紧急,项目关系重大,日夜开会加班起草、修改法律文件。德恒920项目团队成员几乎全部“以所为家”。为了满足投资者尽可能深入调查了解目标公司和相关电厂的情况,国家电监会设立专门的920项目资料库,资料库的全部资料来源即为德恒现场尽职调查获得的资料。德恒律师成为项目资料库的建设者,在资料集中、分类、整理、装订、入库等各个环节,德恒律师都是主力。德恒北京总部作为分库,派专人协助管理与维护资料库,德恒律师还为投资者审阅目标企业资料人员提供接待等便利服务。
经过初步筛选及多轮竞价过程,综合考虑报价、资产组合、企业长期发展以及顺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920项目绝大部分股权的受让方得以最终选定。德恒全面参与了资产出售方案和程序的制订与具体执行等各项实质性工作,包括起草、准备920项目各个阶段所涉的全部法律文件、建立与开放中央资料库、参与投资者竞价、谈判及股东沟通;协助国家电监会就920项目涉及的重大和关键问题与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沟通、确认及协助相关企业完成报批工作等。
成效与评价。 2007年5月30日,920项目部分股权转让协议签字仪式暨新闻通气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国家电监会、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和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委和机构的领导和有关负责人,两大电网公司、五大发电集团、有关电力企业的负责人和920项目中介机构代表等参加大会。我和徐建军律师应邀出席会议。会上,国家电监会表示,920项目的顺利完成,得益于国务院和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的正确领导,得益于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得益于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的协同配合及各类投资者的积极参与,也是国家电监会及相关中介机构努力、高效工作的结果,中介机构独立、专业的工作,对于本次项目的成功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德恒在920项目股权受让方和资产出售结果经国务院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审定确认后,积极配合和协助各有关方面适时推进920项目股权转让协议签约、付款及交割等后续事宜,并进一步跟踪了解有关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国家电监会提出合理、可行的咨询意见、建议和解决方案。
作为近年来中国并购市场交易金额及影响力较大的项目之一,920项目的成功实施有两大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全面深入地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变现资金将有效促进电网企业的主辅分离及电网企业自身的改革。38家标的资产从电网企业代管变为由发电企业实际持有,有利于相关企业公司治理的完善和长期稳定发展,也是厂网分开改革的进一步落实;其投资者的多元化,亦有利于促进电力行业的有效竞争。二是920项目为我国政府主导的通过市场化方式处置国有电力资产的成功案例,有效避免了一般行政性划拨导致的一些遗留问题。
德恒抓住能源行业“水火风光核电网”客户,在能源领域创造性地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服务。能源领域重要客户群多为中央企业、国有大公司。德恒从三峡工程起步,先后担任长江电力、湖北能源、三峡新能源、中国核工业集团、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华能集团及其华能新能源、华能国际电力股份,大唐集团及其大唐华银电力股份、华润集团、国家电网、国电电力发展股份、中国电力国际等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在水电、火电、核电、陆地与海上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煤炭、蓄能、电池、电力工程、技术开发、收购股权、项目融资、环境保护等领域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和诉讼纠纷解决。另外,德恒帮助客户在共建“一带一路”的巴基斯坦、阿联酋、埃及、塞尔维亚、缅甸、匈牙利、土耳其、印尼南加里曼丹、乌兹别克斯坦等国家和地区进行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等。
为国家能源局提供全天候法律服务。 国家能源局是国家最高能源行政管理机构,其历史沿革代表新中国能源事业的发展改革过程。2013年3月,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发〔2013〕15号)将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监委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副部级),由国家发改委管理。在合并之前,德恒接受国家电监委委托,为其处置920万千瓦电力资产重大项目提供尽职调查。我带领德恒律师经过公开竞标,从2009年开始至今一直担任国家能源局常年法律顾问并派律师驻场服务。德恒前后参与国家能源局服务团队的有高辰年、潘铁铸、南红、王敏、孔伟平、王建文、贾怀远、李广新、贾辉、罗铭君、黄开国、张敏等律师,我们从各角度、各领域为国家能源局提供法律服务。
为国家能源局履行法定职能服务。 德恒律师从法律层面就国家能源局履行法定职能提供法律审查及法律服务。德恒律师参与《节约能源法》《电力法》《煤炭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等能源领域法律法规的起草、修订工作;承办逾百件能源领域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审核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对重大决策和二百余件能源行业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修改能源领域重大合同,对行政领域相关事项、问题和突发事件从法律层面提出风险点和解决措施。
为能源法治政府建设服务。 为在政府机构内部加强法治机关建设,国家能源局委托德恒法律顾问组开展了前瞻性项目研究。2018年3月,我带领高辰年、王敏律师承担“国家能源局法治机关建设实施方案”课题研究项目,提交了研究报告。报告以法治政府建设为前提,调研现存问题,进行理论和实务综合分析与横向比较研究,提出国家能源局法治机关建设建议实施方案。项目组又一鼓作气于2018年5月完成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委托的国家部委与能源局派出/派驻机构设置及其职能定位比较研究,提出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参与国内外能源立法相关研究。 2018年11月,德恒接受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委托,承担“我国加入WTO后能源相关情况的梳理研究”项目。我牵头成立由穆忠和、贾辉、南红、王敏等WTO能源领域专业律师组成专门项目组,完成框架性研究报告《WTO与中国能源规则改革》。该报告在有关国际活动中发挥了作用。2022年3月,德恒协助国家能源局开展能源法专题研究论证工作,组织王建文、廖名宗、高辰年、王敏等律师,围绕能源法部分章节内容,从立法技术、法律实务角度对包括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在内的监督管理措施、行政处罚标准与额度,以及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等方面,提出具有建设性的修改建议。
妥善处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2021年8月,能源领域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引发“转供电”争议。这既是个政策问题,又在执法中出现了法律纠纷。我带领孔伟平、南红、王敏等律师对“转供电”现状、问题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研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与解决思路。2022年6月,针对新能源补贴处理案例的合规性问题,我们受托进行专项研究,从相关行政行为的性质、多个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关系及适用问题、实务以及解决问题的情理角度,对具体案例进行了深入专业的法律分析,提供了务实的解决办法。德恒受国家能源局法制和体制改革司委托,总结2018年至2022年9月之间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撰写《国家能源局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典型案例评析(2018—2022年)》(简称《案例评析》)。《案例评析》从政府信息公开、举报投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四个方面选出15个典型案例,梳理案件事实,对案件焦点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各类案件的典型意义,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参考经验。本项目由我领衔,南红参加,王敏执笔。我欣喜地看到,在国家能源局坐班服务的王敏从实习律师到红本律师,已经成长为独当一面的熟手,她代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还未有败诉的。2022年,国家能源局发来对德恒的感谢信,点名表扬王敏律师。作为保障中国能源安全的国家能源局的常年法律顾问,我们德恒人与有荣焉。
1992年1月1日,《烟草专卖法》正式施行。我盯住这个产值万亿元的巨大产业,准备把它纳入德恒的客户名单。2002年,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烟草总公司”)与德恒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德恒的服务内容为协助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总公司及其直属专业公司处理全方位的法律事务。
把握烟草专卖法律,做好履职服务。 “烟草是朋友还是敌人?”首先要研究《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立法目的是“为实行烟草专卖管理,有计划地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和经营,提高烟草制品质量,维护消费者利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国家加强对烟草专卖品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提高烟草制品的质量,降低焦油和其他有害成分的含量。为了人类的健康,医生总是告诫人们不要吸烟;烟草产业也在尽力降低烟草对人们健康的侵害,提高烟草的吸食成本。国家增加对烟草的税收,限制对烟草的过度销售,打击对烟草的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吸烟的人在为自己的行为自由而寻求对烟草制品的享用,法律保护人们选择自己健康生活方式的权利与行为自由。我在北京市履职政协委员时,针对《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立法,根据德恒担任中国烟草顾问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顾问的服务体会,提出立法建议,并提示警惕境外力量借着“反烟草”干预中国立法的倾向。
烟草专卖法下的法律服务。 德恒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及专项法律服务对象包括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总公司以及下属的北京、山东、天津、上海、湖北、湖南、广东、河南、福建、吉林、新疆、云南、辽宁、陕西等省市专卖局、工业公司,中烟国际集团、中烟国际巴西有限公司、中巴烟草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烟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云南进出口有限公司、中国双维投资公司、《中国烟草》杂志社有限公司等烟草行业企业。二十年来,德恒为烟草行业服务的团队越来越庞大,我为挂帅的“火车头”,李贵方、徐建军、陈雄飞、王建平、孔伟平、谢利锦、伍志旭、张杰军、陈小敏、朱可亮、丁亮、廖明霞、周冰、王葳、黄开国、贾辉、潘铁铸、彭先伟、罗铭君、桂磊、晏子楠、李红菊、高辰年、袁凤、任亮、黄梁林、王煜卓、陈宗跃、朱慧、王敏、黄灿、李文英、姜凤歆、高鹏、刘双俊、潘勇、余成龙、谢岳、罗玲玲、李通、孙进超等众多各领域、各分所的德恒律师,都为烟草系统提供了大量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
德恒律师熟悉烟草行业体制机制和烟草企业运营管理,代理国家烟草专卖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众多案件。德恒参与为国家烟草专卖局汇编《美国、欧盟在外国人进行烟草方面投资的市场准入障碍性规定(摘编)》;参与研究提供国外组织资助我国控烟活动的法律分析。德恒中美律师代理中国十几家卷烟厂关于烟草托管基金在美国几十个州的系列案件,促成“世纪大和解”,代理北京、湖南常德和长春卷烟厂的美国烟草基金账户管理事宜。我带领德恒律师为烟草系统进行法律培训讲座;为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烟草总公司提供政府信息公开、信访、投诉举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合同审核等相关法律服务;参与《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修订及《电子烟相关监管研究与建议》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提供立法建言;提供中烟国际集团章程的修改意见,为其在香港上市排除障碍;参与某美国知名烟草制造商在中国的分销商业模式是否符合反垄断法及其广告行为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研究;担任烟草总公司与英美烟草香港合资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担任中烟国际巴西有限公司收购中巴烟草股份有限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担任中烟国际集团与帝国烟草合资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担任中烟国际集团与菲莫国际合作的非洲项目专项法律顾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服务烟草行业二十多年来,德恒识烟草、知烟草、懂烟草,以“勤勉尽责,竭诚服务,追求公正”为宗旨,以行业公认的服务标准,为我国烟草事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解决了一些重大的烟草行业政策法规的制定与纠纷案件,为烟草系统法律风险防范和减少提供行之有效的法律建议,为我国的烟草事业法治环境提供法律可信赖的服务。
捍卫“烟草科研工作者”的权利与尊严。 2011年中国工程院增补院士,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副院长谢剑平被推荐为候选人。在公示阶段,谢剑平本人和烟草公司甚至烟草行业受到一些人的攻击,被谑称为“烟草院士”。甚至有人在媒体上煽动,要联合向国家烟草专卖局和中国工程院施压,撤掉其院士资格。烟草总公司要求我们就此事提出法律意见和有效的解决办法。我们仔细研究了谢剑平的科研经历和对“降焦减害”的贡献,形成了法律上的判断。我们正式提出法律意见,烟草总公司要支持谢剑平依法合规参评院士,不应撤销其参评申请;对外界所称之“烟草院士”应予以纠正,以“烟草化学家”之类的称谓来称呼更为科学。中国工程院院士、烟草系统科研第一线的卷烟加工工艺专家朱尊权(1919年2月3日—2012年7月16日)一直呼吁研究“我国卷烟降焦与发展混合型卷烟”,为“降焦减害”作出突出贡献的谢剑平为什么不能参评呢?烟草总公司坚定地支持谢剑平依法合规参评院士。令人欣慰的是,谢剑平于2011年正式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国际收购要听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 2011年秋的一天,烟草总公司来电说有一桩跨国的烟草收购项目聘请了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其律师的法律意见不能有效回应监管部门的关注点,局领导要听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我和谢利锦律师接手本项目,重新开展法律尽调。本项目所在国是世界第二大烟叶生产国、第一大烟叶出口国。2011年12月31日,收购主体公司与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公司和被收购标的公司签署《股份购买协议》,收购其股东公司持有的标的公司51%的股份。一个看起来合理的交易,律师需要看出本项目要直接解决的法律问题。第一,《农产品买卖合同》是否能够作为出资?在获得肯定回答后,我们要求将《农产品买卖合同》的签署主体变更为标的公司,标的公司获得了《农产品买卖合同》项下的权益。第二,《农产品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出资方式,是否需要经过评估?当地律师出具了该等出资不需要评估的法律意见。德恒律师还是要求股东公司就此增资程序事宜出具了兜底的承诺函,减少可能的风险敞口。第三,《农产品买卖合同》系公司与数千家农户签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在估值上予以锁定。德恒律师创造性地通过商业类比的方式对《农产品买卖合同》的估值进行了分析,并通过查阅某著名国际烟草公司的年报及其他公开信息,测算出2010年该国际烟草公司收购其他公司的《烟草买卖合同》的交易作价金额与本合同相当。这个公开的交易数据对于本项目的顺利获批至关重要。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律师动足了脑筋,在多重保障条件均达成后,德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客户在3个月内收到法律意见书,澄清了原先的一些模糊问题,打消了监管部门的顾虑,使得项目交易成功并顺利落地运营。
2012年元旦前的一天,烟草总公司急电:“请王主任亲自来一趟。”当时办公室已经放假,远道的外地律师员工都已经在回家的路上了。我赶到烟草总公司直奔会议室,领导们都在。会议就一个主题,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云南红塔”)被诉了!
原来,2009年1月4日,烟草总公司作出《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同意云南红塔有偿转让其持有的云南白药集团无限售条件的流通国有法人股份65813912股,要求云南中烟工业有限公司依该批复指导云南红塔按《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2009年8月13日、14日,云南白药集团先后刊登提示性公告和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收购方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65813912股云南白药股份。协议签订后,收购方按协议支付了相当于全部价款的22亿元人民币保证金,云南白药股价疯涨。但是,在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法规逐级上报有权机构批准的过程中,烟草总公司一直没有批准云南红塔的该项股权转让。收购方勃然大怒,先是发函要求办理云南红塔转让手续,随后一纸诉状将云南红塔告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云南红塔全面履行协议、办理股份过户。与此同时,收购方联络了国内知名专家和各大媒体发动强大的舆论攻势。一时间,“福建首富秋菊打官司”等各种强烈刺激大众眼球的报道铺天盖地,云南红塔和烟草总公司被“收了钱,股价涨了就不卖了”的批评、谴责团团包围。
转让协议对云南红塔是有利的。 看完材料后,我感到当初双方签署的转让协议对云南红塔是有利的。转让协议约定,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有权国资监管机构的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转让协议对该协议不被批准的处置条款约定得很清楚,“将乙方交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全部款项之日起解除”。虽然转让协议规定得很清楚,但负有审批义务的上级机构是否有法律责任,是否要承担交易不被批准而导致的责任?必须认真研究对策,且不能按照原告的路数走,不能在媒体上分高低。我认真研究了针对烟草行业管理特点和国有股份转让的批准程序后,提出一个大胆的建议。这个建议在烟草决策层内部引起了反复争论。
烟草总公司应当立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我提出的建议在领导层决策会议上受到质疑,有的领导搬出某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来论证反驳。在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我向领导决策层郑重表态,如果接受我的建议,烟草总公司就不会成为被告。反之,烟草总公司可能因为并未履行完毕审批程序而被拖入案件成为被告。如果不接受我的建议,我会按照客户决策的方案执行,但不能为此承担后果。我建议的应对方案最终被客户采纳。2012年1月17日,烟草总公司作出《关于不同意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转让所持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事项的批复》。依据该批复意见,云南中烟公司和云南红塔分别于2012年1月18日和19日作出了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相关批复。果然,其后几年的官司打下来,用烟草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的话说:“打到最高院,就是打这张不批准函。”
德恒北京、昆明两地律师配合应诉获胜。 接受云南红塔的委托后,我牵头,李贵方、周冰、王葳与昆明办公室伍志旭牵头的三位律师组成专案组。在准备专家论证会时,我们发现原告的阵营确实豪华,国内著名民商法、公司法、行政法专家差不多都接受了原告邀请作为专家发表了意见,而无法再接受我方邀请。德恒律师只能“裸奔”应诉,奋力前行。本案涉及各级机构,意见层出不穷,交锋激烈。经过多次研判,我们确立了堂堂正正依法应诉,谨慎应对舆情冲击的总方针,并确定了三大基本应诉思路:旗帜鲜明地主张云南红塔及各上级机构依法依约行事,毫无过错;坚持合同相对性,反对追加任何上级机构为第三人;主张股权转让协议依法依约解除,云南红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后,原告宣称要将烟草总公司这个“变形金刚”打定形,遂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行政信息公开,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烟草总公司,同时又召开多次专家论证会和部分“两会”代表讨论会等,力图影响案件的审理。一时间,烟草总公司压力、风险大增。我们经反复推敲论证相关行政诉讼复议、国资监管等法律问题,提出国家烟草专卖局无本案股权转让审批相关行政信息可供披露、烟草总公司依法履行国有资产转让逐级审批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的整体应对方案。其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其另辟战场的图谋就此无果而终。
经德恒律师以大量扎实证据佐证,系统、严谨、有力的法律论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德恒律师的诉讼主张,驳回原告一方的诉讼请求,对方上诉后,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股份转让协议》应依法认定为不生效合同。收购方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2015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就此,这场以舆论攻势强力施压,超豪华代理团队出庭的“秋菊打官司”最终落幕。
这场标的大、费用高、时间长、影响广泛的诉讼给我们的启示是:律师要敢于坚持自己的正确观点,要有捍卫客户法权的斗争精神,要有说服客户接受法律建议的能力,还要具备高超的专业判断和实践能力,以及顾全大局并能够张弛有度地进行舆论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