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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创新服务科技殿堂

中国科学院法律顾问服务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1978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在人民大会堂召开全国科学大会,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副总理邓小平着重阐述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一马克思主义观点。1988年,邓小平进一步提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重要论断,指明科学技术在生产力中处于第一重要、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地位。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科技进步法》。《科技进步法》规定,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中国科学院是中国自然科学最高学术机构、科学技术最高咨询机构、自然科学与高技术综合研究发展中心,是科学技术的大本营。中国科学院在自然科学学科体系,物理、化学、材料科学、数学、环境与生态、地球科学等方面代表着中华民族的伟大科技力量。

科技与法律联姻。 中国律师事务中心成立之初,我设想要把“科学技术”纳入服务范围,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及科技人员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成果保护提供法律服务。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院长卢嘉锡院士很赞同并为我们书写“加强法制建设发展市场经济”的大字表示支持。中国科学院这个科技殿堂就是我们的服务目标。经过肖琦联络,我跟中国科学院领导、院士交流,彼此都感到科学技术发展迫切需要法律服务,需要法律保护,遂达成共识促成科技与法律服务联姻。1994年6月,我代表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与中国科学院签订法律服务协议,自此,德恒担任中国科学院常年法律顾问,并派员驻场服务。我牵头组成中国科学院法律顾问团队,由肖琦带队进驻中国科学院,建立法律顾问室,零距离全天候为中国科学院提供常年法律咨询服务,根据需要为中国科学院下属研究院所服务。中国科学院和后来成立的中国工程院以及两院院士都被纳入我们的服务范围,而且我们承诺免费为两院院士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十年间,德恒关注中国科学院的重大发展,并从多个方面参与了一些重大的科技工程项目。这些项目包括航天科技、探月工程、计算机与芯片、生物科技、互联网信息、量子通信、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等。德恒为中国科学院本部及下属近百个局委办和地方分院、科研院所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和专项诉讼、仲裁与非诉讼委托代理近千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逾万人次。服务内容包括合同审查、项目引进、合资合作、企业改制、人才流动等各方面的非诉讼法律服务与民事、知识产权、行政与刑事诉讼法律服务。

德恒中国科学院法律顾问室,按照德恒与中国科学院管理制度实施双重管理。 顾问律师坐班,全天接待中国科学院系统在京及京外研究机构来访咨询。中国科学院历任院长、副院长等都非常支持德恒法律服务工作。与我们联系最多的邓麦村秘书长及办公厅、院士工作局等领导同志也非常支持法律服务工作。1997年5月,中国科学院为“中国科学院法律顾问室”配备专门办公室,德恒挂牌服务。法律顾问室首先为中国科学院建章立制,规范中国科学院对外合作合同管理。1998年4月,德恒起草了《中国科学院合同管理规定(建议草案)》。中国科学院正式发布该规定时要求,凡涉及院里与有关国际国内各类合同协议签署前,必须首先送法律顾问室审核,把好法律关。其次,制定院士管理规范。1998年5月,顾问律师接受中国科学院学部联合办公室的委托,起草《中国中科院院士行为准则(建议草案)》。为配套实施该准则,顾问律师草拟《中国科学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具体工作程序(建议草案)》,并就《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第8条提出修改意见,建议对院士资格的取消或审查作出程序性规定。最后,顾问律师从法律角度为科研院所审查各类规章制度,提供包括法律咨询,起草、审查、修改相关法律文件,出具书面法律意见。通过事先防范堵塞法律漏洞,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顾问律师还为中国科学院系统的基建项目,如中国科学院中关村群众体育健身中心项目、中国科学院北郊住房建设项目等提供专项法律顾问服务。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已经被大众所普遍接受。但是,中国科学院本身和下属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经常受到来自各方面的侵权困扰,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领域。针对知识分子不愿惹麻烦、不会用法律武器维权等情况,德恒律师把法律服务和普及法律常识结合起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宣传。德恒与中国科学院办公厅举办“科技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讨会”,邀请郑成思等著名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学者、司法界和科技界人士共同就科技领域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以增强科技工作者的维权意识。德恒与中国科学院京区党委、管理干部学院和办公厅联合举办数期“研究所运行管理及对外合作中的法律问题”专题讲座,就资金管理、房产管理、人员管理、所投资企业管理及多种形式的对外合作问题,结合在工作中碰到的、研究所发生的案例,对涉及的诸多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受到所领导和各部门的普遍欢迎。自1998年1月起,德恒律师每年参加中国科学院年度工作会议,将其作为重要集中服务窗口,律师现场为参会人员发放材料,为院士发法律服务卡,并在现场提供咨询服务。参会律师分头参加中国科学院各片、各组的讨论,走访各科研院所和公司企业,对中国科学院系统法律服务状况进行摸底调研,从而提出建议。德恒顾问律师及时举办针对性法律知识讲座,向科研院所和科学家致函并开展法律服务访谈回访工作。

坚决为“中国牌晶体”维权

中国科学院福建物质结构研究所(简称“物构所”)1960年由福州大学副校长卢嘉锡创立并担任首任所长。卢嘉锡40岁时当选中国科学院化学学部委员(原称为学部委员,1994年正式更名为院士),曾担任中国科学院院长、第三世界科学院副院长。他组建了包括陈创天在内的物构所科研队伍,在结构化学特别是原子簇化学和新技术晶体材料科学方面成绩斐然。陈创天是中国科学院院士、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在物构所带领团队发现了偏硼酸钡晶体(简称“BBO晶体”)和三硼酸锂晶体(简称“LBO晶体”)两种非线性光学晶体材料,领先美国十五年发现了氟代硼铍酸钾晶(简称“KBBF晶体”),三种晶体被国际上誉为“中国牌晶体”,后又发明了KBBF晶体棱镜耦合技术,获得中、美、日专利授权,保障了中国在深紫外固体激光方面的国际垄断地位。他先后荣获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奖,1991年国家发明一等奖,2013年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2015年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以及国际晶体生长协会最高奖之一LAUD-ISE奖。

建物构所及其于1990年成立的福建晶体技术开发公司(简称“福晶公司”)以技术入股与香港某集团合作开办了一家合资公司。香港某集团没有履行合资协议投足资金,双方发生争议。1995年,物构所向CI-ETAC提交仲裁申请,但却被裁决驳回。物构所向中国科学院汇报后找到我们咨询。我和李贵方认真听取案件情况,仔细分析案情,找出问题的关键所在。本案如果不能通过仲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反过来被对方继续侵害物构所的专利知识产权的话,未来可能会丧失珍贵的BBO晶体和LBO晶体(两项科学发现的)权益。我们建议再次向CIETAC提起仲裁申请。

1996年,我们代理物构所向CIETAC第二次提起仲裁。第二次仲裁准备充分、证据确凿,迫使某集团承认违约并与物构所达成调解协议,由香港某集团分期给付物构所1200万元人民币补偿费,并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再使用原合资公司的名称,注销科某激光有限公司。其后不久,物构所发现香港某集团再次违约,我们再次给出了仲裁意见。1997年,我们代理物构所向CIETAC提起第三次仲裁,仲裁庭作出裁决:香港某集团赔偿物构所850万元人民币。德恒律师就本案锲而不舍地维权,保护了物构所两项科学技术发现的知识产权及其商业应用中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处理在中国科学院系统其他科研院所中树立了威信,是技术合作中维护科研院所及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德恒支持物构所与福晶公司坚决依法维权并持续提升发展。2001年10月,福晶公司改制、增资,物构所将LBO晶体、BBO晶体和掺钕钒酸钇晶体(简称“ND:YVO4晶体”)专利等资产折股投入福晶公司,2002年福晶公司再度增资并引入战略投资人,2006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福晶科技”)。2007年,德恒律师陈建宏、黄侦武为福晶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担任发行人律师,助力福晶科技于2008年3月登陆深交所成功发行上市。德恒持续为福晶科技提供上市后的法律服务,支持其发展成为全球领先的非线性光学晶体LBO、BBO、ND:YVO4及激光晶体、精密光学元件和激光器件制造商,“光电行业发展有力推动者”。

获赔555万元的中国科学院商誉维权案

1996年,中国科学院办公厅的同志找到我,反映中国科学院的名称被人印在保健品包装上,问有什么办法解决。我们的律师调查发现,侵权公司与中国科学院下属单位个人有合作。经过认真研究,我带领团队设计出一个提起诉讼同时证据保全的以打压谈诉讼方案。1997年2月,我们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誉侵权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根据我们提供的证据线索,派出干警从北京赶赴天津被告所在地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干警们冲破现场公司人员的阻挠,查封了侵权公司正在工作的电脑,并全部带回北京。在被查封的电脑中查到了侵权公司的年度销售量,从而计算出了侵权赔付数额。一系列的法律行动使我们占据诉讼主动地位。迫于我们已经掌握了大量证据,最后被告请求和解,赔偿中国科学院商誉损失555万元人民币。这起胜诉获得巨额赔款的案件,在科学家和知识产权界引起了震动,激发了他们用法律武器维权的勇气和热情。

此后,德恒帮助中国科学院石家庄农业现代化研究所、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凯飞高技术发展中心、新疆生态与地理研究所等单位维权,通过一次次维权行动,解决了联营合同、科技成果权转化和出口合同等纠纷,为科研院所挽回了经济损失,使科研人员增强了法律意识。法律和科技的联姻有力维护了科学的尊严。

编纂《科研事业单位实用法律手册》

2003年4月初,中国科学院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德恒法律顾问室编写《科研事业单位实用法律手册》。彼时,北京全城正在抗击非典疫情,车水马龙的城市处于静默状态。我和肖琦、李文卉、黄允三位律师决定要在第一时间完成,文卉、黄允两位律师更是全力以赴,夜以继日地搜材料、敲键盘,苦熬盛夏,拿出初稿。《科研事业单位实用法律手册》围绕科研事业单位在科学研究和日常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结合中国科学院过往法律服务经验,从针对性和实用性出发,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从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知识产权、安全科研生产、招标投标、民事诉讼程序等18个方面分列110个专题和1445个具体问题,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约128个,全书66万字。中国科学院组成编委会,我是成员之一。经过德恒律师草拟大纲、征求意见、修改大纲、三次补充完善编写内容、三次审稿,终于按时完成书稿。《科研事业单位实用法律手册》针对性强,简明实用,正式出版后大受欢迎,首批书籍被争购一空。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中国科学院院长路甬祥为本书题写书名,并作序称赞说,“有关专家、学者联手编纂这本《科研事业单位实用法律手册》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工作”。中国科学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院属各单位、各部门要以《科研事业单位实用法律手册》为实用教材,开展干部职工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活动,切实提高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2003年中国科学院年度工作会议期间,路甬祥院长对我说:“你们的律师给了我们很大帮助,给我印象最深的,是你们在侵权官司中居然为我们赢回了500多万元!”

2010年1月29日,习近平同志到德恒调研。在德恒党员之家,我把科学出版社出版的《科研事业单位实用法律手册》拿出来作了汇报介绍。习近平同志仔细翻看了厚厚的法律手册。这个瞬间被新华社记者拍了下来,至今这幅照片挂在中国科学院法律顾问室作为永远的纪念。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成功上市

科学出版社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科学出版社是传统的事业单位,经营时间长、包袱重,业务面较窄,盈利能力不高,不通过改制就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良好发展。在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创新驱动发展等国家战略引领下,科技出版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机遇期。德恒担任科学出版社改制的法律顾问,派出以张杰军律师牵头,以苏文静、丘汝、杨昕炜为主办律师的律师团队,从2010年开始进入改制的紧张阶段。2011年7月19日,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暨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我应邀出席。

科技传媒聘请德恒为发行人律师,为其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经过紧张有序的发行上市准备工作,中国科学院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学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人民邮电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等股东顺利完成所有股份发行上市需要的法律程序,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科传”)向中国证监会申报IPO。2012年6月25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最新的首次IPO申报企业基本信息表,中国科传位列“初审中”。时任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指出,通过整合中央各部门、各单位出版社,组建四大出版集团:中国出版传媒集团、中国教育出版传媒集团、中国科技出版传媒集团和中国国际出版集团。四大出版集团都要走发行上市的路。

中国科技出版传媒股份成功上市。 2017年1月18日,中国科传在上交所成功挂牌上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孙寿山出席并致辞,中国科学院党组成员、秘书长邓麦村出席并宣读院长、党组书记白春礼的贺信。孙寿山、邓麦村和中国科学院京区企业党委书记、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吴乐斌,中国科传党委书记、董事长林鹏共同敲响开市金锣。中国科传股票代码为601858,本次发行价格为6.84元/股,发行市盈率为22.97倍。上市首日开盘价为9.85元,较发行价上涨44.01%,收盘时公司市值高达77.86亿元。中国科传打了翻身仗,年出版新书4000余种、期刊近300种,业务领域覆盖图书出版、期刊业务、出版物进出口、数字出版四大板块,拥有20多家下属分子公司,具备完善的出版发行网络。中国科传精品图书、重大项目获奖成果丰硕,期刊学术影响力显著提升,科技出版“走出去”成效显著,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都实现了年均两位数增长,社会影响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提升。

德恒张杰军律师牵头为中国科学院系统资本市场服务的这个团队,通过服务中国科传,在业内积累了良好口碑。自此,德恒在实践中培养了一支优质的律师队伍,随后,张杰军带领丘汝、彭闳律师承办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IPO承销商法律顾问服务,该公司于2016年成功上市。李哲、张杰军、侯阳、王冰律师又为内蒙古新华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改制提供法律服务,该公司于2021年上市。2021年,德恒证券业务领头人张杰军律师出任北交所首届上市委员会委员。

中国科学院院士公益法律服务工程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作为中国科学界最优秀的专家群体,在他们进行高难度科学研究的同时,也会遇到常人常见的法律问题和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以往,他们遇到问题只能向院士工作局或本人所在研究所求助,但是涉及家庭法律事务,单位也难以插手,有些小事积累起来就成了麻烦事。了解到这些情况,我想,德恒要“德行天下”做好事,应该去帮助院士解决这些难题。自1993年成立以来,德恒在为科研院所服务的同时,自觉自愿地为院士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德恒为院士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得到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的大力支持,两院要求签署正式服务协议以作为一项永久工程来实施。

德恒与中国科学院联合实施“中国科学院院士公益法律服务工程”。 1994年6月3日至8日,中国科学院第七次院士大会通过正式建立中国科学院院士制度,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改称院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律师事务中心与中国科学院共同推进科技与法律联姻,法律服务科技发展,法律服务科技工作者依法维权进展迅速。1995年,中国律师事务中心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后,合伙人管委会继续支持这项院士公益法律服务。2000年10月25日,德恒与中国科学院正式签署协议,联合实施“中国科学院院士公益法律服务工程”(简称“院士法律服务工程”)。德恒律师根据院士本人的要求,通过电话、网络、传真、信函、面谈等方式,为其提供公益法律咨询服务。这项公益服务的对象是所有的中国科学院院士。承办这项工作的律师承诺诚信、耐心、周到服务,除了院士自身的法律服务需求,院士工作团队的法律服务,包括知识产权与科技转化等扩展服务,也被一并纳入法律服务范畴。律师决不能以院士的名誉、地位和工作身份等为自身法律执业进行“广告”推广。

院士法律服务卡,一卡在手,服务全有。 2001年1月16日,在德恒成立八周年之际,德恒和中国科学院在北京友谊宾馆联合举行了“中国科学院院士公益法律服务工程”赠卡仪式。德恒向401位院士赠送了“院士法律服务卡”。院士们持卡,可以根据卡上的信息联系德恒律师,根据自己的需要寻求律师的法律帮助。院士法律服务的内容包括法律咨询、律师见证、诉讼或仲裁代理,代拟、审查、修改法律文书,承办科技、知识产权、公司等专项法律服务。中国科学院副院长许智宏院士、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和十名中国科学院院士代表出席仪式。许智宏副院长在讲话中称,这是“法律和科技联合的新举措,把中国科学院和德恒的合作推进了一大步,进入了更高的层次”,段正坤副部长称赞“这项工程既是经验总结,也是大胆创新”。2022年,中国科学院院士共有898人,他们均持有德恒院士法律服务卡。

三十年来,德恒与中国科学院联合实施的院士法律服务工程,以及后续中国工程院与德恒签署协议联合实施的院士法律服务工程,一直持续至今,从未间断。德恒几代律师投入了大量时间、精力,德恒承担全部的成本费用,德恒北京总部的合伙人及合伙人管委会毫不动摇地表示,对两院院士的公益法律服务支持要一代一代接力做下去。

中国工程院法律顾问服务

中国工程院是以中国科学院技术科学部为基础筹备成立的,是中国工程技术界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系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中国工程院常年法律服务。 德恒在中国科学院筹备成立工程院的过程中提供了法律支持。很多中国科学院院士同时也是中国工程院院士,在中国科学院的院士公益法律服务中,两者不分家,德恒也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中国工程院在与德恒进行几年合作后,于2009年9月24日签订聘请德恒作为常年法律顾问的协议,由我担任顾问并组织中国工程院律师服务团队。法律顾问提供的服务有一般性法律事务、行政管理法律事务、诉讼仲裁等对抗性法律事务和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以及特殊案件的专班服务。平时如果有规章制度修订,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也会联系律师办理。

中国工程院历任院长都非常重视法律服务工作。徐匡迪院士担任中国工程院院长后,立即启动中国工程院院士公益法律服务工程工作,副院长王淀佐院士、副院长杜祥琬院士和副院长邬贺铨院士亲自与我们一同落实院士公益法律服务工程的启动。周济院长到任后和副院长干勇院士亲自领导法律工作团队处理“急难愁盼”的法律老大难问题。继任院长李晓红院士亲自安排指导,副院长邓秀新院士推动在发展中解决积存的疑难法律问题。白玉良等历任中国工程院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亲自安排各类法律服务工作。

中国工程院截至2023年11月,共有院士978人。 每逢院士的增选和变动,德恒律师都及时联系并办理院士法律服务事宜。中国工程院的建制与中国科学院不同,下面没有直属科研院所,所有院士都在各自工作单位包括大学、公司和科研机构等工作。中国工程院的特点决定了很多法律服务由各学部直接联系律师。

中国工程院院士公益法律服务工程

2002年10月,德恒与中国工程院正式签署院士法律服务协议。2003年1月6日,在北京友谊宾馆举行“中国工程院院士公益法律服务工程”赠卡仪式,642名中国工程院院士获赠“院士法律服务卡”。中国工程院常务副院长王淀佐、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及中国工程院院士代表出席赠卡仪式。王淀佐副院长表示,德恒为中国科学院院士提供义务法律服务以来,一直受到院士们的好评。这次联合组织实施中国工程院院士公益法律服务工程,相信通过双方的合作和努力,必将开拓合作的新天地。中国工程院每两年增补一次院士,每次增补完成后,德恒院士法律服务室都会给新增补院士发放法律服务卡和院士公益法律服务工程介绍手册,确保全部院士获得德恒“院士法律服务卡”。

风雨兼程三十载,德恒为院士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延伸到全国各地。德恒北京总部及上海、广州、成都、武汉、南京、大连等办公室百余名律师积极参与院士公益法律服务工程,为全国近二十多个省市的两院院士及其家属,甚至包括院士身边的工作人员,提供贴身式公益法律服务。德恒北京总部律师直接为院士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千人次。德恒律师不仅协助院士处理养老赡养、婚姻家庭、遗产等家庭法律问题,也处理了大量涉及名誉侵权,专利、商标、著作权权属保护与争议解决问题;大量涉及债权债务、合作合同、开办公司、股权纠纷等成果转化商事活动纠纷;还有涉及行政及刑事的非诉讼和诉讼案件。一旦感受到律师能够帮助解决很多实际问题和困难,院士们就非常信赖德恒律师,大量找不到人解决、长期难以解决的疑难问题都向律师求助。

三十年来,我带领德恒院士律师服务团队的李贵方、戴钦公、李广新、李养田、肖秀君、贾东明、杨昊等律师为院士们提供了大量公益法律服务。李养田是院士公益法律服务中心主任,肖秀君律师是院士律师服务团队中专职全天候服务律师。李养田主任和肖秀君律师通过走访面谈、电话传真及发送律师函、亲自跑腿办事等多种形式,协助院士处理子女户口进京政策咨询、材料递交、补办结婚证明、国外养老金提取、祖产房政策落实、登报声明、邻里关系、政府信息公开等大量法律事务。在大量涉及院士的名誉侵权纠纷中,德恒律师以法律手段和高超的智慧,帮助院士解决诸如网络平台售卖院士字画、借院士名誉进行商业宣传、剽窃院士及其科研团队的论文与专利成果等各种问题。李广新律师帮助傅熹年院士调解解决了跨境内外缠讼经年的“遗产”继承问题,获得当事人的信任和很高的评价。

在服务院士的同时,我们也为院士所在的科研院所的相关法律事务,如知识产权维权、公司治理与股权架构、合同签署与履行、跨国合作等提供法律服务。这些服务已经远远超出院士公益法律服务工程的内容。德恒律师并不计较自己的得失,尽力为中国科学院与中国工程院的科研单位和院士及其团队中的科技工作者们,提供大量法律咨询,参与纠纷调解、诉讼与仲裁代理,帮助审查起草法律意见书,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等,还帮助相关单位处理各类未能进入程序的法律纠纷。肖秀君律师厚厚的工作日志记录下了院士们的难忘记忆。

为科学家服务的过程也是向他们学习的过程。2012年夏天,中组部组织北戴河专家休假活动,我与邬贺铨院士不期而遇,一起参加了专家座谈会。2022年秋天,中国工程院王礼恒院士和邬贺铨院士应邀出席我们主办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简称“中国服贸会”)第七届“一带一路”综合服务能力建设论坛。邬院士的主旨演讲为我们上了一堂深刻的数字经济专业课。“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法律与科技联姻是法律服务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也是法律专家与科技专家彼此永远的需要。

百折不挠的依法维权服务

为解决中创公司难题艰苦奋斗十五年。 中国技术创新有限公司(简称“中创公司”)是中国工程院持股的合资公司,自2002年改制以来就已失控,成为中国工程院的“心病”。2008年,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邬贺铨院士委托德恒全权处理其在中创公司的股权转让工作。其后几任中国工程院院长、副院长都为本案费尽心力。2011年年底,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毕某企图私下非法处置价值数十亿元的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大楼(简称“会展中心”)。德恒律师紧急汇报,得到中国工程院指示马上出手予以制止,并于2011年12月9日从毕某处收回公司章证照。中国工程院恢复对中创公司的法律控制权,扭转了十余年“失管失控”的被动局面,德恒律师受到中国工程院的表扬。此后,毕某派人多次闹事并向法院起诉中国工程院和德恒。中国工程院坚决要求撤换董事长和总经理并指派德恒律师贾东明担任董事长。贾律师无奈放弃律师身份,挑起这个沉重的担子。德恒同时委派多个律师团队为解决中创公司难题提供法律支持。首先,理顺公司治理关系,对公司进行法律尽调,摸清复杂的历史沿革、人事构成、财务状况和法律问题等情况。根据委托要求,制订股转方案,并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了解公司管理班子、股东情况、利害关系人等情况和公司法律风险。2012年5月底,毕某因病去世,会展中心被其原有的管理人员控制。2012年8月5日,部分股东非法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推翻之前的决议。中国工程院坚决反对并向所有股东发了声明。经过数度司法较量,非法股东会议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

坚决与违法乱纪分子作斗争。 2013年11月24日,北辰创新公司依法依规接管其名下的物业会展中心,随后被清除出场的非法控制人员(简称“非控人员”)纠集百余人冲击会展中心。中创公司多次紧急报警并进行自卫,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公安机关将“11·24”事件错误定性为寻衅滋事,通缉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刑拘二十余位员工,非控人员趁机重新控制会展中心。中国工程院和德恒即向中央和北京市政府、各级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反映,公安机关纠正了先前的错误做法,撤销了通缉令和刑拘决定。2016年6月,北京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事实认定“11·24”事件相关员工不存在任何犯罪行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国工程院和德恒的维权努力取得良好效果。非控人员担心其非法贪占公司财产行为被揭露,不停地利用各种手段,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起诉、向司法局投诉,给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中纪委巡视组等写举报信,抹黑诬陷中国工程院和德恒。德恒律师为中国工程院和自身清白付出了巨大的努力,数千个日夜辛勤劳动,顶住了压力。

不忘初心,不负所托。 非控人员背后势力通过将银行对公司的优质有足额抵押物的债权变成不良资产,然后低价拿到手,再通过法院拍卖会展中心,两次流拍后将会展中心大楼收入囊中。德恒一直维护中国工程院和中创公司合法权益,在追究违法犯罪人员法律责任,追回公司被非法侵占的财产,应对不法分子的诬告、捣乱、破坏,应对法院司法拍卖、破产重整等一系列工作中不屈不挠,站稳立场,顶住压力,依法服务。德恒通过为中国工程院处理股权转让问题挖出了深层的中创公司腐败问题。如果没有德恒的斗争,中创公司早就不复存在。多年来德恒不惧腹背受敌,忍辱负重,不忘初心,不负所托,尽职尽责,服务中国工程院解决历史顽疾。

在十五年的法律服务斗争中,中国工程院历任院领导和具体工作部门坚持讲政治顾大局,坚持正义和法律底线,依靠德恒提供法律顾问和全面法律服务支持。我们感到这个案件已经不是单纯的客户与律师的委托关系,更不是单纯“法律服务费用”的事,是正义和邪恶的较量。我们还会继续尽心尽力为中国工程院提供法律服务,不断探索新的思路,希望在发展中解决问题。 iMqnFBzfe7elRiBWCsh775YsCSdHbDpR3ARoRq6XvbBL0tP3U9MRxA1UiXbm+u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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