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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高校职务犯罪研究

苏敏华 张雪晴

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习近平总书记所作的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作为一个单独部分,并对“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作出全面而系统的部署,充分体现了教育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和作用。而高校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点目标,对于培养高质量、高素质人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就是这样一片“圣土”,近年来却不断受到侵蚀,高校职务犯罪呈现多发态势。对高校职务犯罪预防治理体系展开研究,积极探索和革新我国高校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进一步强化高校廉政制度的建设,具有紧迫性和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高校职务犯罪进行界定、深入剖析其特点,并从典型案例的介绍入手,深入探究高校职务犯罪的原因,为预防高校职务犯罪提出可行性对策与建议。

一、高校职务犯罪研究概述

(一)高校职务犯罪的界定分析

1.高校职务犯罪的概念界定

高校职务犯罪,即发生于高校领域的职务犯罪。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是指包括本科院校、专门学院和专科院校在内的实施高等教育,采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的教育形式,采用国家支持的广播、电视、函授以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的学校。

高校职务犯罪的核心概念是“职务犯罪”。 依据《监察法》 《刑法》中关于职务犯罪主体以及行为的规定,再结合学界的观点 ,本文主要从法理学角度来理解职务犯罪,得出高校职务犯罪的概念:高校职务犯罪是指高校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滥用职权,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高校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2.高校职务犯罪的罪名界定

职务犯罪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主要被规范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高校职务犯罪具有其特殊性:在主体方面,高校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在高校中具有一定职务、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犯罪客体方面,高校职务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比一般职务犯罪更广,除了国有事业单位的管理活动和秩序,还有国有事业单位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等。 《刑法》中职务犯罪一共有57个罪名,第一类是贪污贿赂罪,也是高校职务犯罪触及最多的罪名,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等。第二类为渎职罪,在高校职务犯罪中会触及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第三类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罪,这一类犯罪在高校职务犯罪中并不常见,但是也有高校职务犯罪人员利用职权对他人实施诈骗、触犯诈骗罪的案例。总之,在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罪名认定相对清晰,但有些案件涉及校外合办企业等具有相对复杂的法律关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分析

1.高校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文化程度较高

根据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在2023年3月23日新闻发布会上公开的信息,高等教育在学规模进一步扩大。 2022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59.6%,比上年提高1.8个百分点。根据对公开的高校职务犯罪裁判文书数量的整理,能够检索到被告人学历的共64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数共有56人,约占总调查人数的88%(博士4人、硕士11人、本科41人)。从整体上看,高校职务犯罪主体的高学历化特征比其他领域更加明显。

图7 被告人学历统计

2.高校职务犯罪的犯罪领域较为集中

由于高等院校在行政、财政以及人事任免上的相对独立性,高校管理既自成体系,但又与社会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案件查处的情况看,高校职务犯罪主要集中在“基建”“招生”“科研”领域。

(1)基建领域

在研究的103个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中,所涉发案领域共有106个(部分案件涉及多个领域),其中52个案件涉及基建,占发案领域的49.06%。 近年来高校快速发展,相关教育科研以及学校建设经费不断上升。由此导致一些施工单位和供应商会设法通过送礼、给予回扣等行贿的方式去承揽这些工程和项目。某些高校工作人员甚至会主动联系施工方从中获取私利。

(2)招生领域

近些年硕士、博士研究生报考数量大幅增加,且各高校在招生领域拥有较高的决定权。在本科生保研、特殊领域招生、研究生初复试筛选中出现了有些招生人员在背后乱搞“降分录取” “关照录取”等黑幕,严重损害了学校声誉,侵犯了考生与家长利益,扰乱了招生秩序,损害了教育公平。例如原长江大学国际交流合作处留学生管理科科长莫永东利用其收取、保管长江大学招生的留学生缴纳的保险费、体检费等费用的便利条件,反复挪用其保管的费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最高挪用数额150万元。

(3)科研领域

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年—2019年生效判决的检索,以“贪污罪”为“刑事案由”,以“科研经费”为全文检索关键词,共检索出2014年—2019年间有效刑事判决书共计67份;以“科研经费”为全文检索关键词,共检索出2014年—2019年间有效刑事判决书116份,且犯罪主体多数是高校和研究机构人员。其中,高校教师8人(行政职务5人、教师3人),高校在职人员10人(招生办主任或科研团队财务人员,即有权限申报课题或管理科研经费的人员),研究机构人员32人。 常见套取科研经费的方式有:编制虚假预算,用虚假发票包括并非实际用于科研经费所开具的、形式上真实合法的发票冲账,以他人名义领取劳务费等。

3.高校职务犯罪呈复杂化和多样化趋势

以往高校职务犯罪集中在“关键职位” “关键个人”上,作案范围相对较小。但是,近年来,犯罪分子在共同利益或利害关系的驱使下,上下勾结,群体作案的现象相当突出,窝案、串案频发,一个案件职级可以从正副厅级和处级干部等高中等级干部延伸到基层工作人员,甚至临时聘用人员,牵扯相关人员的数量庞大。如贿赂犯罪案件中,行贿人为不断拓展业务,往往向多家院校的多名人员行贿;贪污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学校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一些新形式、高科技犯罪的比例越来越高,高校职务犯罪的作案手法也更趋复杂化、隐蔽化、智能化。除接受贿赂、利用自身职权以权谋私直接收受现金、购物卡和礼品外,逐渐转向通过虚假借款、低价买房和收受干股等形式受贿。

二、 高校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和原因剖析

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词如职务犯罪、高校、刑事案件,检索出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最新的高校职务犯罪案件判决书,下文将选取典型的三个高校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概述,并通过典型案例深入分析高校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典型案例概述

1.四川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原院长蒋华案

蒋华是四川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原院长兼网络教育学院原院长,于2019年8月15日被阿坝州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月19日被阿坝州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经茂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1日被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蒋华案要追溯到2004年,蒋华2004年4月至2019年3月分别担任四川省成人教育学院、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四川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党委副书记,以及四川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为职务调整向他人行贿;且为他人入职、升学等事宜向时任四川师范大学校长、党委书记周某介绍贿赂53万元。

2.原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案

李宁原系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21日被逮捕,2020年12月8日二审宣判。李宁曾被誉为“中国动物转基因克隆研究领军人物”,曾成功建立中国动物克隆和生物反应器研制体系,主持着多项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闪闪发光的人物,却与“贪腐”联系到了一起。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宁伙同张磊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等手段,将约3700万元的结余经费非法占为己有。李宁曾被媒体称为“研” “商”一体,这意味着其真实身份极其复杂。在有些项目中,李宁既是主要把关者,又是相关子项目的负责人。这就为他犯罪提供了便利。后来,李宁因涉嫌将承担的一个涉及基金达2000多万元的转基因项目经费,转移至自己控股的公司被逮捕。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李宁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3.上海理工大学原校长许晓鸣案

许晓鸣1957年生,33岁时评为教授,是当时上海交通大学最年轻的教授。2012年9月底,许晓鸣因涉嫌贪污受贿接受调查。据起诉书内容可知,许晓鸣在担任上海交通大学副校长,在主管校产工作的同时兼任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交大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等董事长、总经理;此后,他调任上海理工大学校长全面负责行政工作。2003年至2011年,许晓鸣担任上述职务期间,非法收受兰某、钱某、朱某总计价值人民币113万余元的钱款,并利用职务之便,为三人谋取利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许晓鸣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没收财产3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高校职务犯罪原因剖析

1.腐败思想对犯罪人的内在影响

以上三个典型案例中的犯罪都有共同的原因,犯罪人都存在严重的思想腐败问题。根据社会调查,高校干部职务犯罪主要是出于两种心理。一是补偿心理。目前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平衡,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较大,高校作为事业编制单位,其收入虽然相对稳定,但是收入水平与其他行业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高校工作人员大多接受过高等教育,智商高、能力强,在工作岗位默默奉献教书育人,进行科研创新,付出的辛劳要比普通职业相对更多。在“收入与付出不成正比”的抱怨与不平衡下,心理变异程度也要比其他群体更高。如浙江理工大学原副校长夏金荣在他的悔过书中写道:“由于自己工作中经常能接触到一些老板和开发商,和他们收入相比,自己心里感到失衡,本人的智力、能力与他们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为了弥补这种失衡,我开始为自己创收。”二是回报心理。原本没有犯罪动机的教育工作者,在为教育事业做出一定贡献以后,往往产生了投资回报的不良心理,认为自己拥有一定的功劳,可以以国家财产、人民财产作为自己的“报酬”。

2.缺乏完善的高校内部运行机制

高校内部运行机制分为高校内部决策机制和高校内部监督机制。在高校内部决策机制方面,高校一般实行校长负责制,各个部门实行领导负责制,高校党委作为高校体制中的领导核心,具有重要事务的决策权。所以在进行高校管理事务时,例如基建、招生、采购等重大事项,高校的决策权都集中在了领导干部以及相关领导部门,内部权力体系不平衡,很容易出现职务犯罪。例如典型案例一中蒋华就是利用自己学院院长的身份自行决策,缺乏监督。在高校内部监督机制方面,高校内部虽然设有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但是高校自己属于一个体系,在监督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下级监督上级的情况,使得高校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甚至会成为高校职务犯罪的包庇者。高校的规章制度有很大的自治性,决策权集中于领导者和领导部门,所以高校内部监督机构极少具有处罚权,即使发现了违法犯罪现象,高校内部监督部门也常常无能为力。 例如在招生监管中,蒋华曾多次收受贿赂帮助他人高考违规录取、研究生就读等,内部监管者也只是敢怒不敢言,甚至一些监管者还成为蒋华的帮凶,由此高校职务犯罪分子才越发猖狂。

3.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管理责任的设置上,都是采用“课题组负责制”。课题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设立单独账号,实现经费的独立核算,以确保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享有科研经费的有限使用权和有限审批权。虽然相关规定严禁自行调整预算和挤占挪用科研项目经费,以及将科研任务外包等,但还是有人“合法”地钻空子。一位高校负责人告诉记者,多数高校对于课题经费的使用,根本不插手。谁弄的课题,钱就是谁的。财务人员也只审核发票的合法性,不管发票的合理性。有的教授会将科研经费以购买器材的名义转入朋友的公司;还有的教授本身就是企业负责人,利用开展横向课题,通过学校和自身企业联合的方式,将科研经费套现转移。 2013年,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被指控以开具虚假发票、编造虚假合同等手段,套取千万元专项科研经费。

4.监检机关办案尚未形成监管合力

高校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从2004年至2020年,长达16年的时间里,蒋华多次行贿、受贿、介绍他人受贿,都没有案发,这与官官相护的作案手段、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管、干部对法律不能怀有敬畏之心有关。当前我国治理职务犯罪主要依据《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也是长期作为用于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依据。 《监察法》在第45条第1款第4项中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惩治高校职务犯罪的决心很大,力度很大,但是总是难以达到良好的预防作用,究其原因,上述法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查处职务犯罪提供了依据,但是却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涉案机关容易出现管辖重叠;二是查处职务犯罪时没有一个具体牵头和负责的部门,导致不能有效形成防治合力。

三、 高校职务犯罪预防的对策探讨

(一)提高思想,夯实廉政基础

党的二十大再次强调深化廉政教育,夯实廉政基础。这绝不是一句空话,要从以下两个方面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实质性地提高思想觉悟。

其一,要从根本上了解为什么高校领导干部会对于国家赋予的权力产生扭曲心理。高校工作人员作为高级知识分子,学习理解能力和工作能力都属于高水平,只要稍加正确的引导,完全有可能成为一个清廉、正直的好干部。高校领导干部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寒窗苦读十几年,取得了或者本科,或者硕士、博士等,或者更高的文凭,在教育的平台上大家不问出身、不问家境,通过知识改变自己的命运,有机会站在更高的位置上为中国千千万万的考生争取更大的福利。高校领导干部参与教育工作的初心是与二十大报告的教育精神完全契合的,只不过在前进的过程中不断被利益诱惑,以至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所以,加强教育初心宣传,不断提醒高校干部参与教育工作的初心,教育公平对每一位普通的学生的作用,明确认识高校领导干部自身1%的私心,对于别人的一生来说有可能是100%的错写,对教育公平更是100%的践踏。高校领导干部要时刻牢记“红线”、守住“底线”,真正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确保高等教育事业良性发展。

其二,高校廉政思想宣传工作不能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只为应付上级检查,而是应该将思想教育工作常态化,成为高校日常建设中的一部分,通过组织参观监狱、警示教育基地等特殊场所,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可起到特殊重要的作用,让廉政教育、奉献精神深深走入人们心里。

(二)重点监管,完善管理制度

预防高校职务犯罪要完善高校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建立一套科学的、有效的、相互配套和相互衔接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高校的行政权力较为集中,领导干部和领导部门的决策权力过大,容易滋生腐败。在学校层面,要进一步完善、落实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党委会议议事规则和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在学院层面,出台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等制度,进一步加强民主集中制,完善校院两级决策制度,确保重大决策民主、科学和公正。要把制度建设贯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努力构建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从制度上解决“不能贪”的问题。用制度来管人、管事、管钱、管权,形成长效机制,发挥长效作用。 高校各个学院都是相对独立的小系统,学院合理设置并放权。如学院的规划、人员的招聘、教师的聘任与考核、科研管理等,这样有利于各个学院充分发挥自身作用,减轻学校的压力,也能一定程度上减少集中腐败的空间。

高校内部监督方面,形成同级互查、上下级联动监察体系。鉴于高校内部机构的特殊性,许多同级的领导干部之间并不能有效地交流,他们各自的工作也趋于相互独立,因此成为同级之间相互监督的最大障碍,所以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同级干部职工之间交流与监督。高校内部也要重点监督,对于高校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如基建、招生、科研基金等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可以实行校检合作,并赋予高校内部监督机构一定的处罚权。

(三)监检合力,斥尘秽于净土

知名高等院校人财物集中,如不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极有可能会变成滋生腐败的温床。为此,检察院应该同纪检监察机关深度合作,深刻揭露高校职务犯罪案件事实,以严谨的态度夯实证据体系,全方位、多角度锁定高校职务犯罪的人员“合法行为”包装下的犯罪事实。 在监察体制改革以前,我国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追诉高校职务犯罪,从侦查环节、起诉环节到审判环节具有完整的刑事司法属性。但是当针对高职权的犯罪人时,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总是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和限制。

监察体制改革以后,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和预防职务犯罪等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构建了独立的监察系统,其惩处高校职务犯罪力度加大,影响限制因素减小,打击高校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效果。但是监察委员会属于政治机关,立法者通过《监察法》进行规范和指引,但最终结果还要呈现于刑事审判,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职权与程序的衔接不畅,容易造成线索移送安全性差、地域管辖不明确、级别管辖不对等等一系列问题,给职务犯罪人留下了犯罪的空间。比如2018年4月出台的《国家监察委员会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第12条规定了检察机关介入监察机关的案件范围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 2019年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6条第2款亦规定了“商请介入”的原则。上述规范为提前介入的制度化提供了依据,但是这些规定过于原则,使得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出入,标准不能得到统一。笔者认为对此类原则性规定应该形成具体规定,比如在金额数量上、量刑程度上具体规定,有利于更好在实践中加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合作,进而惩处高校职务犯罪,达到一定的预防效果。

(四)犁疏清渠,斩断灰产链条

不法商人通过贿赂高校领导干部,挂靠高校合作办学,借助知名高校金字招牌吸引社会生源,形成了许多灰产链条,严重坑害了莘莘学子,也破坏了国有高校形象。灰产链条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因此也需要多方力量进行规范与监督。

首先,发挥中央巡视组的监督作用。 2021年5月12日十九届中央第七轮巡视的15个巡视组完成对教育部和31所中管高校的进驻工作,十九届中央第七轮巡视全面展开。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统计,2020年1月1日至10月19日,共有17名高校领导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中党委书记6名,校长(院长)7名,“一把手”在落马高校领导中的占比超过70%。高校权力集中、资源富集,领导干部在人权、事权、财权方面有很大话语权和支配权。在一些与社会关系密切的领域,如基建后勤、选人用人、校企合作等,更易发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行为。中央巡视组强调,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盯住权力和责任。这也体现了党中央紧盯“关键少数”,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发挥“头雁效应”的鲜明态度。

其次,发挥检察院、法院在灰产链条的预防作用。检察院和法院可以向教育主管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司法建议,规范校外合作办学,将优质教育资源有效社会共享,斩断拉大旗、做虎皮的灰色教育产业链。法院可以最大地发挥案件的示范效应,在审判高校职务犯罪案件时一并开展教育系统廉政教育主题庭审活动,邀请高等院校负责人和校外合作办学企业负责人旁听。从高校反腐、完善高校“关键少数”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地进行警示教育。

加强中央巡视组的监督作用和检察院、法院在灰色链条中的预防作用可以有效地斩断灰产链条,但是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效辨别灰产链条,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在科研基金管理方面,无锡市检察院2022年3月28日发布“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服务保障 ‘企业敢干’”的十六条意见,提出提升企业发展信心和财富安全感,对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保护企业创新创业积极性,在办理企业及其关键岗位人员涉罪案件中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审慎办理科研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中的问题坚持实质危害性评价标准,为激发科技创新活力营造宽松有序的环境。

《大学》开篇即言: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大学的真谛,在于彰显人人本有的光明德性,再推己及人,使人人都能去除污染而自新,精益求精。预防高校职务犯罪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意义,本文从刑事角度剖析高校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内因,最终为预防高校职务犯罪提供对策和建议,以期还高校一片“圣土”,为高校廉洁建设尽绵薄之力。 /06Cf3AT/RTzaQE74V+nhJV3khzZTF6BtlkfVDVV6IislLCEhaL8lwhCQZLref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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