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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指引我前进
——记高铭暄教授传道授术

楼伯坤

高老师,共和国的“人民教育家”,我的博士生导师。作为新中国刑法学的奠基人、学界泰斗,其学术思想和学术品格整整影响了几代人。就我而言,高老师对我的学术影响由浅入深,至少可以分成六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我念大学的时候,我与那个年代的每个法科学生一样,是读着高老师主编的《刑法学》初涉这个领域的。而知道高老师的大名,是我在读大学拿到教科书的时候开始的。当时,我们西南政法学院80级法律系的学生,大学期间使用的刑法课本就是由高铭暄主编的“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刑法学》。这部教材是由司法部组织当时全国最权威的刑法学教师组成编写组编写的,简称“部编教材”或“统编教材”,它反映了新中国刑法学界的共同成果和基本观点。我们的主讲老师是赵长青老师和伍柳村老师(伍老师还是该书的责任编辑)。那个时候,对高老师只有一个非常朴素的概念,只知道高老师是刑法界了不起的人,是主编。至于书里面的观点,由于教材没有列出谁执笔写了哪几章哪几节,所以,也就没有这几个观点是高老师的,那几个观点是其他老师的这样的区分,笼统地认为是没有争议的编者观点。

第二个阶段是我工作以后,在参与高老师讲座的时候,他的宏观大论引起了我对理论研究的兴趣。

这一阶段是我第一次开始与高老师的近距离接触。1997年3月,《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决定》公布后,高老师作为新刑法的宣讲者,同年5月到浙江的政法机关、高等院校巡回演讲。期间,我参与组织了两次活动。一次是我当时所在工作单位浙江省检察学会组织了全省部分刑事检察干部聆听高老师的讲座,这一场讲座是在省检察院大会议室举行的,各地区的业务骨干都来了,影响很大;另一次是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组织全体理事和部分高校的学者,听取高老师作关于刑法修订若干重大问题的报告,这一场报告是在浙江大学经贸学院的教学楼举行的,主要由当时在浙江大学任教的卢建平教授组织,我作为浙江省刑法学研究会的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是副会长兼的)配合协助。正是这两次活动,我不仅聆听了高老师对刑法修改问题的讲解,加深了对我国刑法规定内容的理解,还对高老师的学术风格和教学理念有了具体的感受和体会。

第三个阶段是2004年9月,我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做访问学者,拜高老师为师,正式成为高门弟子。

2004年我作为学院的专业培训对象,拟被推荐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从事访问学者工作。为了落实申请访问的具体事项,当年的5月,我经已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的郑万青老师、做访问学者的杨磊老师两位同事的联络,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去拜见了高老师,希望能在高老师的指导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高老师一听我是浙江来的,早些年还参与组织过他在杭州的讲座,高老师欣然同意当我的导师,还将此间已经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的卢建平教授也叫来一起见了个面。这可以被看作高老师同意接受我这个学生的一个见证仪式。

2004年9月,我正式跨入中国人民大学的校门,成为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访问学者。报到以后,高老师就专门听取了我对需要从事的专题研究项目设想的汇报,并对我整个访问研究期间需要阅读的书目、听取的课程、选听的讲座等作了具体安排。高老师充分肯定了我选择的研究方向,认为从事犯罪行为的基础研究很有意义,是改变中国刑法基础理论研究薄弱状态的一种努力。为此,高老师还专门就人大法学院正在重点研究的限制和废除死刑问题向我作了介绍,提示我要关注国家立法动向和理论热点,多些应用型问题的研究。这种对研究选题与研究领域重点问题的关注,也是对我学术方向的一种指引。在高老师的指导下,我度过了紧张充实的一年,包括寒假和中间的每一个假日。

在做访问学者期间,有两件事我记忆特别深刻。一件是我在撰写《行为加重犯研究》这本著作时,高老师对每一个我遇到的问题都不厌其烦地解答、讨论。《行为加重犯研究》是在我的硕士学位论文《行为加重犯独立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系统化研究的一本论著。由于行为一直以来是定罪的要素,作为基本罪状的行为与作为基本罪状之外的行为,其功能是有区别的,这在逻辑上是完全成立的,但现实中,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中,都会把多个行为作为数罪或者竞合(择一)处理,而不是作为加重犯处理。正因为这样,高老师也对此产生了一定的兴趣,于是就有了“烦也不烦”的感觉。正是在与高老师这种面对面的、紧密的思想交流中,我深深地了解到高老师高深的理论功底和深入浅出的表达技能,对我影响很大,也使我对思考理论问题的要求和方法有了一点粗浅的体会。

另一件事是2004年中秋节的聚餐,我正式“跨入”高门内。开学不到一个月,就迎来了中秋节。原本打算与我校在人大做访问学者的其他同事一起去人大“小南门”小聚。那天是9月28日,星期二,高老师上午召集他指导的博士生到他办公室一起开会,检查各个博士生各自研究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高老师逐个作了点评,提出了指导意见。我作为观摩者旁听。这一时段,主要讨论的是学术问题,大家的态度都比较严肃。会议结束后,气氛就轻松多了,高老师说,今天是中秋节,他已经安排好了中午陪大家一起过节吃个饭,并让王秀梅师姐准备了月饼。我想我是一名访问学者,与博士生不一样,他们都是入了门的弟子,我是一名“编外”弟子,于是我同高老师说,我与在人大做访问的几位同事去聚餐,准备离开。高老师大概是看出了我的心思,就接着说:“你进到了人大法学院的门,学校安排我作为指导老师,你就是我的学生,你还是副教授呢,就应该与博士生一样对待。”这样,我这名编外弟子经高老师的一席话,就“转正”了,成为高老师认可的高门弟子。这也就是那一年进校的博士生都把我称为“师兄”的原因。

跟着高老师在人大做访问学者一年的经历,不仅使我养成了潜心钻研的良好习惯,也在高老师的指导下取得了一些学术上的进步。大大小小撰写了七八篇论文,15万字左右,其中有关行为加重犯研究的论文,就发表在《法学家》 2005年第2期上。取得的这些成绩,在高老师给我的“结业鉴定”中都有所反映。

第四个阶段是2007年我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攻读博士学位,导师也是高老师。

说起我报考高老师的博士研究生,确实有一个曲折的过程。本来我是2004年9月到人大做访问学者,跟高老师做一些科研项目,也就以完成学习、研究这些基本任务为目标。可进入人大法学院后,在许多次的听课、听讲座过程中,我越来越感到自己专业能力的不足,我思考着是不是趁此机会也加把劲考个博士。于是我报名参加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的刑法学博士生招生考试,报考高老师的博士生。因此,就有了一段在“新东方”比老师年龄还大的学员在三个班轮番听课、强化外语,以及没日没夜阅读与写作的经历,酸甜苦辣,冷暖自知。然而,由于在人大的入学考试中外语没有过关,无缘人大。这样我就怀揣“访问学者证书”于当年7月初回到了我的工作单位,继续进行我的教学研究工作。

2005年下半年,赵秉志教授带领几员干将到北京师范大学成立第一家具有独立性、实体运行的研究机构——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06年开始招收刑法、刑诉法的博士研究生。恰逢那一年北师大的博士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与人大不是同一天,我就在两边报名(报名规则允许的),不过我报考的导师都是同一个——高铭暄老师。可事与愿违,在人大和北师大的考试中我的外语成绩都没有及格。这一年的考试对我的信心产生了较大影响,心想这辈子与“博士”无缘了,就安安心心耕耘我的三尺讲台吧。

2006年10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年会在杭州召开。我向学院领导请示,邀请了高老师来我们法学院给大学生作讲座。在交流过程中,高老师向我了解我当时教学科研的情况,鼓励我多研究些应用性问题,以提高对刑法研究灵敏性的感悟能力,也可以平衡我偏重理论研究可能引起的偏颇。在高老师的指导下,我又梳理了一下自己的规划,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反正要搞教学科研,只要时间安排合理,在外语上多花些时间,再去试几次,也是可以的。所以抱着考上了当然好,考不上也无所谓的心态,在临报名前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再次决定参加人大和北师大两校的博士生招生考试(这一年两校的考试时间又不在同一天),方法如前。经过艰苦的努力,这一次外语总算达到了合格线,加上专业课分数,我以总分第一的成绩,被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录取了,专业是刑法学(归属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学号0001。这当中,还有诸多北师大和人大老师们的鼓励和关心。

2007年9月,我来到了北京师范大学攻读博士学位。三年博士学习时间,也是稍纵即逝。在这段时间里,我与高老师的联系更多了,除了听课,更多的是一起讨论我提出的“犯罪行为学”的命题。讨论的过程有点复杂和曲折,具体可从六年后的2013年,在高老师给我的《犯罪行为学基本问题研究》专著的“序”中了解。高老师是这样说的:“2007年楼伯坤考入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刑法专业,成为我在北师大指导的一名博士生。入学伊始,他就与我讨论‘犯罪行为’的问题,希望把‘犯罪行为’作为今后学术研究的方向。说实在的,我以前指导的博士生也有研究犯罪行为的,如对作为、不作为、行为犯等的研究。我心想,作为一名喜欢从事刑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能够在刑法的核心问题上做一些探索,是值得肯定的。所以也没有太在乎他选择的具体方向,认为他只是想在攻博期间多做一些学问罢了。2008年他以《犯罪行为学研究》为题申报了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课题,首次把犯罪行为学作为一个学科的思想提出来了。我当时就觉得这是一种新的思想,作为一名还算年轻的学者,去探索一番,也是培养创新精神、锤炼学术品格的一个方面,所以鼓励他去大胆创新。令我意想不到的是,他好像一发不可收拾,2009年他又以《犯罪行为学基本问题研究》去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这是一个有点冒险的举动,但他成功了。我猜想,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评审专家大概也是基于对年轻学者学术创新的鼓励而投了赞成票,大家都想看看这个无人问津的话题研究出来到底是个什么样子。”高老师接着说:“坦率地讲,我一开始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对象是否具有独立性也是有疑虑的。因为,犯罪学和刑法学作为刑事法中比较成熟的两大学科,在对各自研究的‘犯罪行为’的界限还没有完全厘清的情况下,再冒出一门‘犯罪行为学’来,它能研究什么呢?好在这个期间楼伯坤已经在北师大刑科院读博了,我有机会细致地了解他这个犯罪行为学的研究对象、理论体系和基本框架。在弄明白他的思想以后,我的指导也算步入了正题。为了帮助他解决成立该命题的各个论据,我就从各个方面给他‘出难题’,让他一个个去破解。比如,犯罪行为学为什么要独立?有什么必要?需要什么样的前提和条件?为此,他撰写了《犯罪行为学独立研究的必要性》(载《法学论坛》 2010年第6期)、《犯罪行为研究体系的独立性》(载《犯罪研究》 2010年第6期)。又如,犯罪行为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它与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的犯罪行为是什么关系?为此,他写了《比较视野中的犯罪行为——兼论犯罪行为学的诞生》(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0年第1期,被中国犯罪学第18届学术研讨会论文集收录)。再如,犯罪行为学是否有自己独立的研究方法?为此,他又撰写了《论犯罪行为系统化研究的范围与方法》(载《江淮论坛》2011年第5期)。随后,我提议他对国内外有关犯罪行为研究的资料做整体梳理,系统研究一下‘犯罪行为’到底是怎样一个理论体系,并建议他以此作为博士论文的选题。2010年5月,他经过查阅大量的资料,完成了《犯罪行为系统化研究论纲》的博士论文,对课题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作了专门研究,并顺利通过了专家评审和答辩。”高老师进一步说:“其实这还没有完。由于博士论文研究的仅仅是他整个课题论证的一部分,所以他没有把博士论文单独拿去出版,而是根据课题研究的计划,继续进行他的‘万里长征’。又经过1年多的研究,一个有血有肉的犯罪行为学理论才呈现在我们面前。”这就是高老师指导我学术研究的一个缩影。

在高老师的精心指导下,我终于顺利完成了博士阶段的全部课程和各项学业要求,取得博士毕业证书,获得博士学位。

博士毕业后,我把博士毕业论文的主要内容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的主要观点进行整体梳理,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题目《犯罪行为学基本问题研究》为名,出版了这本著作。该著作经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遴选、推荐,获得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

第五个阶段是从我读博开始及随后的教学科研工作阶段,高老师时刻关心我的工作,经常在学术研究、工作方法等方面给予我指导。在此过程中,最令人难忘的是高老师为我主编的刑法学教材进行的全程指导。

高老师最初为我主编的刑法学教材进行指导是在2006年11月,也就是当年在杭州召开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年会后。早在2005年12月,我就将《刑法学》向浙江省教育厅申报为“十一五”重点建设教材,经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批准立项下文已经是2006年10月了。于是我组织编写人员做了一些准备工作,整理了编写方案,邀请高老师作为该书的学术顾问给予指导,并希望高老师为该书作序,高老师很爽快地答应了。个中原因,高老师在给这本《刑法学》教材所作的序中有所表露:主编“邀请我作为学术顾问对教材的编写提出一些思路和方法。我欣然同意。这也是我第一次以顾问的身份为一本教科书提供意见和观点。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个原因是,我是从浙江出来的,又是搞刑法的,我得为浙江法学人才(特别是刑法专业人才)的培养出点力。另一个原因是,我比较认同楼伯坤教授用严肃认真的态度来对待学术问题。我自己也一向重视教科书的编写。因为教科书会引导一大批学生的思想意识的形成和转变,不允许有半点懈怠。它不同于专著,可以凭个人的理解去求证某一个命题,即使观点还不够成熟,也可以‘抛砖引玉’”。同时,高老师还详细审阅了全部书稿,对其中共同犯罪、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及分则罪名中司法认定的写作要求等方面,作了具体指导,使得教材更具有完整性和合理性。比如,关于犯罪构成要件及其排列问题,高老师认为:“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要件(指‘四要件’)已经经过了几十年的实践应用,得到了司法实践的验证,效果是好的。目前学术界有个别对‘四要件’进行增或减的不同主张,但实际上都是对这四个要件或者其要素的不同组合而已,并不能从根本上动摇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而在坚持‘四要件’观点的基础上,有学者提出四个要件的排列应该根据人—思想—行为—对象(客体)这样的顺序排列。虽然该说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理论主要是为司法人员准备的,是刑法立法和刑法理论赋予司法人员处置犯罪的工具,从这个角度讲,我认为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排序还是以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这样的顺序比较好。”这种观点鲜明、立场坚定、态度谦和的学术风格,令学生无比钦佩。

正是在高老师全面、细致的指导下,这本教材已经出了第三版,深受老师的欢迎和学生的喜爱,并被评为“浙江省普通高校‘十二五’优秀教材”,特别是还在五年评一次的第二届“全国刑法学优秀学术著作奖”评选中获得优秀教材奖,成为当年获奖的五本优秀教材之一,得到了业界的认可。

第六个阶段是我在申报国家级标志性成果的冲刺阶段,得到了高老师在选题思路和方法上的指导。

三年疫情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这三年我与高老师的交流都是通过微信、电话进行的。

疫情发生后,我除了继续研究我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死刑限制适用的终身监禁制度研究》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起诉标准与定罪标准关系研究》,主要目标是期望在退休之前能够申报获得并完成一项国家级的重大课题,作为对自己学术生涯的总结。这个想法也得到了高老师的支持。于是在近三年中我参加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选题征集活动,推荐了一些题目,并联络相关学科的专家学者组成课题组,申报了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大精神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前者已经落选,后者尚未公布结果。但无论结果如何,高老师一直支持和指导我进行学术研究的历史还在继续。这是我无比幸运的人生历程。

可以这么说,我真正在学术上打下基础,并在学术界取得的一点成绩,都是与从人大到北师大跟随高老师进行学习、研究的过程分不开的。特别是高老师身上体现出来的对于学者所要具备的学术风格、社会道义和担当精神,对我当前和今后的学术生涯产生深远影响。导师指引我前进。我将继承和发扬高门形成的优良学术传统,在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和刑法学子的培养方面,作出自己的贡献。 DjUSMyr2v2HmavpB4HijImZoPu2YT1SQia18BUqdSutRepRkbK+J+k+l/GIBVg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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