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人民教育家”高铭暄先生法学教育思想研究

徐 宏

一、引言

新中国70华诞之际,我的授业恩师高铭暄先生荣获“最美奋斗者”称号及“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党和国家对这位为新中国刑法学教育和刑事法治事业不懈奋斗了近70年的泰斗级学者和教师给予了充分的褒扬与肯定:“当代著名法学家和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刑法学的主要奠基者和开拓者。作为唯一全程参与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制定的学者、新中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导、改革开放后第一部法学学术专著的撰写者和第一部统编刑法学教科书的主编者,为我国刑法学的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作出重大贡献。”这不仅是对先生个人的肯定与礼赞,也是对先生所念兹在兹的新中国刑法学发展的肯定与期许;不仅是先生个人的荣誉,更是所有为新中国法学和法治事业奋斗的同仁的共同荣耀。先生投身刑法立法60余载,从全国人大成立伊始即全程参与刑法立法并赓续至今,可以说新中国刑法立法中的每一项成果都凝结着他的心血,堪称新中国刑法史的全程见证者和参与者;先生投身刑法学研究和教学70载,著书立说未尽、教书育人无数,可以毫不夸张地说,“高铭暄”这三个字是改革开放以后所有法科学子和刑事司法工作者都绕不开的名字,过去三四十年间几乎所有的法学学子都是读着他的书成长起来的,在这一意义上,他也是莘莘法科学子的刑法学启蒙老师。“人民教育家”这个殊荣,对先生来说是实至名归。

作为教育家的先生曾经在多个场合阐述自己在法学教育领域的理念与方法,最集中最系统的是在2013年12月2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办的“新中国刑法学教育的回顾与展望暨高铭暄、王作富刑法教育思想研讨会”上,先生发表从教60周年感言,谈了自己的五点体会:第一,要热爱专业。第二,要武装头脑。具体而言,要做到以下四点:要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包括其世界观和方法论有所了解和掌握;要熟读西方近现代刑法学名著;要对本国刑法学的宏观发展有所了解,熟读当代具有代表性的教材以及公认的水平较高的专著;要熟读相关刑事立法及司法解释。第三,要有良好的授课艺术。具体表现为四个“言之有”,即言之有物(向学生说明授课内容)、言之有理(有道理)、言之有据(有根据)、言之有情(有激情和感染力)。第四,教研结合。教学能够发现疑难点,为科研提供素材和动力,科研能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反过来促进教学。第五,精心指导,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具体而言,要遵循“三严四能五结合”的教学方法。“三严”即对学生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训练;“四能”即培养学生的读书能力、翻译能力、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五结合”即学习与科研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掌握与重点深入相结合、研究中国问题与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个人钻研与集体讨论相结合。 这些看似平淡实则深远的观点,乃是先生对他自己的教育事业最为全面系统的回顾与总结。

作为受他亲炙的弟子,在为先生之成就与有荣焉之余,也怀着对先生最为崇高的敬意,尝试对先生70年的教育成果、教育理念进行整理研讨,这不仅是对先生的责任,更是对中国法学界的交代。我认为,先生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始终秉持法学教育的人民性,始终保持改革创新的精神,在法学教育领域形成了具有自身独特风格的理念与范式,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理论体系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作出了开创性、关键性的贡献。具体而言,在教育的认识论上,先生一贯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历史和现实的共同关切、教学和科研的相互驱动;在教育的方法论上,创造性地践行综述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和讨论教学法。

二、高铭暄先生的法学教育经历

在回顾先生的教育经历之前,有必要简要回顾一下先生的受教育经历,从中管窥先生的学术背景。先生于1928年5月出生在一个法官家庭,和那个家国罹难、风雨如晦的岁月里成长起来的很多青年学子一样,先生在学生时代就怀有浓烈的家国情怀,这种家学和国情对他的学业抉择产生了直接影响。1947年高中毕业后,先生就决意报考法学专业,由于成绩优异被浙江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和武汉大学法学院三所知名高等法学学府同时录取,最后考虑与父亲就近生活选择了浙江大学法学院。当时的浙江大学法学院由著名国际法学家李浩培教授担任院长,汇集了法学界的大方之家,如法理学的赵之远教授、宪法学的黄炳坤教授、民法学的徐家齐教授、刑事诉讼法学的邵劭教授,等等,既有专治大陆法系的学者,又有主攻英美法系的学者,先生在这里受到了西方法学的浓烈熏陶。特别是李浩培教授,亲自为先生讲授刑法学,他别开生面的讲课让先生对刑法学产生别有洞天之感,李浩培教授也成为先生后来步入刑法学殿堂的引路人。1949年5月,杭州解放后,先生利用暑假参加了中共杭州市委组织的青年干部学校的学习,当时的讲课老师都是谭启龙、张劲夫、沙文汉等中共著名政治活动家,先生在这里受到了马克思主义学说和共产主义思想的早期启蒙。1949年9月,浙江大学法学院被迫停办,李浩培教授将先生推荐到由其好友费青教授担任主任的北京大学法律系。当时的北京大学法律系也集结了一批在民国时期就声誉卓著的法学家,如钱端升、张志让、王铁崖、楼邦彦、蔡枢衡、芮沐等,先生在这里继续接受了系统的法学学术训练。1951年7月,先生从北京大学毕业后,被保送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刑法学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是1950年在华北大学基础上合并组建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是中国共产党自己创建的大学,也是当时苏联专家最为集中的高校,在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中就先后有贝斯特洛娃、达玛亨、尼古拉耶夫、柯尔金等四位苏联专家,先生在他们的指导下,不仅系统学习了苏联刑法学的理论体系,而且全面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这种世界观和价值观也成为先生不可磨灭的学术底色。

先生的教学生涯正是从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班毕业后留校任教起步的。1953年8月,先生研究生毕业后,留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任教。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在此之后,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工作被提上议事日程,先生也在这一年被选拔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室,参与刑法起草班子的工作,从此开始了刑法立法工作。1956年5月,先生被评为讲师。1960年代中期,各种政治运动接踵而至,中断了国家的法制进程,也打断了先生的教学生涯。1969年11月,先生被下放到江西省余江县的中国人民大学五七干校接受劳动锻炼。1971年1月,先生被通知回北京,被分配到当时的北京医学院工作,在这里一待就是八年,直至1978年10月,又回到阔别多年的中国人民大学,回到自己法学教师的本行,而这一年,先生正好抵达天命之年。1980年5月,先生被评为副教授。1983年5月,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先生晋升为教授。1984年1月,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先生成为新中国刑法学专业第一位博士研究生导师。1983年9月至1986年6月,先生担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主任。1985年至2003年,先生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三、四届学科评议组成员暨法学组召集人,担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1986年5月至2003年11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总干事(后改会长,1984年10月至2001年10月)。1999年至2009年,先生担任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兼中国分会主席。2005年9月,先生被中国人民大学授予首批荣誉教授称号。2009年5月,先生被中国人民大学授予首批荣誉一级教授称号。而今,已经95岁高龄的先生,仍然担任北京师范大学“京师首席专家”、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荣誉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等一系列学术或社会职务。在今天中国刑法学的舞台上,我们依然可以看到先生老当益壮的身影,依然可以听到先生老而弥坚的声音。

先生曾手书16字题词“传道授业、培育英才、经世致用、恩泽永垂”赠予早稻田大学校长,这四句话也是先生对自己的勉励,也可以视为先生一生的写照。先生曾在自选集中写道:“就我自己来说,我只是有股傻劲而已,认准了刑法学,就执著地追求,专业思想自始至终没有动摇,既不想当官,也不想经商,就想做一名合格的教授。” 只做学问,只当老师,是先生早岁的初心,也是先生毕生的使命,这一信念深深感染了我们这些弟子,我本人就是在先生这种信念的鞭策和鼓舞下选择了人民教师职业,并且希望以像先生那样的执著和勤奋来回馈先生的栽培之恩。

三、高铭暄先生的法学教育成就

70年来,先生始终以“科学乃我之生命,教育乃我之事业”为人生座右铭,殷勤致力于著书立说、教书育人两件事情,可谓著述等身,桃李成蹊。

(一)著书立说

先生曾经谦逊地说:“我觉得,出书要出精品,不能洋洋洒洒出了不少书,但很多经不起推敲。”“出的书要能够经得起历史考验,能够流传,就算是对社会有所贡献。” 的确,先生作为法学教育家的第一使命就是孜孜不倦地著书立说、述学立论,并且,先生所撰写的许多刑法学专著,所编写的许多刑法学教科书,都已经成为新中国刑法学史上“经得起历史考验”的传世经典作品。

先生编写教科书的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的教学生涯。1957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为了内部教学需要,也应最高人民法院培训干部的要求,集体撰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讲义》,这是新中国自行编写的第一部刑法学教材,其中“犯罪构成”一章即是由先生执笔。随后,先生又于1964年结合自己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立法工作所获得的资料,撰写了近8万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学习纪要》,后来在1981年7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印的《检察业务学习资料》第13辑全文刊载,成为改革开放伊始、刑法学教科书空白期检察人员的刑法学习资料。

作为新中国刑法立法唯一的全程参与者和见证者,先生的刑法学教科书编撰工作也始终与新中国刑法立法进程同频共振,以1979年和1997年两次刑法立法为界对刑法内容加以整理盘点。从1979年《刑法》制定到1997年《刑法》修订的18年间,先生共主编普通高校本科、自学考试、业大、电大等不同层次的全国性刑法学教材六部,堪称我国当时主编刑法学教材数量最多、层次最高的学者。1981年,受司法部委托,由先生领衔,集结了来自天南海北的、在全国刑法学界堪称一流的学者编写新中国第一部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经过共同努力,该书于1982年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该书被评价为“体系完整、内容丰富,阐述全面、重点突出,纵横比较、线索清楚,评述客观、说理透彻,联系实际、解决问题”,“在当时代表了我国刑法学的最高研究水平,其所建立的刑法学体系为后来的各种刑法论著和教科书所接受,成为各种同类著作的母本” ,在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史上具有拓荒开山的地位,整整教育了几代法科学子。1988年,该教科书捧得“国家级优秀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优秀教材一等奖”双重殊荣,此后重印10余次,发行量近200万册,创下了新中国法学教科书发行的最高记录。1987年,先生又受原国家教委委托主持编写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中国刑法学》,该书于1989年春天问世,成为继前述《刑法学》教材之后,中国刑法学教育史上又一经典力作,1992年11月,该书荣获第二届全国高等学校优秀教材特等奖。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在短短3年时间内,先生主编修订出版了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指定教材《刑法学(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版)、普通高等教育“九五”国家级重点教材《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版)、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1月版)、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版)等四部重量级教材。此外,先生还尝试主编了研究生教学用书《刑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2006年4月第2版),该书由教育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推荐给全国法学硕士研究生特别是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参考选用。这些教科书在新中国刑法学教育史上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可以说,在改革开放之后长达三十多年的时间里,几乎所有的法科学子都是读着先生的刑法学教科书成长起来的,从这一意义上而言,先生也是数以十万计的法学学子的刑法学启蒙老师和精神领路人。这样广泛的传播量,在整个中国甚至世界法学教育史上都是极为罕见的,这固然是时代赐予的机遇,但也是先生个人付出的努力。

除教科书外,还应当注意到,先生在刑法学研究领域撰写或者主编的一系列专著,也在特定时代具有了专业教科书般的意义。比如,1981年,先生以自己在1964年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学习纪要》为底本,参酌自己珍藏的刑法草案第22稿、第33稿以及1979年《刑法》文本,参照当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刑法起草班子工作时期所做的笔记,写出了近20万字的书稿,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忠实记录了新中国刑法典从1954年到1979年整整1/4个世纪的孕育、难产、诞生的全过程,不仅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刑法学专著,而且是改革开放后的第一部法学专著,以此拉开了改革开放后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帷幕,被学界誉为刑法学“源头活水性”的著作及“拓荒之作”,连先生的刑法学启蒙恩师李浩培教授都给予了极高的评价:“这是我国刑法学界的一部重要著作,任何人如果欲谙熟我国刑法,是必须阅读的。” 在那个相关知识极度匮乏的年代,该书甫一出炉便炙手可热,刑法学界争相传阅,竞相援引,几至“洛阳纸贵”,一度脱销断供,甚至有手抄本面世。此后,中国刑法渐次发力,由疏臻细,由粗转精,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法规范接踵出台,先生与时俱进地厘订与充实了该书,于2012年出版了85万字的巨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在中国刑法学界引起巨大反响。先生的弟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赵秉志教授认为该书是“新中国注释刑法学的扛鼎之作” ;先生的弟子,时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的姜伟称赞该书是对刑法发展历程全景式的叙述,是解读刑法精神的教科书、描述刑法发展变化的编年史、介绍刑法条文沿革的路线图;先生的同事,北京大学资深刑法学教授储槐植先生认为该书是“史诗般的书” 。该书于2014年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奖”专著类一等奖,并被译为德文出版。又如,1988年,先生与王作富教授联袂主编《新中国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一书,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视角对犯罪论、刑罚论和罪刑各论中的一系列重要课题展开了专门、系统、深入的研究,开创了刑法专题研究论证之先河,成为当时刑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必读之书。还如,1994年10月,先生主编的法学鸿篇巨帙《刑法学原理》三卷本全部出版,作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成果,该书凝结着先生与一众弟子十余载的心血,集20世纪90年代中国刑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精华之大成,代表了那个时代中国刑法学的最高学术品位,事实上也成为其后十数年间中国刑法学研究生的基本专业教材,因其红色封面装帧而被刑法学子们亲切地称为“红皮书”。该书出版后,获得了许多学术与出版界的至高荣誉,其1995年荣获“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996年又摘取国家图书最高奖项——第二届国家图书奖。

在今天的中国法学界,教科书在学术评价体系中似乎处于边缘化地位,学者们总是将专著和教材这两种学术成果厚此薄彼地对立起来,并且,教科书的“短平快”量产模式也往往成为很多学者参评教授“多快好省”的捷径,相应地,仰赖教科书创作评上教授的学者也会被讥诮为“教科书教授”,以示对教科书的轻视甚至鄙视,这实在是中国法学研究和教育的悲哀。在西方学术界,一直以来,教科书都是一个学者毕生的结晶,代表了其学术思考与探索的巅峰水准,也象征着其治学执教的最高荣誉,如最具影响力的几位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李斯特、耶赛克等人都是以其《德国刑法教科书》奠定了他们在德国刑法学界的标杆性地位。对于先生而言,他所主持创作的这一系列堪称经典的刑法学教科书,帮助无数的法科学子完成了刑法学学科知识的“原始积累”,引领他们走向更为广阔辽远的学术平台,这一点使他不仅成为新中国刑法学的奠基者,而且成为新中国刑法学教育事业的奠基者。在对刑法学教材修撰的过程中,先生创造性地提出了刑法学教材建设的基本原则,被他总结为“三基”“三性”和“四对关系”,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资料的兼容,科学性、系统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兼顾,以及处理好刑法学体系与刑法典体系、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全面论述与重点突出和编写教材与便利教师使用教材的关系。这一理论框架代表了先生对刑法学基础教育系统而绵密的思考,被我国法学界广为接受,对中国法学教育影响深远。当然,在和先生的交流中,我们也注意到先生对我国法学教科书的生成机制与方式抱有某种忧虑,如法学教科书在体例和风格上基本移植于苏联,以市场检验和同行评议为核心的市场化、专业化程度不够,集体制的编撰模式或多或少抑制了学术个性的表达和学术流派的培育,对立法嬗变和学术争鸣的共同关照不够理想,这些都有待中国刑法学的未来几代人去加以变革和完善。

(二)教书育人

先生曾经说过:“如果说一部好的教材是法学教育的必要手段,那么,培养合格的法学人才则是法学教育的核心和目的。”先生著书立说、述学立论,其目的不仅仅在于表达自己,更重要的是教育他人。

前文已述,先生的教师生涯始于1953年研究生毕业留校任教,在法学师资奇缺的年代,他不仅给本科生讲课,也给比他晚入学的刑法研究生授课。不幸的是,“文革”浩劫打断了先生的教学科研生涯,直到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之后先生才重回讲坛。已达天命之年的先生焕发出青春的光彩,迅速投入中国刑法学教育的洪流并成为中流砥柱。在先生和王作富先生的携手带领下,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科在刑法学教育与研究领域创造了一个又一个第一,成为新中国刑法学教育名副其实的“工作母机”:1979年,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科成为全国首批刑法学硕士点之一,先生也成为新中国第一批硕士研究生导师;1984年,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科成为全国首个刑法学博士点,先生也因此而成为新中国第一位刑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1988年,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科又成为首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充分展示了团队的学术实力;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科设立了首个刑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在国内最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1999年,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又成为首批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也是刑事法领域唯一的国家级重点研究机构。这些业绩的取得,成就了先生中国刑法学先行者的角色,也无可争议地奠定了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科在中国刑法学界的地位。

作为人民教育家的先生可谓桃李满天下。70年来,经先生亲自指导的博士后有9名、博士有67名、硕士有10名,教授过的硕士生、本科生更是不计其数,先生所培养的赵秉志、陈兴良两位弟子,成为继先生之后第二代中国刑法学界最为杰出的中坚力量,为我国刑法学的发展成长作出了承前启后的重要贡献。在20世纪80年代中国法学教育草创时期,先生投入相当精力为进修生、电大生、业大生、法官检察官班学员等各界学生讲授刑法课程,今天活跃在各级司法机关的领导干部都对那个时代先生的授课记忆犹新,很多人聊到自己的专业入门教育时都会提到先生在电大、业大讲课的情景,“我们都是高铭暄老师的学生”,这成为他们职业生涯的共同回忆。如果我们再把视野拉伸到改革开放之后长达四十年的历史中,那么在这个中国法学和法学教育茁壮成长的时代里,几乎所有的法学学子在一定意义上都是先生的学生,因为他们大多是读着先生的教科书成长起来的,先生的名字,成为他们学生时代永不褪色的记忆。先生的讲课不仅遍及“江湖之远”,在祖国的大江南北都留下了无数的讲学足迹,而且也登上“庙堂之高”,特别是在1999年6月,先生受邀为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题为“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讲座,阐述了新中国刑事立法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提升了刑法学在国家立法系统中的话语权。

作为人民教育家的先生,他的“人民性”集中体现在他博大的师者胸怀之上。在先生的眼睛里,从来没有门户之见。2006年,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研究生郭东对犯罪经济学产生了浓厚兴趣,并决定以《犯罪的经济分析》为题撰写博士论文,他深感自身刑法学知识储备不足,于是就怀着惴惴的心情向先生求教,没有想到,先生像对待自己的学生一样给予其精心指导,甚至还修正了其论文中的错别字,该论文最终得到了答辩委员会很高的评价。其实,这绝不仅仅是孤例,特别是在八九十年代,许许多多刑法后学受到过先生各种形式的关怀和指点,有的是从各地给先生来信求教,有的是在刑法学会议上向先生当面请益,先生总是有求必应,为后辈答疑解惑、指点迷津。在先生身上,分明可以看见中国传统师道中那种化泥护花、化雨润物的大家风范。而且,在刑法学界,他丝毫没有“文人相轻”的陈腐观念,和同学兼同事的王作富教授合作无间,共同培养学生;和同学兼同仁,与他并称“北高南马”的中国刑法学领军人物马克昌教授风雨同舟,交换培养学生。今天活跃在中国刑法学舞台上的人物,大多是他的学生,或者是学生的学生,再或者是学生的学生的学生,他的学术基因深入中国刑法学界骨髓,成为中国刑法学界不朽的美谈、经典的传说。

作为人民教育家的先生,他的“人民性”还体现在他对学生无私的爱上。先生很早就给自己定下一个规矩:至少每两周到三周要与博士生见一次面,或了解学习情况,或切磋研究问题,或布置工作任务,或聊聊家常,谈谈心里话。 而事实上,先生和我们见面谈心的频率远远超过了他自己设定的目标。无论多忙,他都会把自己的时间充分地分配给学生,他对学生的关爱,不仅是在学业方面,而且在生活领域,甚至还涉及谈婚论嫁生子这些事情。先生的身上,找不到半点市侩气和官僚气,不论是何种学生,都能够在他那里享受一视同仁的爱与尊重,先生留给我们的永远都是亲切而温馨的回忆。

2015年4月,第十三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中享有咨商地位的国际社会防卫学会举行了隆重的颁奖仪式,在联合国官员以及各国专家学者的共同见证下,将一项具有历史性意义的国际大奖——“切萨雷·贝卡里亚奖”授予年届87岁高龄的先生。理由是:“在中国基于人权保障与人道主义刑事政策发展现代刑法学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他的教学研究培养造就了一大批资深学者,他们活跃在世界各知名高校,如今已成长为国际学术界的栋梁之材。”国际社会防卫学会在颁奖词中盛赞道:“大师之所以谓大师,不仅在于其著述,还在于其培育团队和学派的能力,这正是高铭暄教授。他不仅建构了传统的学院教育,还向各欧美一流大学敞开了大门。”国际刑法学协会主席约翰·梵瓦勒教授也在颁奖仪式上深情地说:“高铭暄教授,我亲爱的同事与挚友,是中国刑事法制与外部世界的桥梁。他将世界带入中国,使中国走向世界。他的不懈努力助益于中国和中华走向世界的中心。” “切萨雷·贝卡里亚奖”是设立于2004年的刑法学界的国际大奖,享有刑法学界“诺贝尔奖”的盛誉,用以表彰全世界在刑事法领域为推动实现人道关怀和法治精神作出巨大贡献的贤达之士,而先生是全球第12位、亚洲首位获此殊荣的人士,这是先生的殊荣,也是中国刑法学界的殊荣。

尽管先生在中国刑法学界取得了无上的成就与荣誉,但他永远是一个谦逊的人,他曾经多次引用韩愈的“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来表达对学生的殷切期望,他坦言:“是历史的需要和机遇把我推上这个刑法学界的位置,并不是我的智商有什么过人之处。我的成就比起现在在座的有些弟子们的成就,老实说还是有差距的。我在教育方面,在学术研究方面,远不如我现在一些弟子们的成就。” 他始终将自己的每一项成就都归功于党和人民,归功于团队与同事,这才是一个人民教育家至为崇高的境界与风范。

四、高铭暄先生的法学教育理念

(一)理论和实践的紧密结合

理论联系实际,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正确思想路线,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三大优良作风之一,也是先生那一代马克思主义学者治学立身的根本指南,可以说是先生作为人民教育家最鲜明的本色。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5月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教育要处理好知识教学和实践教学的关系”,法学专业教师要在做好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法律实际工作,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 事实上,这也是先生长达半个多世纪一以贯之的治学执教理念与作风。关于这个问题,先生曾经有过多次透彻的阐述:“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法律学科,不在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同时下功夫,不可能有深邃的造诣。我经常提醒博士生,既要掌握坚实宽广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刑法学知识,注意理论研究,加强理论思维,又要时刻关心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展,善于发现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不断积累材料,注意面向实际,作出理论说明。不联系实际,单纯搞抽象的所谓理论研究,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会有帮助的;但是缺乏理论分析,仅仅就事论事,那也是没有说服力的,对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同样是没有帮助的。正确的做法是理论紧密联系实际,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出发,遵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规律,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也就是说,一切结论都力求来自于实践,并反过来服务于实践。” “要重视对刑法理论的学习,把刑法理论中的重点问题和疑难问题弄懂弄通,又要注意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带着这些问题有针对性地去钻研刑法理论,锻炼我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真正把刑法学好学活。” 先生特别指出:“关于理论联系实际问题,我是不厌其烦地反复强调。” 对于这个先生不厌其烦强调的问题,每一位弟子都有深刻的体悟,陈兴良教授就明确指出:先生和王作富先生作为伟大的刑法学家、教育学家,最突出的刑法教育思想是理论联系实际,并服务于刑事立法、司法。 在70年的教学科研生涯中,先生始终要求学生不要有象牙塔里做学问的夜郎思维,而要瞄准更为广阔的法律实践,他从来不将自己的舞台局限于学校、课堂与讲台,而是积极地走出去,走入城镇社区,走进办案一线,走向国际社会,以“三人行,必有我师焉”的情怀,在学术界和实务界结交了很多朋友,他对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群体和他们的职业生活都有深刻的理解,这些使得他的教学和科研始终展现出面向实践、与时偕行的特点。先生的这一治学风格,也清晰且鲜明地体现在他的诸多学术成果之上。

必须强调的是:尽管“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些话语框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风格,但是作为一种理念内核,也是全世界所有文明国家法学教育的共识元素,而且,在英美法系国家,这一元素表现得尤为突出并且愈发清晰。如2007年2月,美国卡耐基教学改进基金会发布题为“培养律师:为法律职业做准备”的主题报告,该报告倡议:法学院理应将学生所学习的法学理论、法律实践知识和职业身份进行综合。该报告引发了全美法学院对法学教育课程结构与内容的审视与修正,这种审视与修正的基本旨趣是通过大学法学教育“搭建理论知识和实践分析之间的桥梁”,将“正式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结合起来,将知识世界和现实世界融合起来,为学生将来从事的法律职业做准备。“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育理念,不仅是中国的,也是世界的。但是,在先生那一批马克思主义学者和教育家那里,它绽放出特别的光彩,因为这是属于他们的哲学底色。

(二)历史和现实的共同关切

茹古涵今、鉴古知今、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要求,也是中国学术研究的传统理念。先生在法学教学科研中,一方面始终将研究焦点置于现实的立法文本和司法实践,另一方面,又非常注重对历史资料的整理和历史资源的挖掘这一刑法学元研究的重要方式。后者成为先生教学科研中别具一格的特色。在先生的著述中,非常具有特色的就是他带领学生们完成的关于刑法和刑法学历史的作品。如果说《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这些著作仅仅具有史料价值的话,那么《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河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以及该书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无一不是新中国刑法学史上具有风向标或者里程碑意义的史论著作。《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所开启的文献综述式学术史研究范式的影响及于整个中国法学界,《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则填补了新中国刑法学发展史研究的空白。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这两部跨越近四十年的接力之作,以翔实丰富的文献资料和历史信息,构成了新中国刑法立法的缩微档案馆和全景纪录片,在中国刑法学界引起巨大反响。作为新中国长达半个多世纪刑法立法唯一的全程见证者和参与者,先生以当事人和旁观者兼具的视角,将新中国刑法立法的历史掌故与细节向我们如叙家常般娓娓道来,让我们充分领略了新中国刑事法治建设一路走来的艰辛历程。并且,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这两部著作中,先生花费了很多笔墨将立法机构、司法机关和专业学者这些参与刑法立法的多元群体在一个条文、一个规定上的不同方向、不同方式的参与原汁原味地向读者呈现出来,而且这种呈现是中立的、不带偏见和倾向的,只有客观的叙述,不作长短的评价,如同纪录片的摄影师一样。这种高峻和沉稳所体现的是对学术知识的平等尊重和开放包容,这恰恰是中国学界所匮乏的学术涵养。可以说,先生长达半个多世纪参与国家刑事立法核心过程的实践,在世界法律史上都是极为鲜见的。新中国刑法每一次前进的步伐,背后都有先生的推力。像先生这样资望的人物来讲述新中国刑法的变迁史,可谓如数家珍!而除了先生,恐怕真的很难找出第二人能担当这一角色了!这两部作品在中国刑法学术史上的地位和意义,怎么评价都不过分。在2013年12月28日的“新中国刑法学教育的回顾与展望暨高铭暄、王作富刑法教育思想研讨会”上,时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的韩大元教授盛赞先生和王作富先生能用世界眼光看待中国问题,完美地将历史文本解释与立法、司法相结合,这是其他学科需要借鉴的 ,这也可以视为对先生这部作品的精准评价。

当然,我们还应当看到:先生在这些经典作品中展现的追本溯源、探赜索隐、旁搜远绍、钩沉发微的治史精神,绝不仅仅是一种纯粹的怀旧与厚古情结。回顾历史,从来都是为了审思现实、展望未来,历史是给当下和未来的一面镜子,这一点在《新中国刑法科学简史》中已经作出清晰的交代。先生在学术上不仅没有抱残守缺,反而具有强烈的开拓创新意识,他如炬的学术目光,及于历史和未来,达于中国和世界。他从来都是直面中国刑法学的严峻问题:“四十年来,受法律实用主义影响,刑法学的理论研究完全采取实用主义的态度,否认刑法学自身的理论特点和学术品格,要求刑法学研究完全围绕注释法律、图解政策来进行。这样,刑法学理论就得不到全面系统的发展,应用性过于突出,注释刑法学发展较快,而理论刑法学发展则比较缓慢。同时,受法律教条主义影响,刑法学研究存在着脱离我国实际情况,硬性照搬苏联刑法学理论的现象。迄今为止,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仍没有大的变动,仍然是苏联50年代的模式。” 他“一直认为自己的外文不够好,为不能阅读更多的外国法学典籍原文而深感遗憾。在对博士生的指导上,总会告诉学生自己的不足和遗憾,希望他们不要被相同的不足所束缚,努力提升外文水平,尽量做到阅读法学典籍的原文”。他认为“现代法学的源头,根植于西方国家,而且各国的法学发展各具特色,在全球化日渐加速的当下,要做好刑法学研究,就必须拥有世界的眼光和角度,不仅要看中国固有的法学文献,还必须多多阅读外国的法学典籍” 。先生对于中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的坚守,并不是学术利益之争,而是对自己学术信念的执着,先生并不先入为主地反对某一种特定的刑法学理论或者话语,相反,他对学术发展始终抱持开放乐观的姿态,他所反对的只是纯粹做外来知识的物理搬运工或者以推倒重来的方式实现所谓知识革命,因为这些方式都违背了知识的自然演化秩序。尊重知识的生成进路和生长秩序,通过平等的学术批判的方式与路径,实现中国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持续更生,这是先生以及先生这一代刑法学者们乐见其成的事情。“刑法学者应当独立思考,坚持学理探讨,具有高度的科学信念。学术上没有禁区,应当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 ,这也是他一贯的主张。他曾经非常深情地说:“我从事这份职业也有一点目标追求,我是想把中国刑法学搞上去,不甘心落后,要跻身于世界之林,让世界承认中国刑法学也是有它的特色和独到之处的。”“我认为只要我们国家富强,有影响力、有吸引力,刑法学就会做大做强,不会矮人一截,不会跟着西方的屁股亦步亦趋,这点志气我是有的。” 先生对于中国刑法学自强的诚挚期望,溢于言表,令人动容。

(三)教学和科研的相互驱动

述学立论与传道授业相结合,研究与教学相支撑,既是中国学术的传统理念,也是现代大学的核心理念。一流的大学必然是一流的研究机构,一流的教书者也必然是一流的学问家。先生的弟子胡云腾在2013年12月28日的“新中国刑法学教育的回顾与展望暨高铭暄、王作富刑法教育思想研讨会”上强调:先生教育思想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持续不断的科研成果作为教学的支撑 ,这是非常到位的总结。先生曾经说过:“我信奉你要给别人一桶水,你自己必须有十桶水的说法。这是我的恩师李浩培对我作为教师的耳提面命。” 所以,他非常重视教学与科研相互反哺,坚持认为:“教学能够发现疑难点,为科研提供素材和动力,科研能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反过来促进教学。”“只有真正做到教学与科研两者并重,才能达到启发学生思维、教会学生学习方法,教学相长、教研并进的良好效果。” 2019年11月21日,先生受邀在北京大学举行主题教育专题讲座,更是明确指出:“大学教师要正确处理教学和科研的关系。科研是教学的基础与后盾,能够充实教学内容;但如果只一味强调教学内容,而不掌握科学的教学方法,也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收获良好的教学效果。因此,大学老师应当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实现教学和科研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可以说,支撑先生教学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不仅仅是一种情怀,更重要的是深厚的学殖、稳健的学养。特别是对硕士生、博士生的培养,没有科研的支撑和夯实,是无法想象的,甚至可以说,科研引领和驱动是研究生培养的本质要义。先生在执教治学路上为我们奉献的一系列作品,有相当一部分都是他和弟子们集体工作的成果,他是其中的导引者、参与者,更重要的是,他是永远的创意者、构思者。可以说,改革开放以后四十年的教学生涯中,他带领学生完成的一部部鸿篇巨著,在新中国刑法学领地上,既是留下来的一串串厚重的足迹,也是攀爬过的一座座巍峨的高峰。而先生的弟子们,也正是在这种永无止境的行进与攀登中获得丰富的历练,得到飞速的成长。在当代中国法学界,有的学者基于学术独立责任的精神认为学术创作是学生个人的事情,甚至认为教师与学生合署发表或者联名出版学术作品不符合学术生产的真实机制,也不契合学术市场的竞争规则。但是,在先生那里,他认为研究生导师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合作撰文、集体出书这种协同性科研生产,在培养学生学术创作水平的同时,也提升学生在学术市场的能见度,他认为后者是至关重要的。先生曾经用“孵小鸡”来比喻这种集体学术训练,他认为老师应该像母鸡孵化小鸡一样把学生一个个带出来,而这种集体科研生产机制就具有某种“孵化器”的意义。我们在先生过去三四十年间所催生的一部部学术作品中所看到的那些名字,当年或许有些青涩,但在今天的中国刑法学界已经如雷贯耳了,由这些名字所组成的名单实在太长太长了,这是先生对新中国刑法学教育最为实质性的贡献,诚如2015年4月第十三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上国际社会防卫学会为先生颁授“切萨雷·贝卡里亚奖”时所给予的赞誉,“他的教学研究培养造就了一大批资深学者,他们活跃在世界各知名高校,如今已成长为国际学术界的栋梁之材”,“大师之所以谓大师,不仅在于其著述,还在于其培育团队和学派的能力,这正是高铭暄教授”。是的,如果说成为一个法学家,或许只要成就自己就可以了,但是要成为一名法学教育家,那么更重要的则是成就他人,相对于“法学家”而言,“法学教育家”意味着多了“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的宽阔胸怀与博大胸襟。

五、高铭暄先生的法学教育方法

(一)综述教学法(Literature Review Teaching)

文献综述是西方学术界的一门基本技能,也是现代大学教学中的一项重要方法。但是,在先生这里,将文献综述引入教学领域却是具有浓厚的故事色彩的。这个故事还要回到“文革”岁月,1971年1月,被下放到江西省余江县五七干校劳动锻炼的先生被通知回到北京,因为原工作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在三个月前已被宣告停办,所以只能被分配到当时的北京医学院工作。先生在北京医学院一待就是八年,直到“文革”结束后两年中国人民大学恢复建校。在北京医学院,先生先是做教务工作,后改做医学史研究工作,接触到大量医学科研资料,发现了医学研究者惯于采用文献综述的方法开展研究,于是他就开始关注医学综述方面的文章,并且尝试撰写了大量的医学史文献综述资料。后来,他重返刑法学讲坛,就尝试将这种方法引入了刑法学教学研究领地。“在刑法学研究中,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是一种调查研究、获得规律性认识的有效方法。我们要求研究生在专业学习阶段,每个学期都要做刑法学文献研究综述。他们根据选择的课题,对新中国成立以来针对这个课题所发表的文件、教材、论著、文章,通过阅读、摘录、做笔记、从中比较其观点的异同,并作定量和定性分析,然后客观地加以归纳总结。” “文献综述推行后不久,学生们纷纷表示,一个大课题做完,差不多也把一门课程学透,获益良多。这种方式,不仅培养了他们阅读能力,还大大拓展了视野,最重要的是让他们学会了思考,学会了形成自己的观点,培养自己的学术方向。” 陈兴良教授在回忆到师从先生学习刑法学的路程时动情地说:“在刑法总论讲授中,高铭暄教授布置我们每人做一篇综述,正是通过综述的方法,使我进入刑法学研究的大门,成为刑法学术活动的起点。”“我们是恢复学位制度以后招收的第一届硕士研究生,因而也是高铭暄教授综述方法的第一批受益者。”

事实上,先生的文献综述不仅体现在教学领域,也体现在科研领域,其开先河之作就是曾经在新中国刑法学史上具有开拓性价值的立法回忆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2012年,先生与时俱进地厘订与充实了该书,出版了85万字的巨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诞生和发展完善》。陈兴良教授认为:“在1980年11月写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的序中,高铭暄教授就已经使用了综述一词,称该书是根据在长达30年时间里参与立法积累的资料、记录和笔记,按照刑法的章节条文次序所作的一个整理和综述,实际上也就是一部回忆性的学习札记。高铭暄教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一书称为一部综述性的著作,当然是一种谦逊的说法。实际上,该书包含了高铭暄教授对刑法中一系列重大问题的深刻思考。当然,由于该书的性质,其中确实主要是对刑法制订过程改动情况的一种综述。” 如果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这本小册子只是形式意义上的综述,那么1986年,由先生主编完成的《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5)》一书则直接将“综述”这种研究方式推向了学术舞台的前沿,先生对综述方法作了以下总结性的评价:“在刑法学的研究中,对已有研究成果进行综述,是一种调查研究、获得规律性认识的有效方法。通过专题性综述,不仅使作者本身科研的基本功得到训练,而且给其他人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调查研究资料。所以这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研究方法。” 此后,受其示范激励,我国几乎各部门法学的综述性著作犹如雨后春笋般地生长发育起来。例如,《法学研究》编辑部组织编撰的《新中国民法学研究综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参与撰稿者包括张新宝、孙宪忠、徐国栋、张广兴等教授,如今均已成为民法学界的一方大家,1991年,常怡教授主编的《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长春出版社1991年11月版)出版,还有两部行政法学综述性著作出版,分别是许崇德教授、皮纯协教授主编的《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1949年—1990年)》(法律出版社1991年6月版)和张尚 教授主编的《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9月版)。此外,综述研究方法还超出部门法范畴,及于会议、专题等各个领域,比如,几乎所有的学术会议特别是年会都会形成一篇综述性论文,这在刑法学界已成定则。由此可见,先生“在法学界首倡的综述研究方法,不仅惠及刑法学界,而且也被其他部门法学界所采用,这是高铭暄教授对我国法学的贡献” 。先生对自己的这项创新成果也怀有非同寻常的情愫:“随着中国学术界与国际接轨日益频繁,风行于欧美各个领域的文献综述,逐渐为中国相应的领域所接纳。然而,在中国刑法学研究领域,却是我首先从医学领域借鉴来的。此后,文献综述在法学研究范畴内大量使用,乃至在一些特定的活动中,把这种方式作为固定的科研手段。”

(二)讨论教学法(Discussion Teaching)

讨论式教学是培养独立人格、批判精神与合作意识的必由之路,意味着在课堂这个空间里,不仅学生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而且教师和学生之间也是平等的,教师不是学生获取知识的唯一来源,而且教师本身也应当从学生处获得知识,这就是所谓的师生互动、教学相长。讨论式教学,无论是在中国还是西方的早期历史中都是主流教学方法,如孔子和苏格拉底。这一传统在西方得到了传承与延续,但是,中国在西汉中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就封闭了教学中的讨论空间,所谓“师者,传道授业解惑”,教学纯粹成为传播甚至灌输知识的单维行动,师生之间也形成一种尊卑高低的等级秩序。辛亥革命后,西学东渐之风日盛,西方的开放式、讨论式教学模式在中国渐次生长起来,先生在浙江大学法学院和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学习中都有所获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班跟随苏联专家学习时,先生也感受到了“课堂讨论”(семинар)的魅力。当时苏联的教育体制与理念虽然表现出强烈的集中统一的政治色彩,也非常强调教师的主导作用和系统知识的传授,但是,作为历史文化上的西方国家的传承,具有欧陆教育传统意义的“习明纳尔”(seminar)即课堂讨论在苏联教育体系中仍得到保留,并且在社会主义教育民主化、大众化的意识形态浪潮中加以发扬。这种教学方式同样契合了新中国教育领域反封建、独立自主的意识形态主流,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被作为苏联经验引入我国,而作为实践“以俄为师”典范的中国人民大学无疑在其中发挥了先行和示范作用,“中国人民大学在教学工作中引进了苏联各方面的经验,‘习明纳尔’是其中重要的经验之一”。“‘习明纳尔’是在教员的直接领导下有计划、有重点、有准备地进行关于课程内容的讨论与研究的一种教学方法。” “早在1950年代,人大法律系就形成了大课、‘习明纳尔’、辅导相统一的教学方法。‘习明纳尔’是在大课讲授之后用来复习的有效方法,其作用在于检查学习、加强复习与应用,在巩固教学效果和培养学生思考能力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走上讲坛之后,先生就以各种方式积极实践这种教学方法,他非常明确地强调:“要提倡启发式,反对注入式,精讲勤练,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除了课堂讲授,还要通过案例讨论、辅导答疑、模拟法庭、调查研究、实地参观、法律咨询、业务实习、写作论文等各个环节,加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进一步获取知识的能力。” 为了使这种讨论式教学法落地,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创造性地提出“三三制”课堂互动教学模式,即提前确定刑法学中若干专门的问题,由研究生分工进行准备,就某个问题,对国内已经发表的所有文献资料(包括教材、专著、论文)进行阅读,然后加以综述,分析在该问题上都存在哪些不同的观点,理由论据是什么,本人的意见是什么,也就是作出一篇读书报告或者文献综述,然后,在课堂上,先由研究生作中心发言,约占1/3时间,再由别的研究生提出疑问、补充或大家进行讨论,占1/3时间,最后1/3时间由导师进行小结。 可见,先生所创的讨论式教学,具有两个鲜明特点:以阅读为前提,以科研(即文献综述)为核心,这就确保了课堂讨论中学术训练的品格与氛围,从而避免成为不着边际的空谈、清谈。现在来看,先生的这个以“三三制”为支撑的讨论式教学法已然是平淡无奇了,但是,在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初兴时期,即使是苏联的“习明纳尔”这样一种具有社会主义亲缘关系的教学方式在中国也因不能兼容于强大的传统文化而销声匿迹,整个教学环境被刻板的说教灌输模式所覆盖,先生能够重视学生的课堂主体作用,将合作式、启发式、讨论式方法引入教学,委实展现了一种远见和勇气。诚如方流芳先生所言:“尝试苏格拉底式的教育方法是需要一定勇气的。因为,一个不向学生推出正确结论的教授往往被认为无能,而一个敢于对教授质疑的学生往往被认为不敬,这已是相沿成习、难以改变的课堂规矩。”

(三)案例教学法(Case—based Teaching)

案例教学法是英美国家法、商、管、医等专业学科最具特色的教学训练范式,其最初落地于法学教育领域,最早由英国学者贝叶斯在19世纪20年代引入,然后在19世纪70年代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首任院长兰德尔教授所革新光大,经过一百多年的创新发展,如今已演化为西方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中的瑰宝,并且在这个教育理念的基础上衍生出“模拟口头辩论练习”(Oral Argument Exercises)、“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等风靡全球的情景化、实验性法律教学方法。但是,毋庸讳言,中国的法学教育素来都是经院式、偏人文性的,加之案例在中国法文化中从来不被视为“法的渊源”,案例分析研究也被认为不具有高大上气质,所以,案例在中国法学教学中仍然是边缘化的。先生案例教学理念的滥觞,应当从他的刑法学启蒙恩师李浩培教授那里寻获。1947年9月,先生入读浙江大学法学院时,第一个学期的刑法总则课程即由毕业于伦敦经济政治学院的李浩培院长亲自教授。先生对他的记忆是极其深刻的:“他站在讲台上,给我们讲授刑法,思路清晰,案例生动,板书漂亮。也许是从英伦学成归来,他看起来风度翩翩。我下定决心,一定要把刑法学好。” 作为留英归来的学者,李浩培教授将英伦教学方法带入自己的课堂,他特别喜欢援引各类案例,深入浅出地讲解刑法法理,燃起了先生对刑法学的浓烈兴趣,也启迪了先生的教学思维。在先生后来的教学生涯中,他一直认为法学是世俗的学问,要求学生关注现实,着眼于中国法治实践的原生态,在生动丰富的实践素材中推动刑法学知识的生长更新,他用案例教学法来填充、夯实“三三制”讨论式教学法的内容,注重在案例的推演剖析中拓展学生的法律人思维,强化学生发现、识别、归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更重要的是促进未来法律人对法律职业理想的皈依、对法律职业伦理的认同以及培育公共精神、社会责任意识。而且,先生对于案例的视野,不仅及于教学领域,更及于科研领域,他一直在各个场合中强调:“现实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非常丰富。中国所办的刑事案件比外国哪一个国家都要多,应该可以支撑我们这门学科成为显学。” 在先生这种学术锐意和洞见的背后,是老一辈学者对中国刑法学寄予的厚望。的确,这个时代的中国比历史上所有时代的中国都要精彩纷呈,而这个星球上也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国家能像中国这样多姿多彩,这样一个挑战与机遇并存、问题与希望俱在的生机蓬勃的国度,对刑法学研究来说是一种难得的福祉,所以也可以说今天是中国刑法学人难能躬逢、不应辜负的黄金时代。

六、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获得这样一个结论:先生的教育理念和范式,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方法论的基调和底色的映衬下,既有中国传统的教学相长、疑义相析、青蓝互动等元素,又有西方现代的批判思考、平等对话、个性发展等元素,这一切充分体现了一位人民教育家的现代视野、国际眼光以及求真、务实、开放、创新的品质,是先生对中国法学教育事业垂范深远、弥足珍贵的贡献。

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政法大学时指出,“法学学科体系建设对于法治人才培养至关重要”,“在法学学科体系建设上要有底气、有自信。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突出特色,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努力以中国智慧、中国实践为世界法治文明建设作出贡献”。习总书记提出的这个问题,也是先生追问与深思的课题,而且,他对这个教育问题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思考、探索和实践,促成了中国刑法学阵容的根深枝繁、叶茂花荣,构成了法学教育的中国风格、中国流派,这是我们礼敬先生的理由,也是先生摘取“人民教育家”桂冠的底气。 BBRuVjs4jY9VkEc/OY0H/rVlRsDP/pB9WgWQhmTbCXC4uZgLsf9YEeFzN2fo/ZDU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

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