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可被定义为:社会公共权威在特定情境中,为达到一定目标而制定的行动方案或准则。从形式特征看,它主要由党的政策、人大立法、行政决策和司法解释构成,具有政治性、层次性、复杂性、合法性、权威性等特征。
公共政策作为对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以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其起点和归宿。公共政策不能直接在刑事法治实践中发挥作用,必须转译为刑事立法政策和刑事司法政策之后,才能反映自身的价值取向和功能需求,并借助政策目的指导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就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而言,它应当致力于全方位实现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就公共政策的功能需求而言,它必须能够通过预防犯罪来保护各种法益,促进社会发展,维护政权稳定。相比刑事政策,公共政策的目的更加多元,手段更为丰富,责任更加多样。它是制定和实施刑事政策的前提,而不是法益保护目的或预防犯罪目的的代名词。
公共政策作为一种非正式法源在我国已得到普遍承认,
但其在刑事法治实践中的表现形式、适用条件和应用方法尚未引起足够重视。详言之,当前研究存在以下不足:第一,在研究视角上,大多关注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的关系,
没有站在公共政策指导刑事法治实践的高度进行探讨,忽视了没有转化为刑事政策的公共政策也会以某种特殊方式影响刑事法治实践;第二,在研究内容上,虽然基本明确了公共政策与刑事政策的区别,
但缺少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共政策介入刑事法治实践的宏观考察,对其介入路径、作用方式的研究不够全面;第三,与前两点相关,在研究方法上,实证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特别是运用刑法方法论对典型个案予以微观剖析。纵观新中国成立73年以来刑事法治的发展历程,在整体把握不同历史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等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着眼于政策与法律之间的结构关系,可以将其分为四个阶段。
由于中国共产党刚刚开始全国执政,面临复杂的国内外形势,首要任务是稳定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所以迫切需要运用刑法武器。1949年2月,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要求:“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于是,根据这一时期的基本任务和上述政治决策,产生了一批单行刑法,如《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关于宽大处理和安置城市残余反革命分子的决定》以及各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颁布的《惩治不法地主条例》等,为有效惩治部分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本阶段,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艰难转型,迫使其主要依赖政策作为国家治理的根据,延续并强化了以往的政策法传统,而法律仅仅是实现社会目标的工具,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尚未成型。在刑事法领域,法治化程度较低,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成为基本刑事政策,并被鲜明地贯彻到处理反革命、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等案件中。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和镇压反革命的斗争取得胜利后,党中央认识到,目前阶级斗争的任务已经变为保护社会生产力的顺利发展,必须改变方法和健全法制。例如,1957年4月,中共中央《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主题,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1963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厉行增产节约和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分散主义、反对官僚主义运动的指示》也将“健全制度,改进思想作风,克服和防止资本主义、修正主义的腐蚀,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作为“五反”运动的目标。然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思想延缓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否定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主张,挤占了刑事法律变革的空间。
在本阶段,作为政策载体的最高领导人指示、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等机构发布的决定、命令、通知等完全取代法律,以非法制方式治理国家,法律呈现虚无状态。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遭受严重破坏,刑事法制发展陷入停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虽已确立,但其预期效果彻底被运动统治模式所抹杀。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不仅揭开了改革开放的序幕,而且打破了以往的政法治理格局。此次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对于我国刑事法治的变革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79年7月,新中国第一部《刑法》诞生。这既是刑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也是贯彻国家政策的有力证明。此后,最高立法机关从1981年6月至1995年10月间,陆续通过了《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24部单行刑法,对《刑法》进行完善。在此基础上,根据1993年11月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需要全面修订旧《刑法》,经过充分酝酿,1997年3月,新《刑法》正式颁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形势的变化,最高立法机关又在较短时间内接连通过了4个《刑法修正案》。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首次在国家政策层面确立了以法治为核心的治理方式。
在此期间,最高司法机关也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保证《刑法》的有效施行。例如,《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4年4月)、《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92年12月)、《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等都对落实国家政策和统一法律适用发挥了积极功效。
必须指出的是,尽管改革开放战略的正确实施改善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政策作为改革的先导,法律成为改革的保障,但“依法治国”方略刚刚成型,政策治理惯性依然存在,法治化进程不可避免地出现反复。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并未得到切实贯彻,反而被“严打”政策所代替,
后者显著改变了我国刑事法治的前进方向,为其打上了“厉而不严”“从重从快”的历史烙印。这一政策后来成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治”方针也从这时开始成为主要的公共政策之一。
在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持续深化这一政策。2004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在提出“科学发展观”之后,又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阐释了构建和谐社会要遵循的原则: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开放、民主法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以及在党的领导下全社会共同建设。之后,2012年11月召开的党的十八大要求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为此,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概括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要求“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等具体任务。中共中央于2014年10月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是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这一顶层设计所做出的战略部署,以“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并明确了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等具体工作。而习近平同志在2015年2月系统阐述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不仅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统领作用,也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2017年10月18日召开的党的十九大也再次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为此,必须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19年2月25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再次强调,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离不开法治,改革开放越深入越要强调法治。要完善法治建设规划,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为推进改革发展稳定工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党的历史上首次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并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在深刻回答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重大问题的同时,成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法治发展的理论指南和行动纲领。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建设法治中国为总体目标的纲领性文件,详细描绘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路线图。2022年10月16日,党的二十大报告继续将“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为我国至2035年发展的总体目标之一,并指出,主要目标任务包括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在此过程中,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严格公正司法,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根据以上政策理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运而生,
并很快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过程。一方面,从《刑法修正案(五)》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继生效,完善了特殊群体的处罚原则,废除了22个犯罪的死刑,修改、补充了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经济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网络犯罪等罪刑规范,加强了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另一方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月)、《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2007年1月)、《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宽严相济意见》)(2010年2月)、《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6月)、《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3月)、《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2020年4月)、《关于办理窝藏、包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8月)、《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解释》)(2022年4月)等也积极回应了政策的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法治社会趋于常态,政策与法律的关系也在悄然转型,逐渐保持一致并实现良性互动。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确立表明,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取得了实质性突破,并以“刑事政策法律化”和“刑事法律政策化”的方式引领立法和司法,确定了未来刑事法治实践的主要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