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能主义刑法学的作用领域,可以将其分为广义上的机能主义刑法学与狭义上的机能主义刑法学:前者是指研究以刑事政策目的全面指引刑事立法、司法,旨在合理确定刑法干预社会生活界限的刑法理论。后者是指研究以刑事政策目的重点指导刑事立法完善或刑法规范解释,旨在确定刑法机能发挥界限的刑法理论,其中又复分为指导刑事立法完善的机能主义刑法学和指导刑法规范解释的机能主义刑法学。本书采取第二种狭义上的机能主义刑法学概念,即机能主义刑法学就是机能主义刑法解释论,它对定罪、量刑发挥着相应的指导适用功能。此处无须区分“机能”和“功能”,二者在应然层面系同一概念。而且,刑法的机能只应包括法益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据此,所谓机能主义(或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是以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和刑法应有的机能为指导,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下,通过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进行犯罪认定和刑罚裁量,旨在实现解释结论上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的理论。
狭义上的、专注于指导刑法规范适用的机能主义刑法学具有三个特征。(1)实证性。即意图通过采取社会学的考察方法,从经验层面分析刑事政策目的、刑法的应然机能及其对刑法体系构建、操作的作用。简言之,它既是目的主义、价值主义的,也是经验主义、现实主义的。(2)适应性。即机能主义刑法学的功能取向随着主流价值观、社会形势、公共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表现为价值相对性、体系多样性、解释灵活性。在某种意义上,机能主义刑法学因其实证性而具有适应性,以满足广大公民对刑法功能的现实需求。(3)目的性。即在刑事政策目的、刑法目的的指导之下,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应的解释方法阐明法条含义,并通过法律效果之外的社会效果考察,实现解释结论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这里的“目的性”具有双重意义:既指向刑法体系内的保护法益,从而成为各种解释方法的核心;也指向刑法体系外的现实后果,从而增设了一道额外的审查程序。
国外机能主义刑法学的理论根据主要有风险社会理论、功能主义思想和新康德主义。尽管这些理论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但还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用具有本土气息的价值论和刑法观进行适当改造。因此,我国机能主义刑法学必须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马克思主义的刑法思想加以构建并逐步完善,它们都追求自由以及平等、公正、法治,彼此之间形成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的关系。
如果要将机能主义刑法学引入到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就应当消除可能产生的体系障碍。首先,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在一定程度上以牺牲概念明确性、逻辑一贯性、体系整合性为代价去开展刑法解释的机能化,实用性、功利性有余而逻辑性、明确性不足,对于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时间并不太长的我国而言,并非概念转换和体系借鉴的最佳范本。其次,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表现出了一定的体系性和机能性,并非完全不顾形式逻辑的束缚和彻底脱离刑事政策的指导,仍然存在根据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对基本概念和体系框架进行改良的空间,以便于实务人员理解和接受,降低犯罪论体系改革的成本。最后,“四要件体系”无须全面移植德国、日本刑法教义学的核心概念和体系架构,可以在保留部分传统术语的同时改革自身的评价方法。“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排除要件”的体系设计,不仅克服了体系外考察排除犯罪事由的弊端,能够在体系上对机能主义刑法学给予较为有力的制约,而且提高了实务人员短期接受并熟练运用机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可能,使其在个案中经受反复检验并充分领会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调和之道。
一方面,相比形式解释论,机能主义刑法解释论的优点在于:第一,以目的作为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的沟通管道,由此找到了刑法体系向刑事政策开放的钥匙;第二,根据经验主义认识论、价值相对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运用实质合理性标准来展开目的解释;第三,强化刑法社会机能的发挥,可以提高解释结论的可接受性。另一方面,比起传统实质解释论,机能主义刑法解释论属于一种刑事政策目的指导下的实质解释论,将思维重心从犯罪论体系构建的精细化、整合性思考转向具体犯罪类型认定的个别化、合理性思考,更有助于实现刑法机能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