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企业绿色创新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认为,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时,也应当积极承担起对社区、环境等方面的责任,不能以损害消费者、供应商、员工、政府、债权人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为前提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会给环境带来一定的污染,既然企业利用的资源来自社会和周边环境,企业也应当进行环保方面的投资,承担起污染治理责任进而回馈社会。秉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企业应当致力于寻求自身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目标。在提倡环境保护的背景下,委托人希望代理人能适当地治理企业环境问题,在环境污染最小的条件下实现资源使用效率的最大化,避免因环境污染事件被媒体曝光而损害企业的口碑和声誉。但是,考虑到环保投资的低经济效益性,代理人可能会追求短期利益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在排放权被国家层层委托给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等各级代理人的过程中,代理人和国家的利益目标差距可能会越来越大(廖卫东,2003)。现有研究发现,面对严格的政府环境规制,企业并没有意愿主动花费资金来减少环境污染以遵守环境规制,而是更倾向于采用躲避规制的手段(如选择在环境标准较为宽松的国家或地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等)来解决问题(Gray and Walter,1983;Mulatu et al.,2010;沈坤荣等,2017)。那么,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一项环境规制政策,能否促使企业通过绿色创新进行环境治理呢?
理论上讲,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试点政策可能促进企业绿色创新。首先,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运作机制可以看出,企业获得的碳排放量额度总量有限。当企业的碳排放量额度不足时,企业可能会增加绿色创新投入以降低碳排放成本。而当企业的碳排放量额度较充足时,企业仍可能通过绿色创新来降低碳排放量,剩余的碳排放量额度则可在市场上出售以获利(齐绍洲等,2018)。其次,根据波特假说,合理而严格的环境规制可以促使企业进行更多的创新活动,这些创新活动将提高企业的生产力水平,进而弥补环保投资带来的成本,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最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一项环保政策对企业具有一定的警示效应,在一定程度上会督促企业增加环保投资,进行绿色转型。基于以上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可能促使企业进行环保投资,并带来绿色创新产出(绿色专利)的增加,但这一效应的实现还有赖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有效推行和实施。
实际上,环境规制对绿色创新的作用可能并不明显(Brunnermeier and Co-hen,2003)。尽管绿色创新是企业获取可持续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但绿色创新投入大、风险高、周期长且不确定性大(曹洪军和陈泽文,2017),而且相较于普通创新,绿色创新具有很强的外部性(Horbach,2008)。因此,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来说,绿色创新并不具有吸引力。当政府的环境规制水平较低时,企业进行环保投资的成本往往大于不投资时缴纳的环境罚款,此时企业主动进行环保投资的意愿会比较弱(李玲和陶锋,2012;唐国平等,2013)。而碳排放权交易制作为一种市场化机制,给予企业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对企业的强制性要弱于命令型环境规制。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推行情况来看,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配额发放宽松、成交价格低的特点,近年来除北京地区成交价格略高外,其他地区成交均价在50元/吨以下波动(详见图3),远低于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制度(The 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中30欧元/吨以上的碳排放权配额价格。此外,有研究数据表明,大部分试点地区都出现过不同程度的“断层现象”,即一级市场活跃而二级市场的交易寥寥无几,表明企业更倾向于购买排放权用于满足自身排放需求,而没有意向在二级市场上出售以获利。由此可见,一方面,当企业碳排放权配额充足时,企业更偏向于留用碳排放权,而较少选择出售多余的碳排放权以获取额外收益并通过绿色创新来降低自身排污量,即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企业绿色创新的经济激励效应不强;另一方面,当企业碳排放权配额不足时,企业可能会选择直接从交易所购买其他企业富余的碳排放权,而非进行减排技术投入。再者,购买碳排放权会占用企业的资金,由于绿色创新资金投入大,当存在资金约束时,企业进行绿色创新的动机被进一步削弱(蒋伏心等,2013;董直庆和王辉,2019)。可以推测,在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试点政策以后,企业绿色创新力度较实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试点政策以前反而有所降低。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1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试点政策的实施与企业绿色创新显著负相关。
图3 中国不同地区碳排放权成交价格
资料来源:中国碳排放交易网(www.tanpaifang.com)。
(二)调节效应分析
1.产权性质
在环境规制下,不同产权性质企业面临不同程度的合规压力,其应对策略也大不相同,从而使得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不同产权性质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可能存在差异。一方面,由于国有企业与政府存在隐性关联,其自身的政治优势可以减小规制带来的压力(韩超和桑瑞聪,2018)。Dean et al.(2009)研究发现,相较于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更容易避免排污处罚。类似的,Hua and Wheeler(2005)指出,国有企业呈现显著的弱规制偏向。因此政府相关的减排要求对国有企业的警示作用并不大,其没有足够的动机主动进行绿色创新。相比较而言,非国有企业面临更大的合规压力,更可能通过绿色创新来控制排污量以提高对环境规制的遵守度,因此面对购买排放权和绿色创新这两个选择,非国有企业相较于国有企业更倾向于不完全依赖排放权而进行绿色创新。另一方面,在应对合规压力时,国有企业存在内部体制僵化、生产要素流动不自由以及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问题,而非国有企业体制相对更加市场化、更加灵活(刘瑞明和石磊,2010;Allen et al.,2005;Hsieh and Klenow,2009),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带来的市场信息更能刺激相对活跃的非国有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任胜钢等,2019)。除此之外,相较于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政府补贴和具有一定的垄断优势(林毅夫和李志赟,2004),从而国有企业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提供的经济创新激励相对不敏感(任胜钢等,2019);相比之下,非国有企业并不具有这些优势,出售排放权对其有一定的创新激励效应。因此,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非国有企业绿色创新的抑制作用可能不明显;而国有企业更倾向于购买排放权以减少绿色创新投入。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2 相较于民营企业,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国有企业绿色创新的负面效应更显著。
2.地方政府环保关注度
在政府环保关注度高的地区,企业受到的政府环境关注和管制较多。在这种监管体系下,环境违规者会遭受一系列损失,比如破坏自身与政府的关系、上缴一定数额的罚款、损害企业的声誉,甚至受到法律的制裁等(Cohen,1992)。在环境监管力度大的情况下,企业的违规成本(如缴纳的环境税费和罚款)会高于环保投资额,此时企业不得不保持较高的环保遵守度,也无法再回避环境治理问题,只能加大环保投入(Gray and Deily,1996)。因此,当企业面临较高的环境合规压力时,为了满足政府环境规制的合规要求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环境诉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施更可能促使企业积极进行环境治理,促进企业绿色转型。与之相反,在政府环保关注度低的地区,企业的环境治理压力小,其宁愿购买排放权,缴纳较低的环境罚款,也不愿意寻求绿色创新,即企业没有强烈的意愿主动进行环保投资。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3 相较于政府环保关注度高的地区,在政府环保关注度低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企业绿色创新的负面效应更显著。
3.碳排放权交易价格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通过排污许可、收费和交易的方式影响企业行为。为了更好地理解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减少企业绿色创新的作用,本文进一步分析这种作用在不同的交易价格下是否存在差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一种市场型环境规制工具,它可以在企业进行环境治理时给予企业一定的市场价格信号,为企业提供有灵活性的选择(Albrizio et al.,2017)。面对碳排放权实施总量控制和额度交易这项环境规制政策,有排放需求的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排放权以满足自身的排放需求,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环保投资和技术创新进行清洁生产,降低污染排放水平以达到碳排放控制标准。基于此,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一定会选择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污染控制目标的途径。相较于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较高的情形,当碳排放权交易价格较低时,企业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较低,有排放需求的企业通过购买排放权的方式比进行环保投资更符合自身的成本收益原则,对企业的吸引力更大,此时企业更有可能通过购买排放权而非投资环保项目、进行绿色创新来满足排放需求。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4 相较于碳排放权交易价格高的地区,在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低的地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对企业绿色创新的负面效应更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