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行为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飞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保领域的研究一直热度不减,包括环境规制的警示作用、减排效果等。中国的环境规制主要依赖于环境行政执法、环境司法和环境法庭,其中环境法庭的建立很好地缓解了前两种途径的低效性(Zhang et al.,2019)。环境规制强度会对企业各项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包括生产工艺技术的选择、不同部门间的资源配置、投资时机的抉择等(Gray and Shadbegian,1998)。但已有研究在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效果方面存在很大争议。有学者认为在政府环境规制下,企业为保持对政府法规较高的遵守度会增加环保投资。波特假说就认为,政府对企业实行适当的环境规制可以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提高生产力,进而弥补环保投资带来的成本,实现环境和经济的双重效益。但由于购买绿色生产设施、更新改造生产系统、研发绿色生产技术等环保投资行为要求企业投入大量的资本(Arouri et al.,2012),企业环保投资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协同一致,如Liu et al.(2021)的研究结果显示,管理层有盈余压力的公司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更大。显然,如果没有政府的环境规制政策与经济激励措施,排污企业通常不会主动进行污染治理。
还有学者认为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也许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当政府环境规制宽松时,企业的违法成本不高,此时企业对环境标准的遵守度较低,环保支出较少。随着政府环境规制政策日益完善和环保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企业缴纳的环境税费和环境罚款逐渐超过其所需的环保投资额,此时它们不得不选择遵守环境法律法规,加大环保投资(Gray and Deily,1996)。类似于Gray等人的研究结果,唐国平等(2013)也证实政府环境规制强度与企业环保投资规模呈U形关系。此外,还有一些研究借助具体的宏观政策实施来衡量环境规制这一变量。例如,张琦等(2019)借助《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实施梳理了官员动机、高管工作经历与企业环保决策之间的逻辑关系。徐佳和崔静波(2020)则选取低碳城市试点政策,验证了政策的实施能在一定程度上诱发企业层面的绿色技术创新,但市场型政策工具的有效性会受到制度设计、市场化程度等因素的影响。
(二)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相关研究
关于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政策效果,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一方面,部分学者支持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有效性。Coase(1960)认为通过市场来配置排放权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最优方法,Montgomery(1972)也认为排放权交易制度相较于以往的命令型控制机制更有效率。还有一些实证证据也表明参与排放权交易的企业更有可能进行绿色创新(Anderson et al.,2010)。另一方面,有学者发现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政策效果有限,对减排起到显著作用的可能并不是排放权交易制度,而是制度实施期间的其他事件,比如2008年金融危机(Hoffmann,2007);或是由于政策顶层设计不完善导致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政策效果有限,比如欧洲排放权交易制度实施时配额发放过于宽松导致政策效果不尽如人意(Borghesi et al.,2015);等等。
国内关于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文献主要是从地区和行业层面研究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减排效果和经济绩效。一些研究发现排放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实施效果不及预期。比如2002年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的排放权交易制度不仅不能对污染减少起到积极作用,反而使得试点地区出现更高的污染排放水平(李永友和沈坤荣,2008),在省份层面并没有实现预期的波特效应,原因可能是中国市场建设和环境规制还不完善(涂正革和谌仁俊,2015)。但是也有研究发现中国的排放权交易制度取得了一些成效,虽然没有明显改善环境,但是推动了试点地区的就业(张彩云,2020)。2007年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多个省份的推广,显著减少了中国工业二氧化硫和工业废水排放量(齐红倩和陈苗,2020),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地区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提高了绿色全要素能源效率(史丹和李少林,2020),提升了地区绿色技术创新水平,但这种促进效果偏弱且具有时滞性(邵帅和侯效敏,2020)。除了以上聚焦于地区层面的研究,国内还有少数研究从微观企业层面考察了排放权交易制度产生的影响,比如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显著提高了企业全要素生产率(任胜钢等,2019)。
(三)绿色创新的影响因素研究
绿色创新是以减轻环境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进行的产品、工艺和生产技术优化行为(Rennings,2000)。绿色创新有众多种类,根据中国《专利法》可以将其分为绿色发明型和绿色实用新型两种类型。
国外关于绿色创新影响因素的文献颇多,包括企业拥有的资源和资本、外部利益相关主体的压力、行业集中度等方面。如Lin et al.(2014)以中国制造业为研究背景,发现政治资本对企业绿色创新具有负面影响,而消费者、供应商及监管机构等企业利益相关主体的监管压力对企业绿色创新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Horbach(2008)的实证结果表明,技术能力(知识资本)的提高会促进企业的绿色创新。Marchi(2012)则认为,与不同外部伙伴的研发合作会给企业绿色创新带来不同的影响。Yong(2013)的研究结果显示,市场需求也可以激励企业进行绿色产品创新,并且会进一步提升企业业绩。
除了以上因素,环境规制也会对企业绿色创新产生一定的影响,但已有研究对环境规制与企业绿色创新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定论。有学者认为,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企业会想方设法降低成本以提高收益,因此理论上环境规制可以敦促企业寻找降低成本的方法来减少污染,从而进行绿色创新。很多学者的实证研究结果支持了波特假说,认为政府出台环保政策与法规可以促进企业进行绿色创新,实现经济和环保的双赢(Horbach, 2008; Costantini and Mazzanti, 2011;Aguilera-Caracuel and Ortiz-De-Mandojana,2013)。但也有很多学者对环境规制会促进企业绿色创新的论点持怀疑态度。Brunnermeier and Cohen(2003)关于美国制造业的研究证据表明,企业在污染治理方面投入的增加可以促进行业绿色创新水平的提高,而环境监管政策对行业绿色创新的激励作用并不显著。Mccain(1978)也认为,即使企业知道监管部门会加大环境规制力度,其也很不愿意进行创新活动。环境规制抑制企业绿色创新后还会进一步使企业减少环境信息披露(Li et al.,2018)。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证实了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和绿色创新的影响,但在影响效果方面仍存在争议。部分研究借助具体的宏观政策实施来衡量环境规制这一变量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具体到排放权交易制度,国内外有诸多文献研究其政策效果,但对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否有效尚未有定论。以排放权交易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文献主要以美国、欧洲等发达经济体为背景。基于中国制度背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命令型环境规制和2007年试点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上,并且主要是从地区和行业层面探讨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减排效果与经济绩效,而关于宏观政策对微观企业行为影响方面的研究较为缺乏。虽然很多基于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研究都表明排放权交易制度在中国取得了一定的政策效果,但2013年试点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政策效果究竟如何还有待做进一步研究。基于此,本文以2013年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试点政策为研究对象,检验排放权交易制度对企业绿色创新的影响,对环境规制政策效果和绿色创新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做了有益补充,为政府相关部门完善环保市场运作机制等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