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四节
科技传播篇

1.在技术证书已过期的情况下,仍使用该证书进行广告宣传,会触犯刑法吗?

【案例】 某热能技术有限公司在“上海名牌”证书有效期已到期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印有“上海名牌”质量标志的包装箱进行包装;同时,在其公司网站上宣传“公司产品通过了ISO9001质量认证、ISO14001环保认证及欧盟CE认证等相关认证”,但实际无法提供该些证书且未取得过该些“环保认证”。法院认定,该公司作为广告主,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链接】 《刑法》第222条虚假广告罪

【法理分析】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成立虚假广告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成立该罪需满足以下四个要件:(1)客体要件:行为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的交易、竞争活动;(2)客观要件:行为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实施了情节严重的虚假广告行为;(3)主体要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这三类特殊主体;(4)主观要件:行为人具备主观故意,而非过失为之。例如,前述案例中“在技术证书已过期的情况下,仍使用该证书进行宣传”的行为,属于作虚假宣传,诱使购买者购买后实际无法实现所宣传的商业目的,给购买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社会正常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应当以虚假广告罪进行规制。

2.利用ChatGPT杜撰假新闻,赚取流量加以变现,构成何罪?

【案例】 中国首例ChatGPT犯罪:东莞洪姓男子搜寻了近年来中国讨论度高的社会新闻,随后利用ChatGPT将特定元素如时间、地点、日期或性别等进行修改,重新撰成一篇假新闻,借由上传文章让账号赚取流量再加以变现。警方表示,洪姓男子编造假新闻并散布在网络上供人大量浏览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因此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高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罪名链接】 《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法理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前述案例中,犯罪行为人利用ChatGPT杜撰假新闻,赚取流量加以变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应当以该罪定罪量刑。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传统的寻衅滋事罪针对的是现实空间公共场所内的犯罪,会有人产生“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行为难道也能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的疑问。关键在于如何理解“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根据《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情形,其中第2项所列举的“辱骂恐吓”通过网络实施亦可实现,且借助信息网络实施此类行为,往往因为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更具隐蔽性等,社会现实危害性更大。因此,《网络诽谤解释》将类似的足以引起社会恶劣影响的网络犯罪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具备正当性。此外,《网络诽谤解释》以“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与传统寻衅滋事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界定加以区分,实际上已将网络空间的寻衅滋事行为与具象场所的寻衅滋事进行分隔,肯定了信息网络成为公共场所新的形式与载体。

3.擅自使用他人发明专利号,将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是否需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 (2015)通中知刑初字第0001号案中,被告人张某原为案涉专利权人陆某经营的某化工厂的业务人员,离职后注册新公司,生产、销售锅炉清灰剂。自2008年始,为增加销售量,张某制作的产品宣传册及网页中均添加了发明专利号,与陆某申请的尚处有效期内的炉窑添加剂发明专利号完全相同。张某借此宣传共销售锅炉清灰剂65吨,销售金额共计491750元,法院认定其构成假冒专利罪。

【罪名链接】 《刑法》第216条假冒专利罪

【法理分析】 技术宣传是科技工作中将技术推向大众的关键一环,为了增加销量,不少科技公司会选择宣传专利,以吸引更多关注。然而,若为了增加销量而冒用他人专利,则不仅需接受行政处罚及民事追偿,还可能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例如,前述案例中,被告人张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在其生产产品的宣传册和公司网页上使用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号,将产品冒充为专利产品,易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认,侵害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且危害国家对专利的管理制度,情节严重,构成假冒专利罪,应接受刑事处罚。

4.伪造AI视频骗过“人脸识别”,只是炫技?还是构成犯罪?

【案例】 犯罪行为人从上家郑某手中购得与个人信息相匹配的高清身份证照片,利用照片制作人脸识别动态视频(比如眨眨眼、点点头)卖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牟利。截至案发,郑某等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条,造成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冒用,严重侵害了众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认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罪名链接】 《刑法》第253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理分析】 随着深度伪造技术的兴起,不少技术人员能够实现通过伪造AI视频骗过“人脸识别”,而在其为自身技术高超而洋洋自得的同时,殊不知已落入违法犯罪的陷阱。例如,前述案例中,犯罪行为人从网络空间非法获取众多人脸信息,利用“AI换脸”等深度合成技术非法处理、制作视频并用作骗过“人脸识别”的非法用途,使得不特定多数人群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可能被一些软件判定人脸识别成功,造成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隐患。同时,会有人质疑:“人脸信息也属于刑法规制的公民个人信息范畴吗?”对此的答案是肯定的。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指出:“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因此,哪怕相关技术人员只是出于炫技的初衷,其伪造AI视频骗过“人脸识别”的技术行为明显已符合刑法对侵犯个人信息罪的规定,应以该罪定罪量刑。

5.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克隆他人语音,开展虚假交易,只是玩笑?还是构成犯罪?

【案例】 2019年《华尔街日报》曾报道欺诈者用深度伪造语音技术冒充一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诈骗了24万美元。无独有偶,据福布斯报道,2020年年初,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一位银行经理接到了一个他认得声音的人打来的电话——他以前曾交谈过的一家公司的董事,实际却是诈骗分子使用深度伪造技术克隆了董事的语音,最终骗取了银行高达3500万美元转账的批准。

【罪名链接】 《刑法》第266条诈骗罪

【法理分析】 深度合成技术的应用场景广泛,甚至开始向违法犯罪领域蔓延,国际上已有多起利用深度合成技术制作具有欺骗性、迷惑性的诱饵,实施财产类犯罪的案例。国内类似犯罪手段亦初露端倪,相关技术人员应警惕,利用深度伪造技术克隆他人语音,并非只是一带而过的玩笑,而是可能成为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的共犯。例如,前述案例为成立诈骗罪的典型,犯罪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深度合成技术克隆的他人语音,虚构事实,使得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自己的财产,因被害人的自我处分行为最终导致财产的损失。技术的快速迭代意味着“虚假”越来越“真实”,这也为从事先进科技的技术人员敲响警钟,应守好正当利用、使用技术的底线,警惕不法分子的犯罪陷阱。

6.AI歌手发布网站任由侵权的AI歌手作品散布,是否可能构成犯罪?

【罪名链接】 《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法理分析】 近日,大量AI歌手的横空出世,在AI歌手受到众多追捧的同时,必须关注到该类技术合成AI歌手的行为不仅可能造成对歌手姓名权、肖像权等的民事侵权,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AI歌手的基本技术原理是通过深度合成等AI技术,以真人歌手的声音演唱不同歌曲,并制作成音频或视频。一旦原唱或原唱歌曲的权利方通知AI歌手发布网站相关作品涉嫌侵权,或是部分AI歌手存在故意误导、混淆、假冒他人形象、名义的,网站方即形成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需视情况采取转递通知、临时下架等措施,防止可能的侵权损害扩大。若屡教不改,则AI歌手发布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行为属于“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一旦达到一定的严重情形,不仅需与侵权人共同承担民事连带责任,还可能因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而导致特定危害结果发生,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需要注意的是,该罪所涉的“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仅包括以书面形式采取的措施,而不包括仅以口头形式作出的警告。每一个企业以及用户都应确保AI技术发展的合规,把握好技术伪造与合法AI技术发展的边界,唯有合规先行,才能使得AI技术长久而良好地发展。

7.非法提供“翻墙”服务,且拒不改正,是否构成犯罪?

【罪名链接】 《刑法》第286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案例】 (2018)沪0115刑初2974号案中,被告人胡某为非法牟利,租用国内外服务器,自行制作并出租翻墙软件,为境内2000余名网络用户非法提供境外互联网接入服务。公安局先后多次约谈胡某,责令其停止联网,警告、并处罚款后,胡某仍拒不改正,最终被法院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法理分析】 判断提供“翻墙”服务且拒不改正的行为,是否符合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门槛,主要审查以下三个要件:

(1)主体要件:行为人为网络服务提供者

例如,案例中胡某属于“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提供者,满足主体要求。

(2)行为要件: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

例如,案例中胡某违反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电信条例》等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满足行为要求。

(3)结果要件:造成法定损害结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例如,案例中胡某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有其他严重情节”第2项“二年内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情形,满足结果要求。

综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我国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未经许可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因此,非法提供“翻墙”服务,且拒不改正,可能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eSGVdcekf30v/Xi3ro8OnmvM72WCffCyKK6l8Mf3yYeHOsd55FfJ35XSPy2rRcQF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