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监管已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网络信息内容的法律体系以《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为法律参考条目,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为法治实施基准,以各类详细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解释性文件为具体实施准则。促成了网络信息内容健康生态的建设。
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监管的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是2019年12月15日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2020年3月1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法治领域的一项里程碑事件。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作为网络空间治理立法的目标,在全球也属首创。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主要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其上位法是《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虽然法律层级较低,但是为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监管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揭示了网络信息内容与国家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等安全领域的关联,建立了基本的内容安全监管制度框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重点规制了网络内容生产者、内容服务平台、内容服务使用者等三大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职责,同时也指明了行业组织的法律义务、监管部门的法律权力,以及各类被监管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的应尽义务,按照鼓励性内容、违法信息、不良信息进行了分类分层的界定。第5条创造性地指明了要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的七类信息,包含:(1)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2)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3)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4)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5)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6)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7)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6条规定了不得制作、复制、发布的十一类违法信息,前七条的违法信息是有关政治安全方面的,包含:(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5)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6)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7)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后四条是有关社会稳定的内容,包含:(8)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9)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10)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1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与第6条规定相对应,第7条罗列了九类不良信息,也就是在网络上经常能看到的不良内容类型:(1)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2)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3)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4)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5)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6)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7)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8)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9)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义务设定为“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第34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的义务有:一是应当以文明健康的方式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二是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规定的违法信息内容,防范和抵制其中规定的不良信息内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还明确了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的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责任,依法依约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突出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明确了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模式,强调“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多元主体参与网络生态治理的主观能动性。在参与网络生态治理的四大主体中,政府的作用是监督管理,企业的义务是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社会的功能是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网民的义务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除了前文述及的三大行政管理者的职责外,《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于代表着社会层面的网络行业组织的要求是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3条明确了各级政府网信部门对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统筹协调职责。第30条要求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第32条要求,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各级政府网信部门、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以及行业组织构成的多层次网络信息综合治理体系将对发挥政府监督、网络自律、行业自治,进而全方位保障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效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上位法之一的《网络安全法》第6条规定:“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第8条规定了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颁布以前,我国对互联网违法信息内容的规制已比较全面。比如,与网络信息内容安全最直接相关的行政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就对九类禁载信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比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九类,《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增加了“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信息”两类违法信息,这两类违法信息是基于2017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失效)第185条的“英烈条款”和2015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中“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条款”。
行政法规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包含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等十类内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也在第5条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包含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十类内容。两部行政法规在网络接入通道层面对网络信息内容的传播进行了规制。
在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也对新闻信息内容作了规范性要求。账号名称也是网络内容的一部分,部门规章《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中规定了八种法律禁止的起名方式,第一款就是不得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6条、第7条规定,不得假冒、仿冒国家机关的名称,以及不能“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19条要求“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相应地,国家网信办出台了对于用户公众账号服务管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等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多个文件中的多种条款协同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规则。
规范性文件中,《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公众账号分类注册和分类生产制度,实施分类管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依据公众账号信息内容生产质量、信息传播能力、账号主体信用评价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实施分级管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发布、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网络谣言、淫秽色情,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11条规定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微博客服务使用者发布、传播谣言或不实信息,应当主动采取辟谣措施;第12条指出微博客服务提供者和微博客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微博客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4条写明,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第9条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第10条指出,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互联网群组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内容。《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用户服务协议对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规范管理。对发布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跟帖评论服务使用者,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拒绝发布、删除信息、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未尽到管理义务导致跟帖评论环节出现违法和不良信息内容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删除信息、暂停跟帖评论区功能直至永久关闭跟帖评论区、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更新、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部门报告。”第8条写明,跟帖评论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分级管理制度,对用户的跟帖评论行为开展信用评估,根据信用等级确定服务范围及功能,对严重失信的用户应列入黑名单,停止对列入黑名单的用户提供服务,并禁止其通过重新注册账号等方式使用跟帖评论服务。《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第6条指出:“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发布、传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第7条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含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或者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我国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监管的法律体系还对音视频和新兴应用领域的各项内容等作出相关规定。如,《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根据互联网直播的内容类别、用户规模等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第10条规定:“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转载新闻信息应当完整准确,不得歪曲新闻信息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保证新闻信息来源可追溯。”第11条规定:“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进行直播时,应当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直播内容,自觉维护直播活动秩序。用户在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指出: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采取警示、暂停服务、下架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应当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技术制作、发布的非真实直播信息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2019年1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正式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和《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依据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基本标准,网络播放的短视频节目,及其标题、名称、评论、弹幕、表情包等,其语言、表演、字幕、背景中不得出现攻击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内容;分裂国家的内容;损害国家形象的内容;损害革命领袖、英雄烈士形象的内容;泄露国家秘密的内容;破坏社会稳定的内容;损害民族与地域团结的内容;违背国家宗教政策的内容;传播恐怖主义的内容;歪曲贬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内容;恶意中伤或损害人民军队、国安、警察、行政、司法等国家公务人员形象和共产党党员形象的内容;美化反面和负面人物形象的内容;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科学精神的内容;宣扬不良、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内容;渲染暴力血腥、展示丑恶行为和惊悚情景的内容;展示淫秽色情,渲染庸俗低级趣味,宣扬不健康和非主流的内容;侮辱、诽谤、贬损、恶搞他人的内容;有悖于社会公德的内容;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内容;宣扬、美化历史上侵略战争和殖民史的内容;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道德规范的内容。《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中规定,网络短视频平台应当建立“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一周内三次以上上传含有违法违规内容节目的UGC账户,及上传重大违法内容节目的UGC账户,平台应当将其身份信息、头像、账户名称等信息纳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根据上传违法节目行为的严重性,列入“违法违规上传账户名单库”中的人员的禁播期分别为一年、三年、永久三个档次。
2020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章,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要加强网络保护,免受来自网络不良信息和行为的侵害。
《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要加强网络保护,免受来自网络不良信息和行为的侵害。其第五章“网络保护”中对如何规范面向未成年人的网络产品内容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网信部门的各自职责,重点强调多部门联合应当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通过规定学校、社会平台的相应职责来对未成年人进行多方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0条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第71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74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第75条规定“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第76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第77条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通过网络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形式,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并指明“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第80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22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第17条指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等方式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