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网络社会的演进,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建设也在不断推进。尤其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和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委员会的领导、协调下,我国网络信息安全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一系列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陆续出台和施行。对于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法治化问题,法学界也进行了广泛探讨。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进一步推进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法治体系建设。
现阶段,法学界对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法治的研究表现出三个特点:一是非常贴近网络信息技术进步和网络信息安全实践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二是研究议题覆盖面越来越广,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各种事项、要素、环节和领域;三是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网络信息内容安全治理、数据安全监管、新型网络犯罪治理等领域产生一批高水平成果。不过,由于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总体上属于一种新兴监管领域,再加上网络信息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空间疆域不断拓展、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不断迭代升级,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及其法治的已有研究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理论研究滞后于改革实践。2013年、2014年相继成立的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委员会)是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事业发展的里程碑。两个委员会成立后,习近平总书记站在统筹安全和发展的高度,多次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有力推动了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综合监管体系的形成以及相关法治体系的完善。不过,在已有研究成果中,对于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监管体制建设及其法治体系建构的整体性研究还明显不足,一些重要的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经验和法治建设经验尚未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和阐释,中国特色的网络信息安全监管话语体系有待完善。
第二,已有研究虽然形成了若干重点领域,但系统性有待提高。首先,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涉及的要素、事项、环节、主体等非常广泛,已有研究主要是围绕一些具体议题展开。随着时间推移,这些聚焦具体议题的研究经过不断汇聚,逐渐形成了一些重点研究领域,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重要方面。但是,这些针对具体议题的分散化研究不能替代整体性、系统性研究,不能发挥整体性、系统性研究对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及其法治建设的理论支撑和战略指引作用。其次,由于对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认识不够深入,不能深刻认识各安全领域之间的密切关联,往往是孤立地研究网络安全问题,而无法从国家总体安全层面来开展相关研究。最后,从法治体系角度来说,已有研究往往只涉及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法治体系的某一个子体系,或者几个子体系的某些具体方面,在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法治体系构建方面也存在明显的系统性不足问题。
第三,对重要领域、环节、事项、主体等的监管及其法治研究仍有薄弱之处。比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是网络信息安全的基础性工作,在这一领域,目前高质量的研究成果相对较少,研究进展不尽如人意。对于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监管问题,由于网络信息内容的形式不断发展变化,新型风险因素不断出现,相关监管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根据风险治理、应急管理和危机治理的过程性治理框架,已有研究成果更多处于风险治理(含常规治理)这个层面,对突发事件情形下以及战时等重大危机情形下的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缺少充分研究。对于涉及网络信息安全能力建设等模糊性事项的监管问题,如何实现依法有效监管也缺少深入研究。
在前期研究成果上,本书将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指导思想,主要运用“法治体系论”理论工具,进一步推进相关研究。
第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加强对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系统性阐释。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在我国国家安全事业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总体国家安全观具有非常鲜明的系统性思维,对系统推进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中共十八大以来,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我国在网络信息安全监管体系构建方面取得很多重要经验,这些经验亟须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阐释。本书将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引下,注重运用系统思维、底线思维、战略思维,进一步推进对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理论阐释。
第二,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加强对我国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法治化的理论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和成就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引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取得更大成就的思想旗帜。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是“十个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新时代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武器,为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法治原则的确立、法治体系构建、重点监管领域法治实施等提供重要思想指引。
第三,运用“法治体系论”范式,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法治研究的理论水平。“法治体系论”是张文显教授基于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我国法治实践提出的一种法学研究新范式。相对于以往的“阶级斗争范式”“权利本位范式”“法教义学范式”“法社会学范式”“现代化范式”“全球化范式”,“法治体系论”范式的提出具有重要意义和独特作用。“法治体系论”范式的意义在于:提供了一套全新的、立体的、科学的理解系统,确立了当代中国法治理论体系的基石范畴和核心概念,形成了由“十个坚持”为核心要义和根本方法的法学参照系,准备了审视、批判和重构法治理论的思想武器,为正在形成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找到了阿基米德支点。
将“法治体系论”范式应用于网络信息安全领域,有助于提升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法治研究的系统性、全局性、深入性。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在网络信息安全监管领域,法治体系的完善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第一,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法治体系构建应遵循的基本价值理念。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法治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科学的思想理论指导,遵循正确的价值理念。总体国家安全观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了价值指引。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既要不断延伸网络信息安全监管触角,实现监管全覆盖,也应防止监管过度,影响信息化事业的健康发展。应摒弃绝对安全理念,把相对安全作为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合理目标。应持续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提高应对未知风险的能力。应把有效性作为衡量监管效果的重要标准。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一方面,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通过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来更好地推进,另一方面,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本身也应合乎法治要求,监管权的行使不能脱离法治框架。针对监管缺失、“监管俘获”等突出问题,要严密法网,完善问责。综合而言,网络信息安全监管法治体系构建应遵循全面监管、适度监管、综合监管、依法监管理念。
第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制度优化。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综合性特点意味着,必须加强党对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充分整合各方面资源,强化统筹协调,实现对网络信息安全的有效监管。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委员会)成立后,党领导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体制机制不断完善,形成了一些重要经验,其中一些经验应适时转化为法律,巩固改革发展成果。目前,党领导网络信息安全监管工作的法治体系构建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但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例如,相关规定分散在不同的党内法规之中,体系性有待提高;各级网信委(办)的运转和开展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依据;针对网络信息安全重特大事件的协调动员处置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法治建设。
第三,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的主要风险、监管理念、监管范围和法律工具。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法治体系,应重点厘清并解决以下问题:(1)作为网络信息技术的后发展国家,我国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存在哪些存量风险,又存在哪些增量风险,能否通过系统梳理形成一个风险因素清单?(2)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监管工作,应坚持怎样的价值理念和原则,如何平衡安全与自由、安全与平等、安全与发展的关系?(3)如何识别哪些信息基础设施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项下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对于肩负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如何实现准确执法?(4)在监管工具方面,现有法律法规提供了哪些监管工具,这些监管工具有没有得到充分使用,效果如何,能否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或通过立法创制新的规制工具?
第四,基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的监管创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虽然法律层级较低,但是为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监管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其揭示了网络信息内容与国家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文化安全等安全领域的关联,建立了基本的内容安全监管制度框架。在国家安全层面,对网络信息内容安全监管应聚焦重点领域,探索监管创新。具体而言,应重点研究如何通过监管机制创新鼓励网络信息积极内容的制作和传播;对于涉及政治安全的内容,如何优化监管体系,实现更加有效的监管;对于与文化安全有关的泛娱乐主义、三俗等不良信息内容,如何把握好监管分寸;对于青少年群体,如何通过监管创新进行更好保护;涉及突发事件的信息内容,如何实现更好监管?在监管主体方面,如何实现政府、平台、内容制作者、用户的共治?
第五,完善网络平台企业监管法治体系。平台企业是网络空间的关键行动者,也是网络信息安全监管的重要对象和重要难题。我国平台企业监管既有经验也有教训。在平台企业监管中,无论是反垄断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在立法和执法、司法层面都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平台企业监管如何落实统筹发展和安全原则,如何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都有待进一步研究。
第六,数据安全监管法治理论研究及重点行业数据安全监管法治化建设。如何定义数据安全监管?影响数据安全监管法治体系构建的因素主要有哪些?数据安全监管法治体系构建需要哪些保障条件?如何评估数据安全监管的成效、效果与效率?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数据安全法治实施的总体情况如何?尤其是重点安全领域的法治实施状况如何?取得了哪些成绩?积累了哪些主要经验?还存在哪些突出问题?基于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总体目标,并结合当前在实施环节存在的重点难点,应确定哪些行业为重点监管行业?理由是什么?这些行业有何特殊性?为了达到构建重点数据安全监管法治体系构建的目的,需要在哪些方面强化保障?
第七,网络信息犯罪惩防体系建设。需要思考的问题包括:目前网络信息犯罪的惩防体系存在哪些疏漏?对于人工智能、元宇宙等领域的新型网络信息安全犯罪,存在哪些立法盲点?《刑法》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和行政法规等法律法规在衔接上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为了主动应对新型网络信息犯罪带来的威胁,立法、执法、司法机构在理念上、文化上和制度上需要作出哪些适应性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