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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第一卷第三编第一章
银行支票
——实施法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R131-1条 就本章而言,“银行”一词是指信贷机构和被授权持有可提取支票的账户的机构、部门或个人。

第R131-1-1条 法兰西银行和针对每一类付款机构的监管机构应当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确保银行遵守本章的规定。

第二节 支票的签发和形式

第R131-2条 出票人在支票上附上一份表格,除签名外,还应当记载与证明有关的详细信息及签发日期、支票金额和签发机构名称。这些信息必须以不可磨灭的标记或印刷工艺进行记载,以保证信息的安全。

在要求交付保付支票的情况下,可以交付依第L131-7条第三款所述条件签发的支票而有效地满足该项要求。

第三节 转  让

本节不包括监管规定。

第四节 保  证

本节不包括监管规定。

第五节 提示与付款
第一小节 提示和付款的期限

第R131-3条 本章规定的期限不包括起算日当日。

第R131-4条 支票的提示和拒付只能在营业日作出。

为完成与支票有关的行为,特别是作出提示或作成拒付证书的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则该期限延长至到期后的第1个营业日。计算期限时,应当包括期限内的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是指根据现行规定,不得要求付款和作成拒付证书的日期。

第二小节 法兰西银行的核查程序

第R131-5条 任何人收到支付商品或服务的支票的,可以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法兰西银行核查该支票是否被宣布为被盗或遗失,是否已经从已关闭的账户中提取或者是否由受法律或银行禁令约束的人签发。

以这种方式提供的服务会产生报酬。

第R131-6条 法兰西银行应当向希望执行或由代理人执行第R131-5条规定的核查程序的任何人,分配一个为此目的创建的文件的访问代码。

第R131-7条 文件的查询人会指出分配给他的访问代码。如果是代理人查询的,则代理人应当说明自己的访问代码和支票受益人的访问代码。

查询包括所出示支票上的以下信息:

a)支票表格编号;

b)所准确识别的付款人;

c)出票人的银行详细信息。

第R131-8条 法兰西银行的答复应当立即发送给文件的查询人。如果是代理人查询的,则代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其委托人。

当法兰西银行发现由于第R131-5条第一款所述原因之一导致支票签发异常的,则其应当通知文件的查询人,但不对异常的原因进行说明,同时记录第R131-7条所述所有身份资料并至少保存两个月。

第R131-9条 法兰西银行应当明确告知根据本小节规定进行核查的任何人,禁止传播和存储所获得的信息,否则将受到《刑法典》第226-21条规定的处罚。

第六节 划线支票

本节不包括监管规定。

第七节 未付款时的追索权

本节不包括监管规定。

第八节 一式多份支票

本节不包括监管规定。

第九节 变  造

本节不包括监管规定。

第十节 时  效

本节不包括监管规定。

第十一节 拒绝证书

第R131-10条 《商法典》第R511-2条至第R511-11条的规定适用于因支票未获付款而作成的拒绝证书。

第十二节 付款纠纷与处罚
第一小节 银行记录因资金不足而发生的付款纠纷

第R131-11条 因资金不足而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支票的付款人,应当在拒绝付款后的第2个营业日前登记该付款纠纷。如果账户持有人无视仍然有效的禁令而签发支票的,则该期限在拒绝付款后的第5个营业日到期。

支票的付款因其他原因而被拒绝,而且存款资金不足以支付支票的,则付款人在同样的条件下进行登记。

已经登记的支票,出现新的拒付的,不再登记。

第R131-12条 因资金不足导致付款纠纷的支票的签发银行应就每项付款纠纷,记录以下信息:

1.账号、个人账户或集合账户的标识,以及允许准确识别付款人的信息;

2.账户持有人的姓名、名称或公司名称、地址,以及:

a)如果是自然人的,在付款人知道的情况下,他的名字、出生日期和住所,以及(如果适用)常用名;

b)如果是法人的,其法律形式;

c)此外,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或法人,现行监管法规定的国家企业识别号码;

3.支票编号;

4.以欧元表示的支票金额,以及(如果适用)账户持有人无视拒付时仍然有效的禁令签发支票时的开票日期;

5.拒绝支付支票的日期;

6.拒绝支付的原因和存款资金不足的数额;

7.如有必要,说明支票的签发无视根据第L131-73条规定或第L163-6条规定发出的禁令;

8.如有必要,说明在拒绝付款时签发支票的账户已关闭。

登记应当在付款纠纷发生后,立即于正规化日期之前完成。

第R131-13条 收到法兰西银行根据第R131-42条规定的关于禁止在其机构向账户持有人签发支票的通知的任何银行,应当在收到该通知后的第3个营业日前登记该通知。银行还应当记载该通知的日期,并在上述相同条件下登记禁令的解除。

第R131-14条 付款纠纷按时间顺序记录,每个付款纠纷都有一个连续的年度序列号。第R131-12条和第R131-13条规定的记录应当予以保存,并且必须在正规化之日起1年内能提供证明,否则,自禁令发出之日起5年内保持正规化。

第二小节 禁令和正规化

第R131-15条 因资金不足而拒付全部或部分支票的付款人,应当通过挂号信向账户持有人发送第L131-73条规定的禁令,并要求对方发送收到的通知。

付款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法保证付款的支票的编号和金额,以及拒付之日的账户状况。

付款人应当指示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将持有的支票表格退回给其作为客户的所有银行。在根据第R131-20条至第R131-22条规定的条件进行正规化之前或者在不满足该规定的条件的情况下,自禁令发出之日起5年内不能签发支票,但出票人向付款人提款或因保付而签发的支票除外。

付款人应其要求以任何方式通知其持有该账户可用支票的所有代理人,在正规化之前不能对该账户签发支票。

在新的提示期限内拒付同一张支票的,付款人不得发出禁令。

第R131-16条 禁令应当规定行使正规化权利的方式。

第R131-17条 同一账户之前的付款纠纷未正规化而又发生拒付的,则应当通过一封简单的信函发送新的禁令,向持票人告知在所有未付支票结清之前,现行禁令继续有效。

第R131-18条 即使已经签发支票的账户已被关闭,本小节规定的禁令仍应当由付款人发送给账户持有人。该义务在账户关闭之日起1年后消灭。

第R131-19条(废除)

第R131-20条 当账户持有人已向受益人支付未付支票的金额时,他必须通过交付支票给出票人来证明付款的合理性。

第R131-21条 在新的提示期限内支付被拒付支票的,出票人应当将此情况报告付款人。

第R131-21-1条 根据《消费者法典》第L733-18条和第L743-1条的规定,取消与未付支票金额相对应的债务即为纠纷正规化。出票人应当通过提交《消费者法典》第R733-18条和第R743-1条所述证书向付款人证明取消的合理性。

第R131-22条 除第R131-20条、第R131-21条和第R131-21-1条规定的情况以外,当应出票人请求而为支票的有效付款提供了被冻结的资金时,则该纠纷就得到了正规化。

第一款中所述资金,因重新提示未付支票而没有使用的,或者账户持有人立即通过交付支票给付款人来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在1年期限结束时再次提供。

正规化涉及已经关闭账户的付款纠纷时,则只有付款人可以记录该付款纠纷并履行第R131-23条和第R131-31条规定的手续。

根据第R131-20条、第R131-21条和第R131-21-1条以及本条进行正规化的事由,由付款人保存1年。

第R131-23条 按照本小节规定的程序,账户上的所有付款纠纷都正规化时,付款人应当向账户持有人交付或发送一份证明正规化的文件。

账户持有人也应被告知其在适用预防和惩治支票犯罪规定方面的情况。

账户持有人应被明确告知,只有在其不受法院或银行在另一账户发生付款纠纷后通知其的禁令约束的情况下,才能恢复签发支票的权利。

第R131-24条 本小节规定的禁令、通知和其他文件必须包含的具体信息,由司法部长和经济部长联合签署的命令规定。

本小节的规定分别适用于当事人持有的每个账户。

第R131-25条 付款人因资金不存在或不足而拒付支票所收取的银行手续费,不论其金额的面额和理由如何,均应包括付款人向账户持有人签发支票收取的所有金额。

特别是,根据第L131-73条的规定,出票人有义务通知账户持有人资金不足而产生的费用,包括在第一款所述的费用中。发送禁令、通知付款纠纷或拒付等费用,也包括在这些费用中。

付款人因拒付支票而收取的银行手续费,对金额小于或等于50欧元的支票,不得超过30欧元;对金额大于50欧元的支票,不得超过50欧元。

一次付款纠纷是指支票在第一次拒绝后30日内多次被拒绝付款的。

第三小节 向法兰西银行报告付款纠纷和正规化

第R131-26条 根据第L131-84条发出的因资金不足而未付款的通知,必须包括第R131-12条第1、2、4、5、6、8项下规定的所有信息,以及付款人的纠纷登记号。

该通知应当在拒付支票后的第2个营业日内发送至法兰西银行。如果账户持有人违反仍然有效的禁令而签发支票的,则该期限最迟应在拒绝付款后的第5个营业日到期。

第R131-27条 在下列情形中,法兰西银行应当根据付款人的要求取消付款纠纷通知:

1.因付款人的过错,而拒绝付款或发出未付款通知的;

2.账户持有人已经确定,不可归责于有权从账户中提取支票的人的原因导致存款资金消失的。

在这些情形中,付款人执行的禁止签发支票的措施不再有效。

法兰西银行应当通知付款人取消付款纠纷。付款人必须通知其委托人,并在第R131-12项下的登记中记载取消及其原因。

如果账户持有人要求付款人执行本条规定的程序,则其应当在提出要求后的第10个营业日内,提交给法兰西银行。付款人应当在同一期限内通知其客户。付款人在期限届满时保持沉默的,视为拒绝。

第R131-28条 1985年12月27日第85-1388号法令第103-1条中规定的有关公司司法重组和司法清算的决定,应当在通知法兰西银行后的2个营业日内,由法兰西银行转交已经报告支票付款纠纷的每个银行。

禁止签发支票的措施的效力中止的,付款人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决后的第2个营业日前,向法兰西银行申请撤销该裁决中所涉的每份支票付款纠纷声明。

根据《商法典》第L621-82条宣布的计划被撤销的,付款人应当在相同期限内,按照本法第R131-12条规定的程序,重新记录依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申请撤销的付款纠纷。付款人应当将此种纠纷中的每个新声明都提交给法兰西银行。签发支票的禁令自其初始日期起恢复生效。

第R131-29条 根据《商法典》第L643-12条采取的禁止签发支票的措施的效力被中止的,则付款人应当在债务人交付结案判决并附上付款纠纷声明后的第2个营业日内,向法兰西银行提交申请,要求撤销在启动程序的判决前签发的支票的每个纠纷声明。

第R131-30条 根据《商法典》第L643-12条暂停签发支票的措施恢复效力的,则1985年12月27日第85-1388号法令第154条第二款所述关于公司的司法重组和司法清算的决定,应当在通知法兰西银行后的2个营业日内,由法兰西银行附上法院书记员提供的纠纷声明,转交已经报告支票付款纠纷的每个银行。

付款人应当在收到决定和纠纷声明后的第2个营业日前,重新记录依第R131-29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撤销的付款纠纷。付款人应当将这些纠纷中的每个新声明都提交给法兰西银行。禁止签发支票的措施,在《商法典》第L622-32条第四款所述强制执行令签发后的剩余期限内继续有效。

第R131-31条 付款人应当在证明理由后的第2个营业日之前,通知法兰西银行付款纠纷的正规化。

如果账户持有人多次收到未付款通知的,则付款人可以一次性通知法兰西银行所有付款纠纷的正规化。

第四小节 向法兰西银行报告账户已关闭和支票表格被盗或遗失的情况

第R131-32条 银行应当尽快在账户关闭或付款异议后第1个营业日前通知法兰西银行关闭账户,但因向其机构转账而导致的账户关闭以及第L131-84条中规定的付款异议除外。为此,付款人应当提供第R131-12条第一款规定的信息,以及(如果付款人知道的话)被盗或遗失的支票表格的编号。

银行应当记录上述事实和信息。银行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将此记录保存1年。

第五小节 禁止签发刑事法官宣判的支票

第R131-33条 在根据第L163-6条规定的禁令宣布后,检察院应当立即将可执行的决定通知法兰西银行,该银行应确认收到该决定。该通知应包括以下信息:

1.所涉检察院;

2.罪犯完整的公民身份、最后所知的地址,以及(如果适用)常用名;

3.宣布禁令的法院和决定日期;

4.措施的期限、生效日和到期日。

第六小节 向法兰西银行报告违反禁令签发支票的行为

第R131-34条 被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被提示后的第5个营业日前,向法兰西银行申报其持有人在受先前付款纠纷而实施禁令约束的账户上签发的支票。

第R131-35条 被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在持有人受到根据第L163-6条规定的禁令约束的账户上签发支票的,当支票的提示期限在本措施的适用期限内时,必须在提示支票后的第5个营业日前向法兰西银行进行申报。

第R131-36条 第R131-34条和第R131-35条规定的申报,必须包括第R131-12条第1、2、4、6、8项规定的所有信息。

第R131-37条 当提示付款的支票根据第R131-34条和第R131-35条的规定必须向法兰西银行申报,且其付款因资金不足而被拒绝时,则该申报应当在根据第R131-26条规定的未付款通知中专门记载支票的签发违反了第L131-73条或第L163-6条。

第七小节 法兰西银行向司法机关提供的信息

第R131-38条 应检察官的要求,法兰西银行可以向检察官提供有关签发支票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中的支票已经被宣布违反了第L131-73条或第L163-6条规定的禁令。

第R131-39条 当法兰西银行收到检察院关于根据第L163-6条对在执行过程中已受到相同措施的人实施禁令的通知时,其应通知最后扣押该人的检察院,退回通知并提供所有相关信息,但第二项禁令的生效日为第一项禁令的到期日后一日的除外。

第R131-40条 法兰西银行应当根据检察官的指示或者调查委托书,向任何法官和司法警官提供以账户持有人名义记录的付款纠纷的声明。

第R131-41条 根据第R131-40条提交的请求必须说明:

1.涉及自然人的,其姓、名、出生日和出生地,以及(如果适用)常用名;

2.涉及法人的,其名称或公司名称,国家企业编号(如果有),注册地址和法律形式。

如果适用,法兰西银行应在答复中说明未付支票的签发被报告违反了第L131-73条或第L163-6条的规定,并说明根据以上规定的其中一条禁止被申请人签发支票,以及该禁令的特征。

第八小节 法兰西银行向银行、金融公司、电子货币机构和支付机构提供的信息

第R131-42条 法兰西银行应当在收到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第L131-85条发出的通知后的第2个营业日前,将根据第L131-73条或第L163-6条而禁止签发支票的情况通知给任何有关的银行。

在同一期限内,法兰西银行应当将根据第L131-73条发出的禁令、根据第R131-27条和第R131-28条有关付款纠纷的取消与新声明,以及根据第R131-27条有关的取消,均通知给任何有关的银行。

银行在收到上述信息后的第3日,视为知道上述的信息。

在登记前两款所述信息之前,银行应当确认该信息与其掌握的身份资料一致,特别是自然人的账号、姓氏、名字、出生日和出生地,以及法人的名称、法律形式、(如果有)国家企业编号和地址。银行应在第三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最多3个营业日内,将登记或信息不一致的情况通知法兰西银行。

第R131-43条 法兰西银行应当根据银行、金融公司、电子货币机构和支付机构的申请,向其提供以申请人指定的任何人的名义记录在中央档案中的支票付款纠纷信息。

第R131-44条 所有银行都必须在向新账户持有人首次签发支票表格前,询问法兰西银行。

法兰西银行的答复,必须保存2年。

第R131-45条 法兰西银行至少每月一次,向所有银行发出基于新的司法决定而解除禁令的信息。

接收的银行视为在法兰西银行发出该信息后的第16天之内知道禁令的解除。

第九小节 其他规定

第R131-46条 因资金不足而全部或部分拒付支票的付款人,必须为受益人签发拒绝该支票的证明。

该证明应当说明出票人被剥夺了签发支票的权利,并且只有其在5年内支付支票金额才能恢复签发支票的权利。

根据第L131-81条第一款第1、2项以及第L131-82条的规定,该证明表明付款人没有义务支付支票。如果支票的签发无视根据第L131-73条发出的禁令或者违反根据第L163-6条宣布的禁令,则付款人还应当在该证明上说明根据第L131-81条第一款规定的理由。

最后,该证明还应当说明,在第一次提示后的30日内未付款或者未筹集资金的,则按照受益人的要求,可根据第L131-73条规定的条件签发未付款证明。该证明应当在支票退回给出票人时附在支票上。

交付给受益人的文件应当包括第R131-12条中列出的信息。

第R131-47条 付款人以资金不存在或不足以外的原因拒付支票的,而且资金不足以支付支票的,付款人必须向受益人发出通知,说明拒付的具体理由以及资金不足。

该通知应当在支票退回给出票人时附在支票上。

第R131-48条 根据第L131-73条规定的未付款证明,必须符合司法部长和经济部长联合签署的命令规定的格式。该格式必须包括所有能够识别出票人和付款人的信息,以及被拒付支票的编号及其金额。付款人应当在持票人提出要求后15日内签发该证明。

如果重新提示后仍然未付款,并且超过第L131-73条规定的30日期限的,则开证银行应当自动将未付款证明交付给持票人(如有必要,通过后者的银行)。对持票人而言,该交付是免费的。

第R131-49条 如果账户持有人有义务在商业和公司登记册或贸易目录中登记,并且未付支票的金额超过由司法部长和经济部长联合签署的命令规定的金额的,则付款人应当通知商事法庭的书记员,或者如有必要,而又存在根据第L131-73条规定的未付款证明的,通知账户持有人住所地的商事法庭。

未付款证明由法院书记员根据《商法典》第L511-56条至第L511-60条及其适用的监管规定,以及根据《商法典》第R511-2条至第R511-11条规定的条件予以公布。

第R131-50条 付款人必须在2年内证明其已经向账户持有人交付或寄送支票表格的日期。

第R131-51条 当付款人收到异议,而该异议并非基于第L131-35条第二款所述理由之一,或者收到此类异议的书面确认时,则其应向账户持有人发出信函,说明不能接受该异议的理由。 D7OXhSq49W+LUjkgpSoQSfIK9FxMPKM9f7vZfkQpHWSvKiBloVxAdq7yEHNA3L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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