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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史弥远时代的“双重委托”

虽然“君相委托”始于南宋初期,但“双重委托”形成于史弥远时代。绍定五年,袁甫批评宋理宗“高拱无营,自暇自逸,而独使宰辅以有限之筋力,当无穷之忧责”,“自处于无为,乃朝夕督责大臣以有为” 。魏了翁(1178—1237)提到,在尚未得到君主旨意的时候,宰相的命令(省札)已经发出,且其他执政已先于空省札上签字,以方便史弥远之出令:

呜呼,宇宙大物也,非一人所能控搏,虽尧舜犹舍己以从众,虽皋夔稷契犹举贤而逊能。而后世庸贪之相,何等才分?乃欲深居独运,以机务之夥而付之二三阿谀顺指之人。

如此,理宗身为君主而“无为”,却委任权相史弥远“独运”“有为”,又赋予其“先行”的权力,这就是君相委托的特点。

《郑清之行状》记载了绍定三年朝廷决策伐李全的过程,可以很好地说明君相委托的上述特点:

上深以为然,云:“当即批与丞相。”公(笔者案,即郑清之)奏:“御批须是:‘以社禝存亡在此一举,苟不用此三人,或有疏失,过不在朕。'”上颔之。既退,知御批已至相府,然至晚无所施行,公转扣相子宅之从臾,忧惧待旦。四鼓后方缴入,黎明出命,朝野欢呼,知贼不足平矣。

史弥远有先行的权力,理宗一般不过问,但在讨伐李全问题上,史弥远因本意、身体状况而并不积极,理宗于是以御批督其落实。该御批饶有深意:如果史弥远坚持不用赵善湘、赵范、赵葵讨李全,那么他需要承担这一决定的全部后果。当然并不能反推如果用三赵讨李全却失败了,理宗本人需要承担后果,只不过理宗用强硬的姿态令史弥远执行他的旨意。这就是前言“陛下既自处于无为,乃朝夕督责大臣以有为”。所谓权臣,就是皇帝委信、督责宰相的产物。

此时的史弥远身体欠佳。绍定三年前后,“弥远病,久不见客” 。绍定三年十二月,理宗诏:“史弥远敷奏精敏,气体向安,朕未欲劳以朝谒,可十日一赴都堂治事。” 治事频率的下降,意味着史身体状况不佳,故颇疏于朝政 。绍定四年,袁甫在《应诏封事》中就提到:“中外多事,国步孔艰,宰臣之勤劳亦已至矣。三数年来,积劳成疾。” 如果是“三数年来,积劳成疾”,那么史弥远在绍定二年左右就已欠安。又,吴泳所撰《周端朝墓志》言,“时宰相病,不能入朝,政事笔多出房闼,中书之务山压川壅。重以边垂外骚,寇贼内讧,郁攸煽虐,怪星昼见”;而彗星出现的时间是壬辰闰月十八日 ,也就是绍定五年闰九月 。大约也在绍定五年,吴泳给李 的信中提到:“丞相久病,近作止不常,时事大可虑。” 因此,绍定二三年之后史弥远恐怕都在病中。讨李全之事,既说明了史弥远即使病重家居也具有深不可测的威势,又展现了理宗以御笔督责史弥远执行己意的最高权力。

宋理宗之所以要督责史弥远去落实伐李全之议,从制度而言是因为宋朝君主的出命方式本该如此,更是因为当时在史弥远与前线阃臣之间已结成的委托关系。用陈 (1180—1261)的话说:“自嘉定以来,阃臣率用宰相私人。” 也就是宰相把边疆重任委托给与自己有着牢固私人关系的阃臣。小林晃认为,史弥远在嘉定十一年(1218)的泗州战败后将防卫交给心腹、姻亲、族人,又极力搜集信息、掌控前线 。此说注意到了史弥远任用心腹以主边防,但以泗州之战为界则于史有违。

今案,小林晃所引黄榦致江淮制置使李珏书一通,可说明史弥远在内外任用亲信始于掌权之初:

丞相诛韩之后,所以潜消祸变者,其于大本不为无助,惟其惩意外之变,遂专用左右亲信之人,往往得罪于天下之公议,世之君子遂从而归咎于丞相。丞相不堪其咎,遂断然屏逐而去之,而左右亲信者其用愈专矣。……

若今大敌在竟,更不改图,则大事去矣。丞相所以宠任此辈者,特以为自固之计。大事既去,则虽欲自固,可乎?人之情,言之于安平无事之日则轻于鸿毛,谏之于祸变将至之日则重于千金。今日之急莫大于此。须得一二有识见、有智谋、能议论、识深浅之人,数数遣赴庙堂禀议,使之委曲晓譬,以开其惑。此亦数以手书密布忠悃,苟一言悟意,则大本立而天下定矣。

上引此书第一段言史弥远日益专用亲信,第二段实是劝李珏谏史弥远改弦更张,遣人赴庙堂禀议,且“数以手书密布忠悃”。这说明李珏本人就是史弥远所任用的亲信之一,故黄榦亦对李珏言:“况庙堂之于尚书,亦可谓相知之深者。”

李珏的前任,嘉定八年十一月至九年正月担任江淮制置使的李大东 ,亦是史弥远的亲信。嘉定六年末七年初,黄榦在通判安丰军任上与知军郭绍彭不和,李大东身为淮西安抚使,既担心得罪郭绍彭而请改除黄榦,又对黄榦之冤于心不忍,故致史弥远密札以实情相告,最终黄榦改除而郭绍彭被黜 。此事大抵可说明李大东与史弥远的关系,故李珏之后,江淮制置使于嘉定十二年被分为淮东、淮西、沿江三阃,李大东又任沿江制置使三年。赵善湘则从嘉定十二年起任淮西阃,宝庆二年(1226)改任沿江阃,绍定三年(1230)又任江淮制置大使,兼淮西、淮东、沿江于一身。他是史弥远的亲家,“季子汝楳,丞相史弥远婿也,故奏报无不达”

其他战区情形大致如此。在京湖,嘉定七年至十四年任阃臣的赵方,是史弥远的旧部,恪守史弥远的政策 。赵方之后的两任京湖制使是陈晐(嘉定十四年)、史嵩之(绍定五年),后者为史弥远之侄不必说,关于陈晐,言者云:“赵(善湘)、郑(损)、陈(晐),故相之肺腑腹心,久任方面,以功自诡。” 或论他们三人“纳赂弥远,怙势肆奸,失江淮、荆襄、蜀汉人心” 。这些言论道明了陈晐亦是“宰相私人”。

四川地区的阃臣变化较大,但也不背离这一原则。嘉定七年以后的四川阃臣有 :董居谊,嘉定七年三月至十二年正月,最为久任;聂子述,嘉定十二年正月至五月;安丙,十四年十一月卒于任;崔与之,至十七年三月被召赴阙;郑损,至宝庆三年遁;桂如渊,绍定元年至四年;李,至绍定六年被召。这些人中,安丙系董居谊、聂子述败后不得已用之。郑损、桂如渊败后,又不得已在绍定四年十月用蜀中老臣李 (71岁)挽救局面 。而除了不得已所用之安丙、李,其余皆为史弥远所用之人。郑损已见前说,为“故相之肺腑腹心”之一,或云其为史弥远之党 。另据叶寘言,董居谊和聂子述皆为胡榘、胡 兄弟所引 。而聂子述与胡榘,正是史弥远最信任的“四木”成员

宰相以亲信任阃臣是为了贯彻自己的意志。13世纪初金衰蒙兴,南宋对北方的策略在宋宁宗嘉定以后多有变化,但总体来说就是“以静观变”,最终归于自守 。在形势多变的时代,无论史弥远采用何种策略,其落实都要依赖前线阃臣。黄宽重曾指出,面对北方危机,史弥远采纳了程珌(1161—1242)所献之策:表面上听任边将自为和战,结强敌及豪杰,实际上朝廷隐然操纵 。这个观察于朝廷操纵的一面甚是在理,然边将绝无自为和战的权限,实是皆秉承史弥远之指。

先以四川战区为例。嘉定六年下半年,宋朝先后派出贺生辰使董居谊、贺登位使真德秀、贺正旦使李,皆因金朝的乱局未达金廷,于是宋宁宗与史弥远特意“以御札赐大使安丙及王大才,令益谨守备,毋启边衅” 。安丙是四川宣抚制置使、王大才是沔州都统制。但安丙并没有认真执行朝廷的指示,其同乡兼幕僚何九龄密结忠义人欲袭取秦州而败,于是王大才“以九龄启边衅,斩之,枭首境上” 。正是在安丙不遵御札、与王大才失和的情况下,董居谊被任命为四川制置使,其使命自然是严格遵循“毋启边衅”的自守策略:嘉定七年七月,夏国以书来四川,议夹攻金人,董居谊不之报 ;嘉定八年八月,兰州盗程彦晖求内附,董居谊却之;嘉定九年四月,秦州人唐进与其徒何进等引众十万来归,董居谊拒却之

嘉定十年四月,因为金人进攻江淮,于是包括董居谊在内的三边阃臣皆获得了“便宜行事”的权限 。再到六月,朝廷下诏北伐 。董居谊是不是因此在四川有什么进取行动不得而知,据魏了翁言:

自董居谊帅蜀,专倚王大才守护西边。大才重贻虏帅,而大言于中朝外梱,保无边患。一旦虏乘虚深入,大才忧惧而死。居谊仓皇度剑,尚守密院风指,显然下令有不得追袭过界之文。于是虏可以攻我,而我不可以袭虏。外三关既失,藩篱决坏,外讧内猘,不得已而用安丙、崔与之。虽或死或病,皆不能久,然二人固非谄事宰相者也。

晚于江淮,金人在嘉定十年底才发起对四川的进攻,嘉定十一年二月王大才因“马蹶”而死,此后金人更大入,宋方死者五万,三关五州残破 。这时候,南宋的“北伐”其实已经停止,故面对金人侵蜀,宋廷的命令仍是自守,董居谊遂有“不得追袭过界”之令。因此,董居谊和王大才的合作基础,就是一致固守朝廷绥靖指示。《续编两朝纲目备要》言:“大才贪庸凶悖,制置使既不得其柄,反倚重焉,失朝廷临遣之意矣。” 这个评价是失焦的,董居谊正是深刻理解了“朝廷临遣之意”,才能与王大才合作多年。

董居谊失败后,聂子述短暂接任四川制置使,夏人又至:“聂子述俾利西安抚丁焴答书,饬将吏严兵以待。时嘉定十二年三月也。子述寻罢去,焴持议不可轻动,师不可出。” 聂子述答书内容如何不得而知,但“饬将吏严兵以待”实际已经表明了其自守的态度。与此形成对照的是在聂子述后的安丙,他在嘉定十三年八月“决意出师,以奏札闻诸朝,不待报可,命将大举,卒无功” 。安丙又一次擅自行动,违背了朝廷的自守方略。安丙去世后,颇有清誉的崔与之自知成都府升为四川制置使,有鉴于安丙联夏攻金之败,“与之至是饬边将不得轻纳”西夏之请,“夏人知不可动,不复有言” 。崔与之被派到四川不是没有理由的,他自嘉定七年至十一年皆守扬州,自言:

臣昨乘障五年,力持守御一说始终不变,毁言日至,不遑恤也。有为进取之举者,臣知其必不利;又有为议和之说者,臣亦断以为不可行。

知崔与之是坚定的力主守御、持重之人,故到四川后亦坚决贯彻此议,曾明确反对安丙联夏攻金 。因此,崔与之虽“固非谄事宰相”者,却是自守之策的坚定执行者。

宋理宗即位以后,宋朝的主要威胁由金人变为蒙古人,宋廷亦以绥靖之策处之。郑损任四川制使时,收到了蒙古人威胁性质的公文,他却将其解释成“议和”而进于朝廷,最终朝廷授意其以“通好”的名义继续与蒙古交涉 。其后桂如渊在任时,蒙古人向宋方提出了假道、借师、贷粮之“嫚书”,四川制司则一概应允 。正是桂如渊,同意并引导了成吉思汗幼子拖雷所率领的斡腹之师 ,这支军队后在三峰山以少胜多击溃金军主力,奠定灭金大局。魏了翁说:

会郑损……帅蜀,谕令降附,弃险要,蹙地数百里以图苟安。(周)[桂]如渊固守其说,虏将大赤辈已纵骑焚掠,出没吾地,而虏使速不罕方以议和留兴赵原,我使王良能、李大举方以报聘诣凤翔府,制司方以牛羊犒师,督兴元帅。人心既愤,鞑骑横行十七州,生灵死者不知其几千万。赖天心悔祸,虏自引去。人莫不咎如渊之暗,而不知弥远实使之。

因此,正是在史弥远的指示下,四川战区对蒙古人采取避免冲突的方略,表现出来的则是“和蒙”之举,此亦属“毋启边衅”。

江淮与京湖战区情形大致相仿。嘉定十年春李珏任江淮制置使,刘克庄批评他没有定见:“今帷幄之筹无所坚决,疆埸之吏无所禀承,欲乘机进取,则上制乎庙谟;欲偷安退保,则下畏乎公论。” 李珏所秉承的“庙谟”,正是介乎进取与退保之间的方略,也就是刘克庄后文说的“持重者欲守”。

与四川稍不同的是,因为金人在嘉定十年四月就进攻江淮,故六月宋朝下北伐诏后,江淮与京湖战区进入了一段积极利用“忠义人”经略北方的时期,及至嘉定十一年春泗州之战,江淮宋军北伐失败,宋方的积极态势也就消沉而归于自守 。泗州北伐之役也由李珏主持,但实际上李珏并没有因此而罢去,原因就是这场战役也是史弥远授意的 。因此,李珏或守或战,根本驱动力不在他本人或者幕府群僚,而是于他“相知之深”的史弥远之意志。

嘉定十二年四月李珏丁母忧而去,江淮制置司一分为三,至绍定三年赵善湘任江淮制置大使后又统合为一个战区。金亡前夕,江淮制置大使赵善湘于绍定六年二月带职入奏,理宗问以“中原机会卿意以为如何?”赵善湘的回答是:“中原乃已坏之势,恐未易为力。边头连年干戈,兵民劳役,当休养葺治,使自守有余,然后经理境外。今虽有机会,未是时节。”即主张自守。

在京湖战区,赵方是北伐的发起者:嘉定十年五月,京湖阃赵方上书请北伐,于是朝廷“传檄招谕中原官吏军民” 。六月北伐诏书下达后,京湖战区“以黄榜募京西忠义人进讨” 。不过随着嘉定十一年初江淮战区的失利,京湖也转入了自守 。赵方之后的京湖阃是陈晐,绍定四年陈晐在任时,金朝方面遣使约与南宋攻蒙,被宋方拒绝 。陈晐的继任史嵩之虽然参与了破蔡灭金,但坚决反对进取,力主与蒙古的和好

在多数时候,确实可谓“大丞相力主安靖之说” ,这种“自守”方略包括尽量不介入北方乱局,尤其避免与新兴的蒙古发生冲突。这一“安靖”“自守”方针因史弥远委任的亲信阃臣而得以落实。正因如此,李全叛乱后,史弥远“尚欲掩遏调护” ,然则宋理宗决意讨伐就与史弥远一向的主张不同,而理宗主导的政策转变,仍需要督责并委托史弥远、史再进一步委托亲信阃臣方能实现。

理宗日渐成年,确实显露了不同的志向。绍定五年底,蒙古使臣王檝至京湖,议与宋联合伐蔡,史嵩之奏报朝廷后,理宗亲自“命嵩之报使许之” 。绍定六年八月十九日吴泳( 1181—?)轮对,其奏札中提到:

迩者辅臣奏事,制阃宣对,讲官侍燕清闲,窃闻训谟屡有中原好机会之叹。……此好机会之语,或者犹谓陛下言之太易也。

可知理宗在绍定六年八月之前已经屡屡向臣僚发出了“中原好机会”之叹,恢复之心已经昭然若揭。因此,前述绍定三年底的伐李全事比较符合理宗本人的激进姿态,而不符合垂垂老矣的史弥远之主张。不过,理宗仍然可以用强硬的御批督责史弥远去落实自己的意志。

因此,史弥远去世前,权臣政治的本质其实是两重委托关系,一重是君主全权委任或督责宰相,第二重是宰相委任作为其“肺腑腹心”的边阃。在这种双重的委托关系中,国是得以贯彻、分歧得以消弭,故君—相—阃双重委托关系可以说是南宋后期政治最大的稳定器。

这种双重委托关系的轴心是权臣史弥远,他既获得了君主的全面委任,又凭借着亲信的阃臣而贯彻了“安靖”“自守”的国是。但是,史弥远晚年这一稳定器日渐瓦解:一方面是理宗急于走上前台、摒弃自守而力行恢复之举,另一方面是史弥远老病直至去世,君—相—阃双重委托消失,南宋政治进入了一段比较混乱的时期。直至下一个权臣、史弥远之侄史嵩之崛起。 K6f/f/aA3e2cls9wO4FLz9QGo8PRJnZSyfhkg/esnG8AX/3H7A0v1zmgeTHmgp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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