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涉清民伪造日钞案原本也不在柳原使团的任务之列,先于他们出使中国之际,长崎县已派官员和藩士前往上海调查在日清民伪造日钞案,待到柳原一行到达中国后,意欲将交涉该案的事权牢牢抓在使团手中并大做文章,柳原八月十八日曾致外务省一通书信,《使清日记》中虽未载信中内容,但外务省随即将案件卷宗经留驻上海的品川忠道递至时在天津的柳原前光
,便可见其端倪。柳原等积极展开交涉,继之他们又奉外务省之命,交涉另一桩清民在沪伪造日钞案,终使两桩案件都得到妥善处置。柳原等交涉清民伪造日钞案的最大动因在于进一步彰显“谋通信贸易之事”的必要性,为促成中方同意立约订交增加谈判筹码。
一、在日清民伪造日钞案
《使清日记》载:“长崎县准少属蔡祐良、大村藩士桥口正弘亦奉本县令来,与忠道等同探侦清民伪造我国官钞者”
。日本方面没有第一时间知会中国朝廷或地方政府协查,而是自行派人到上海侦办;待柳原一行出使到中国后,经与日本外务省沟通,很快达成一致,并做出了将清民伪造日钞案与“谋通信贸易之事”捆绑交涉的策略调整。
接到柳原的汇报后,日本外务省发来该案卷宗等件,经品川忠道于九月二十三日送至柳原处。二十七日郑永宁着手将卷宗及案犯清民竹溪等的供状、结案文件翻译成中文,二十九日译完并以照会形式送交成林。照会中提到“清民竹溪等仿造官钞一案审拟斩徒”,据外务省来函译稿,审定私造日钞的三名主犯竹溪、善吉、峰吉“斩枭示”;判决趁英国公使外出,私借该馆楼厅为制造假钞场所的清民亚福“徒三年”。柳原在照会中指出:“念方本出使等出在清国预议条款之际,如若立斩似伤比邻之谊,必得本出使等经申贵国政府查核,火速寄回信函,方可裁决”
。如此一来,原本分别隶属于日本大藏省、长崎县与外务省的不同官员,连同他们各自来华的不同任务都被有效地整合到一起,共同服务于柳原的使命,显示出柳原使团善于整合资源以增加交涉筹码,亦足见与清政府换约通商是当时明治政府对华接触的首选项,其他相关事项都要为它服务,甚至为它让路。
外务省来函中还援引外务卿泽宣嘉在担任长崎奉行时收到的苏松太道台应宝时复信
的有关内容:“两间苟有逾越法度、作奸犯科,宜依犯事地方律例科罪,其本国官勿庸过问”
。并以此作为按照日本律例判决在日清民伪造日钞案的依据。
应宝时所提出的“属地管辖”原则不同于无对等权利的片面最惠国待遇,也不同于有损司法独立的领事裁判权,它以所在地而非所属国的法律法规约束侨民,因系双方共同约定,符合国际法的公平对等原则。柳原在照会中不惮其烦地抄录这些通信,一方面意在表达“今斩竹溪等,皆取断于此也”;另一方面也希望清政府从子爱人民的角度考虑,同意早日与日本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以便管理、约束侨民:
我邦商民通商西洋各国,只靠本国条约自做买卖,不曾在外国管下做。唯贵国人在我邦者,因他没有条约,不得不靠外国人做,其中苦情有不可言。
应宝时还曾在致日方的信中写道:“而卒未闻华民在贵国有大过犯者,斯非畏法而益守法之明验欤?”
表现出他对传统文化熏染下中国民众道德水准的自信。《使清日记》中载有在日清民伪造日钞案、清民小窃盗案
、清民吸食买卖鸦片等件,且与应宝时的书信放到同一天的日记中,虽不一定刻意如此安排以形成对照,但读来多少有些始料未及的反讽意味寄寓其间。
十月九日成林收到总理衙门关于竹溪案的复文,十一日抄送柳原等,内照录应宝时1868年十一月复函中有关“属地管辖”的建议:“既有成言在前,今中国民竹溪等在日本国仿造官钞,其应如何惩办之处,仍由日本国自行酌核办理。”
十月一日条载成林复柳原九月二十九日的信,其中也说:“查该犯竹溪等私造官钞各情,经拟斩徒,罪名律以中国之条亦属罪有得。”
柳原前光十月十四日致信外务省,汇报使事已成,并报告针对竹溪等伪造日钞案的判决,中方并无异议。
二、清民在沪伪造日钞案
柳原等办理交涉的清民伪造日钞案,除在日清民竹溪等一案外,尚有一桩清民在沪伪造日钞案。
根据《使清日记(下)》闰十月十五日条所录陈福勋致品川忠道函,九月二十一日品川忠道与神代延长访闻上海有私刻日本钞票印板事。闰十月初九郑永宁往陈福勋处,告知使团已结束宁波之行回到上海,并问清人在沪仿刻日钞一案如何着落,希望在他们离沪前审结明白,以便回国有所交代。十二日陈福勋邀柳原前光、郑永宁、品川忠道、神代延长同往会审衙门,提在狱钞犯到案,共同审结。
品川忠道与柳原前光都强调“私刻钞票,若照日本国例,其罪甚重”,主张将案犯“严行治罪,以期咸使闻知,可儆将来”
。陈福勋却认为“吴吉甫等均系华民,不知此为违禁之物,只图获利,刊刻时尚无规避情形,较之有意私刻者有别,自应量从末减,酌治杖枷”
。“不知此为违禁之物”的说法颇为勉强,但日方似乎并没有十分坚持己意,最终基本按照陈福勋的意见进行判决:判定擅刻钞板之吴吉甫责四十板、枷号一个月,经卖钞板之曹阿毛(曹松甫)责二十板、枷号半个月,均期满释放;李子根(李子忠)、张复生
二名管押已久,格外从宽,具结保释完案;至于所有起案板模,业经品川忠道等带回销毁;
将案情及判决情况禀明道宪,并请严行示禁。
参加会审的柳原等人均无异议。
第二天陈福勋到柳原寓所,说昨天审结的案件必须申报道署方能定罪名。柳原等提出“将定罪惩治之结末知照忠道,以为证据”
,陈福勋答应照办。十五日陈福勋致书品川忠道,备言惩治钞犯案件的复讯定断缘由。
三、同质案件的差别判决
继领事裁判权之后,欧美列强又步步为营,攫取了外国领事在华会审涉外案件的特权,“企图使他们的商务雇员和宗教皈依者享有治外法权”
,进一步侵犯了清政府的司法主权。早在1862年英国领事巴夏礼(Smith Parks,1828—1885)即建议应宝时,由英国副领事作陪审官,与海防同知共同审理英租界内涉及华人的讼案。1864年领事团又策划在工部局(The Municipal Council)
设立伪警法庭,后商定创立“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1868年应宝时和英、美领事商订《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 1869年英美租界内的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据此改组为会审公廨(Mixed Court),陈福勋任第一任谳员,即正会审员(1869年4月—1883年10月在任)
。同年法租界会审公廨亦成立。上海租界会审公廨在其后数十年间权力日益膨胀,“最后凡公廨所审理的一切案件, 都须由外国领事会审,实际上是由他们主审”
。
中日双方共同审结的清民在沪伪造日钞案,比较罕见地以中国会审员的意见结案,与强势的外国领事插手并主导大多数涉外案件的处理方式和判决结果大不相同。而且,相比较而言,同是清民伪造日钞案,在沪案犯比在日案犯的判决要轻得多。
首先,因遵循“属地管辖”原则,虽有品川忠道、柳原前光“严行治罪”的建议,但陈福勋仍以不知违禁为由,定性为“与有意私刻者有别”,并以此作为量刑依据,以杖枷主犯、保释从犯结案。但坦率地说,“不知违禁”的辩护比较牵强。其次,因柳原使团此时业已圆满完成使命,正沉浸在“协成两邦之好”
的兴奋中,心下大为快慰,既无意揪住该案不放,又乐得送陈福勋等中国地方官员一个人情,而且如此判决也足以回国销差。最后,日本当时毕竟尚属无约国,不像英、法、美等西方列强已在上海占据租界,所以暂时还没有跋扈的底牌。是以陈福勋从轻发落的主张成为主导这次中日共同审理的原则。
柳原回国后曾作书向陈福勋致谢,其中写道:“兹回忆惩办钞犯一事,非荷仁人一片慈祥之念,未易使民有耻且格,而安能协成两邦之好哉。”
夸赞陈福勋对案犯都能“慈祥”,从“仁”的理念出发处理对待,希望他能同样“荷仁人一片慈祥之念”,照拂品川、斋藤及在沪日本商民。
陈福勋则在复书中称:“承示前办钞犯一案,本分府推念贵国之慈爱,且思既已通商,来日方长,今日之宽其既往,正所以警彼将来,并以代仁老先生暨诸君子宣布仁惠之心,有如是优渥者也。”
陈福勋也承认当时判决“宽其既往”,并顺水推舟,将这笔人情记到柳原头上。
上述两通书信显示,对清民在沪伪造日钞案诸犯从轻发落的处罚结果,中日双方都比较满意。尤其陈福勋自主持会审公廨以来,向来断案都难以摆脱受列强领事摆布的命运,此番以其意见为主导进行判决,自然格外满意,又加之柳原致信称赞,自然越发意气风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