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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马克思与近现代政治思想传统

马克思的国家理论,是综合古代和近现代政治思想的结果。马克思对古希腊政治思想的借重,始终服务于对近现代政治思想的分析梳理,服务于对近现代政治生活的批判建构。近现代政治思想传统,也是马克思国家理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理论渊源。

从马克思国家思想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这一概念的历史发展来看,它的源头要追溯到古希腊城邦的政治生活。在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中,“市民社会”一词指的就是一种“城邦”(polis)生活。一方面,在古希腊城邦中,国家与社会是复合的,根本不存在国家与社会的区别;另一方面,亚里士多德又将城邦与家庭、村坊等加以区分,这蕴含了国家和社会二分的可能致思方向,也可看作是开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研究的先河。但是,如果没有近代以降的思想家对市民社会概念的丰富和发展,马克思的市民社会观和“国家—社会的二分法”架构就无从谈起。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都是马克思国家思想形成中重要的理论环节。

在近代政治思想史上,霍布斯明确提出了自然状态(natural state)假说和国家源于契约的思想。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描述了从自然状态到国家产生的过程。自然状态下人与人本是平等的,但是存在体质等方面的天然差别。生存压力导致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the war of all against all)状态的出现。为了逃避这种相互为战的“霍布斯丛林”,避免竞争各方同归于尽,各方在预期有利的情况下签订契约,国家社会由此产生。国家拥有的绝对权力会干扰自由、平等的生活状态,但国家社会的不自由比自然状态下由战争所导致的悲惨境遇好多了。两害相权取其轻,国家作为一种必要的恶,是一种功利主义的产物。霍布斯关于国家出自契约而非自然的论断使他成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开创者。当然,霍布斯的理论也存在一个重大弱点,即对主权者的权力没有限制。伴随着1688年“光荣革命”的胜利,英国人在实践上和理论上都不再接受霍布斯的绝对主义国家学说。

受英国宪制改革的启发,洛克于光荣革命后写下《政府论》。其中心观点是:政府是人们自由契约的产物,统治者也是契约的一方;当统治者违反契约时,人民有权要求重新建立政府。在阐述国家权力的产生以及来源这一问题上,洛克和霍布斯并无二致,也是从人的“自然状态”出发,围绕“自然权利”“契约”等范畴展开论述的。但是,洛克认为,个人通过契约让渡给政府的仅是为保证安全和秩序所需的管理和惩罚权,而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始终属于个人。因此,政治权力“除了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以外,就不能再有别的目的和尺度” ,它绝不被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 。国家行为一旦超越人民的委托事项或权限,人民就有权收回通过契约赋予国家的权力。洛克的国家学说中,政治社会与国家仍然混同一体,没有被明确区分。但在他看来,夫妻社会、家庭社会还不是所谓的“政治社会”,这已包含了国家与社会二分的朦胧意识。而且,洛克理论中出现了委托权的概念,并将立法权和执行权做了明确区分,这也奠定了自由主义的基础。洛克之后,孟德斯鸠沿着社会契约论和分权学说的思路,阐明限制国家权力、保护社会权力的思想,奠定了社会和国家权力的合理分界的理论基础。

霍布斯和洛克的古典契约论有一个共同特点,即二者均以“自律”和“互惠”两大伦理原则作为立论基础。但是,自律和互惠的原则之间存在着一个内在矛盾:只有在公开、平等的缔约环境中,缔约才是自愿而又公平的;但任何实际的缔约情境都是不完善的,当事人在信息、能力等方面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差别。这种差别往往使当事人处于二难困境:出于“自律”,我应该承担履行自愿达成的契约义务,但契约包含着产生不公平结果的内容;出于“互惠”,我应该承担履行具有公平结果的契约义务,但契约的最初缔结是不自由的,我当时没有选择的余地。

为克服古典契约论的上述弊端,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做了新的探索。他极力反对古典契约论者从人的自然本性出发探究政治制度的始因。他将契约精神视为个人意志的内在组成部分,认为契约也是道德律令的必然要求。只有当缔约各方从道德上自觉服从契约,而不是依靠外部强力时,契约才真正具有价值。关于卢梭和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关系问题,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以苏联的某些学者为代表,他们一般将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思想渊源局限于德国古典哲学和欧洲空想社会主义思潮,而很少涉及卢梭的影响,甚至断然否认马克思与卢梭之间的思想联系。另一种代表性的观点是意大利“新实证主义的马克思主义”观点,以德拉-沃尔佩和科莱蒂为代表,他们否认马克思与黑格尔思想之间的联系,强调卢梭对马克思的重大影响。德拉-沃尔佩认为,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一部自始至终渗透着典型的卢梭人民主权思想的著作” 。科莱蒂认为,卢梭的政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政治思想的真正来源,甚至“在严格意义上的政治理论上,马克思和列宁除了分析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外,……并没有在卢梭思想的基础上增添任何东西” 。笔者认为,马克思与卢梭的国家观具有二重关系:继承和超越。一方面,卢梭的政治哲学,尤其是国家思想,是马克思新型政治哲学形成和发展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另一方面,马克思根本性地改造和超越了卢梭的政治哲学,并进行了重大的理论创新。

卢梭的观点引发了德国哲人康德的强烈共鸣。康德严格地划清了“是”与“应当”的界限,找到了社会契约的道德原则的哲学依据。康德认为,社会契约论者描绘的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的图景有可能不是历史事实,但也不必是一种事实,它是一种理性的观念。卢梭和康德虽然批判了古典契约论的伦理缺陷,但他们二人都承继了洛克关于社会先于国家的理论。卢梭追问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认为它必须植根于基于“公意”的社会契约,这其实是一种社会先于国家的理论逻辑。康德从一种原始的自然状态出发,认为存在一种前国家社会,这种社会并不通过公法对“你的”和“我的”进行保护,这也就等于承认社会先于国家。

在近现代政治思想史上,黑格尔是在理论上自觉把握国家和市民社会分化的历史趋势,进而将市民社会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的概念而做出明确学理区分的第一人。黑格尔具体分析了市民社会的特征和不足。在分析市民社会局限的基础上,黑格尔提出了“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理论。这一理论是黑格尔国家观思想的核心。黑格尔的“国家和市民社会相分离”的理论具有一种生动的辩证性质。黑格尔汲取洛克和卢梭关于自由的原则,认为市民社会是实现自由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市民社会的特殊性需要代表普遍性的国家出现,国家以保护市民社会、克服市民社会的不自足为存在前提。市民社会虽是特殊性领域,但也在不断生成着普遍性,克服市民社会的特殊性而达到国家的普遍性的力量源于市民社会中。

上述分析以市民社会概念为例,展示了霍布斯、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等诸多政治思想家对马克思的影响。这样一条政治思想史链条,呈现了马克思国家理论的深厚底蕴。当然,这些政治思想家对马克思的影响不可能是均匀的。谁的影响更大些呢?比较一致的意见集中在黑格尔身上。确实,我们可以说,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之所以能在人类政治思想史上熠熠生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的一只脚站在巨人的肩上,而这个巨人就是黑格尔。关于黑格尔对马克思的影响后续将做专门论述。 rZwwchpu6boZewrB9pF/GLYEgVa5arHPx3fXef3uv3xq0y36FLrp4TTHi7mMrgh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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