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罗马帝国的瓦解和日耳曼人的入主欧洲,引起了剧烈的社会动荡和历史剧变,欧洲进入了日耳曼王国时期。这一时期,国家参与编写法律,以治理好各个日耳曼部落和原罗马帝国土地上的罗马人。公元500—800年间,编写了不少法律,维持和安抚了各地人民,也协调了日耳曼人与罗马人的关系。德意志的法律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尽管这个时期法律显得零碎和芜杂,但大致可以分为两个大类:用于日耳曼人的蛮族法典和用于罗马人的蛮族罗马法典。蛮族法典为原地方传统的延续,保留着许多原来的部落习惯;蛮族罗马法典专为罗马人所编写,保留着原罗马法系中的一些内容。日耳曼人实行两种法典的分典而治,例如哥特人有《西哥特法典》,同时还有《西哥特罗马法典》,主要是用于日耳曼人治下的罗马人。
原来的罗马法,经过日耳曼人改造,被后来的学者们称之为“粗俗罗马法”,成为日耳曼人编写的罗马法的别称。公元5世纪末期,将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蛮族国王所颁布的法律的性质及法律的运作方式,向来是学界富有争议的问题之一。柏林洪堡大学海因里希·布伦纳(Heinrich Brunner)教授率先在1880年使用“粗俗罗马法”(Römisches Vulgarrecht)来概括日耳曼国王统治下罗马人所使用的法律,同时他也指出,这种粗俗法并非源自正规的罗马法典,而是来自于罗马人日常的法律观念。
东哥特王国使用的《狄奥多里克法令集》(Edictum The-odorici regis)包含了大量的粗俗罗马法。
因此,分析蛮族王国如何为拥有不同习俗传统,文化程度又存在差异的人们制定法规,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一方面,如果在曾经受罗马法管辖的帝国土地上,颁布充满日耳曼部落习俗的法律,将表明此前的罗马帝国不仅在领地上已经失陷,在传统上也将失守,从而彻底地被“蛮族化”
。另一方面,如果蛮族国王颁布的法典内容部分吸收了罗马人的习俗,那将表明罗马和蛮族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对立,而是相互妥协和调和,在权力已经顺利地从罗马人过渡到蛮族国王手里的状况下。如前所言,法律乃是民族精神的产物,而法律作为统治者治国的主要手段和规章制度,更是有着重中之重的地位。为了更有效统治来自不同文化习俗背景的人民,知识精英在协助国王制定新法的时候,不仅要考虑到统治者的立场,也要照顾到人民的个体需要。
关于习俗与法规相遇的情况,学者们提出了各自的看法,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是5世纪之后出现的蛮族法规中包含了多少日耳曼部落习俗?在与罗马人的长期接触中,日耳曼人是不是也会受到罗马习俗的影响?二是蛮族国王颁布充满部落习俗法规的目的是什么?是要制定规则加强管理,还是有其他目的?牛津大学的保罗·巴恩韦尔(Paul Barnwell)从习惯法的起源出发,指出习惯法是在4世纪初首次出现在罗马帝国的法令之中的,从此被认为是民法的一个有效来源,罗马帝国后期的法律中已经包含了一些外省习俗的成分。另外,不同地区的蛮族法规对待习俗的态度也不一样,其中有些是要协调日耳曼人和罗马人的习俗,“让罗马人遵守与罗马法不同的规定,让日耳曼人遵守一些罗马人的惯例”。
德国明斯特大学的克里斯蒂安·朔尔(Christian Scholl)教授则表示,蛮族国王颁布法律是要“模仿帝国”(imitatio imperii)进行统治,立法只是模仿帝国统治元素中一个方面,其他方面还包括了宫廷礼仪、马戏表演和城市建筑等。
美国学者丽兹·奥立弗(Lisi Oliver)在她的专著《蛮族法中的法律体》中肯定了蛮族法典的价值。她表示,虽然罗马法已经确定了立法的范围,但是日耳曼人还是发展出了带有本地色彩的法律文化,蛮族独立于罗马的一个最显著标记就是其颁布了各自的地区法规,并根据自己的成文法来对人民进行统治。
在早期蛮族的历史中,第一个日耳曼部落出现在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地区,最后在波罗的海南部也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日耳曼人村落,日耳曼人随后在公元前5世纪左右南迁,进入欧洲各地和英吉利半岛居住。
实际上,在中世纪德意志的文献记载中,经常会出现关于北边日耳曼部落的记载,日耳曼人在进入罗马帝国北边地区后,不断地被罗马军队吸纳以雇佣军的身份为罗马效力,此时,日耳曼人还没有文字,他们是以歌谣的方式记录法律和传颂历史,日耳曼部落的习惯法也由此代代相传。
在古罗马作家的笔下,无论是凯撒的《高卢战纪》、塔西佗的《日耳曼尼亚志》,还是《勒本传》,其写作目的都是为了向不了解蛮族人的当权者提供一份文字记录。但是,随着日耳曼人和罗马人的接触日益频繁,日耳曼人终于在4世纪下半叶发展出自己的字母体系。到了5世纪,狄奥多里克(Theoderich)建立东哥特王国之后,蛮族语言中出现了更多具有军事、司法和政治含义的词汇,譬如“战争”(drauhtiwitop)、“军事随从”(drauhti)、“集会”(mapl)。
在西哥特国王尤列克(Euric I)统治时期颁布的《尤列克法典》(Codex Euricia-nus)中,少有日耳曼词汇或日耳曼习俗,却充斥着大量的粗俗罗马法。
由此可见,在欧洲西部地区,罗马人的法律并没有随着帝国的瓦解而灰飞烟灭。西班牙、高卢南部、不列颠、日耳曼边疆地带罗马法的一些内容仍然保留着,西哥特的阿拉里克二世(Alaric II.)为境内罗马人在506年颁布的《西哥特罗马法典》(Lex Romana Visigothorum)
中,也保留了大量的罗马法内容。
《西哥特罗马法典》成了法律的主体,后来逐渐发展成为高卢东南部和南部习惯法的核心。虽然蛮族法典以及中世纪德意志法规的撰写方式,没有很好地吸收罗马法的术语,也缺乏其精密和逻辑化的结构,但是正如罗马帝国从来没有从欧洲人的意识中消失一样,罗马法也默默地沉睡在时代的迷雾中,安静等待11世纪晚期复兴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