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第三节
西哥特人、罗马人与分典而治

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日耳曼部落在公元5世纪开始不断迁入罗马的边境。西哥特人占领高卢南部和后来的伊比利亚半岛;勃艮第人占据了日内瓦和里昂之间的地区;法兰克人在481年之后定居于高卢北部地区;伦巴第人则在568年迁到意大利的北部和中部地区,盎格鲁-撒克逊人在公元6世纪上半叶开始在英格兰居住,其他的日耳曼部族也逐渐占据了欧洲大陆上的大部分领土,同时也逐渐开始统治习惯于使用罗马法的人民。 明显的文化和种族差异对蛮族统治者造成巨大的挑战,作为庞大国家统治体系里的少数异族,要面对的不仅是如何适应更为先进的文化和政治体系,同时也要极力保护自己的传统,避免被强势文明同化。罗马人建立的复杂、烦琐、庞大又富有逻辑的法律体系经过千年的发展后,已经相当成熟和体制化,与罗马人民的关系无论是在政治制度、社会组织还是生活习惯上都密不可分。逻辑严密的罗马法体系,对后来的法典编纂既起到榜样的作用,也提出了更高和更专业的要求。因此,蛮族王国的法典编纂者既要尽可能保存自己的法律传统习俗,也要注意到罗马人民的司法制度和需要,在大多数情况下,蛮族国王允许日耳曼保留自己的传统,也让其他人按照自己的罗马传统处理司法案件,但前提是要服从新政权的统治。

西哥特人编纂法典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尤列克法典》和《西哥特罗马法典》时期,其特点是在内容上模仿公元5世纪东罗马帝国狄奥多西二世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显得缺乏原创性。要求区别对待罗马人和西哥特人,从而解决双方之间的纷争,也有学者指出这一阶段法典的诞生背景与复杂的政治形势有关。 [1] 第二个阶段是柳维吉尔德(Liuvigild,519—586)国王的《修订法典》(Codex Revisus),主要目标是消除地方差异,加强各族统一。第三个阶段是编纂《西哥特法典》,吸收前面法典的内容,一视同仁地对待王国内的所有居民。

西哥特人是蛮族部落中第一个尝试挑战制定新法典的,一方面由于他们是在罗马帝国内首个建立蛮族王国的国家的日耳曼人,另一方面,是他们在如何对待本族人民和罗马人的问题上内部存在分歧。 一开始,西哥特遵循的是各族各法原则,在司法上对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区别对待。尤列克国王的辖区包括高卢和伊比利亚半岛的部分地区。他首先委托大臣,高卢-罗马法官利奥·冯·纳博讷(Leo von Narbon-ne)按照古老的哥特人法律和习俗,用拉丁语为哥特人编纂国家法典。 虽然《尤列克法典》包含许多罗马法的内容,但它仅用于西哥特人,而高卢和西班牙—罗马人可以按照原先的罗马法生活。 后者采用的主要是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Theodosius II.)在438年编纂的《狄奥多西法典》 ,因此也遵循了狄奥多西严格限制罗马人与蛮族人通婚的规定。譬如在《狄奥多西法典》第三编第14条第1则“与外族通婚”(De Nuptiis Gentilium)中有以下规定:

任何等级或级别的行省官员都不得迎娶蛮族妻子,任何行省的妇女也不得与任何外族人通婚。如果通过联姻在行省与外国之间建立同盟、并发现有涉嫌犯罪的话,则应当处以死刑。

因此,这时期的罗马人不能够迎娶来自其他国家的蛮族女子为妻,任何罗马女性也不能够与蛮族人通婚,如果他们违背了上述规定,将会被处死。 蛮族人在《狄奥多西法典》中被视为“可怕的野蛮人”,字里行间带有贬抑的含义。 与蛮族人来往会被认为有犯罪嫌疑,罗马人还认为蛮族不会造船,并且害怕受到蛮族文化的影响,因此法典中不允许城里人穿着日耳曼人相似的靴子和裤子、留长发、穿戴皮制的服饰。因此,罗马帝国对蛮族影响的限制一直存在,早在397年,在罗马的图拉真广场上便贴出布告,禁止在庄严的罗马城街道上穿着蛮族的靴子和裤子,否则会遭流放和没收财产。

《狄奥多西法典》中对蛮族人的区别对待,与它作为法律文献在日耳曼占领地区的留存和使用,形成了强烈影响,法规内容在不同历史阶段与蛮族法典的融合和相适应,也成为意义深远的统治策略。在法典编纂的第一个阶段,于476年制定的《尤列克法典》中可以看到尤列克国王禁止日耳曼人与罗马人通婚的规定,此时的禁婚规定,或许更多出于习惯和对统治罗马人的不确定性。 正如罗马人一直以来畏惧蛮族人对自己的影响,反过来说,蛮族人也不知道与罗马人通婚会对蛮族王国产生什么样的后果。《狄奥多西法典》主要针对的是罗马行省官员与蛮族的通婚,避免因异族通婚导致的行省统治危机。在《西哥特罗马法典》中更是强化了这一项规定,禁止罗马人与蛮族人结婚,对危害政府的婚姻会处以惩罚。在《西哥特罗马法典》第三编第14条中注明:“任何罗马人都不得迎娶蛮族妇女为妻,罗马妇女也不得与蛮族结婚。如果他们违背规定,将会被处以死刑。” 如果将前后两个条文进行比较的话,会发现《狄奥多西法典》中婚姻双方的身份重点在于行省人(provinciales)和为罗马提供军事服务的蛮族人(gentiles),而《西哥特罗马法典》在前者的基础上调整为罗马人(Romani)和蛮族人(barbari),显示此时族群概念得到进一步强化,而蛮族这一词语的含义也因复杂多变的政治环境而存在着多种解读。

禁止通婚的做法,反映出蛮族统治者希望保存血统纯正性的考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学者指出,出于经济和政治的考虑,蛮族人和罗马人之间的通婚逐渐变得难以避免。例如,在哥特人的治下,罗马人享有财产权,但是他们不能参与政治活动,这促使罗马人生出改变身份的意图。但是哥特法律中并无哥特人的身份定义,因为哥特人的身份认定权是在国王手中。

尤列克的继承人阿拉里克二世上任后,为了加强对哥特—高卢—西班牙地区的统治,506年2月2日颁布了仅适用于罗马人的法典,一般称为《西哥特罗马法典》,又称《阿拉里克法律汇编》(Breviarium Alaricianum)。 这时期法典的颁布程序有一定规范:首先法典是由高卢罗马法学家们参照《狄奥多西法典》起草而成,在国王挑选的代表召开的会议上获得通过,然后在图卢兹(Toulouse)公布,正本需要存放在国库里,副本经大臣阿尼亚诺(Aniano)确认后,再交到各地区开始使用。 无论是《尤列克法典》还是《西哥特罗马法典》,内容实际上基于同源的《狄奥多西法典》。因此,在《西哥特罗马法典》的前言里,阿拉里克二世把自己编纂新法典的行为形容为“对旧法典的纠正与厘清,现在他要把所有条文汇编在一本书里” 。值得注意的是,《狄奥多西法典》在438年颁布之后,在之后的数十年间主要是在其发源地东罗马帝国使用,但是当查士丁尼启动罗马法改革后,不符合时政所需的《狄奥多西法典》迅速从日常法律事务中隐退。但是在西边的欧洲世界中,《狄奥多西法典》却获得了新的生命。美国学者格哈特·B.拉德纳(Gerhart B. Ladner)指出,《西哥特罗马法典》或许是罗马法传播到中世纪西部地区的最重要的文献材料,在12世纪之前,中世纪西部地区的罗马法更多是受到4—5世纪粗俗罗马法的塑造,而不是晚些时候出现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Corpus Iuris Civilis)。

《西哥特罗马法典》的内容与正统官方法典存在一定差异,遗存片段中的法规与粗俗罗马法近似,没有与日耳曼习俗相关的内容,甚至没有使用任何日耳曼词汇。有学者指出,原因是《西哥特罗马法典》是在托莱多(Toledo)的宫廷颁布的,那里较少受到日耳曼习俗的影响。 不过,《西哥特罗马法典》在中世纪早期的高卢地区和意大利持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在后来查理曼颁布的法规中可能包含了部分《西哥特罗马法典》的内容。 西哥特国王颁布《尤列克法典》和《西哥特罗马法典》的本意,是清除日耳曼人和罗马人之间的统治障碍,同时也是为了解决王国内两族之间的习俗矛盾,为此还聘请了专门人员协助编订、加入了《格里高利法典》来顾及罗马人的各项需求,法典的出现并没有取得理想预期效果。随后,尤列克二世与克洛维(Chlodwig)率领的法兰克军队在507年爆发战争,最后以西哥特人的惨败告终,阿拉里克二世在战争中丧生,克洛维则将法兰克人的势力范围延伸至高卢西南地区。

西哥特法律编纂的第二个阶段主要以柳维吉尔德国王颁布的《修订法典》为代表。《修订法典》是在《尤列克法典》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增补的新法典,虽然没有手稿留下来,部分内容包含在《德意志文献集成》的《西哥特法典》之中,以“ Recc. ” “ Forma Reccessvindiana”标记。从柳维吉尔德国王到瑞卡尔德(Reccared)和斯赛布特(Sisebut)的前后三位西哥特国王都致力于取缔阿里乌斯派,以及努力消除日耳曼习俗与罗马法之间的隔阂,企图将两者融合成为领地内所有人民都能够接受的法典条例。在钦达斯温特(Chindaswinth,642—653)执政时期,他希望能够重新编纂一部统一的新法典,可惜在他去世前心愿尚未达成。 最后他的儿子累斯温斯(Recceswinth,649—672)在把首都迁往西班牙的托莱多,在他父亲的基础上于654年颁布了十二编的新法《西哥特法典》。这部法典吸收了《修订法典》的主要条文,包含了324条柳维吉尔德的法令、 99条钦达斯温特的法令,以及87条累斯温斯的法令, 还增加了有关上诉的新条款。

《西哥特法典》按照罗马法典的方式撰写,取代了以往的《西哥特罗马法典》,也补充了部分日耳曼习惯法,涵盖了从立法规则到诉讼管理、从婚姻到商业、从刑法到异端等内容,是一部适用于国内日耳曼人和罗马人的法典,也是第一部真正的普适性法典,同时也延续了柳维吉尔德《修订法典》中允许异族通婚的规定。 从体系上来看,《西哥特法典》的篇幅长度要短于《狄奥多西法典》,它分为十二编,而《狄奥多西法典》有十五编。但是,其按照编、章、条划分,以及章节都加上大小标题的方式明显受到罗马法的影响。在语言上,使用的是蛮族拉丁语,没有塔西佗和西塞罗的精美修辞,也没有罗马法典的严谨缜密,可见该法典的撰写人并非是受过良好罗马法学教育的学者。在内容上,也在原来的基础上增添、修订和加入了许多变化,但是大致的顺序跟原来还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譬如婚姻法都是放在第三编,与土地森林相关的则放在第十编。

在婚姻法方面,《西哥特法典》第三编第1章第1条中便允许“罗马女性嫁予哥特男性,哥特女性嫁予罗马男性”,在法规下方是《修订法典》的内容:

罗马妇女嫁给哥特人应为合法,哥特妇女嫁给罗马人也为合法。为了将来的利益,也为了给人民提供更好的生活,人们应该感受到诸侯对人民的热心照顾。如果限制人们婚姻从而损害尊严和宗族平等的古老法律没有被废除的话,也不值得祝贺结婚。因此,我们特此批准更好的法规,并宣布如果有任何哥特人希望迎娶罗马妇女,或者任何罗马人想要与哥特妇女结婚,在提出请求后,都会得到允许。任何自由民均有权与任何自由妇女结婚,事先需要获得伯爵和女方家庭的许可。

由此可见,公元6—7世纪的西哥特国王,都致力于加强族群融合,取消法律中限制罗马人与蛮族人通婚的规定。 英国历史学家沃尔夫·利贝舍耶茨(Wolf Liebeschuetz)曾经指出,利维吉尔德并没有消除哥特人和罗马人之间的区别,只是在婚姻的资格上认为双方是平等的,他的政策加速了哥特人和罗马人的融合,而在法律之外的其他方面,哥特人与罗马人之间的差异也逐渐缩小。 哥特人与罗马人的结婚限制彻底取消之后,从时间上来看,此时的西哥特王国已经统治了罗马人达两百年之久,在两族的融合上也终于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西哥特法典》中涉及罗马人的条款共有6条,第1条是上述的“两族通婚法”,其他5条法规皆与土地财产权相关,包括“关于哥特人和罗马人之间的土地划分” “关于哥特人和罗马人之间的尚未划分的森林” “凡哥特人占用了罗马人所有的第三部分土地,应根据法院命令,将土地还给罗马人”“五十年时限过后,哥特人和罗马人都无权主张财产所有权”“任何对罗马时代的土地边界变动提出的控诉都不得通过”。从上述的条文中,可以看到哥特人对罗马人的统治是建立在保证其土地占有权的基础上的,要求哥特人不得任意侵犯或者占有原先属于罗马人的土地,让后者的生活资源在法律的规定下得到妥善保护。土地和林地的划分,也是建立在平等和公开的原则之上,被哥特人私自占有的土地,将由法官等官员重新还给罗马人,罗马人在哥特人到来之前的土地买卖行为和土地拥有权益,会继续得到法律的保护而维持不变。所以,哥特人在对待罗马人的态度上,基本是秉持公平和公开原则,分配土地和森林资源时对哥特人和罗马人一视同仁,要求他们都服从国家法规,但是从另一方面看,也蕴含着由于“哥特人的慷慨”,罗马人才得以继续持有土地的意思。因此,《西哥特罗马法典》的诞生,起到了将《狄奥多西法典》保存和传播至中世纪甚至更后的欧洲大陆的重要作用。

格拉斯哥大学(University of Glasgow)罗马法教授艾伦·沃森(Al-an Watson)曾经总结过654年颁布的《西哥特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特征,认为有以下三点:一是在文本上复制了罗马资料,包括亲属关系等级和正当防卫;二是对罗马法进行了借用、改造和彻底改变,这点在婚姻法上有具体表现;三是以间接的方式借用罗马法。 到了公元7世纪,情况开始发生变化。当《西哥特法典》在654年颁布后,同时也禁用了此前的《尤里克法典》和《西哥特罗马法典》。一般而言,法兰克统治者不愿意将以前的法典纳入当下的法典之内,但是罗马法作为欧洲大陆上法律的源泉,又是上层人士接受法学训练的基本材料,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罗马法系的影响,这点在后来墨洛温王朝编纂的法典中也有显现。因此,东罗马帝国编纂的罗马法汇编《狄奥多西法典》在6—8世纪仍然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在公元711年之后,托莱多王国在阿拉伯穆斯林军队的入侵下崩溃了,但是《西哥特法典》却被保存了下来,作为西班牙土地上非穆斯林人使用的法典而持续发挥着作用。 卡斯蒂利亚人富埃罗·朱戈(Fuero Juzgo)在13世纪将其翻译成西班牙语,后来被收录进卡斯蒂利亚国王阿方索十世(Alfonso X de Castil-la)编订的《七编法》(Siete Partidas)内。

[1] 《狄奥多西法典》是罗马法历史上的第一部官方法典,收录自312年以来所有帝国法规的简短版本,分为16编。其中只有第6—16编相对完整地保存下来,第1—5编则在《西哥特罗马法典》的基础上辑佚而成。参见 Theodor Mommsen und Paul Martin Meyer,Hrsg. ,Theodosiani libri XVI cum Constitutionibus Sirmondianis et Leges No-vellae ad Theodosianum pertinentes,Berlin:Apud Weidmannos,1905;Stefan Esders,“ Roman Law as an identity marker in post-Roman Gaul(5 th -9 th centuries),” in Walter Pohl,Clemens Gantner,Cinzia Grifoni,Marianne Pollheimer-Mohaupt,eds. ,Transforma-tions of Romanness:Early Medieval Regions and Identities,Berlin:Walter de Gruyter,2018 ,pp. 332-335。 5v+R0+aN+FtwmsyL0t6nZZaRhn8orA8Jg1iTo7ZomsaElwg2OhLHoxe/MluRlqZD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