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服罗马帝国的日耳曼人对罗马人并不陌生,一直有着由蛮族人来建国、来管理原罗马帝国故土的冲动。其中法兰克人是日耳曼人中最早越过边境的部落之人,他们在公元3世纪便已经与罗马人发生接触,一部分人得到许可进入帝国内生活,另外的一部分人则以缓慢、温和的方式逐步向罗马渗透。这种和平交融的过程让法兰克人避免了与罗马人的直接军事冲突,一部分人通过加入罗马军团为之效劳而获得正式的身份,另一部分也以罗马盟友(laeti)的形式参与战争。随着军事殖民范围不断扩大,到了公元4世纪的时候,罗马对蛮族也有了更深的认识,少数法兰克人如阿波加斯特(Arbogast)、里西默(Rici-mer)、梅罗鲍德斯(Merobaudes),成为了罗马军团的上层军事长官(magistri militum)。
这一时期蛮族军事长官的特点在于,他们没有推翻罗马统治者的想法,只倾向于参与政治事务并发挥影响力。譬如阿波加斯特是瓦伦提尼安二世(Valentinian II.)的宫廷重臣,里西默更是能够影响帝位的更迭,他参与了废黜马约里安(Majorian)改立元老利比乌斯·塞维鲁(Libius Severus)为帝。
这些蛮族军官在血缘上反映出罗马帝国时期蛮族间通婚的情况开始变得普遍,譬如里西默的父亲是苏维汇人,母亲是西哥特人。
军事交往成为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关系的基本底色,但日耳曼部族原有的风俗习惯并没有因此而被罗马人同化。日耳曼人的法律规范和习惯规范是一致的,他们的法律又被称为“民众法”(Volksrecht)或“习惯法”(Gewohnheitsrecht)。
19世纪的德国学者普遍认为,公元500年以前的日耳曼法律文字记载主要来自于塔西佗《日耳曼尼亚志》,其时日耳曼民族的法律意识(Rechtsbewußtsein)和法律生活(Re-chtsleben)尚未充分发展,更多的是通过建立普遍的服从和提倡个人的荣誉来保证行为规范合乎部族传统,从而维持集体内部的秩序。这样的团体主义带有强烈的部族色彩,个人的主观判断要屈居于氏族或者家族的集体意识,即重大事件要由人民集会进行裁决。
在欧洲大陆上建立众多王国之后,日耳曼人开始各自编写法典。这时期陆续出现的蛮族法典主要可以按照族群分为四组:哥特、法兰克、萨克森和巴伐利亚。哥特人的法典有:《西哥特法典》(Lex Visigo-thorum,后续抄本又称Liber Iudiciorum)、《勃艮第法典》和《东哥特法典》。法兰克人的法典有《撒里克法典》 《利普里安法典》,以及源于《利普里安法典》的《图林根法典》。萨克森人的法典有《萨克森法典》《弗里斯法典》和《盎格鲁-撒克逊法》。巴伐利亚人的法典有《巴伐利亚法典》(Lex Baiwariorum)
、《阿勒曼尼法典》 。
其中墨洛温王朝的国王,致力于消融日耳曼和高卢罗马人之间的文化差异,因此法典的精神,是以团体为单位,以此约束个体从而维持蛮族统治者的政治地位。尽管在编纂法典的过程中,各日耳曼王国皆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术语,但在基本上没有对公法和私法加以区分,以至在国家与人民的关系、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方面,在法典中缺乏界定和分类。这导致法律界限相对模糊:对个人权利没有清晰的说明,对统治者的权限也没有明确的限制。
在罗马法继受方面,早期继受了罗马法的蛮族法典共有三部,分别是西哥特(Westgoten)王国的《西哥特罗马法典》,乃是西哥特国王阿拉里克二世(Alarich II.)在公元506年为解决境内罗马人的法律纠纷而颁布的法典。第二部是勃艮第(Burgund)王国的《勃艮第罗马法典》,是勃艮第国王贡多巴德(Gundobald)在公元501年颁布的法典,内容涵盖刑法、民法和诉讼过程。第三部是东哥特(Ostgoten)王国的《狄奥多里克法令集》,包括序言、155条法规和结语,由国王狄奥多里克于公元508年颁布。法令的序言指明,“居住在东哥特的蛮族人和罗马人要遵守以下法规”。
这些日耳曼法典在形式上均借鉴了罗马法的编写方式,采用拉丁文写作,只有盎格鲁-撒克逊法是用俗语写作,但是随后盎格鲁-撒克逊法也逐渐受到拉丁文化影响而广泛使用了拉丁语。
以往的研究通常认为各部族法典存在很多的共同点和相似性,因为日耳曼人在向西迁徙之前许多基本的风俗习惯是一致的,但近年来学者通过比较研究发现,蛮族法典之间实际上有着相当明显的差异性。在分析公元6—8世纪不同部族的法律后发现,各部族间存有一定的交流和接触,而差异主要体现在法律实践而不是法律条文当中。譬如说,神判法仍然是日耳曼审讯中最常使用的方法,伦巴第人倾向于司法决斗(Gerichtskampf),而盎格鲁-撒克逊人则喜欢火审和水审。
因此,从法典的适用范围来看,这时期的蛮族法典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适用于部落人民的法典,分别是《西哥特法典》《勃艮第法典》和《伦巴第法典》。第二类是带有属人法性质的蛮族罗马法典,包括《西哥特罗马法典》《勃艮第罗马法典》和《狄奥多西法令集》,它们的法源主要来自公元3—5世纪的三部罗马法法典:《格里高利法典》(Codex Gregorianus)、《海默根法典》(Codex Hermogenianus)和《狄奥多西法典》。
下面将讨论蛮族王国分典而治的情况,并从“杀人获刑”这一角度来比较两类法典中的具体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