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通过法权形式保护人格利益的大陆法系传统立法路径,设定作为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并明文规定其权利边界、权能内容以及侵权归责原则、犯罪认定标准等,既是我国维护个人信息之人格利益的必由路径,也是防止他人盗窃个人信息进而侵害人格利益的规范基础。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模式,学界出现过财产权说、隐私权说、一般人格权说与独立的个人信息权说等不同学说。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编第六章可以看出,立法者采用了最后一种学说,即通过作为独立具体人格权的个人信息权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及其中的人格利益。在本章中,笔者将首先介绍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主体与客体,在此基础上阐述其权能范围及行使限制、侵权边界及行为后果,并对大数据时代下侵害个人信息权的常见形式——个人信息盗窃行为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