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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理论基础

国家主权和信息主权理论的创新,旨在解决互联网国家治理合法性及其主要任务的问题。要完成从传统国家管理向现代治理转型,构建多边、民主、透明的全球互联网治理新秩序,需要吸收更多基础理论的精华,并创造性地加以应用。本节重点借鉴信息社会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对话理论和互动战略理论,为建立本书的研究模型打基础,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当前互联网治理面临的挑战、路径选择和治理实践。

一、网络社会理论

信息社会和网络社会是经常被混用却存在明显区别的两个概念。

20世纪60年代,信息社会的概念相继出现在日本和美国。2006年3月举行的第六十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60/252号决议,宣布每年的5月17日为“世界信息社会日”。信息社会由此进入国际政治领域,信息社会的建设水平成为世界各国信息通信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

网络社会理论通常要追溯到美国城市社会学家、信息社会科学家和网络社会学家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该理论被视为卡斯特后期理论研究的主要成果,其信息时代“三部曲”——《网络社会的崛起》《认同的力量》和《千年终结》构成其关于网络社会的基本理论体系。“三部曲”的问世距离信息社会概念的出现已经过去30余年。可见,信息社会理论早于网络社会理论。前者强调信息是资源,谁掌握了它就掌握了主动权和控制权,后者侧重社会结构研究。

究竟何为网络社会?卡斯特在《网络社会的崛起》一书中专列一节予以阐述。他认为,“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 。事实上,卡斯特更多地使用了信息社会的概念,认为信息技术是网络社会的物质基础。荷兰学者简·梵·迪克(J.V.Dijk)指出,“当代社会的社会和媒介网络不断制造出小世界和类似的聚焦体,任何个体或者组织都能通过很短的媒介连接相互联系在一起……我们生活在一个互相联系的世界里,世界从未如此联系在一起。简而言之,这是一个网络社会” 。它强调的是信息传递的形式和结构,预示着社会和媒体的深层网状结构。与网络相连的个体是网络社会的基本单位,网络社会的内部结构是分层的,没有单一的中心。

因此,信息社会包含网络社会,网络社会可被视作信息社会的一种形式。信息社会理论“强调的是社会基础和活动的变化”,网络社会关注的对象则是“社会的(外部)结构和组织类型的变化” 。据此判断,当今社会无疑进入了信息时代,且同时具备信息社会和网络社会的某些特征。相应地,本书作者研究发现,俄罗斯的《信息社会发展战略》正是该国21世纪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其目标与任务是对信息社会理论和网络社会理论的具体化,该国网络国家治理实践也始终以信息社会发展战略为主线,并根据不同发展阶段调整治理思路与重点。

二、社会控制理论

尽管“治理”概念对“控制”持谨慎态度,但是,不得不承认,当前人类社会在发展与管理中仍然不能放弃社会控制。因为单纯地运用“对话调节”的方式并非总能奏效,仍需借助一定的强制措施来维护某种秩序。比如被各国广泛运用的法律手段,它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控制。因此,研究互联网治理,需要关注社会控制理论。

社会控制理论最早是社会学研究的成果。早在19世纪末期,社会学便首先开始关注社会控制研究,奠定了社会控制理论的基本知识体系。后来,法学、控制论、社会哲学等也渐次介入社会控制研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社会控制理论。这些研究都带有明显的学科背景特征和阶段性特征,呈现出各具特色的理论形态,即社会学的社会控制理论以及法学的社会控制理论、控制论的社会控制理论以及社会哲学的社会控制理论等。 目前人们关注较多的是以庞德 为代表的法学社会控制理论,其他社会控制理论虽从不同角度拓展了社会控制理论的研究视野,但其成熟度皆逊于法学社会控制理论。

何为社会控制?按照美国社会学家、社会心理学家罗斯(E.A.Ross)的解释,社会控制是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其目的是维持社会秩序。在论证社会控制的必要性时,他指出,“如果社会戒除所有对其成员的控制,一种自然秩序便会出现。但是,这样的秩序同人工秩序比较,粗糙而不完善,而容忍这种自然秩序……必定招致非常惨重、明显的普遍灾难” 。社会控制手段包括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宗教、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人格、启蒙、社会价值观、伦理法则等。在众多社会控制手段中,罗斯强调了国家控制的巨大作用。

为什么要对人类进行社会控制呢?庞德以人性论为根据,认为人有合作和个人主义的双重性,合作的本能使他们组成社会,而个人主义的本性又使他们互相争夺,只顾自己的欲望或要求,而不惜牺牲别人来满足自己,并且这种本性在每个人身上都存在,因此,要使社会存续下去,就必须对人的这种扩张性进行控制。同时,庞德还论述了法律与文明的关系,这也是他阐述社会控制论的视角。在庞德看来,人类生活在这个世界上,是在发展一种文明,即在实现对外在自然界和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而法律与文明密不可分:从过去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而在将来,法律是促进文明的手段。在人类文明之初,这三种手段是浑然一体的(因为他认为社会控制手段是道德、法律和宗教);在随后的很长一段历史中,有组织的宗教负担了大部分的社会控制(比如欧洲中世纪);而“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可见,法律在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作用是不断强化的。它既是现代文明的维护者,又参与文明的创新和发展。要发挥此作用,法律就必须既注重“实然”的问题,又注重“应然”的问题,将现实层面和理想层面统一起来。唯此方能达到维护、传递和促进文明的目的。在庞德看来,法律的作用不是创造利益,而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利益,使得各种利益之间有一个适当的比例。这个比例能使大家通过尽可能少的付出而得到满足。能够达到这一标准的法律便是正义的法律。此外,庞德还从法律的任务、法律的价值选择等方面论述了法律在社会控制方面的作用。他认为,人类所能利用的资源是十分有限的,只有合理地安排一种秩序,才能使更多的人利用更多的资源,而法律的任务就是安排这种秩序。

庞德的社会控制论将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而法律所要优先考虑的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从这个角度看,法律和治理不谋而合,虽然治理不鼓励强制,但是以公共利益作为其追求的目标。此处,庞德特意强调,“我们不要把法学家所使用的作为权利要求的利益和经济学家所使用的作为有利的利益二者加以混淆” ,法学家所指的利益是“这样一些要求、愿望或需要,即:如果要维护并促进文明,法律一定要为这些要求、愿望或需要做出某种规定,但是它们并不由于这一原因全部都是个人的利益”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庞德才区分出三种利益,并强调社会利益优先。这与西方近代以来形成的个人主义和中国、俄罗斯等国家长期存在的国家主义的价值取向有较大的不同。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两个极端经过冲突和碰撞后,最终趋向社会本位。对社会利益的关注,现在显然已经成为时代潮流,而历史正在实现庞德的伟大预言。

社会控制理论直接回答了为什么要进行社会治理的问题,它所提供的方法未必完全适用于互联网社会,但为互联网社会治理提供了理论参考。实际上,庞德以法律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法学理论至今仍然是社会治理领域难得的共识。社会控制理论中主体与客体内在一致性的观点对于理解互联网发展与管理中的两个变量及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极具启发性。

在庞德看来,社会控制的主体经历了由血亲组织向宗教组织扩大,最后演变成以社会政治组织为主的现代社会控制主体。 如今,研究互联网社会时,需要考虑网络对市民社会构建的促进作用,网络可能是继血亲组织、宗教组织、社会政治组织之后的又一个社会控制主体。

三、对话理论

关于对话理念,有许多版本。它们从不角度阐释了对话在特定场域中的作用和意义。戴维·伯姆(David Bohm)被誉为20世纪最伟大的物理学家和最重要的思想家,他通过自身实践提出的对话理论在西方学术界和社会组织生活领域产生了深刻影响,因而被称为“伯姆对话”(Bohmian Dialogue)。 按照伯姆的观点,在合作共同体的建构和组织过程中,各参与者若能搁置自身的思维假定,悬置冲动行为,形成共同意识,群体间就会生成一种共享性意识,即达到一种“参与其中”,又“分享彼此”的状态 ,继而共同体生长与发展所需的价值取向、隐性内聚力、协商对话、集体智慧等旨趣也会应运而生。在伯姆看来,共享性思维,是一种人们倾向于将事物作为一个整体来看的思维,它关注人们对事物的共同感和一体感,强调参与、分享与承担。 它与我们今天所说的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具有内在一致性。

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在《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一书中所提出的对话民主理论,则可以被视作对话理论在政治领域的拓展,“是对全球性政治共同体所提出的一种民主设想,是对全球民主理论的一种可贵探索” 。实际上,吉登斯所说的对话是针对民主这个关键命题展开的,他指出,“对话民主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那里有发达的交往自主权,这种交往构成对话,并通过对话形成政策和行为” 。在任何社会情境中,解决不同价值和不同生活方式之间冲突的最佳方法非对话莫属。对话民主强调在信任和自主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以一种和平的方式解决各种问题和分歧。个人、集体、组织或国家之间的关系都可以通过对话而非以前存在于它们中间的权力进行调节,依靠一种积极信任、讨论和交流的方式来维系相互间的亲密关系。凭借这种机制,个人、集体、组织或国家(地区)之间的冲突与分歧都可以在对话平台上得以妥善处理,最终确立起一个超越地区与国界限制的全球性政治舞台。依靠对话而非权力来调节不同主体间的关系,正是互联网虚拟社区令人向往之处,它进而被学者概括为网络的“去中心化”特征。

在不断发展和丰富的对话理论中,尽管不同的理论家立足不同时代和不同领域而各有侧重,但比较他们的研究目的和研究逻辑,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从语言学、传播学、政治学还是从哲学角度谈对话理论,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对话是构建某种共同体的有效途径。

互联网治理的目的不正是要重新构建一个与互联网发展相适应的新的人类社会共同体吗?因此,构建对话平台、确立对话机制成为许多国家互联网治理的重要路径,俄罗斯在此方面的探索同样值得关注。俄罗斯总统普京是对话理论的重要实践者,他所奉行的“与人打交道”的行为模式影响着俄罗斯互联网国家治理的方式。对话已经成为俄罗斯互联网治理的一种有效调节机制。

四、互动战略理论

根据罗素·哈丁(Russell Hardin)的观点,谈论“战略结构,就要关注由多个行为者选择的互动以何种方式来决定结果,每一个行为者都试图达成特定的结果,这些结果可能与他们互动之后的结果有相当大的不同” 。哈丁区分出三种类别的战略互动,即冲突互动、协调互动与合作互动。在一个纯粹的冲突互动中,只有一方有所失,另一方才能有所得。协调互动实质上恰好相反。在协调互动中,只有在他人也有所得的情况下,己方才能有所得。合作互动包含了冲突互动和协调互动这两个因素。正如哈丁解释的:“我有你想要的东西,你也有我想要的东西,我更想要你所拥有的东西,而不是我自己所拥有的东西,并且你也想要我所拥有的东西。通过交换,我们都可以获益。有冲突是因为,每一方都必须放弃一些东西,以使得对方有所得。有协调是因为,通过交换,双方都能够立马变得更好。” 与互动相对应的是行为方式。根据艾伯特·赫希曼(Albert Hirschman)的分析,人们的行动,包括网络行动,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类别,即“退出”(exit)、“呼吁”(voice)和“忠诚”(loyalty)。

互动理论对于互联网治理过程中处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以及协调发展与管理的关系均具有重要的启发性。通过分析互动战略与行为方式的关系,可以构建互联网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行为互动模式,特别是政府与社会互动的模式、政府与行业互动的模式,以及其他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互动模式。而互动最为有效的手段便是对话。因此,互动战略是互联网治理中不可忽视的战略选择,不同的互动战略选择直接影响治理的结果及互联网发展与管理关系的走向。

综上所述,国家主权和信息主权理论与信息社会和网络社会理论共同构成了互联网治理的基础理论,为互联网治理的必要性和合法性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撑。社会控制理论、对话理论和互动战略理论事实上影响着当前互联网国家治理实践的路径选择。全面、系统地研究俄罗斯互联网国家治理需要吸收多种理论的精华,并根据研究成果不断丰富相关理论。 z9/hN4L1aPjd0JS0I3Md5iHFjHdnYZF6SwO6utsh9BzXkNO5gH2r8cRy5PAqppF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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