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2005年11月23日, 联合国大会批准通过了《电子通信公约》 。《电子通信公约》旨在确保以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和往来的其他通信的效力、可执行性与传统的纸面合同和通信相同, 从而促进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电子通信。作为一部授权条约, 其作用是通过确立电子形式和书面形式之间的等同性而消除形式上的障碍。此外, 《电子通信公约》还有助于进一步促进电子通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电子通信公约》意图加强各种电子商务规则的统一, 使各国在国内颁布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各项贸法会示范法的工作更加统一, 并按照最新的做法更新和补充这些示范法中的某些条款。《电子通信公约》还可向尚未通过电子商务方面规定的国家提供现代、统一且措辞谨慎的法律, 因此具有重要意义。
《电子通信公约》遵循了《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字示范法》两部示范法中的绝大部分原则, 但也充分考虑了科技的飞速进步, 尤其是互联网的迅猛发展, 因而其规定也做了相应的改进与更新。
《电子通信公约》的通过体现出在《电子签字示范法》后, 贸法会工作组就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方面的重点调整方向: 首先从立法文件形式上看, 由原先的示范法转变为公约的制定, 这既适应了电子商务法全球化的现实, 又避免了因各国立法上可能存在的诸多矛盾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 其次, 从立法内容来看, 《电子通信公约》也由原先的交易形式等基础性规范转向涉及交易标的、订约标准、争议解决等具体规范的制定, 这也是为了配合在电子商务中财产数字化、交易行为网络化的特点; 最后, 贸法会工作组还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商会等许多相关国际组织合作, 共同起草制定具有专业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网络化特征, 表现出网络的兼容性。总而言之, 贸法会立法重心的改变也是网络开放性、跨越性、兼容性等特点的体现。
二、基本内容
《电子通信公约》大致可分为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涉及加入申请、接受申请以及会员国管理的规定 (第1 条至第3 条、第5 条至第7条、第15条至第25条) ; 第二部分包括关于电子通信的采纳和法律承认的规定 (第4条、第8条、第9条); 第三部分则规定了电子合同的构成 (第10条至第14条) 。相较于《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字示范法》, 《电子通信公约》不仅仅是替代, 更是电子商务领域真正的国际法。
在《电子通信公约》的适用方面, 其第1 条规定: 公约适用于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或履行合同有关的电子通信的使用。只有当缔约国的法律适用于当事双方的交易时, 公约才可适用。但根据其第2 条的规定, 公约不适用于涉及为个人、家人或家庭目的订立的合同、在某些金融市场中受某些特别规则或行业标准约束的交易, 以及可转让的所有权票据或单证的电子通信。
《电子通信公约》第6条和第7条规定了对当事人的所在地和对提供情况的要求, 并设有一整套关于当事人所在地的规则; 其第9条设定了通信的最低标准, 以满足适用法律中可能存在的形式要求;第10条对发出和收到电子通信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了规定。 《电子通信公约》第8 条、第11 条、第12 条、第13 条规定了对合同的处理, 其中第8条承认《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所载的原则, 即不得仅以合同系电子通信形式产生为由而否定其效力或可执行性。 《电子通信公约》第12 条承认可通过自动电文系统订立合同, 即使无自然人复查这些系统进行的每一动作或由此产生的合同也不能否定合同的效力或可执行性。不过, 该公约第11条规定, 假如一方当事人为订单提供了交互式应用程序, 无论其系统是否完全自动, 也不应由此推定该当事人打算受通过该系统发出的订单的约束。 《电子通信公约》第13条规定, 当事人可能有义务需要在以某种方式提供合同条款等问题上服从国内法。不过, 该公约处理了电子通信中输入错误这一实质性问题, 因为在自然人在与自动电文系统通信达成的实时交易或近乎即时的交易中发生错误的风险较高, 也即《电子通信公约》第14条的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 发生输入错误的一方当事人可撤回通信中有输入错误的部分。
三、《电子通信公约》的原则
《电子通信公约》以委员会以前草拟的文书为基础, 特别是《电子商务示范法》和《电子签字示范法》。这些文书被广泛视为电子商务立法基本原则的标准法规,《电子通信公约》同样包含了前述文件中的两大原则, 即技术中性和功能等同。
《电子通信公约》是为以电子通信形式生成、存储或传输信息的所有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无论使用的是何种技术或媒介。为此, 该公约的规则是“中性”规则, 即这些规则不依赖于或不预先假定使用特定类型的技术, 而是可适用于所有类型信息的交流和存储。与之前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相似的是, 《电子通信公约》所采用的方法所引起的结果是采用了新术语, 其目的是避免提及传输或存储信息的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中性还包括“媒介中性”, 《电子通信公约》的重点是推动“无纸”通信手段的使用, 办法是提供标准使其按标准等同于纸面文件, 但该公约的用意不是改变纸面通信的传统规则, 也不是为电子通信另外创立实体规则。
《电子通信公约》产生的基础是认识到规定使用传统纸面文件的法律要求成为现代通信手段发展的重大障碍, 所以该公约通过扩大“书面” “签字”和“正本”等概念的范围, 以解决形式要求对使用电子通信可能造成的障碍, 从而涵盖计算机技术。因此, 《电子通信公约》依赖“功能等同”, 以对传统纸面要求的目的和功能所作的分析为基础, 并以此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务技术完成这些目的或功能。该公约没有试图以任何特定类型的纸面文件限定基于计算机的同等文件, 而是提炼出纸面形式要求的基本功能, 以此作为标准,使达到这些标准的电子通信能够与相应的、履行相同功能的纸面文件享有同等的法律认可。
四、《电子通信公约》的现状
截至2020 年底, 各国签署《电子通信公约》状况如表1-2 所示。其中, 部分国家对《电子通信公约》做出了保留。新加坡在批准时声明,《电子通信公约》不适用于与任何销售合同或不动产的其他处分或对此财产享有的任何权益有关的电子通信。 《电子通信公约》也不适用于遗嘱的形成或执行, 或可能在受《电子通信公约》管辖的任何合同中订立的契约、信托说明及委托书的缔结、履行或执行。俄罗斯联邦在接受时声明, 将在国际合同当事方同意适用该公约时适用, 并且表明下述情况不适用该公约: 俄罗斯法律要求提供经公证的表格或办理国家登记手续的交易, 或者禁止或限制货物销售跨越海关联盟边界转移的交易。此外, 俄罗斯联邦还声明其认为《电子通信公约》所涵盖的国际合同是指涉及外国公民或法律实体或涉及外国要素的民法合同。斯里兰卡在批准该公约时宣布, 《电子通信公约》不应适用于斯里兰卡2006 年第19 号电子交易法令第23节所明文排除的电子通信或交易。斐济也在批准该公约时宣布,《电子通信公约》不适用于经2017 年《斐济电子交易 (修正) 法》修正的2008年《斐济电子交易法》第18 条、第19 条、第20 条和附表专门排除在外的电子通信或交易。
表1-2 《电子通信公约》签约现状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