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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WTO体制下有关电子商务规则及政策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 它在国际贸易领域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 电子商务的特性也越来越明显, 这使得WTO总理事会及其各个成员方深刻感受到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压力, 以及现有国际贸易规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对贸易产生的巨大影响。由于在缔结WTO规则时, 网络与电子商务并未像现在这样成为关注的焦点, 因而电子商务的出现给现行WTO规则带来了一定程度的不适应或者说冲击。为此, WTO多次展开了关于电子商务议题的研讨,每次研讨中, 各成员方都会提出自己的建议。 WTO总理事会也做出巨大努力, 支持和组织电子商务的国际交流, 并将电子商务作为新议题纳入谈判之中, 以求WTO能为电子商务这一新事物的更好更快发展制定出相应的规则, 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一、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

(一)《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介绍

1998年5月20日, WTO部长会议在日内瓦通过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该宣言提出, 鉴于部长们认识到全球电子商务日益增长, 而且为贸易创造了新的机会, 特宣言如下: 总理事会将在下届特别会议上, 确定一个全面性的工作计划, 研究在全球电子商务中与贸易相关的诸多问题, 包括各成员方目前已提出的问题。WTO相关机构应参加这一工作计划, 并且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金融及发展方面的需求, 同时也认识到其他国际论坛正在从事此项工作。总理事会应对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以及在第三届会议时提交的行动建议做出报告。为不使工作计划的成果以及成员方在WTO协议下的权利义务受到损害, WTO也宣布成员方将保持现行做法, 不对电子传输征收关税。当总理事会在第三届会议作出报告时,总理事会应考虑到工作计划的进程, 重新审阅本宣言以及此后将一致通过的后续文件。 该宣言的重大意义在于WTO成员承诺对直接电子商务, 即电子传输的进出口贸易给予零关税的待遇。

(二) WTO特别报告: 《电子商务与WTO的作用》

这是WTO早期发布的一份特别工作报告, 本身并无任何法律拘束力, 但是, 它阐述了若干电子商务政策。该报告列举了六种可用于电子商务的工具: 电话、传真、电视、电子支付和货币转账系统、数据电子交换、互联网。显然, 这里使用的是“电子商务”的广泛定义。但是, 该报告也承认, 在许多讨论中, 电子商务仅限于以互联网与其他网络为基础的商务。其他电子商务工具一般需要传统方法的配合, 如邮寄或有形的商店, 才能进行交易。相比之下, 互联网极大地减少了通信与贸易障碍, 因而成为最主要的电子商务工具。目前依托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 也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鉴于开放的市场对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发展至关重要, 该报告建议通过行业自律和政府干预, 保证: (1) 促进正在兴起的全球电信基础的标准化; (2) 对基础设施的足够投资; (3) 方便用户和提供宽带网; (4) 可预见的法律与管制环境, 有利于履行合同、保护财产权; (5) 保护隐私数据; (6) 处理公众可接受或不可接受的规则;(7) 可预见的税收和金融管制框架; (8) 通过在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进行用户教育, 创造平等机会。

该报告认为, 与WTO有关的电子商务问题包括: (1)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基础设施问题, 涉及信息技术贸易自由化和基础电信服务。这可以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 ( GATS) 来调整各成员的上网服务。(2) 与电子传送产品有关的市场准入问题, 包括美国与欧盟关于影响网上传输产品的税收协议、美国向WTO总理事会提出的电子传送的关税待遇, 以及在WTO框架内电子交易的范畴建议。 (3) 在最重要的电子商务领域根据GATS采取贸易自由化的方式。 (4) WTO 在贸易设施方面如何利用互联网和数据电子交换简化贸易与通关管理手续。 (5) 通过电子商务方式改变政府采购的传统制度。 (6)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 尤其是网上的版权和相关权利的保护, 以及在未来电子商务发展中商标与域名的关系。 (7) 从WTO角度看待电子商务的管制问题。

(三) WTO报告: 《电子商务、贸易和新冠肺炎大流行》

WTO于2020年4月28日发布了《电子商务、贸易和新冠肺炎大流行》的报告。报告除了强调了危机期间电子商务的发展外, 还探讨了各国政府为促进电子商务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这些举措面临的挑战。各国政府一直致力于提高网络容量, 鼓励以很少或没有成本的方式提供扩大的数据服务, 降低或取消数字支付和移动货币转账的交易成本。报告还探讨了WTO正在进行的电子商务讨论, 以及《贸易便利化协定》如何应对疫情带来的挑战。报告认为, 疫情带来的经验教训可以进一步激励全球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合作, 有助于促进商品和服务的跨境流动, 缩小数字鸿沟, 为小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为应对疫情而实施的保持社交距离、封锁和其他措施导致消费者增加了网上购物、社交媒体、互联网电话和电话会议以及视频和电影流媒体的使用。这导致了B2C销售的激增和B2B电子商务的增长。医疗用品、家庭必需品和食品的在线销售增长尤为明显, 对互联网和移动数据服务的需求也有所增加。运营商和政府迫切需要调整网络容量和频谱, 以适应在线服务需求大增的形势。

疫情也使与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相关的电子商务受到负面影响,包括交货延迟或订单完全被取消。值得注意的是, 疫情也进一步加剧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一些挑战, 如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数字鸿沟、网络容量不足、提供数据服务的成本如数字支付和移动转账交易成本过高、通过电子商务落实贸易便利化措施不充分、价格欺诈、产品安全、网上欺骗、网络安全、满足增加带宽的需求等。

鉴于数字经济在这场危机中发挥的核心作用, 疫情凸显了弥合国家内部和国家间数字鸿沟的迫切需要。许多传统障碍已经加剧,并继续阻碍发展中国家, 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小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更多地参与电子商务活动。这突出表明需要高效率和负担得起的信息和通信技术服务, 例如电信、计算机和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以及新兴技术。

各国政府采取了新的措施, 私营部门也采取行动以确保电子商务能够帮助缓解在抗击病毒方面面临的一些挑战。这些措施包括提高网络容量, 以很少或免费的成本提供扩大的数据服务, 降低或取消数字支付和移动资金转账的交易成本, 改善快递服务和其他物流,使用数字工具执行措施和传播信息, 发展远程保健服务, 利用信息通信技术进行监控等。

新冠肺炎疫情的全球性质及其对电子商务的影响可能会促进和加强国际合作, 并有助于进一步制定网上采购和供应政策。对疫情的应对表明, 电子商务可以成为消费者的一个重要工具/解决方案。电子商务还可以支持小企业, 通过提高经济竞争力, 使其成为国内增长和国际贸易的经济驱动力。

这场疫情突出了数字技术的普遍重要性, 也突出了世界各地的一些弱点, 包括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商品和服务跨境流动受到制约、数字鸿沟加大了发展差距、中小企业缺乏公平竞争环境等。

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规则

(一) 《服务贸易总协定》 ( GATS) 介绍

GATS于1995年1月生效, 这一时间早于互联网的兴起和全球数据流量的爆炸式增长。 GATS规定了对所有服务部门的不歧视和透明度义务。其市场准入义务是在“正面清单”的基础上的, 即每一方必须详细列明其所涵盖的特定服务部门。

由于GATS不区分交付手段, 因此它也涵盖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服务贸易。虽然GATS对作为电子商务基础的电信和金融服务作出了明确承诺, 但它没有明确涵盖数字贸易、信息流动及其他贸易壁垒。在正面清单方法之下, 其成员的覆盖范围各不相同, 并且在谈判协定时许多新的数字产品和服务还不存在。因此, 目前关于电子商务和数据流动等新议题已在WTO被提出并讨论。

(二) 《信息技术协定》 ( ITA) 介绍

ITA旨在消除依赖和利用互联网的产品的关税。 ITA最初于1996年达成, 在2015年12 月 WTO 第十次部长级会议期间又进行了扩围, 并于2016年7月生效。扩围的ITA是WTO关于54个发达和发展中成员的多边协定, 涉及的产品占世界贸易总额的90% 。一些WTO成员 (如越南和印度) 是原始ITA的成员, 但它们没有加入扩围后的协定。扩围后的协定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扩展到了所有WTO成员。

扩围的ITA消除了201 项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 这些产品每年价值超过1. 3万亿美元。产品覆盖范围包括很多消费电子产品、新一代半导体 (多元件半导体或多元件集成电路)、磁共振成像等医疗器械。据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统计, 该协定每年将为价值1800亿美元的出口产品免除关税。成员方还同意, 在2018年之前审查协定的范围, 确定是否需要随着技术的发展扩大产品的覆盖范围。

虽然ITA有望扩大作为数字贸易基础的技术产品贸易, 但它并没有解决可能构成重大限制的非关税壁垒问题。

(三)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TRIPS) 介绍

TRIPS于1994年4月15日签署, 1995年1月1日起生效, 该协定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最低标准。 TRIPS没有明确涵盖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 对于协定是否适用于数字环境还有争议。

TRIPS涵盖版权及其相关权利 (如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商标、专利、商业秘密 (作为“未披露信息”类别的一部分) 和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TRIPS 建立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管理的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基础上, 这些条约可追溯至19世纪。 TRIPS通过引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主要实质性条款,使这些条款成为TRIPS协定下的义务。 WTO成员应在1996年之前充分实施TRIPS, 但发展中国家成员可于2000年7月1日、最不发达国家成员可于2021年7月1日之前全面实施协定。

TRIPS旨在保护私有权利人利益与更广泛的公共利益之间达成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其中包括: WTO的非歧视原则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 例如给予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的版权保护期限; 通过民事侵权诉讼、边界执法和刑事诉讼实施知识产权的最低执法标准; 将知识产权争端适用于WTO具有约束力的争端解决机制; 要求发达国家为向最不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提供激励, “使其能够创造一个良好可行的技术基础”。

TRIPS对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规定包括对计算机程序和数据汇编的具体规定。该协定要求将计算机程序 (无论是源代码还是目标代码) 作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简称《伯尔尼公约》 ) 规定下的文学作品加以保护。 TRIPS还澄清, 数据库和其他数据或材料的汇编无论是否为机器可读形式, 均有资格获得版权保护,即使数据库中包含未受版权保护的数据也不例外。

与GATS类似, TRIPS的诞生早于互联网普及和电子商务大量商业应用的时代。 TRIPS中有一项规定, 即WTO成员“考虑到任何可能涉及修改或修订协定的新发展动向, 应对协定进行审查”。作为WTO电子商务工作计划的一部分, TRIPS理事会已讨论了该协定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重点是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和新技术的保护与执行以及这些技术的获得。

(四)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WIPO) 互联网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WIPO) 是自《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 TRIPS) 签订以来, 解决数字环境带来的知识产权问题的主要论坛。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 WCT)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 WPPT) (两者统称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 对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定了国际规则。这些条约于1996年达成一致, 并于2002年生效, 但不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受TRIPS影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旨在阐明现有权利继续适用于数字环境, 创造新的在线权利, 并在权利所有者和公众之间保持适当的平衡。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的主要特征是规定了防止规避加密等技术保护措施 ( TPMs ) 以及取消或更改权利管理信息( RMI) 的法律保护和救济措施, 其中权利管理信息是指识别作品或其作者以便对其权利 (如许可和特许权) 进行管理的数据。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的谈判过程中, 提供互联网接入的在线服务提供商和其他通信机构的责任受到了质疑。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8条的“议定声明”试图澄清这一问题,该条规定“仅仅为促成或进行传播提供实物设施不致构成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意义下的传播……”。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互联网条约”允许各国政府酌情制定互联网服务提供商 ( ISP) 责任的法律参数。

至2022年7月止,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有112个缔约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有111个缔约方。 9q3O/4gh8uB3vybGFPlhB9Gt1YiI0VmkFWW9Zw04DRwui1E0mfrsFfl9IX3Mvd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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